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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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以文书笔迹鉴定科学为基础的鉴定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是必然趋势,而认定犯罪事实除法律问题外,更涉及鉴定证据的调查与判断,因此,探讨分析鉴定与刑事诉讼程序应用的相关问题,可促使鉴定专业工作者提出容易理解且正确可信的鉴定证据,协助法律实务工作者有适当的文书笔迹鉴定基本知识,用以正确调查判断鉴定证据,辅助发现真实。本文将对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原理与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 文书笔迹 鉴定 证据 法律
  作者简介:开宏刚,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32-02
  文书及笔迹鉴定与大部分的刑事司法科学证据最大的不同是笔迹鉴定人的舞台仅在法庭内。笔迹鉴定是否是一门专业,如以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论者多认为由于并无证明其为有效的验证方法,一般不认其已成为可信赖的科学知识。法官的态度则有不同,法院面临具体个案的实际争议,当专家证言能合理的帮助其决争议时,法院多允许它的证据容许性者。原因之一,或许是法院面对诸多的科学证据,尚无能力在法庭处理这些科学问题;对于尚无严格实证证明的知识,采信其证据能力,是法官与鉴定人之间基于互蒙其利的默契所达成的模式。法官在取舍法庭上的科技证据时,面临就专业知识不可滥用自由心证、恣意判断之问题,此种要求有时会使得法官在面对专家证人所提供的科学方法,及该方法与专家证人导出的结论之间的关系时,必须做出细腻又复杂的决定,尤其当该门科学本身就是处于试验阶段或尚未确定等,然而法官并非科学家,亦无科学的训练以帮助他们完成这些决定。
  一、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原理
  文书笔迹鉴定专业工作者是否知悉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理解刑事诉讼实务对文书笔迹鉴定的需求,所为文书笔迹鉴定结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为刑事诉讼实务工作者所接受,并认为符合法定程序而得作为证据,以及具备高度可信而可以用为证明犯罪事实。因此,法律专业的刑事诉讼实务工作者是否有文书笔迹鉴定基本知识,能理解文书笔迹鉴定证据与正确调查判断以文书笔迹鉴定科学为基础的鉴定证据,以及文书笔迹鉴定专业工作者是否知悉刑事诉讼法定规定与实务要求。基于文书笔迹鉴定专业伦理,进行该文书笔迹鉴定领域的标准程序检验,引用客观可信数据说明鉴定结果或推论,协助使用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法院与当事人理解鉴定的内容,使文书笔迹鉴定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不至于被认为系无价值的鉴定证据。
  以文书笔迹鉴定科学为基础的鉴定证据,被用于刑事诉讼程序已是必然趋势,而审查是否合法可信的标准仍无法明确建立,以至于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当事人权益,实具有详加探讨分析,促使早日厘订明确审查标准的迫切性。刑事诉讼与文书笔迹鉴定应用问题部分,包括文书笔迹鉴定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刑事文书笔迹鉴定证据调查与判断、刑事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审查标准、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证据的审查、文书笔迹鉴定言词作证与交互诘问、律师与刑事鉴定证据应用。
  二、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可行性
  刑事诉讼程序需运用文书笔迹鉴定科学所得鉴定结果,辅助认定犯罪事实,文书笔迹鉴定与法律专业者间有制造供应与需求使用关系,且法律实务的需求影响文书笔迹鉴定专业运作,文书笔迹鉴定专业者需以法律实务者对于鉴定的需求为标准,法律实务者则需理解文书笔迹鉴定专业的基本原理与限制,二者的供需关系始能协调,而无排斥不用、过度运用、不合宜限制使用等情形。因而,刑事诉讼法学亦有跨领域研究文书笔迹鉴定科学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笔迹鉴定的规定,包括有文书笔迹鉴定人的选任、文书笔迹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拒却鉴定、鉴定留置、鉴定必要处分与采证、鉴定报告、增加或变更鉴定与机关鉴定等。在选任文书笔迹鉴定人、鉴定报告制作与鉴定证据调查与判断等方面的实务运作上,均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场文书笔迹鉴定人员确实遵循法定程序,合法取得待文书笔迹鉴定的客体(人或物)。
  1.如何选任适格且确实具有文书笔迹鉴定专业特别知识经验与文书笔迹鉴定伦理者担任鉴定人。政府鉴定机关的公职人员是否为当然适格的鉴定人。应从形式审查文书笔迹鉴定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为实质审查。
  2.如何确认文书笔迹鉴定人所使用仪器设备与实验室,具有适当或实验室认证稽核的证明文件,以担保鉴定质量。有无不同实验室的认证与管理制度,是否只要是学校、机关、团体即可担任刑事诉讼法的机关鉴定,审查他人的鉴定。
  3.法院是否有足够的文书笔迹鉴定专业基本知识,就交付文书笔迹鉴定事项为适当的要求(例如要求文书笔迹鉴定机关针对特定事项测谎),对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有能力阅读并能理解与进行审查。
  4.法院应以何种方式调查与判断文书笔迹鉴定人所为鉴定证据的合法与正确可信。如何比较不同文书笔迹鉴定结果的鉴定报告何者可信,如何于判决书中叙明采信或不采信鉴定证据的客观理由。
  5.法院是否受文书笔迹鉴定意见的拘束,文书笔迹鉴定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固然重要,但应无法全部取代法院的认定事实,例如当事人否认犯罪,如仅以文书笔迹鉴定为依据,无法通过测谎即认定有罪,通过测谎即认为无罪,此种过度倚赖鉴定证据,并不符合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本旨。
  三、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法律判读
  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于文书笔迹鉴定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产生疑问,犹如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质疑,系使用者的正常心态。则文书笔迹鉴定专业工作者能否在鉴定书面报告、言词作证程序或以其它适当机会,协助使用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当事人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文书笔迹鉴定证据有相当程度的理解后再作评价,将会使文书笔迹鉴定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应用更具有意义。此亦如同商品制造者在商品上清楚标示制造过程与成分,附上浅显易理解的使用说明与产品说明会自然减少使用者的疑虑,而对商品有信心。因此,将文书笔迹鉴定过程客观化,提供可以反复检查确认的机会,在文书笔迹鉴定报告详尽清楚说明,使当事人、法院与法律专业者对于文书笔迹鉴定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辅助认定犯罪事实有信心,是文书笔迹鉴定专业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宜慎重思考并共同努力的目标。   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需经合法调查,由当事人阅览表示意见后,始得作为判断依据。而调查判断者对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记载内容有相当程度的理解,影响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的取舍与正确应用。理解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受两个因素影响,一为应用文书笔迹鉴定报告者具备文书笔迹鉴定基本知识得以正确判读分析。二为文书笔迹鉴定书面鉴定报告附有辅助说明,得以使不具备文书笔迹鉴定基本知识的非专业者理解。协助应用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法院,具备有文书笔迹鉴定相关基本知识,正确判读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在调查证据程序时,将文书笔迹鉴定报告要旨告知当事人,需要长期规划与培养。而改善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的记载内容,附具适当的补充说明,使非专业者得以理解书面文书笔迹鉴定报告的内容,则为短期较为可行的方法。
  况且文书笔迹鉴定人原即有至法庭就文书笔迹鉴定为言词报告或说明的法定义务,目的在将文书笔迹鉴定结果解释给非专业的法院与当事人理解,进而确认文书笔迹鉴定结果的可信性。文书笔迹鉴定人如能先在鉴定书面报告为详尽记载,提供适当补充说明资料,协助非文书笔迹鉴定专业的法院与当事人正确理解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的记载,避免对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产生疑义,法院即不必再向鉴定机关函查或通知鉴定人至法庭作证。
  然从法院法学数据检索系统贮存的各法院刑事裁判书中,可以发现有许多交付文书笔迹鉴定的案件,因为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记载不详尽或有疑义,必需再向鉴定机关函查或另行鉴定、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因而造成诉讼延宕与不经济。归纳分析记载关于不详尽或有疑义的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与处理方式的裁判(例如鉴定人作证内容,或鉴定机关函覆法院查询数据),可知悉刑事诉讼实务所见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记载的问题,协助法院有效调查判断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的可信度,订定客观审查标准,督促文书笔迹鉴定人提出容易理解与可信度高的鉴定书面报告。
  四、结论
  文书笔迹鉴定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应用,就鉴定专业观点,为接受法院委托鉴定后,所为的文书笔迹鉴定报告证据,在刑事诉程序应用时的相关问题,例如文书笔迹鉴定报告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使用文书笔迹鉴定方法有无可信性,如何作证陈述等。从法院的立场,即为自交付文书笔迹鉴定起至报告完成后的调查与判断过程所衍生的各种问题,例如具备何种特别知识经验者始适格被选任为鉴定人,如何以明确标准审查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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