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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是一个特殊的亚人口群体。而劳动教养场所更是一个特殊的亚人口社区。为了提高对在教人员教育改造的质量,提高社会效益,文章试通过对亚人口社区管理新模式进行探索。
【关键词】亚人口社区;劳动教养所;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777(2006)01-
【收稿日期】2006-01-20
【作者简介】陈韶(1959—),女,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三级警监,研究方向:治安学。
被实行劳动教养的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人员,是被执法机关送进劳教场所的亚人口群体,而劳教场所就是一个亚人口社区。劳教场所如果将这类亚人口群体管理好了,有利于预防他们再次违法犯罪,特别是有利于预防青少年再次违法犯罪。因为目前劳教场所收容的在教人员中,青少年占绝大多数。探讨亚人口社区的新的执行模式,对于提高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减少社会治安压力等等,是有利无害的,对构造和谐社会更有利。
一、亚人口社区的提出
提出“劳教场所社区管理模式”的构想,其目的是想通过亚人口社区新的管理执行模式,强化和规范对在教人员这类亚人口特殊群体的管理。以期待这种管理模式,更符合管理在教人员的实际,更符合管理的科学化、文明化,更符合现代对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的时代特征与发展趋势。
(一)劳教场所社区的组织机构的提出
劳动教养场所是行政执法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行政上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或地市司法局的领导。劳教场所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所长、政委分工负责制。因此,劳教场所的组织结构要素,包括劳教所党委、劳教所各级行政领导班子。此外,根据社区自治的特点,要有社区自治组织机构,一般包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社区居民小组、各类文化艺术体育团体、区志愿者协会等。
(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应有选举权的提出
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是由社区内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出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笔者认为,被劳动教养的人员都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类亚人口,年满18周岁以上的,都应依法享有选举权。因此建议:劳教场所社区每3年一届的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凡年满18周岁的被劳教人员都应与该社区的公民一样,参加直接选举。这样做,既充分保障了他们的政治权利,又使他们增强了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场所社区居住、生活有1至3年的时间。只有使他们把社区当作家,他们才会积极参与社区的活动。社区才会成为改造人、造就人的良好社会载体。因此,笔者认为,从劳教场所社区这种特殊作用考虑,应当让被劳教人员在社区自治组织机构中占有一定的席位。例如:每个劳教大队设一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领导成员中既要有民警,又要有被劳教的人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既要有民警(包括所领导、中层领导、一般民警)代表,又要有职工代表,还要有被劳教的人员代表;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也要有被劳教的人员参与等等。这样做既能提高教育挽救效果,还能拓宽劳教所倾听被劳教人员意见的渠道,有利于劳教所改进工作;又能把劳教所各级领导对办好社区工作的意见,及时传达到被劳教人员中去,真正做到使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对等。充分发挥被劳教的人员在民警管理下的自我管理作用。
二、按社区警务模式管理亚人口社区
(一)加强被劳教人员的户籍管理
每个劳教所是个特定的单位社区,该社区所在地的公安行政派出所,可实行暂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办法,将被劳教人员户口管理统一纳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在具体操作上,被劳教人员从收容进入劳教场所社区的第一天起,就应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对他们进行暂住人口户口登记,上集体户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户口网上管理,在公民信息系统中开辟一个子系统,这样就方便核查其户籍资料。
无数事实证明,在原户籍地作案的劳教人员,其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上是真实的。但流窜到异地作案的劳教人员,存在着假姓名、假住址、假年龄、假社会关系等“四假”现象。所以,对于这类异地作案人员,在入所谈话后,还要上网查找其原户籍管理站,以核对其户籍的真实性。全国各地的公民信息管理局,对这类亚人口的信息,应建立一个互联网平台,既有效地防范极个别劳教人员的四假现象,又有可能查找出公安机关通辑的逃犯、要犯,利用劳动教养场所作为避风港以逃避打击。所以,加强对劳教人员的户口管理,就能有效地避免出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不到位的“死角”,可以减少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中的漏洞。
(二)强化自我管理,改变心理环境
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劳教场所居委会要在劳教所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积极引导劳教人员进行自我管理。首先要引导劳教人员树立自我管理意识。通过组织他们参与制定修改或学习《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等规范性文件,使他们了解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成员的要求,懂得社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增强他们对社区集体的认同感、信赖感、亲近感。其次,让劳教人员有较多参与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各类专门委员会(例如劳教人员伙食管理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体育文娱委员会等)的机会,让他们切身感受到自己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人格尊严得到了尊重。再次,要正确引导劳教人员组织一些有益于他们自身改造的志愿者协会,例如“戒毒志愿者协会”、“失足者回归社会协会”。在这些协会组织中,对戒毒认识较好的人员可以帮教对戒毒认识较差的人员;积极争取改造上的进步,对回归社会后有较好打算的人员可以帮教表现较差、回归社会后想继续走老路的人员。总之,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等自治组织应当为劳教人员创造良好的自我管理环境,让他们热心、愿意参与自我管理,受到自我约束,从而使他们的改造生活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三)采用立体帮教,感化心灵深处
加强“爱心帮教”行动。劳教场所社区中除从事管教工作的民警外,还有离退休老干部、工人、教师、医师、大中小学学生,他们都是对劳教人员进行帮教的人才资源。离退休老干部大多数曾经担任过管教民警,有丰富的管教经验,并且他们是爷爷、奶奶辈份,很容易获得劳教人员的尊敬和信赖。他们对劳教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中小学学生可与劳教人员开展谈心、联谊及进行篮球友谊赛、排球友谊赛、同台演唱会等活动,使劳教人员受到学生良好品德和情操的感染,激起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劳教场所社区除利用自身帮教力量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外的帮教资源,以每个大队为一个居民小组的小组活动中,可以与社会上的一些优秀集体,例如大中专院校、部队、省市图书馆、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开展“共建文明社区”的活动,这些单位的成员在对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中,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因而可以使在教人员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教育。
(四)利用亲情教育,打开亚人口的心扉
亲情感化是其他感化教育不可替代的。劳教人员不敢或不便于向民警讲的,却可以向他们的亲人倾诉。如果其亲人能正确的开导,其苦闷和忧愁就会化解,其良好的愿望和打算就会得到肯定,这对他们今后的成长、进步是很有好处的。因此,社区自治组织要抓住“亲情教育”这个关键点,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劳教人员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亲友等来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在硬件设施上,劳教场所要配备足够的会见室、夫妻同居室以及其父母、兄弟姐妹来所后的居住室,要让劳教人员的亲人有足够多的时间可以和他们谈心,扯家常。由于亲人接见、夫妻同居频繁,他们就会感到在劳教所生活与家庭生活区别不大,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社会化的尝试。对于外省籍劳教人员,他们的亲人不可能经常来所接见,为了使他们不感到失去家庭的温暖,劳教所社区可积极与其家庭联系,动员其亲人制作讲话录音带寄到劳教所,使他们同样能感受到亲人的温暖。对那些劳教人员家属恨铁不成钢,要与其断绝父子、母子、夫妻关系的,劳教场所社区领导可出面做好其亲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重归于好。总之,劳教场所社区领导可以配合行政领导、执法民警,利用社区自治组织的威信和地位,搭好联系劳教人员与其亲人的桥梁,使亲情充分发挥作用。
为了不断提高亲情教育的层次和水平,劳教场所社区可以举办“学员家属学校”,在劳教人员家属来所会见前或会见后,由社区民警向他们集中讲授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劳教所执法的具体作法,使家属们对劳教工作方针、政策有所了解,从而提高亲情教育的层次和水平。
(五)利用多种形式寓教于乐
加强对在教人员的自我教育。被劳教人员的自身教育是他人不可替代的。自我教育的形式可多样,如:组织在教人员联系自己的实际现身说法,让对罪错认识深刻的教育其他的;二是办好墙报、黑板报、劳教所社区报,发动在教人员撰写稿件;三是利用广播、电视台等宣传工具,播放在教人员学习体会和学习后出现的新气象;四是让在教人员经常向其家庭写汇报信,或将自己的学习心得录音寄回家;五是建立互教互学小组。当该组某个成员因某种原因情绪低落和消沉时,其他成员就可以开导他、帮助他。当某个成员出现某种危险动机或采取危险行动时,其他成员可以监督、制止或向民警报告,以便及时制止其危险行为的发生。六是利用在教人员的技能特长互教互学。例如在习艺性劳动中,先学会某种技能的劳教人员可以当师父,教育后来学习的人。又如在文艺小组中,有文艺特长的人可以指导其他人玩乐器、排练节目等。这样就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培养健康的心境。
三、亚人口社区建设的建议
(一) 要正确处理好劳教所党组织、行政机构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
劳教场所党组织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劳教所的重大决策都要经过所党委的集体研究。所行政领导机构是在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劳教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劳教所的各项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管理。而社区自治组织是在所党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所行政领导机构,组织在教人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构。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应该理顺。
(二) 要正确理解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与自我管理的关系
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这是必须遵循的。而社区自治组织的管理,其基本特征是自我管理。笔者认为要把握好自我管理的“度”。自我管理并不意味着在教人员可以放任自流,随心所欲。而应当是在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前提下,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为了让在教人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并且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挖掘其创造性才能,让他们自己管理自己。而这种自我管理应当是在民警的正确引导下实施的,是从有利于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有利于在教人员的自身改造为出发点而有序进行的。同时,让在教人员参与自我管理,使他们拥有知情权、建议权,和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这也符合当代行政处罚执行的科学化、文明化的范例。
(三) 要正确理解自我管理与限制人身自由的关系
对在教人员行政处罚的形式是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使在教人员懂得法律是无情的,违法或轻微犯罪是要受到惩罚的,是要以失去一定时间的自由作为代价的。而自我管理,是在服教人员已经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面前,为了变消极改造为积极改造,而采取的一种最佳的管理方式。因此,我们只有采取最佳的管理方式——自我管理方式,才能获得最佳的教育效果。这对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有益无害的。因此,自我管理与限制人身自由两者的关系并不矛盾。
(四) 要正确处理好自我教育与民警实施教育的关系
针对在教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道德低下,良好行为养成很差的特点,由民警对他们实施系统的、正规的法制教育,道德、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等,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在劳教所由民警实施的教育应当是主导性质的教育。而这种教育,必须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做到“四落实”,即:教材、教师、教育内容时间、听课人数四落实。而在教人员的自我教育,包括写学习心得、谈学习体会、围绕某个主题宣讲、演讲、现身说法等,都是为了加深对正规教育的理解,都是在教人员对主导性教育的一个消化过程。而这种消化过程是很重要的环节。没有消化,就不能吸收,也谈不上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劳教所社区要加强对在教人员自我教育的引导,让自我教育与主导性教育同步,以增强自我教育的效果。
总之,亚人口社区——劳教场所管理,是一种很好的特殊管理执行模式。应当按照社区警务理念进行研究探讨,使之符合管理在教人员改造规律的一种模式,同时,也使劳动教养法律和制度更趋完善,让社区警务的管理模式在亚人口社区闪出亮点。
【关键词】亚人口社区;劳动教养所;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777(2006)01-
【收稿日期】2006-01-20
【作者简介】陈韶(1959—),女,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三级警监,研究方向:治安学。
被实行劳动教养的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人员,是被执法机关送进劳教场所的亚人口群体,而劳教场所就是一个亚人口社区。劳教场所如果将这类亚人口群体管理好了,有利于预防他们再次违法犯罪,特别是有利于预防青少年再次违法犯罪。因为目前劳教场所收容的在教人员中,青少年占绝大多数。探讨亚人口社区的新的执行模式,对于提高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减少社会治安压力等等,是有利无害的,对构造和谐社会更有利。
一、亚人口社区的提出
提出“劳教场所社区管理模式”的构想,其目的是想通过亚人口社区新的管理执行模式,强化和规范对在教人员这类亚人口特殊群体的管理。以期待这种管理模式,更符合管理在教人员的实际,更符合管理的科学化、文明化,更符合现代对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的时代特征与发展趋势。
(一)劳教场所社区的组织机构的提出
劳动教养场所是行政执法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行政上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或地市司法局的领导。劳教场所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所长、政委分工负责制。因此,劳教场所的组织结构要素,包括劳教所党委、劳教所各级行政领导班子。此外,根据社区自治的特点,要有社区自治组织机构,一般包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社区居民小组、各类文化艺术体育团体、区志愿者协会等。
(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应有选举权的提出
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是由社区内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出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笔者认为,被劳动教养的人员都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类亚人口,年满18周岁以上的,都应依法享有选举权。因此建议:劳教场所社区每3年一届的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凡年满18周岁的被劳教人员都应与该社区的公民一样,参加直接选举。这样做,既充分保障了他们的政治权利,又使他们增强了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场所社区居住、生活有1至3年的时间。只有使他们把社区当作家,他们才会积极参与社区的活动。社区才会成为改造人、造就人的良好社会载体。因此,笔者认为,从劳教场所社区这种特殊作用考虑,应当让被劳教人员在社区自治组织机构中占有一定的席位。例如:每个劳教大队设一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领导成员中既要有民警,又要有被劳教的人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既要有民警(包括所领导、中层领导、一般民警)代表,又要有职工代表,还要有被劳教的人员代表;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也要有被劳教的人员参与等等。这样做既能提高教育挽救效果,还能拓宽劳教所倾听被劳教人员意见的渠道,有利于劳教所改进工作;又能把劳教所各级领导对办好社区工作的意见,及时传达到被劳教人员中去,真正做到使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对等。充分发挥被劳教的人员在民警管理下的自我管理作用。
二、按社区警务模式管理亚人口社区
(一)加强被劳教人员的户籍管理
每个劳教所是个特定的单位社区,该社区所在地的公安行政派出所,可实行暂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办法,将被劳教人员户口管理统一纳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在具体操作上,被劳教人员从收容进入劳教场所社区的第一天起,就应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对他们进行暂住人口户口登记,上集体户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户口网上管理,在公民信息系统中开辟一个子系统,这样就方便核查其户籍资料。
无数事实证明,在原户籍地作案的劳教人员,其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上是真实的。但流窜到异地作案的劳教人员,存在着假姓名、假住址、假年龄、假社会关系等“四假”现象。所以,对于这类异地作案人员,在入所谈话后,还要上网查找其原户籍管理站,以核对其户籍的真实性。全国各地的公民信息管理局,对这类亚人口的信息,应建立一个互联网平台,既有效地防范极个别劳教人员的四假现象,又有可能查找出公安机关通辑的逃犯、要犯,利用劳动教养场所作为避风港以逃避打击。所以,加强对劳教人员的户口管理,就能有效地避免出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不到位的“死角”,可以减少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中的漏洞。
(二)强化自我管理,改变心理环境
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劳教场所居委会要在劳教所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积极引导劳教人员进行自我管理。首先要引导劳教人员树立自我管理意识。通过组织他们参与制定修改或学习《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等规范性文件,使他们了解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成员的要求,懂得社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增强他们对社区集体的认同感、信赖感、亲近感。其次,让劳教人员有较多参与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各类专门委员会(例如劳教人员伙食管理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体育文娱委员会等)的机会,让他们切身感受到自己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人格尊严得到了尊重。再次,要正确引导劳教人员组织一些有益于他们自身改造的志愿者协会,例如“戒毒志愿者协会”、“失足者回归社会协会”。在这些协会组织中,对戒毒认识较好的人员可以帮教对戒毒认识较差的人员;积极争取改造上的进步,对回归社会后有较好打算的人员可以帮教表现较差、回归社会后想继续走老路的人员。总之,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等自治组织应当为劳教人员创造良好的自我管理环境,让他们热心、愿意参与自我管理,受到自我约束,从而使他们的改造生活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三)采用立体帮教,感化心灵深处
加强“爱心帮教”行动。劳教场所社区中除从事管教工作的民警外,还有离退休老干部、工人、教师、医师、大中小学学生,他们都是对劳教人员进行帮教的人才资源。离退休老干部大多数曾经担任过管教民警,有丰富的管教经验,并且他们是爷爷、奶奶辈份,很容易获得劳教人员的尊敬和信赖。他们对劳教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中小学学生可与劳教人员开展谈心、联谊及进行篮球友谊赛、排球友谊赛、同台演唱会等活动,使劳教人员受到学生良好品德和情操的感染,激起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劳教场所社区除利用自身帮教力量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外的帮教资源,以每个大队为一个居民小组的小组活动中,可以与社会上的一些优秀集体,例如大中专院校、部队、省市图书馆、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开展“共建文明社区”的活动,这些单位的成员在对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中,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因而可以使在教人员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教育。
(四)利用亲情教育,打开亚人口的心扉
亲情感化是其他感化教育不可替代的。劳教人员不敢或不便于向民警讲的,却可以向他们的亲人倾诉。如果其亲人能正确的开导,其苦闷和忧愁就会化解,其良好的愿望和打算就会得到肯定,这对他们今后的成长、进步是很有好处的。因此,社区自治组织要抓住“亲情教育”这个关键点,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劳教人员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亲友等来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在硬件设施上,劳教场所要配备足够的会见室、夫妻同居室以及其父母、兄弟姐妹来所后的居住室,要让劳教人员的亲人有足够多的时间可以和他们谈心,扯家常。由于亲人接见、夫妻同居频繁,他们就会感到在劳教所生活与家庭生活区别不大,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社会化的尝试。对于外省籍劳教人员,他们的亲人不可能经常来所接见,为了使他们不感到失去家庭的温暖,劳教所社区可积极与其家庭联系,动员其亲人制作讲话录音带寄到劳教所,使他们同样能感受到亲人的温暖。对那些劳教人员家属恨铁不成钢,要与其断绝父子、母子、夫妻关系的,劳教场所社区领导可出面做好其亲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重归于好。总之,劳教场所社区领导可以配合行政领导、执法民警,利用社区自治组织的威信和地位,搭好联系劳教人员与其亲人的桥梁,使亲情充分发挥作用。
为了不断提高亲情教育的层次和水平,劳教场所社区可以举办“学员家属学校”,在劳教人员家属来所会见前或会见后,由社区民警向他们集中讲授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劳教所执法的具体作法,使家属们对劳教工作方针、政策有所了解,从而提高亲情教育的层次和水平。
(五)利用多种形式寓教于乐
加强对在教人员的自我教育。被劳教人员的自身教育是他人不可替代的。自我教育的形式可多样,如:组织在教人员联系自己的实际现身说法,让对罪错认识深刻的教育其他的;二是办好墙报、黑板报、劳教所社区报,发动在教人员撰写稿件;三是利用广播、电视台等宣传工具,播放在教人员学习体会和学习后出现的新气象;四是让在教人员经常向其家庭写汇报信,或将自己的学习心得录音寄回家;五是建立互教互学小组。当该组某个成员因某种原因情绪低落和消沉时,其他成员就可以开导他、帮助他。当某个成员出现某种危险动机或采取危险行动时,其他成员可以监督、制止或向民警报告,以便及时制止其危险行为的发生。六是利用在教人员的技能特长互教互学。例如在习艺性劳动中,先学会某种技能的劳教人员可以当师父,教育后来学习的人。又如在文艺小组中,有文艺特长的人可以指导其他人玩乐器、排练节目等。这样就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培养健康的心境。
三、亚人口社区建设的建议
(一) 要正确处理好劳教所党组织、行政机构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
劳教场所党组织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劳教所的重大决策都要经过所党委的集体研究。所行政领导机构是在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劳教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劳教所的各项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管理。而社区自治组织是在所党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所行政领导机构,组织在教人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构。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应该理顺。
(二) 要正确理解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与自我管理的关系
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这是必须遵循的。而社区自治组织的管理,其基本特征是自我管理。笔者认为要把握好自我管理的“度”。自我管理并不意味着在教人员可以放任自流,随心所欲。而应当是在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前提下,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为了让在教人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并且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挖掘其创造性才能,让他们自己管理自己。而这种自我管理应当是在民警的正确引导下实施的,是从有利于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有利于在教人员的自身改造为出发点而有序进行的。同时,让在教人员参与自我管理,使他们拥有知情权、建议权,和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这也符合当代行政处罚执行的科学化、文明化的范例。
(三) 要正确理解自我管理与限制人身自由的关系
对在教人员行政处罚的形式是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使在教人员懂得法律是无情的,违法或轻微犯罪是要受到惩罚的,是要以失去一定时间的自由作为代价的。而自我管理,是在服教人员已经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面前,为了变消极改造为积极改造,而采取的一种最佳的管理方式。因此,我们只有采取最佳的管理方式——自我管理方式,才能获得最佳的教育效果。这对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有益无害的。因此,自我管理与限制人身自由两者的关系并不矛盾。
(四) 要正确处理好自我教育与民警实施教育的关系
针对在教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道德低下,良好行为养成很差的特点,由民警对他们实施系统的、正规的法制教育,道德、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等,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在劳教所由民警实施的教育应当是主导性质的教育。而这种教育,必须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做到“四落实”,即:教材、教师、教育内容时间、听课人数四落实。而在教人员的自我教育,包括写学习心得、谈学习体会、围绕某个主题宣讲、演讲、现身说法等,都是为了加深对正规教育的理解,都是在教人员对主导性教育的一个消化过程。而这种消化过程是很重要的环节。没有消化,就不能吸收,也谈不上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劳教所社区要加强对在教人员自我教育的引导,让自我教育与主导性教育同步,以增强自我教育的效果。
总之,亚人口社区——劳教场所管理,是一种很好的特殊管理执行模式。应当按照社区警务理念进行研究探讨,使之符合管理在教人员改造规律的一种模式,同时,也使劳动教养法律和制度更趋完善,让社区警务的管理模式在亚人口社区闪出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