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境外陪审员制度及其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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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陪审员制度发源于历史上的混合陪审团,同侪审判理念和程序正义内核是支撑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但其具有的政治功能与同侪代表性要求之间存有一定的矛盾关系,使其在开放和封闭两端摇摆不定.福建和广东两地实践的港澳台陪审员制度也受到同侪审判、商事促进等理念激发,与其他国家的境外陪审员制度有相似甚至偶合之处,但其所具有政治参与和区际整合功能决定了其范围只宜是具有中国籍的港澳台地区居民,而其所具有的浓厚专家陪审色彩,决定了其在《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需要合理调适,实行一定程度的功能分化并采取措施提升其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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