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权投资损失报送资料
股权投资损失,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证据材料?(上海市 赵丽)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弥补亏损计提递延所得税,按什么标准计提?
弥补亏损计提递延所得税,是所得税调整后的还是按会计利润计提?什么情况下计提?(山东省 马军)
★在线专家:
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所以是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计提亏损。
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条件与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同,即在能够利用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的期间内,企业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该部分暂时性差异。因此,如企业最近期间发生亏损,仅在有足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供利用的情况下或取得其他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于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才能够确认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计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部分可抵扣亏损或税款抵减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的影响:
①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会因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而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可抵扣亏损是否产生于一些在未来期间不可能重复发生的特殊原因;
④是否存在其他的证据表明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确认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到期前,企业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估计基础。
研发设备折旧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辽宁省 王红艳)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也就是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同时,因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我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浙江省 袁明明)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以上政策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销活动缴纳印花税问题
我公司是一汽车配件组装企业,组装成一总成件后再销售给A企业,我组装的材料中有部分材料,由A企业从B企业采购直接提供给我们,现A企业要求我们直接和B企业采购,请问我们和B企业的采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有A公司提供原材料委托我企业加工组装后再销售给A公司如何纳印花税?(重庆市 张玉华)
★在线专家:
购销都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有合同按照合同金额,没有合同的话按照实际采购额。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因此贵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中如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树苗种植公司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公司现在经营模式是“公司 农户”形式,我们现在主要经营的是树苗的种植,请问我们可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中的规定,享受免增值税?(贵州省 曾卫华)
★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因此,虽然贵公司种植树苗不属于畜禽的范围,但是属以上农产品范围,应免增值税。
股权投资损失,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证据材料?(上海市 赵丽)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弥补亏损计提递延所得税,按什么标准计提?
弥补亏损计提递延所得税,是所得税调整后的还是按会计利润计提?什么情况下计提?(山东省 马军)
★在线专家:
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所以是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计提亏损。
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条件与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同,即在能够利用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的期间内,企业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该部分暂时性差异。因此,如企业最近期间发生亏损,仅在有足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供利用的情况下或取得其他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于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才能够确认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计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部分可抵扣亏损或税款抵减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的影响:
①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会因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而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可抵扣亏损是否产生于一些在未来期间不可能重复发生的特殊原因;
④是否存在其他的证据表明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确认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到期前,企业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估计基础。
研发设备折旧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辽宁省 王红艳)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也就是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同时,因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我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浙江省 袁明明)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以上政策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销活动缴纳印花税问题
我公司是一汽车配件组装企业,组装成一总成件后再销售给A企业,我组装的材料中有部分材料,由A企业从B企业采购直接提供给我们,现A企业要求我们直接和B企业采购,请问我们和B企业的采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有A公司提供原材料委托我企业加工组装后再销售给A公司如何纳印花税?(重庆市 张玉华)
★在线专家:
购销都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有合同按照合同金额,没有合同的话按照实际采购额。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因此贵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中如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树苗种植公司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公司现在经营模式是“公司 农户”形式,我们现在主要经营的是树苗的种植,请问我们可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中的规定,享受免增值税?(贵州省 曾卫华)
★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因此,虽然贵公司种植树苗不属于畜禽的范围,但是属以上农产品范围,应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