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与中国近代法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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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伍廷芳(1842—1922),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出生于新加坡华商之家,三岁时随父回广州芳村定居,受业于塾师、发蒙于旧学。十四岁时只身赴香港圣保罗书院求学,毕业后留港任高等审判厅及地方审判厅译员。1874年他自费留学,入伦敦林肯法律学院攻读法律,嗣后考授律师资格,成为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不久,他返港从事律师工作,并于1878年为第八任港督轩尼诗任命为第一个华人"太平绅士",后又被聘为定例局(即今立法局)议员,从事立法、谘议活动,"凡所建言,兴利除弊,港政府多嘉纳之,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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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各样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其中"回扣"行为最为突出,在一些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有愈演愈烈之势,几乎成为各种商业贿赂的代名词。司法和理论界对"回扣"的看法颇多,褒贬不一。有的认为"回扣"是实行市场竞争,搞活我国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的一种重要手段;有的认为"回扣"有利也有弊,但弊大于利;也有的认为"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弊无利。因此,有的
<正> 死缓制度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本文将通过对死缓的性质,未成年犯的处罚原则,以及对未成年犯法律规定适用死缓的历史和现实、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等几个问题的分析,予以否定的回答。一、死缓的性质关于死缓的性质,立法过程中在理论界与司法实际部门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死缓
<正> 死刑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酌量裁处死刑的审判活动。由于死刑是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最严厉的刑罚,关系犯罪人的生死存亡,因此死刑的裁量在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中占有首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