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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中国大陆民法学界是一个争论甚久的理论问题.本文认为,产生如此持久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先前的学者们没有清醒地、有意识地对合伙进行类的划分.继之,我们在给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的前提下,把讨论集中在商事合伙之上,并得出结论:商事合伙应为法律上之主体.最后,我们借鉴台湾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传统民事主体理论作了一初步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