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低生育率陷阱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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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低生育率问题是影响东北地区人口均衡发展、地方经济振兴和边疆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东北地区总和生育率就已经低于更替水平。2000年总和生育率低于1.0,成为超低生育率地区。东北地区出生率持续低迷,2019年东北地区出生率比全国低40%以上,出生人口数量进入持续减少阶段。与2000年相比,2019年出生规模降低了37.5%,降低幅度最大的黑龙江省达到了404%。从低生育陷阱理论机制分析发现,未来东北地区提升生育水平面临很多困境,育龄妇女人数减少且年龄老化,婚育结构变化,叠加人口迁移流动,人口增长负惯性持续强化。从取消生育限制、提高生育意愿、减少妇女流出和提高已婚育龄妇女数量等方面入手,可以减缓出生人口持续减少的状况,遏制低生育率陷阱的继续加深。
  [关键词]东北地区低生育率陷阱生育水平人口结构性问题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口统计调查的国际前沿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应用”(16ZDA090);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社会质量基础数据库建设”(16ZDA079);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科研规划项目“未来十五年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风险研究”(2019ZDGH005)
  [作者简介]张丽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北京100732)
  [中图分类号]C9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21)04-0065-11
  一、研究背景
   人口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人口总量与结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深远。东北地区作为老工业基地,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20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 “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东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人口问题始终是关键因素之一。东北地区的人口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地方经济振兴,也关系到边疆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东北地区人口出生率过低,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人口净迁出规模不断扩大、边境地区人口流失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1],人口外流和出生人口减少直接造成东北地区人口结构的失衡。在全国出生人口持续减少的背景下,东北地区的超低生育水平要更为严重。因此,对于这一区域人口问题的分析离不开对生育水平变化的历史分析、现状解读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以期对东北发展有更客观的应对。
  二、相关研究基础与方法
  (一)东北地区人口问题的由来
   东北地区人口研究较多地关注了人口迁移、人口结构变化以及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从历史来看,胡焕庸[2]研究指出,從1881年到1981年,东北全境人口从不到455万增加到9000万,100年中人口增长近20倍,假设原有人口100年翻三番,净迁移有6000万之多,如此大的迁移规模,不仅中国是少有的,全世界也是少有的。上世纪80年代以后, 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地理格局的变化, 东北地区人口迁移发生了逆转, 从人口净迁入转变为净迁出,而且人口净迁出的流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3]。东北重工业化的产业发展策略和行政主导的城镇化模式,就业增长不足,是导致人口外流的重要原因[4]。
   人口总量、结构是一个区域最重要的特征,总量与结构相辅相成,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5]。人口净流出尤其是东北三省人口发展的真正问题不在数量,而在人口质量和结构,包括人才流失严重、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空间结构高度极化等[6]。人口流失的结构不均衡,造成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劳动年龄人口占比经历了从上升到下降的“倒 U型”曲线,且人口流失愈演愈烈,东北经济增速的骤降与人口方面的剧变正好出现在同一时期[7]。与此同时,比较东北三省和全国的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可以发现,东北三省出生率由不到 20‰下降到10‰仅仅用了不到 20 年的时间。东北三省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主要是由于生育水平的急剧下降。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对东北地区人口政策、社会经济、育龄妇女自身因素等方面分析了东北地区长期处于低生育水平的主要原因[8]。人口流失与低生育率问题叠加,使东北地区人口年龄结构的失衡较其他地区更严重。
  (二)低生育率陷阱形成机制
   国际上对低生育水平称为“低生育率”(Very Low Fertility),指总和生育率低于 15 的生育水平。低生育率陷阱(Low Fertility Trap)理论认为,当总和生育率降到15这个关键点时,会引发低生育率的自我强化机制,这使得再次提高生育率变得更加困难。超低生育率是不利于生育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长期作用的结果。Lutz等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第一是从人口学来看,基于人口负惯性的假设,认为未来潜在母亲的减少将导致出生人数的减少;第二是从社会学角度看,由于年轻一代的实际生育率较低,他们理想的家庭规模正在下降;第三是从经济学角度看,认为相对收入的减少会限制生育。其结论是这三个因素都将导致未来出生率的螺旋式下降[9],长期超低生育率直接影响人口结构优化。东北地区是否已形成了典型的低生育率陷阱?这是需要从理论上认真总结的重大问题。
  (三)指标和数据
  1分析指标
   生育状况分析首先是分析出生人口变化情况,研究指标包括出生人口数量、出生人口占年中人口比例的出生率(粗出生率)、以及由出生率和死亡率计算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指标;其次是从育龄妇女角度分析生育水平的变化,包括时期生育水平和终身生育水平两类指标。时期生育水平是将育龄妇女与当年出生人口相关联的指标,包括年龄别生育率和总和生育率等,其中年龄别生育率是某一时期某特定年龄组妇女生育的活产婴儿数与该年龄组妇女在同一时期内生存的人年数之比,总和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是假定妇女按照当前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妇女平均活产的子女数。终身生育率(Life-time Fertility Rate),是指一批已经经历整个生育期的同龄妇女平均每人一生生育的子女数,又称完全生育率(Completed Fertility Rate)。本文以40-49岁妇女平均生育的子女数来分析终身生育率的变化。第三类是对育龄妇女有关的结构性指标的分析,通过育龄妇女年龄结构、教育结构、婚姻结构的情况来分析对生育的影响。   2数据来源
   本文的基础数据来源为1982、1990、2000、2010年人口普查和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汇总数据。区域人口生育状况的分析与研究全国情况不同,会受到不同省份公布的数据所限,比如出生人口相关指标在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的分地区数据中都有公布,但育龄妇女结构情况以及生育状况数据则难于获得,能够满足这一研究需要且具有权威性的数据主要是分省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此外国家统计局每年进行人口抽样调查,其中包括对育龄妇女年龄结构,如黑龙江省统计年鉴每年都公布五岁组的年龄、性别数据,可以分析推断每年的育龄妇女的总量和结构情况,但不同省份公布标准不一,如辽宁省和吉林省对人口年龄结构仅公布少儿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无法分析每年女性变化情况。由于数据方面的缺陷,对东北地区的生育状况分析,部分指标只能根据普查年份和1%人口抽样调查的年份,获取断点数据而不是连续性的变化情况。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2000年以来生育数据的质量虽然有争议,但本研究目的是了解分区域生育水平变动趋势和相对差异,因此未对基础数据进行任何调整。
  三、东北地区低生育率陷阱判断
   人口变动的长周期、不可逆决定了人口变化的单向稳定性。出生或死亡人口的骤增或骤减都会直接打破人口年龄结构动态平衡关系。
  (一)出生率由快速下降到持续低迷,出生人口数量进入持续减少阶段
   1出生率从急增到急剧下降。从1949年到1963年,东北地区的出生率经历了从急剧增长到快速下降的变化,从45‰左右下降,到1961年降至23‰,1963年急升至47‰,随后呈现下降趋势,出生率到1975年,降低到20‰以下。与全国相比,东北地区人口出生率从上世纪50年代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到1966年则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出生率从下降到低迷。1978年全国计划生育开始实施时,出生率已持续下降到18‰左右,随后在15‰上下波动,1991年开始低于15‰,1999年已经降低到10‰以内,到目前为止已经长达20年,其中出生率降低较快的辽宁省在1991年开始在10‰左右徘徊,若干年后继续走低。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东北地区的出生率在2014年和2016年略有提升,但随后又继续降低。随着出生率的降低,从2015年起东北地区自然增长率为负值,进入低于零的阶段。计劃生育政策开始实施以来,东北各省的人口出生率一直低于全国水平,并且在与全国平均水平之间同步下降的同时,差距逐渐拉大,2019年,东北地区的人口出生率平均在6‰左右,比全国人口出生率(1048‰)低40%以上。
   3出生人口数进入持续减少阶段。1978年东北地区出生人口为156万,1990年增加到168万人,到2000年东北地区出生人口下降为105万,2015年下降低到697万人,2016年提升到72万人后又开始下降,到2019年降低为65万人。与2000年相比,降低了375%。东北三省中,黑龙江省的降低幅度最大,出生人口规模从2000年的359万人降低到2019年的214万人,降低了404%。
  图11954-2019年出生人口与自然增长率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统计年鉴数据推算。
   4一孩比例高,多孩比例极低的孩次结构特征稳定
   出生人口的迅速减少与多孩生育数量减少密切相关。从出生人口结构来看,目前东北地区出生人口以一孩生育为主,远远低于全国水平。由表1可见,2015年出生人口中, 全国5313%为一孩,3975%为二孩,而东北地区一孩占7153%,2699%为二孩,二孩及以下占9850%,三孩及以上仅有150%。分省数据也显示,东北三省各省出生人口中70%以上是一孩,超过四分之一为二孩,其中吉林一孩比例略高,为7232%,二孩比例为2590%。
   孩次结构城乡差异明显,城镇出生人口中二孩的比例低于农村。具体看,2015年城市一孩比例接近80%,镇接近70%,乡村为6276%,而城市二孩比例略高于1/5、镇接近30%、农村略高于1/3;无论城乡,东北地区三孩及以上的比例都很低,即使是三孩比例最高的乡村,三孩比例也不到3%。分省来看,黑龙江城镇生育一孩比例高于另外两个省,城市一孩比例为8170%,镇为7548%,农村生育二孩的比例高于辽宁和吉林,为3815%。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出生人口分城乡的孩次结构上看,乡村的二孩和三孩及以上比例比城镇要高,但作为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东北地区,城镇人口远高于乡村,出生人口中城镇比例也高于乡村,城市占4493%,镇为1947%,城镇合计达到6440%,接近2/3,农村略高于1/3,为3560%。所以尽管乡村二孩及以上比例高于城镇,但乡村出生人口占比较低,所以对出生人口的增加缺少推力。
  表12015年东北地区出生人口孩次分布(%)
  区域孩次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合计一孩7153710472327147 二孩2699273425902757 三孩及以上150165183096城市一孩7944779980368170 二孩2003217018931745 三孩及以上054031060099镇一孩6933632267747548 二孩2958 3558 3065 2395 三孩及以上 116 144 161 057乡村一孩 6276 6224 6600 6043 二孩 3430 3362 3081 3815三孩及以上 294 413 332 130数据来源:根据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汇总数据计算。
  (二)从育龄妇女生育水平与生育模式变化看低生育率陷阱    总和生育率与生育模式是估计当前生育状况的重要方法。生育水平的变化与生育模式的变化是相辅相成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割裂的[10]。
  1生育水平变化
  (1)从总和生育率降低情况看生育水平的下降趋势。 总和生育率是对育龄妇女生育水平测量的指标之一。从图2可见,首先,20世纪70年代是东北地区的生育水平急剧下降的时期。辽宁省从1975年开始总和生育率就低于22的更替水平;1980年起吉林和黑龙江在除1982年生育水平有小幅提高之外,总和生育率从20以上,降低到20以下,生育水平也低于22的更替水平。
   图21971-1990年总和生育率变化
   数据来源:根据姚新武编《中国生育数据集》资料汇总。
   从历次人口普查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结果也可以发现东北地区总和生育率持续降低的状况。表2显示,1981年东北地区的总和生育率为187,1990年为163,2000年为095,总和生育率低于15是进入低生育率陷阱的标志,1990年总和生育率已经接近15,到2000年就已经处于低生育率陷阱之中,随着总和生育率在2000年低于10以后,在2010年继续降低到077,2015年已经低至061,黑龙江的数据更是低至048。从总和生育率的指标而言,会受时期生育状况以及出生漏报的影响,对生育水平的真实状况的反映有一定偏差,但即使有一半的漏报,也远遠低于15。
  表2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情况
  地区1981 1990 2000 2010 2015全国 265 235 122 118 104东北地区 187 163 095 077 061辽宁 185 155 098 074 065吉林 202 184 084 076 071黑龙江 225 181 088 075 048数据来源: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及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以下图表除特殊注明来,均根据此数据来源汇总计算。
   由于缺少1990年到2000年之间的总和生育率数据,即使从2000年算起,东北地区的总和生育率低于15已经超过20年,并没有回升的迹象。
  (2)多孩生育大幅度减少是生育率下降的根本原因。 东北地区在计划生育实施前,生育水平已经急剧下降,随着近4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限制,妇女的终身生育水平继续降低。因总和生育率指标受时期生育水平变化,对生育水平的真实状况有一定的影响,而多数40-49岁妇女已基本完成生育过程,她们平均生育子女情况可以反映出妇女终身生育水平的状况,所以从平均生育子女数和三孩及以上生育(以下简称多孩生育)比例两个方面对生育率进行测量,可研究东北地区妇女终身生育水平降低过程。
   从终身平均生育子女数来看(见表3),首先,东北地区整体看,40-49岁育龄妇女平均曾生子女数从1982年的479降低到1990年的322,2000年再降低到171,2010年和2015年更分别降到132和131。其次,分省变化情况可见,东北三省40-49岁育龄妇女平均曾生子女数量都急剧减少,从1981年到2015年,辽宁从435降低到131,吉林从510降低到134,黑龙江从509降低到129同时三省之间生育水平的差距也逐渐缩小, 1982年最高的辽宁低于黑龙江075,2015年最高的吉林高于黑龙江仅005
  表340-49岁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
  区域 1982 1990 2000 20102015全 国 500 354 218 177 177 东北地区 479 322 171 132 131 辽  宁435 288 152 126 131  吉  林 510 343 184 137 134  黑龙江 509 348 189 136 129 东北地区多孩生育水平低于全国。从妇女终身多孩生育的区域差异来看(见表4),1982年东北地区多孩比例为8923%,接近九成40-49岁妇女生育三个及以上的孩子,1990年,生育多孩比例为6759%,超过2/3,2000年,多孩比例为1419%,接近1/7,2010年,多孩比例为359%,约为1/28,2015年为239%,大约为1/42。东北地区的多孩生育比例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最低的,2015年,多孩生育比例最高的是西藏、海南和贵州,分别为4775%、3396%和304%;内蒙古、山东、北京、天津也在3%-5%;在全国生育水平持续降低的情况下,东北地区生育水平更是低中之低。
  表4 40-49岁育龄妇女生育3孩及以上比例 (%)
  区域1982 1990 2000 2010 2015全国 9002 7439 3178 1531 1346 东北地区 8923 6759 1419 359 239 辽  宁 8713 5808 766 189 196  吉  林 9060 7360 1758 491 279  黑龙江 9078 7457 2094 466 246 从终生生育子女数来看,东北地区40-49岁妇女生育3孩及以上的比例极低,平均生育子女数在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中均低于15,而这一群体生育年龄至少也是发生在10年之前,也证实了在2000年时东北地区的生育水平已经在15以下,与时期总和生育率的结果一致,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东北地区进入低生育率陷阱已经超过20年。
  2生育模式变化
   生育模式包含对平均生育年龄、峰值生育年龄、生育过程的集中程度等因素的描述。东北地区生育水平急剧下降,生育模式也发生了变化。   (1)年龄别生育率下降,峰值生育率降幅较大。 年龄别生育率持续下降。首先峰值年龄别生育率急剧下降,2015年峰值年龄别生育率为40‰,较1982年、2000年和2010年分别降低8369%、6228%和3831%。东北地区与全国相比,生育模式的差别越来越大(见图3)。2015年,东北地区育龄妇女在15-19岁与全国水平基本接近,20岁之后低于全国水平,其中差距较大的是26至28岁,这三个年龄的全国年龄别生育率分别是东北地区的277倍、256倍、259倍。
  (2)生育时间从集中到离散。生育模式的变化还表现为生育时间从集中到离散的变化。1982年东北地区20岁到29岁的年龄别生育率占育龄妇女的8339%,2010年,降低到6404%,2015年,20岁到29岁的年龄别生育率之和的占比已经降低到5229%,加上30-34岁,15个年龄组所占比例仅为7646%。
  图3东北地区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
   总之,尽管2000年以来,生育水平的具体数据还受到一些质疑,但2000年到2015年的低生育变动趋势和低于更替水平的判断是没有争议的,东北地区生育模式变化表现为旺盛生育年龄的年龄别生育率大幅降低,峰值生育年龄推迟,生育时间从集中到离散。生育模式的变化,导致生育水平的降低。
  四、东北地区生育水平提升困境
   Lutz等学者从未来潜在母亲的人数和年轻一代的理想家庭规模降低的角度,强调了低生育率陷阱的自我强化机制,如果不加以制止,将导致受影响国家的出生人数持续下降[9]。所以对于东北地区能否走出低生育率陷阱,实现生育率再次提高,需要从育龄妇女尤其是已婚育龄妇女的状况以及生育意愿的情况来进行分析。
   过去的30多年里,特别是最近的20多年,东北地区育龄妇女人口总量和结构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育龄妇女的总量经历了从持续增加到略有下降的过程。根据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东北地区育龄妇女总量由1982年的245627万人提高到2000年的318663万人,达到峰值。而2010年略有下降,为314790万人,2015年降低到286681万人,与1990年接近。即便是人口总量有所下降,2015年育龄妇女总量仍然是1982年的117倍。育龄妇女总量增加的同时,结构却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育龄妇女结构老化加速
   育龄妇女的老化过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见表5),一方面,育龄妇女平均年龄不断增加。1982年育龄妇女的平均年龄为2887岁,2015年增加到3415岁。1990年到2000年育龄妇女平均年龄每年平均增加034岁,2000年到2010年育龄妇女平均年龄每年平均增加011岁,2010到2015年每年平均增加003岁,这反映了育龄妇女老化从急剧加速到趋于缓和的过程。另一方面,从15-24岁低龄育龄妇女和40-49岁高龄育龄妇女的变化过程来看,东北地区15-24岁育龄妇女总量从1982年的999万增加到1990年的1025万人,达到最大,到2015年已经降低到549万人。虽然15-24岁低龄育龄妇女总量经历由迅速增加到大幅度减少的过程,但低龄育龄妇女所占比例并没有经历增长过程,1982年到2015年低龄育龄妇女所占比例从1982年的4068%持续下降到2015年的1916%,降幅达到2152%。与低龄育龄妇女的情况不同,40-49岁育龄妇女总量和比例都持续增加,从1982年的414万人持续增加到2010年的1057万人,2015年略有降低,为1033万人,人口总量增長了249倍,从1982年到2015年所占比例也从1687%上升到3604%,增幅近20%,2015年高龄育龄妇女所占比例超过1/3。低龄育龄妇女在育龄妇女中的比例下降且总量减少,对未来出生人口数量增加都是不利因素。
  表5东北地区育龄妇女总量、结构
  年份总量
  (万人)年龄结构(%) 15-24岁25-39岁 40-49岁 平均年
  龄(岁)1982 245627 4068 4245 1687 28871990 290808 3524 4783 1693 29522000 318663 2448 4814 2739 32882010 314790 2495 4147 3358 33992015 286681 2015年数据为根据抽样数据推算。 1916 4480 3604 3415(二)育龄妇女婚育结构变化,初婚年龄推迟,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减少
   在平均初婚年龄推迟的影响下,中国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也不断推迟,同时伴随着初婚初育间隔扩大,出现生育向低孩次集中的趋势[11]。从东北地区年龄别未婚比例来看,育龄妇女结婚年龄逐渐推迟(见图4),与全国相比,育龄妇女年龄别从2000年的与全国接近,到逐渐推迟至晚于全国,从22岁到31岁,东北地区育龄妇女未婚比例都要高于全国同龄妇女的5%以上,初婚时间明显晚于全国平均水平。从东北地区几个节点未婚比例也可以发现初婚年龄推迟的现象,50%左右妇女未婚的年龄2000年为22岁,2010年为24岁,2015年是25岁;未婚比例为三分之一左右的年龄分别为23岁、25岁和27岁;而在2000年,29岁时有5%以内的妇女未婚,2010年和2015年时则推迟到34岁和36岁。
  图4育龄妇女年龄别未婚率
   在结婚推迟的同时,离婚比例尤其是低龄育龄妇女的离婚比例却在上升,育龄妇女离婚比例从2000年的167%提高到2015年的331%,2015年的离婚比例是2000年的16倍。图5分年龄组结果可见,40岁以下各年龄组2015年年龄别离婚率都不同程度地提高。
   图5东北地区育龄妇女年龄别离婚比例    结婚年龄推迟、离婚比例提高,直接影响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从图5中可见,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不断减少,从1990年的199676万人,提高到2000年的峰值230314万人,此后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2010年降低到212513万人,2015年1955万人,2018年继续减少到1797万人,与2000年相比,减少了50611万人,从2000年到2018年平均每年减少2812万人,18年间减少的人数相当于吉林省2014年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减少,意味着生育的载体数量的减少,人口增长负惯性持续强化。
  图6 1990年到2019年东北地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数据来源:历年人口与家庭发展常用数据手册,中国人口出版社
   (三)育龄妇女教育结构变化,初中及以下所占比例大幅度减少
   以往研究表明,不同受教育程度育龄妇女生育水平梯度差距明显,受教育程度越高,离更替水平越远,生育多孩的比例也大幅度减少[12]。
   第一,育龄妇女整体生育水平持续降低,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差距仍然明显,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妇女终身平均生育子女数越少。
   从40-49岁不同受教育程度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子女数看(见表6),受教育较低妇女终身平均生育子女数远远大于受高等教育妇女的终身生育水平。具体来看,1990年40-49岁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育龄妇女平均生育334个子女,高中文化程度的生育230个,大专及以上的仅为184个;育龄妇女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生育子女数逐渐降低的特征一直稳定不变。只是在整体降低的过程中,绝对差距缩小,相对差距的基本格局大体不变,比如,1990年、2000年40-49岁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子女数是大专及以上的17倍以上,虽然2010年、2015年不同受教育程度妇女的终身生育水平有所下降,但终身平均生育子女数仍然是受高等教育的13倍以上,也就是说,生育水平的受教育梯度长期显著存在的特征不变。
  表6东北地区40-49岁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
  年份 初中及以下 高中 大专及以上1990 334 230 1842000 185 127 1082010 142 107 1012015 139 110 105 第二,育龄妇女尤其是低龄妇女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快速上升影响生育水平提升
   分析东北育龄妇女的教育结构变化可以发现,育龄妇女受教育水平变化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见表7)。第一,初中及以下为主的受教育格局不变,1990年初中及以下育龄妇女所占比例高达8092%,2015年则下降为6123%,略高于60%,可见,尽管育龄妇女以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为主的格局没变,但绝对优势不断下降。第二,育龄妇女受高等教育人口比例增长迅速。1990年接受高等教育育龄妇女的比例仅为241%。随着高等院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育龄妇女总量下降,育龄妇女中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快速上升,2015年上升到1935%。第三,随着年龄降低,接受较高教育的人口总量和所占比例都大幅度提高。1990年15-24岁育龄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仅为216%,2015年上升到3013%,比1990年提高近28%。
  表7东北地区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
  年份年龄组 初中及以下 高中 大专及以上1990 15-49岁 8092 1667 241 15-24岁 8224 1560 2162000 15-49岁 7961 1572 467 15-24岁 7035 2399 5662010 15-49歲 6434 1894 1672 15-24岁 4858 2629 25132015 15-49岁 6123 1942 1935 15-24岁 3876 3111 3013 受教育水平越高,生育水平越低,而育龄妇女中尤其是低龄妇女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却快速上升,都对生育水平的变化产生深刻影响。
  (四)人口迁移流动使育龄妇女人数减少
   东北地区人口迁移流动对育龄妇女人数也产生很大影响。由于缺少相应的数据资料,无法进行详细分析。从以往的研究文献看,2005-2010 年东北地区人口净迁出规模大约为 115 万,相当于 1995-2000年的1倍略高[1]。对流动人口的研究也发现,2014年流动人口监控调查数据中,东北地区流出人口545%为20-39 岁的青壮年劳动年龄人口[13]。从性别和教育构成看,2017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显示,东北地区新生代高学历人口流出数量占人口流出总量的1863%,平均年龄为29岁,且女性明显高于男性[14]。综合以往的研究可,东北地区人口流出规模较大,女性人口比例较高。
   现有资料缺少流动人口年龄结构的数据,所以无法对育龄妇女迁移流动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通过对某一年份出生的人口在不同普查年份的数据变化情况进行比较,以黑龙江为例,2015年25-29岁女性在1990年时是0-4岁,这一年龄组有15245万人,2000年为10-14岁有15770万人,2010年20-24岁为16552万人,2015年的25-29岁为1485万人,由于出生人口存在漏报,所以与2000年之后的数据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不考虑死亡因素,2015年与2000年相比,减少近92万人,与2010年相比,五年间减少1693万人。由于2010年的20-24岁人口是大学生入学的年龄,不排除有外地学生入学,随后毕业的情形,所以,即使把2015年与2000年相比,这一年龄组也有近十万的人口外流。通过这一比较可以发现,青年女性的外流,尤其是生育旺盛期的育龄妇女数量的减少,直接减少东北地区的育龄妇女数量。
  (五)生育意愿下降,计划生育二孩的妇女较少    东北地区生育水平长期走低,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反响,包括是否放开生育政策的争论。而政策调整,必须回答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是目前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是多少? 第二是目前和今后育龄妇女意愿生育水平是多少? 第三是育龄妇女在不同政策调整后的政策生育潜力有多大[15]从生育意愿看,根据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2015年和2019年数据,从东北地区的数据看,对于理想子女数,2015年有7278%育龄妇女认为一般家庭有两个孩子比较理想,到2019年降低为590%;平均理想子女数也有所降低,2015年育龄妇女认为一个家庭理想子女数为176,2019年降低到160;从不同年龄的生育意愿来看,2015年到2019年,18-29岁理想子女数从183下降到150,30岁到39岁理想子女数从178降低到152。这两次调查分别在生育政策调整前后,但生育意愿并没有随政策调整而上升。全面两孩政策更关注妇女的实际生育计划,从2019年调查看,东北地区有一个孩子的妇女只有1630%表示还打算再要孩子,不到1/5,6311%表示肯定不要了,还有2087%还没有想好或可能不要了。所以可以判断东北地区生育意愿较低,且理想生育子女数处于下降趋势。
   综上所述,东北地区女性受教育水平和就业率相对较高,经济上更加独立,养儿防老的生育目的逐渐弱化。同时,伴随着以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育龄妇女人数的减少、晚婚比例提高,生育子女的母亲明显减少,同时希望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妇女占比较低,这些因素的存在,与低生育率陷阱理论中影响出生率上升的强化机制完全吻合,使东北地区生育水平的提高缺少足够的动力,生育水平保持在原有水平面临困难,未来继续下降风险大增。
  五、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低生育率问题是影响到东北地区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问题,对人口结构失衡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对东北地区人口生育状况分析有如下发现。
   首先,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开始,东北各省的人口出生率一直低于全国水平,在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下降的同时,差距逐渐拉大,从由快速下降进入持续低迷阶段。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东北地区的出生率略有提升,但随后又继续降低,2019年,东北地区比全国人口出生率低40%以上。出生人口数量进入持续减少阶段,2019年出生规模与2000年相比,降低了375%,降低幅度最大的黑龙江省达到了404%。
   其次,生育水平下降,妇女终身生育水平降低,从时期生育水平变化看,20世纪80年代起东北地区生育水平就已经低于更替水平,2000年东北地区总和生育率低于10,成为超低生育率地区,2010年继续降低到077,2015年进一步下降至06,黑龙江更是低至048,。从终生生育水平看,东北地区40-49岁育龄妇女平均曾生子女数从1982年的479个,降低到2000年的171,2010年和2015年分别是132和131。生育模式的变化,导致生育水平的降低,同时表现为旺盛生育年龄的年龄别生育率大幅降低,峰值生育率即使与2010年相比,降幅也超过30%,同时生育时间也在较低水平上呈离散状态。
   东北地区生育水平的现状不容乐观,从低生育陷阱理论分析育龄妇女状况和生育意愿,可以发现未来提升生育水平则面临很多困境,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育龄妇女人数减少,年龄老化。东北地区育龄妇女总量进入减少阶段,2015年的286681万人较2000年减少了320万人。同时育龄妇女年龄结构老化,2015年平均年龄提高到3419岁,15-24岁低龄育龄妇女占比例为1916%,而40-49岁高龄育龄妇女所占比例3267%,接近育龄妇女的1/3,育龄妇女人数减少及低龄育龄妇女占比降低,都意味着未来生育子女的潜在母亲数量减少,对于生育水平保持原有水平或继续提高极为不利。
  第二,育龄妇女婚育结构变化,初婚年龄推迟,叠加人口迁移流动,使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减少。育龄妇女未婚比例和离婚比例都不同程度地提高,初婚时间明显晚于全国平均水平。2015年东北地区育龄妇女22岁到31岁的每个年龄未婚比例都比全国水平高5%以上,同时育龄妇女离婚比例从2000年的167%提高到2015年的331%,2015年的离婚比例是2000年的16倍。同时东北地区人口迁移流动对育龄妇女人数也产生很大影响,青壮年劳动年龄人口,尤其是女性流出比例明显高于男性。青年女性的外流,直接减少东北地区的育龄妇女数量。未婚比例提高、结婚年龄推迟、离婚比例提高,对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也产生影响。东北地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不断减少,2018年为1797万人,与2000年相比,减少了50611万人。18年间减少的人数相当于吉林省2014年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减少,意味着生育载体数量的减少,人口增长负惯性持续强化。
  第三,育龄妇女尤其是低龄妇女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快速上升影响生育水平提升。生育水平的受教育梯度较为显,2015年东北地区40-49岁妇女初中及以下妇女终身平均生育子女数为139,大专及以上为101个,是受高等教育的13倍以上。而从历次普查数据看,随着年龄降低,接受较高教育的人口总量和所占比例都大幅度提高。东北地区1990年15-24岁育龄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仅为216%,2015年上升到3013%,比1990年提高近28%。受教育水平越高,生育水平越低,而育龄妇女中尤其是低龄妇女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却快速上升,都对生育水平的变化产生深刻影响。
  第四,生育意愿较低,计划生育二孩的妇女较少。东北地区生育意愿较低且理想生育子女数处于下降趋势。调查数据显示,从2015年到2019年,育龄妇女中认为一般家庭有两个孩子比较理想的比例从7278%降低到590%;平均理想子女數也有所降低,理想子女数从176降低到160,生育意愿并没有随政策调整而上升。   (二)对策建议
   对于东北地区生育水平持续较低并依旧下降的情况,建议从取消生育限制、提高生育意愿、减少妇女流出和提高已婚育龄妇女数量等方面入手。
  1取消生育限制,采取鼓励生育政策。 生育行为受诸多因素影响,在低生育率的自我强化机制发生作用时,再次提高生育率变得更加困难,从目前育龄妇女构成来看,东北地区人口生育状况不容乐观,可以断定单纯的取消生育政策对出生人口和总人口产生的影响很小,对改善人口年龄结构问题效果甚微。采取宽松生育政策,延缓出生人口的断崖式下跌,迫切需要取消生育限制和采取鼓励生育政策。
  2降低婚育成本,提高生育意愿。 生育率维持在适度水平是经济、社会、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尤其是妇女受教育水平提高使生育成本和对子女预期提高,所以需要从减轻育儿负担入手,全面构建降低家庭养育负担的社会环境和公共政策体系。采取鼓励生育的家庭政策,有效降低子女养育成本。通过经济支持、假期制度、托幼服务、女性就业保障等制度安排,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衔接”以及十九届四中全会“优化生育政策”的要求,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间接减轻生育子女的压力。消除影响生育的障碍性因素。
  3加强婚姻辅导,推进家庭能力建设。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人口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对家庭生活和孩子价值的认知产生影响,给婚姻、家庭等带来一系列变化,包括不婚、结婚年龄推迟,婚前性行为、非婚同居、离婚率上升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生育水平。为了防止生育率持续下降和处于长期超低生育水平,需要在加强宣传的同时,加强婚姻调节工作,彻底改变目前的婚姻越来越不稳定状况,降低东北地区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从而降低由于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可能引起的社会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巨大风险。
  4减缓人口外流,吸引外来人口。 东北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地,同时也是战略要地。需要发展经济,制定相应政策,减缓人口外流,同时吸引已离开当地的人口返乡创业和生活。针对东北地区尤其是边境地区人口外流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制定补贴政策,整体上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吸引人口流入,减缓育龄妇女的流失,平衡人口结构,维护边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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