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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