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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化时期,回族习惯法在回族地区的法治实践中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认识和发挥这种价值功能意义重大。在回族地区的法治活动中,要注意对回族习惯法的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和尊重回族习惯法,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有效处理。既要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又要自觉运用习惯法资源解决社会问题。对国家法能够不涉足的领域或两者共生共存的领域,应允许回族习惯法作用的适当发挥,以促进民族习惯法价值功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