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打包放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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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进行融资,这给许多银行带来了经营风险,风险主要来自于出口商和信用证两个方面。为了防范银行打包放款的风险,应严把信贷关口,给予不同企业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控制好打包放款的比例、期限和贷款担保方式,严格审查信用证,做好贷后检查,加强银行内部监管。
  〔关键词〕银行,打包放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0)03-0086-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进行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能够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有机结合起来,对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是一种出口货物付费运输前的融资活动,交易过程较为复杂,因此银行存在较大风险。目前国内外学者已从多个角度对银行打包放款的风险及其防范作了研究,本文拟将经营管理理念纳入打包放款风险防范体系中,对此问题进行再分析。
  
  一、银行打包放款存在的风险
  
  银行打包放款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出口商和信用证两方面:
  从出口商来看,其恶意骗贷、单方面改变货款结算方式、在他行议付、经营管理不善的行为,可能带来打包放款的风险。一是恶意骗贷。即出口商让进口商开来信用证,凭此获得打包放款,而信用证并不真正执行。这种情况一般是出口商恶意骗取银行贷款,所以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打包放款基本上会成为不良贷款而长期得不到归还。二是单方面改变货款结算方式。出口商用信用证从贷款行打包贷款后,当出口商有意拒绝还款时,与进口商串通一气,不通过贷款银行寄单而自行寄单,使银行失去了对出口货款的控制权,致使打包放款得不到归还。三是在他行议付。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有可能将单据和副本信用证拿到其他银行请求议付。而其他银行出于和出口商的合作及本身利益的考虑,对出口商副本信用证也予以议付,由此导致打包放款长期得不到偿还。四是经营管理不善。由于出口商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也可能使银行的打包放款不能得到及时偿还。比如,出口商不能按时发货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或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使议付行在索汇时遭到开证行拒付等。
  从信用证来看,其风险如下:一是信用证条款中存在的风险。信用证条款中常常含有一些受益人不易掌握主动、自身无法控制的条款,如信用证项下要求进口商代表出具商检证书,出口商出具的单据须进口商代表或进口国在出口国使馆人员会签等。如果以含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办理打包放款,且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银行将面临较大风险。二是信用证开出地的风险。这包括信用证开出的国家或地区如果发生暴乱、政变或经济形势恶化等情况,可能实行短期外汇管制政策,从而影响贷款归还;信用证开出银行如果资信欠佳无理拒付或出现倒闭等情况,会导致出口货款无法收回。
  
  二、银行打包放款的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银行打包放款的风险,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把信贷关口。首先,要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贷款资格。打包放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权的独立法人,其信用等级、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其次,要严格审查买卖双方的进出口合同,掌握信用证背后合同交易的真实背景和进出口双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对客户经常要求延长打包放款到期日的情况,要保持警觉,以免客户长期占用打包放款资金。
  二要给予不同企业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鉴于打包放款的风险较高,近年来许多银行把它列入了综合授信的范围,即对于经常到银行办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客户,银行对其提供授信额度,当企业与银行签订打包放款协议之后,该笔贷款就会占用一定的授信额度,倘若企业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或与银行往来业务中不注重维护良好的信誉,其授信额度则会被银行扣减或注销。这是控制打包放款风险的重要措施。据笔者走访调查得知,综合授信额度的推行使原先风行的出口商恶意骗贷情况基本得到了遏制,因为企业毕竟要考虑它的长远利益和信誉度。
  三要控制好打包放款的比例、期限和贷款担保方式。信贷部门首先应控制好打包放款的比例,放款比例一般不宜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其次,打包放款本身属于周转较快的短期贷款,期限不宜过长,自信用证抵押之日起至开证行付款之日,不宜超过3个月。在此,贷款担保方式要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金情况及其与贷款银行的业务关系来确定。
  四要严格审查信用证。为了防止出口商一证多用,打包放款时应留存信用证的正本,并对信用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由于信用证审查不严而出现的风险,并及时将信用证相关信息传给相关信贷人员。与来自出口商的风险相比,来自信用证的风险较易控制,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把握:(1)信用证本身的审查。对出口商提交的正本信用证及有关的修改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妨碍信用证有效执行的,如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或超出出口商控制之外的条款,均应特别加以注意,并采取措施。(2)对打包放款后收到的信用证修改书,银行应完全掌握接受与否的主动权,不能任由出口商左右。(3)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对开证行的资信审查主要包括:开证行有无不良记录,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局是否稳定、经济形势是否健康,开证行是否为代理行等。另外,美国政府仍对朝鲜、古巴等国家实行制裁,如果是从上述国家开来的信用证,其款项的支付就须通过美国银行或美国境内的外国银行办理,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以免由于出口货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影响银行融资安全。
  五要做好贷后检查,扭转重贷轻管倾向。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该加强贷后的监督检查,随时掌握贷款去向,了解借款人履约和出口情况,督促借款人及时到银行交单议付,跟踪单据的收汇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正常情况下,企业应以商品出口的收汇归还打包放款,但如果企业以新的出口信用证打包放款归还上一笔打包放款或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偿还时,银行就应注意企业是否在无实际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利用打包放款骗取银行资金。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银行就应果断采取措施,根据打包放款协议的有关规定,从企业的任何银行账户上扣收所有应付款项,情节严重的还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
  六要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严防职务犯罪。由于打包放款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人为因素较多,如随意加大放款比例及延长放款期限,对问题单据仅凭出口商一纸保函解决,新证套旧证来归还前期贷款等,因此,贷款银行应加强内部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及犯罪行为。
  总之,在出口信用证业务中,要严格审核出口商的资信,特别是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宜做打包放款,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请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保兑。工作人员要掌握出口商的实力,看出口商有无实际出口经验、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等。只有这样做,才能切实防范打包放款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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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于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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