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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赔礼道歉制度是我国的首创制度,但在现实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仅仅是通过替代性的间接责任达到赔礼道歉的结果,这与立法者的本意是相违背的。该文通过对相近救济手段的分析,提出了赔礼道歉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是不能被精神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谴责声明等救济手段所替代的,并深入的论证了在具体案件中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发挥着其独特的功能。
关键词:界定;必要性;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23-02
作者简介:杨金川(1991-),男,汉族,山东临沂人,贵州大学法学院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问题的引入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庄羽诉郭某某抄袭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郭某某《梦里落花知多少》作品抄袭原告《圈里圈外》一书的事实成立,由被告郭某某和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精神損害赔偿金1万元,停止《梦里落花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并通过《中国青年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后,被告如期交付了21万元的赔偿金,但却没有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鉴于被告始终没有做出赔礼道歉的行为,2006年12月13日,法院把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在《中国青年报》上进行了公告,视为强制执行了赔礼道歉的判决。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当事人也常常在媒体上声明:只要被告道歉,原告就撤诉。然而,判决作出后,被告就是不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
在此著作权案件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为什么对赔礼道歉责任看得如此的重要?其效果是怎样的?很显然,赔礼道歉责任在此案件中的执行中并没有得到好的效果,仅仅是通过替代性的间接责任达到赔礼道歉的结果。而这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原因如下:
(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混为一谈。从强制执行理论上和实践上说,赔礼道歉无法强制执行,大多的纠纷案件都是通过刊登判决书的方式来替代性的间接执行,但是这种执行方式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重复。赔礼道歉的核心要素应当是当事人主动自愿行为,真诚的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态度。①因此,二者有明显的区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不能替代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则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手段或方式之一。通过赔礼道歉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属于手段意义上的责任承担方式。②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之间的逻辑关系实则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二)赔礼道歉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执行困难。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有第三人代为履行,只有加害人才有资格做出,因此也具有不可替代性。③如果背离这些属性,赔礼道歉则失去它应有的本质和意义。
二、赔礼道歉制度存在之必要性
有学者认为,赔礼道歉责任可能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相违背。这里所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从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或表达自由方面来说的。法律的力量不可能通过强制的方法来改变人的内心想法。因此法院要求当事人做出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赔礼道歉存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嫌疑。侵权责任法把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升格为国家强制力威胁下实施的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责任法律化。这种做法是对人的尊严的羞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违反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违背了基本人权,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予取消。
对于此种观点,我存在着相反的看法。赔礼道歉责任不仅不能废除它而且还要更加的去完善,对于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范围、赔礼道歉的内容、方式等等要不断的去完善。
通常依照民法理论认为,赔礼道歉责任适用于人身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纠纷中。赔礼道歉责任针对的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利益。人格尊严是人生活在社会上的立足之本。人身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身权是直接与权利者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当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基于人格权请求权可以请求加害人赔礼道歉以恢复受害人的精神伤害的圆满状态。精神受到伤害因此能够适用赔礼道歉责任。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著作权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综合性的权利。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因此,《著作权法》第47、48条规定的侵害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形式除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外,还包括赔礼道歉。
人格权、身份权(配偶权)、著作权受到侵害,必然会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信任危机,名誉权受到损害,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人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名誉权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作者来说,最希望的就是要得到读者的认可。因此,赔礼道歉是唯一能够抚慰受害人的一剂良药。
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减缓当事人心理创伤的作用,但是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替代赔礼道歉责任。一般的情形是精神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条的规定都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将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造成严重后果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在现实的实践中,有时候双方当事人诉讼并不是为了金钱,往往更是为了争口气,争个理,争对错。尤其是在人身权的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更是证明自己的一个清白,使自己的名誉能够恢复到圆满的状态。比如关于侵犯人格权的一元钱的官司等。
三、赔礼道歉责任的功能
赔礼道歉的法制化是以法律机制特有的严格、公平与程序正义的他律特征,结合道德机制深入作用于人类心理,唤起良知的自律性机制,催化与加速理性人重识信用评价中道德观的进程。④赔礼道歉责任在承担着社会普遍信用与道德信仰的治理任务,并在我国构建信用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良心发现而做出的赔礼道歉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功能:对受害人而言,通过道歉受害人的道德地位获得提升,重塑社会信任度,形成相对于侵害人的道德优势;对侵害人而言,通过道歉可摆脱负罪感折磨,恢复良心平静;对社会来说,赔礼道歉意味着社会成员洗心革面,构建和谐社会,因道歉具有公开性,侵害人有机会正式重塑个人的道德完整性,回归社会,为加害行为松弛的社会契约获得修复,法律的权威获得补救。
赔礼道歉责任是否是一种惩罚呢?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赔礼道歉常常会使人感到羞辱。即便赔礼道歉是一种惩罚,正如法国思想家涂尔干所说:“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痛苦赎罪,或者通过威慑去恐吓可能的仿效者,而是维护良心”。⑤赔礼道歉更是如此,就是让加害人能够真正的良心发现,能够承认错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考虑到赔礼道歉责任确实能够起到填补受害人损害的这一特殊功能。
实现上述赔礼道歉的功能,加害人所做出的道歉必须是真诚的自愿的道歉,道歉是行为人的内疚感,良心发现,是“自向性行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所以,道歉不能被强制。如果通过强制进行道歉,加害人做出违心的、不真诚的道歉,必然浮于形式化,不可能实现其自身应有的心理补偿功能和道德恢复功能,也不可能使侵权人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得到教育。赔礼道歉作为责任方式的人身性和惩罚性,意味着道歉者自身受到惩罚。
综上,赔礼道歉责任有着独立存在的价值,精神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谴责声明等是不能替代赔礼道歉的,赔礼道歉不能废除,但是必须要谨慎适用。
[注释]
①吴小兵.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研究[J].清华法学,2010(6).
②夏秀渊.论取消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09.
③葛云松.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J].法学,2013(5).
④张力.信用社会的软法治理[J].河北法学,2013(2).
⑤罗帅.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1.
[参考文献]
[1]吴小兵.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研究[J].清华法学,2010(6).
[2]夏秀渊.论取消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09.
[3]葛云松.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J].法学,2013(5).
[4]张力.信用社会的软法治理[J].河北法学,2013(2).
[5]罗帅.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1.
关键词:界定;必要性;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23-02
作者简介:杨金川(1991-),男,汉族,山东临沂人,贵州大学法学院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问题的引入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庄羽诉郭某某抄袭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郭某某《梦里落花知多少》作品抄袭原告《圈里圈外》一书的事实成立,由被告郭某某和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精神損害赔偿金1万元,停止《梦里落花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并通过《中国青年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后,被告如期交付了21万元的赔偿金,但却没有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鉴于被告始终没有做出赔礼道歉的行为,2006年12月13日,法院把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在《中国青年报》上进行了公告,视为强制执行了赔礼道歉的判决。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当事人也常常在媒体上声明:只要被告道歉,原告就撤诉。然而,判决作出后,被告就是不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
在此著作权案件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为什么对赔礼道歉责任看得如此的重要?其效果是怎样的?很显然,赔礼道歉责任在此案件中的执行中并没有得到好的效果,仅仅是通过替代性的间接责任达到赔礼道歉的结果。而这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原因如下:
(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混为一谈。从强制执行理论上和实践上说,赔礼道歉无法强制执行,大多的纠纷案件都是通过刊登判决书的方式来替代性的间接执行,但是这种执行方式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重复。赔礼道歉的核心要素应当是当事人主动自愿行为,真诚的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态度。①因此,二者有明显的区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不能替代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则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手段或方式之一。通过赔礼道歉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属于手段意义上的责任承担方式。②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之间的逻辑关系实则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二)赔礼道歉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执行困难。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有第三人代为履行,只有加害人才有资格做出,因此也具有不可替代性。③如果背离这些属性,赔礼道歉则失去它应有的本质和意义。
二、赔礼道歉制度存在之必要性
有学者认为,赔礼道歉责任可能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相违背。这里所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从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或表达自由方面来说的。法律的力量不可能通过强制的方法来改变人的内心想法。因此法院要求当事人做出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赔礼道歉存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嫌疑。侵权责任法把道义上的赔礼道歉升格为国家强制力威胁下实施的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责任法律化。这种做法是对人的尊严的羞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违反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违背了基本人权,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予取消。
对于此种观点,我存在着相反的看法。赔礼道歉责任不仅不能废除它而且还要更加的去完善,对于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范围、赔礼道歉的内容、方式等等要不断的去完善。
通常依照民法理论认为,赔礼道歉责任适用于人身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纠纷中。赔礼道歉责任针对的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利益。人格尊严是人生活在社会上的立足之本。人身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身权是直接与权利者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当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基于人格权请求权可以请求加害人赔礼道歉以恢复受害人的精神伤害的圆满状态。精神受到伤害因此能够适用赔礼道歉责任。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著作权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综合性的权利。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因此,《著作权法》第47、48条规定的侵害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形式除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外,还包括赔礼道歉。
人格权、身份权(配偶权)、著作权受到侵害,必然会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信任危机,名誉权受到损害,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人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名誉权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作者来说,最希望的就是要得到读者的认可。因此,赔礼道歉是唯一能够抚慰受害人的一剂良药。
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减缓当事人心理创伤的作用,但是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替代赔礼道歉责任。一般的情形是精神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条的规定都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将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造成严重后果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在现实的实践中,有时候双方当事人诉讼并不是为了金钱,往往更是为了争口气,争个理,争对错。尤其是在人身权的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更是证明自己的一个清白,使自己的名誉能够恢复到圆满的状态。比如关于侵犯人格权的一元钱的官司等。
三、赔礼道歉责任的功能
赔礼道歉的法制化是以法律机制特有的严格、公平与程序正义的他律特征,结合道德机制深入作用于人类心理,唤起良知的自律性机制,催化与加速理性人重识信用评价中道德观的进程。④赔礼道歉责任在承担着社会普遍信用与道德信仰的治理任务,并在我国构建信用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良心发现而做出的赔礼道歉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功能:对受害人而言,通过道歉受害人的道德地位获得提升,重塑社会信任度,形成相对于侵害人的道德优势;对侵害人而言,通过道歉可摆脱负罪感折磨,恢复良心平静;对社会来说,赔礼道歉意味着社会成员洗心革面,构建和谐社会,因道歉具有公开性,侵害人有机会正式重塑个人的道德完整性,回归社会,为加害行为松弛的社会契约获得修复,法律的权威获得补救。
赔礼道歉责任是否是一种惩罚呢?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赔礼道歉常常会使人感到羞辱。即便赔礼道歉是一种惩罚,正如法国思想家涂尔干所说:“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痛苦赎罪,或者通过威慑去恐吓可能的仿效者,而是维护良心”。⑤赔礼道歉更是如此,就是让加害人能够真正的良心发现,能够承认错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考虑到赔礼道歉责任确实能够起到填补受害人损害的这一特殊功能。
实现上述赔礼道歉的功能,加害人所做出的道歉必须是真诚的自愿的道歉,道歉是行为人的内疚感,良心发现,是“自向性行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所以,道歉不能被强制。如果通过强制进行道歉,加害人做出违心的、不真诚的道歉,必然浮于形式化,不可能实现其自身应有的心理补偿功能和道德恢复功能,也不可能使侵权人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得到教育。赔礼道歉作为责任方式的人身性和惩罚性,意味着道歉者自身受到惩罚。
综上,赔礼道歉责任有着独立存在的价值,精神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谴责声明等是不能替代赔礼道歉的,赔礼道歉不能废除,但是必须要谨慎适用。
[注释]
①吴小兵.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研究[J].清华法学,2010(6).
②夏秀渊.论取消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09.
③葛云松.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J].法学,2013(5).
④张力.信用社会的软法治理[J].河北法学,2013(2).
⑤罗帅.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1.
[参考文献]
[1]吴小兵.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研究[J].清华法学,2010(6).
[2]夏秀渊.论取消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09.
[3]葛云松.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J].法学,2013(5).
[4]张力.信用社会的软法治理[J].河北法学,2013(2).
[5]罗帅.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