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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调整相关法律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认真履行了对外承诺。据统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涉及法律调整问题的承诺大约有120余项。我国履行这些承诺、调整有关法律制度的工作,实际上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就已经着手进行了,主要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和制度运行机制的调整等两大方面的内容。
从1999年底开始,我们即着手对国家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进行集中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了详细的立、改、废工作计划。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有关法律14件;国务院制定、修改有关行政法规38件、废止12件,停止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34份;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1000多件。2003年以来,新制定了行政许可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3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5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2001年9月,中央政府又专门部署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截止2002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废止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中地方性法规1,130件、规章4,490件。自2002年6月底以来,全国各地继续将影响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作为其工作重点之一。据初步统计,截止2003年7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82件、地方政府规章103件,废止地方性法规37件、地方政府规章178件,停止执行其它政策措施275件。
从这次新修改、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来看,外经贸具体法律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在货物贸易方面:一是根据中国对外承诺,降低了进口商品的税率,2002年平均关税水平由以前的15.3%降至12%,今年又进一步降低至11%,并完善了进出口、海关、商检等制度。通过制定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废止原来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一般货物进出口管理办法等,统一了进出口管理制度、配额商品的管理和关税配额的分配,体现了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根据我国关于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的承诺,对商检法作了重大修改。对海关法有关海关估价的程序、标准、计算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作了相应调整。二是调整与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在原《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使得有关程序更为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并明确规定了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对适用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程序、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运作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服务贸易方面:一是调整了金融服务法律制度。根据逐步扩大外国银行经营本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并在加入后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的承诺,修改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对外承诺,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限制,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的待遇和适用的规则,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与其他有关国际惯例,规定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实施合理的审批和监管;修改了保险法,对外国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等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修改了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允许外国证券公司成为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二是调整了电信服务法律制度。根据中国在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方面的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就正式颁布了电信条例,并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作了明确规定。三是调整了视听和出版服务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有关承诺,修订了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允许外国的音像制品在我国市场销售,外国人、外国企业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相应的经销企业,可以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等。四是调整了旅游服务法律制度。根据进一步开放旅游业的承诺,修改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扩大了外资准入的范围,且超出承诺的水平,对外国经营业绩好、服务规范的跨国旅行社允许其控股。五是调整了海运服务法律制度。根据对外承诺,制定了国际海运条例,废止了原来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条例,扩大了外资进入中国海运市场的领域。此外,还修订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是修改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决定权,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二是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新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并修改了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的相关条款,对未披露信息提供保护。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修改了有关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原来的规定含有一些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禁止的限制贸易的投资措施:一是出口实绩要求,就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大部分或者全部出口。二是外汇平衡方面的要求,这个要求是与出口实绩挂钩的,实际上是要求有出口才能进口。三是当地含量要求,就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国产化率达到多少、在中国购买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对这几部法律、法规的修改,主要是取消了这三方面的硬性规定。
制度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统一实施、透明度、司法审查等,这几方面法律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在统一实施方面:一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一步规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确保相应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新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我国对外承诺、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二是新制定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明确要求备案机关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对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及时做出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法规、规章、行政决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做出处理。
在透明度方面:一是立法法和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要通过研讨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直至在报纸上公布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近年来,我国立法活动的公民参与程度和透明度都有极大的提高。除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其施行的例外情况外,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与实施之间,都按要求保持一段时间间隔,不允许自公布之日起就实施。二是在商务部设立了专门的咨询点,开设了专门的咨询网站。截止今年9月底,该咨询点仅向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书面咨询意见就达千余份,并履行了通报义务。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设立了专门的TBT和SPS咨询点。三是在商务部设立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汇集刊登已公布的所有有关外经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措施。截止2003年9月底,该文告已经出版了63期。四是进一步加强了有关外经贸的法律、法规、规章英文译本的编辑出版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编辑出版英文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务院法制办每年编辑出版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收录当年颁布的涉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重要的部门规章。
在司法审查方面:一是新制定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明确规定,对反倾销的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对反补贴的决定、征收反补贴税的幅度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后的商标法和专利法也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进行司法审查。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部署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废止了20件有关的司法解释;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有关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从1999年底开始,我们即着手对国家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进行集中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了详细的立、改、废工作计划。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有关法律14件;国务院制定、修改有关行政法规38件、废止12件,停止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34份;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1000多件。2003年以来,新制定了行政许可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3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5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2001年9月,中央政府又专门部署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截止2002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废止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中地方性法规1,130件、规章4,490件。自2002年6月底以来,全国各地继续将影响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作为其工作重点之一。据初步统计,截止2003年7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82件、地方政府规章103件,废止地方性法规37件、地方政府规章178件,停止执行其它政策措施275件。
从这次新修改、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来看,外经贸具体法律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在货物贸易方面:一是根据中国对外承诺,降低了进口商品的税率,2002年平均关税水平由以前的15.3%降至12%,今年又进一步降低至11%,并完善了进出口、海关、商检等制度。通过制定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废止原来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一般货物进出口管理办法等,统一了进出口管理制度、配额商品的管理和关税配额的分配,体现了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根据我国关于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的承诺,对商检法作了重大修改。对海关法有关海关估价的程序、标准、计算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作了相应调整。二是调整与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在原《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使得有关程序更为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并明确规定了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对适用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程序、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运作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服务贸易方面:一是调整了金融服务法律制度。根据逐步扩大外国银行经营本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并在加入后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的承诺,修改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对外承诺,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限制,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的待遇和适用的规则,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与其他有关国际惯例,规定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实施合理的审批和监管;修改了保险法,对外国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等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修改了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允许外国证券公司成为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二是调整了电信服务法律制度。根据中国在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方面的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就正式颁布了电信条例,并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作了明确规定。三是调整了视听和出版服务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有关承诺,修订了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允许外国的音像制品在我国市场销售,外国人、外国企业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相应的经销企业,可以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等。四是调整了旅游服务法律制度。根据进一步开放旅游业的承诺,修改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扩大了外资准入的范围,且超出承诺的水平,对外国经营业绩好、服务规范的跨国旅行社允许其控股。五是调整了海运服务法律制度。根据对外承诺,制定了国际海运条例,废止了原来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条例,扩大了外资进入中国海运市场的领域。此外,还修订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是修改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决定权,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二是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新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并修改了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的相关条款,对未披露信息提供保护。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修改了有关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原来的规定含有一些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禁止的限制贸易的投资措施:一是出口实绩要求,就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大部分或者全部出口。二是外汇平衡方面的要求,这个要求是与出口实绩挂钩的,实际上是要求有出口才能进口。三是当地含量要求,就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国产化率达到多少、在中国购买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对这几部法律、法规的修改,主要是取消了这三方面的硬性规定。
制度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统一实施、透明度、司法审查等,这几方面法律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在统一实施方面:一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一步规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确保相应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新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我国对外承诺、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二是新制定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明确要求备案机关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对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及时做出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法规、规章、行政决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做出处理。
在透明度方面:一是立法法和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要通过研讨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直至在报纸上公布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近年来,我国立法活动的公民参与程度和透明度都有极大的提高。除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其施行的例外情况外,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与实施之间,都按要求保持一段时间间隔,不允许自公布之日起就实施。二是在商务部设立了专门的咨询点,开设了专门的咨询网站。截止今年9月底,该咨询点仅向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书面咨询意见就达千余份,并履行了通报义务。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设立了专门的TBT和SPS咨询点。三是在商务部设立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汇集刊登已公布的所有有关外经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措施。截止2003年9月底,该文告已经出版了63期。四是进一步加强了有关外经贸的法律、法规、规章英文译本的编辑出版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编辑出版英文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务院法制办每年编辑出版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收录当年颁布的涉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重要的部门规章。
在司法审查方面:一是新制定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明确规定,对反倾销的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对反补贴的决定、征收反补贴税的幅度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后的商标法和专利法也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进行司法审查。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部署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废止了20件有关的司法解释;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有关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