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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专的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市场经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在更新教育观念、转变培养模式、强化能力培养的教育改革的形势下,作为法律教师应该教给学生什么?我们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里教给学生今后一辈子所需的各种法律知识。况且法律变化频繁,知识更新快捷。教师传授书本上的知识固然重要,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分析、辨别、创造知识的能力。
经济法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教育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学校期间只注重基本知识的讲解,局限于教材,重视学生取得良好的成绩,而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二是法律教育缺乏司法实践这一重要的学习阶段,只从学习成绩着眼,无法掌握学生自身的特点,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因此,许多学生一旦踏入社会,面对实际工作,就会手足无措。回顾和反思多年来法律教育的历程,我们察觉出当前的学校教育之所以滞后于变革的社会现实,落后于当今学生的实际,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忽视学生的主体性。
主体性是人所具有的本质特性,它一方面表现为人对客观世界规律自觉能动的掌握,另一方面表现为人的自觉能动的创造,集中体现为人的独立性、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的主体性,使其既具有主体意识,又具有主体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学生生动活泼自主地发展。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常常把书本知识作为唯一的内容进行灌输,在教育过程中未能充分重视学生自主地发展。教育要促进的社会化,被片面地理解为对社会的顺应,而很少强调把人培养成改造社会的主体。
传统教育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的发展,学生受到来自多方面不应有的限制和束缚,独立人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兴趣爱好得不到充分发挥,个性差异亦得不到合理的承认。结果培养出来的人常常表现为处在被人支配的地位,而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愿望和爱好自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教育:常常表现出缺乏进取精神、害怕困难和回避矛盾,缺少主动参与、大胆竞争等自我表现能力;表现出盲目从众,不善于独立思考,追求循规蹈矩,缺乏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经济法作为实践能力极强的学科,它应该教给学生的,不是死板的法条,而是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及日后处理各种复杂的经济方面的法律问题所必备的能力。学生不但应该掌握经济法的原理和原则:而且要具备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善于发现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学校期间,教师的重要任务就是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这对学生今后一生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而要变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就要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教师以平等的教学方式指导学生独立、正确地学习法律知识和掌握法律实践能力,有利于法学教育逐步摆脱传统的知识教育与智力教育的桎梏,有利于学生拥有学习的自主权,独立承担起学习的责任,培养和锻炼其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实践证明,能力不是知识传授的自然产物,能力的内涵也不只是知识,而是集知识、技能、自信、自强和价值观于一体的综合体现。能力的培养有赖于对所学知识有效、适时的应用,也依赖于在复杂的条件下继续探索新知、解决实际问题,获得创造性价值的自信锻炼。
要把学生培养成具有实践能力的人才,就要注重他们主观能动性的培养。摆脱传统桎梏,让学生独立承担学习的责任,为学生提供在未来现实工作与生活环境中有效发展的基础。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摆脱传统的授教者身份,而是以平等的态度介入,支持学生独立自主的精神,鼓励他们去主动探索,在学生遇到疑难问题时,适当发挥引导的作用。
在教学的过程中,首先是传授法律的基本知识,因为对法律理念的认识是理解法律这一知识体系的基础。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必须注意维护和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鼓励他们独立思考,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学生独立自主地行使、支配自己的权利,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得学生即使在离开学校后,仍然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
在学生掌握了书本知识后,可以组织学生模拟法律实践活动,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这些实践环节,不仅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而且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学习的真正目的,引导学生更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法律的实践活动,可以促进和提高对经济法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通过自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可以将学习与实践有机的结合,锻炼实际工作能力。
传统的教学方式使学生的视野单一、狭窄,对于现实社会生活视而不见,无法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有深度的分析,难以培养出具有才华和开创精神的学生,难以培养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因此,在教学中,必须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在学习中积极思考,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问题,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
经济法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教育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学校期间只注重基本知识的讲解,局限于教材,重视学生取得良好的成绩,而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二是法律教育缺乏司法实践这一重要的学习阶段,只从学习成绩着眼,无法掌握学生自身的特点,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因此,许多学生一旦踏入社会,面对实际工作,就会手足无措。回顾和反思多年来法律教育的历程,我们察觉出当前的学校教育之所以滞后于变革的社会现实,落后于当今学生的实际,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忽视学生的主体性。
主体性是人所具有的本质特性,它一方面表现为人对客观世界规律自觉能动的掌握,另一方面表现为人的自觉能动的创造,集中体现为人的独立性、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的主体性,使其既具有主体意识,又具有主体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学生生动活泼自主地发展。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常常把书本知识作为唯一的内容进行灌输,在教育过程中未能充分重视学生自主地发展。教育要促进的社会化,被片面地理解为对社会的顺应,而很少强调把人培养成改造社会的主体。
传统教育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的发展,学生受到来自多方面不应有的限制和束缚,独立人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兴趣爱好得不到充分发挥,个性差异亦得不到合理的承认。结果培养出来的人常常表现为处在被人支配的地位,而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愿望和爱好自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教育:常常表现出缺乏进取精神、害怕困难和回避矛盾,缺少主动参与、大胆竞争等自我表现能力;表现出盲目从众,不善于独立思考,追求循规蹈矩,缺乏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经济法作为实践能力极强的学科,它应该教给学生的,不是死板的法条,而是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及日后处理各种复杂的经济方面的法律问题所必备的能力。学生不但应该掌握经济法的原理和原则:而且要具备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善于发现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学校期间,教师的重要任务就是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这对学生今后一生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而要变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就要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教师以平等的教学方式指导学生独立、正确地学习法律知识和掌握法律实践能力,有利于法学教育逐步摆脱传统的知识教育与智力教育的桎梏,有利于学生拥有学习的自主权,独立承担起学习的责任,培养和锻炼其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实践证明,能力不是知识传授的自然产物,能力的内涵也不只是知识,而是集知识、技能、自信、自强和价值观于一体的综合体现。能力的培养有赖于对所学知识有效、适时的应用,也依赖于在复杂的条件下继续探索新知、解决实际问题,获得创造性价值的自信锻炼。
要把学生培养成具有实践能力的人才,就要注重他们主观能动性的培养。摆脱传统桎梏,让学生独立承担学习的责任,为学生提供在未来现实工作与生活环境中有效发展的基础。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摆脱传统的授教者身份,而是以平等的态度介入,支持学生独立自主的精神,鼓励他们去主动探索,在学生遇到疑难问题时,适当发挥引导的作用。
在教学的过程中,首先是传授法律的基本知识,因为对法律理念的认识是理解法律这一知识体系的基础。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必须注意维护和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鼓励他们独立思考,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学生独立自主地行使、支配自己的权利,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得学生即使在离开学校后,仍然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
在学生掌握了书本知识后,可以组织学生模拟法律实践活动,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这些实践环节,不仅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而且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学习的真正目的,引导学生更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法律的实践活动,可以促进和提高对经济法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通过自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可以将学习与实践有机的结合,锻炼实际工作能力。
传统的教学方式使学生的视野单一、狭窄,对于现实社会生活视而不见,无法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有深度的分析,难以培养出具有才华和开创精神的学生,难以培养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因此,在教学中,必须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在学习中积极思考,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问题,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