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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和刑法的规范共同构成一个权利保障的体系,不仅是权利实现的基础,而且也将形成韦伯所称的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形式合理化’。侵权法和刑法的协调配合以及共同对权利实行严密保护,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点。”民事侵权之损害赔偿与刑事犯罪之刑罚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处于相互对接与交叉重叠的诉讼过程之中,二者之间理论上的厘定和实践中的把握,无论对于司法部门还是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都是事关重要的。随着技术的飞跃、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呈现扩张趋势,侵权法从债权中的分离及其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侵权法已经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侵权法尚不够完善,与刑法相比,还存在许多理论上的困惑,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争,归责原则的理论定位、特殊侵权抗辩事由的理论分歧等等。有鉴于此,笔者尝试借助刑法理论,在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疏理出一条理论通道及其契合之点,为司法部门准确界定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把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