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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是否达成兑现约定为标准来区分,可分为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和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与他人约定贿赂,而在为对方谋取利益之后,收下对方送的“感谢费”或物品,能否成立受贿罪?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己管见供同行参考,以期理论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