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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享有的权限是三权分立的应有之义;三全分立仅仅是一个基本框架的政治立论,三权之间并非绝对的“分立”;立法机关的自身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具有完全的排他性而包揽所有的立法权限,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各自的立法权能够提高整体效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对立法机关所设立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力;除了司法审查外,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基本法分属不同的未接,二者不会引起冲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有着各自的界限而不会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发生过多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