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特别规则及其正当性:刑事推定、证明标准与正当程序对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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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明在诉讼中的地位,无论怎样强调都不算过分。甚至可以武断地说,裁判的技术实质上就是发现客观事实和建构法律事实的技术,而证明则是发现事实和建构事实的主要(不是唯一)手段和路径,因而也成为整个一审程序乃至成文法国家的二审程序的核心任务。
其他文献
作为学科评价,做的是两件事:述和评。前者是客观描述,介绍商法学科这两年所做的工作;后者是主观评价,分析其工作的得与失。本评价报告的初衷、所欲表明的态度、所采用的评价方法以及可能的偏漏与局限,悉依本刊其他学科评价之说明成例,不复赘言。然因商法学科的自身特点,不得不先行交代的有两个方面:
本报告以2010--2011年公开发表的国际法学期刊论文为评价对象,考察我国国际法学在这段时间内取得的学术成就,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就国际法学未来的发展表达一点浅见。
一、选择标准与数据统计 本报告所选择的期刊论文均来自《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2—2013)来源期刊目录》所列举的法学期刊。但是,CSSCI期刊论文过于繁杂,为了集中讨论,本报告所讨论的法律论文偏重国内知名法学院或法学研究所的知名法律评论类期刊刊登的论文,其中包括《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
引言 本报告的期刊论文来自《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2—2013)来源期刊目录》所列举的法学期刊,包括《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外法学》,共计19种。
对中国法律改革提出的建议通常都强调应该加强“法治”建设,以实现经济现代化的目标。系统理论的观点认为,任何对中国私法未来发展作出的考察,都应当首先考虑到私法与中国社会不同领域的多元功能关系,其次把私法置于中国文化、政治与社会的历史中进行情境化研究。作为具体的例证,在公私之分的讨论中,私法应当适当反映出社会的功能分化,对不同领域中去中心化的自发规范形成过程,在法律上进行确认;在宪法权利的横向效力中,私法应当关注科学、艺术、卫生体系、新闻媒体等的完善与自治,使它们免除来自经济系统的单一效率导向的腐化。在这一过程
学科发展评价的宗旨及其对学术生态的意义,本刊主编已在第1期中阐明。本期将在这一总体目标之下继续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2010-2011年的发展状况进行实质性学术评价,力求真实完整地反映出这一时期本学科发展的进步和问题。这种尝试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风险已在本刊之前发表的学术评价报告中充分陈述,
2009年11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和平崛起与中国法理学问题”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会议共收到参会论文45篇,经评审最终确定25篇研讨论文,分为“中国法理学传统的重述与批评”、“中国政制的历史流变”、“民族国家与帝国的宪政”和“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四个专题进行主题研讨。四个专题分别由蒋立山教授、张中秋教授、桑本谦教授和陈柏峰博士主持。
一、学科生态与选文标准 从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之日起算,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已经迈人而立之年。在一门学科逐步走向成熟的时候,对本学科的研究进行阶段性的回顾和反思无疑有助于厘清发展脉络和学术传统,并确立将来应当着力发展的学术方向。
一个学科的发展总是离不开自身学术传统的建设,而要在最短时间内形成学术传统,就不能不对本学科的日常进步进行及时的追踪和评估,展开实质性的学术批评。事实上,每个学者因研究所需,都需要就自己研究的议题作这种评价工作。但由于中国当前尚缺乏成熟的学术批评风气,这种工作往往如同冰山的下端,并不浮出海面,因此学者之间往往无法相互得知对方对本学科的实质判断,即便偶尔得知,也往往很难将对具体研究议题的判断整合成为对整个学科发展状况的评估。
对一个学科在两年内的总体研究进展进行实质性评估,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知识挑战;对一个正处于结构性转型之中、内部存在较大范式歧异的学科进行实质性评估,更是巨大的知识冒险。毕竟,这不同于在单篇论文中对某个具体的学术议题进行文献综述,而是涉及对整个学科的方向性判断,在各个环节上都有可能出现差错:在对原始资料的搜集上,遗漏在所难免;在对一篇具体论文的实质价值进行判断时,学者之间尚且会出现意见分歧,要对数百篇论文形成一致的看法,那更是天方夜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