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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介绍了“澳大利亚模式”的基本特征,阐述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突出的特点与优点,以此为基础和借鉴,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要求,就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基本设想。
【关键词】“澳大利亚模式”;保障“贫困化”;社会保障立法;福利型保障;温饱型保障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777(2006)02-
【收稿日期】2006-02-18
【作者简介】李慧迪(1983- ),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
澳大利亚在大洋洲被称为是经济与社会福利最为协调的国家。早在1909年,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了非共享的养老金计划,继之又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保障制度日趋完善。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反映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对特定对象的倾斜,这类对象主要是生活贫困者,而其余的社会成员则主要是通过市场途径谋求个人保障。因此,社会救济与公共补贴也就成为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与手段。这一制度的优点在于其抵御较高失业与老龄化危机的能力较强。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具特色的是以公共养老金、强制性职业年金和自愿性养老储蓄为“三大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点与显著优点,使其制度模式与“德国模式”、“瑞典模式”共同构成了世界社会保障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就保障对象而言,“全民化”与“贫困化”并存。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覆盖了所有居民,凡是在澳大利亚出生,享有居住权的,或移居澳大利亚满十年的,或移居澳大利亚不满十年,但在此期间变成了老年人、残疾人或失业者的,均会被纳入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范围。但是,要想真正享受到政府的保障,其收入与财产必须低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也就是说,在澳大利亚福利的申请要经历复杂的收入审查。为保证社会保障支出及时提供给最需要的人,审查的程序非常严格。同时,澳大利亚政府对失业救助津贴领取人实行就业审查制度,要求领取失业救济津贴的人必须积极寻找就业机会,未通过就业审查的人按规定降低就业津贴水平,或者取消领取资格。
(二)社会保障法律健全,制度完善,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社会保障工作无论是管理还是运作都是按照联邦法律法规进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健全,主要有《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过渡法》、《重新就业和开业法》、《联邦服务代理法》、《协助居民分期购房法》、《学生与青年津贴法》、《无居所居民补贴法》,等。
(三)财政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支持力量,在社会保障中负有重要的职责,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是财政公共职能的重要表现。在社会保障领域,财政部门既是宏观调控者和政策制定者,同时也是资金提供者和监督管理者。由国库部的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报联邦政府内阁讨论,并提交联邦议会通过后,由财政部所属的财务监督局具体负责预算的执行、调整及资金拨付。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支出大多列入财政预算。在2001年澳大利亚的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中社会保障费开支占88.6%,社会福利服务费占8.1%,社会保障的行政经费开支仅占3.3%。
(四)建立起了“政府基本保障、社会多方救助、个人自我保障”的运行机制。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能够自我保障的人自我保障,国家仅保障因合理原因而有困难的人士。政府还在养老金,老年护理和医疗保健方面采取各种优惠措施,鼓励公众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同时,民间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团体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主要从事紧急援助、老人保护、低收入家庭与移民家庭援助等工作。除此之外,还有私人组织从事社会福利事业,提供医疗、教育、救助等广泛的服务。
(五)保障资金来源多渠道。其中主要渠道有政府公共税收、政府特别税收、强制雇主和雇员交纳保障税的养老金计划、捐赠、国外就业培训收益的失业救济金和高收入阶层的自我保障。除参加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外,雇主、雇员和自由职业者还可以进行自愿性养老金储蓄,国家从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因此,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形成政府、雇主、个人多方面负担的格局。但来源于联邦政府预算的社会保障资金仍然是社会保障支出的大头。
(六)社会保障管理网络化、信息化。澳大利亚全国自动化信息系统建成于1989年,以首都堪培拉为中心,在各个州的首府都建立了信息处理中心,组成了全国性的统一计算机网络结构,为全国社会保障办公室提供统一的、最新的、完整的、准确的客户资料和付款信息。同时,也为工作人员随时了解社会保障立法与政策的变化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工作人员可随时输入信息和处理信息,以便于不同地区的工作人员互相通讯。该信息处理系统也可与家庭电脑相连通,居民也可在家中通过电脑查询职业信息并办理求职、找工登记以及办理养老金和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的申请登记。堪培拉中心有450人的软件开发队伍,中心每天晚上对系统改变一次,系统应变能力非常强。正是如此一套便捷的信息网络系统,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保障机构的运行效率,有效地节约了行政经费。
二、2004-2005年霍华德政府社会保障政策新动向
从2003-2004年,澳大利亚GDP增长率为4.1%,正是如此之高的经济增长率为霍华德政府的公共支出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2004年起,霍华德政府对中高收入阶层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并大幅度提高对中下收入阶层的家庭补助金,如:2004-2005年预算中明确提出,2004年7月,带有幼儿的母亲不管收入多少一律享受3000澳元的补贴;给儿童发放的最低为600澳元的家庭支援金提高到1695澳元;有两个孩子、只有一人工作且年收入不到40000澳元者,享受返还制度,等。与此同时,霍华德政府努力降低失业率,2004年11月澳大利亚失业率降低到5.3%,是1976年以来的最低失业率。另外,实行“就业网”政策,将市场机制引入了职业中介,所有参加职业中介的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通过资源共享,为求职者提供广泛的就业市场。
三﹑值得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就我国来说,科学发展观客观上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因为社会保障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它是一张安全网,它能够为不具有社会竞争力的弱者提供安全保障;而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它是一个稳定器,它能够为维护社会安全提供可靠的保证。同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稳健财政政策的立足点是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和维护公平,而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维护促进社会公平也要求建立一个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他山之石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模式与水平应与我国国情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此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澳大利亚全民型、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其国力、国情是基本适应的。人口少是澳大利亚的一大特征,但其却有很强的经济实力,这就为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我国的情况与澳大利亚反差极大,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是澳大利亚的66倍,并且老年人口比重大,老龄化进程快。同时,我国经济发展起点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模式应当是多层次、广覆盖、城乡有别的,是不同于澳大利亚福利型保障的温饱型保障。我国社会保障总体方案设计和保障水平一定要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社会保障支出是一项刚性支出,只能进不能退,因此社会保障水平要与财政、企业以及个人负担能力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做到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
(二)强化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的调控能力与投资力度,变“救火式”财政投入为经常性财政投入,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而使财政支出结构符合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要求。在澳大利亚,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到财务会计和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且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预算支出比重之高也是少有的。而在我国,目前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调控能力还不强,社会保障支出在政府预算中的比例也很低。并且我国在引入个人缴费机制的同时并没有将财政投入机制相应地建立起来,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中财政只扮演着最后出台的角色,这有非常明显的弊端:首先,在离退休人数较少的情况下,财政有能力投入而不投入,而到了离退休人数高峰时期,财政想投入却无力投入,对解决老龄化问题极为不利。其次,容易造成养老金增长失控,由于养老金发放不足时就由财政最后负担,使企业与职工不谋求社会保障待遇与缴费义务的平衡而过分依赖财政投入。公共财政要求财政职能应当由生产性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稳健的财政政策也要求财政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提高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因此,我们要借鉴澳大利亚的作法,废止财政最后出台的提法,充分行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改革中的预算与财务管理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社会保障统账结合制度顺利实施。
(三)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应借鉴澳大利亚的“政府基本保障、社会多方救助、个人自我保障”的运行机制,重视民间组织与个人组织的作用,对公众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支持与鼓励。如,养老保险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当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等。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党中央正在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社会保障工作也要进行法制化建设。我们应当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加强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立法,重视和强化地方性法规建设,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建立在可靠有效的法律基础之上,依法构建、依法实施、依法管理。
(五)要建立收入审查制度和信息网络。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资金的申请要经历复杂的收入审查且审查的程序非常严格,其优点是一方面可以保证社会保障供给给最需要得人,促进社会稳定公平,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社会保障支出,减轻财政负担。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项目只有少数与本人收入挂钩,今后应当把对保障对象进行收入审查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科学的收入审查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的行政经费开支仅占3.3%,这完全得益于它建立了全国联网的计算机通讯网络,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减低了管理成本,而且方便了被保障者。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也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才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健夫.财政学[M].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8).
[2]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1)
[5]森健,尤冬青.澳大利亚的长期景气与霍华德的长期政权[J].经济资料译丛,2005,(1).
[3]李文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工作的借鉴和启示[J].理论研究,2002,(4).
[4]丁宁宁.为了整个社会的尊严和稳定[J].管理世界,2001,(5).
[5]崔力夫.对澳大利亚财政与社会保障的考察(三)[J].吉林财税,1998,(3).
【关键词】“澳大利亚模式”;保障“贫困化”;社会保障立法;福利型保障;温饱型保障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777(2006)02-
【收稿日期】2006-02-18
【作者简介】李慧迪(1983- ),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
澳大利亚在大洋洲被称为是经济与社会福利最为协调的国家。早在1909年,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了非共享的养老金计划,继之又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保障制度日趋完善。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反映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对特定对象的倾斜,这类对象主要是生活贫困者,而其余的社会成员则主要是通过市场途径谋求个人保障。因此,社会救济与公共补贴也就成为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与手段。这一制度的优点在于其抵御较高失业与老龄化危机的能力较强。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具特色的是以公共养老金、强制性职业年金和自愿性养老储蓄为“三大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点与显著优点,使其制度模式与“德国模式”、“瑞典模式”共同构成了世界社会保障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就保障对象而言,“全民化”与“贫困化”并存。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覆盖了所有居民,凡是在澳大利亚出生,享有居住权的,或移居澳大利亚满十年的,或移居澳大利亚不满十年,但在此期间变成了老年人、残疾人或失业者的,均会被纳入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范围。但是,要想真正享受到政府的保障,其收入与财产必须低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也就是说,在澳大利亚福利的申请要经历复杂的收入审查。为保证社会保障支出及时提供给最需要的人,审查的程序非常严格。同时,澳大利亚政府对失业救助津贴领取人实行就业审查制度,要求领取失业救济津贴的人必须积极寻找就业机会,未通过就业审查的人按规定降低就业津贴水平,或者取消领取资格。
(二)社会保障法律健全,制度完善,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社会保障工作无论是管理还是运作都是按照联邦法律法规进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健全,主要有《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过渡法》、《重新就业和开业法》、《联邦服务代理法》、《协助居民分期购房法》、《学生与青年津贴法》、《无居所居民补贴法》,等。
(三)财政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支持力量,在社会保障中负有重要的职责,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是财政公共职能的重要表现。在社会保障领域,财政部门既是宏观调控者和政策制定者,同时也是资金提供者和监督管理者。由国库部的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报联邦政府内阁讨论,并提交联邦议会通过后,由财政部所属的财务监督局具体负责预算的执行、调整及资金拨付。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支出大多列入财政预算。在2001年澳大利亚的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中社会保障费开支占88.6%,社会福利服务费占8.1%,社会保障的行政经费开支仅占3.3%。
(四)建立起了“政府基本保障、社会多方救助、个人自我保障”的运行机制。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能够自我保障的人自我保障,国家仅保障因合理原因而有困难的人士。政府还在养老金,老年护理和医疗保健方面采取各种优惠措施,鼓励公众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同时,民间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团体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主要从事紧急援助、老人保护、低收入家庭与移民家庭援助等工作。除此之外,还有私人组织从事社会福利事业,提供医疗、教育、救助等广泛的服务。
(五)保障资金来源多渠道。其中主要渠道有政府公共税收、政府特别税收、强制雇主和雇员交纳保障税的养老金计划、捐赠、国外就业培训收益的失业救济金和高收入阶层的自我保障。除参加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外,雇主、雇员和自由职业者还可以进行自愿性养老金储蓄,国家从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因此,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形成政府、雇主、个人多方面负担的格局。但来源于联邦政府预算的社会保障资金仍然是社会保障支出的大头。
(六)社会保障管理网络化、信息化。澳大利亚全国自动化信息系统建成于1989年,以首都堪培拉为中心,在各个州的首府都建立了信息处理中心,组成了全国性的统一计算机网络结构,为全国社会保障办公室提供统一的、最新的、完整的、准确的客户资料和付款信息。同时,也为工作人员随时了解社会保障立法与政策的变化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工作人员可随时输入信息和处理信息,以便于不同地区的工作人员互相通讯。该信息处理系统也可与家庭电脑相连通,居民也可在家中通过电脑查询职业信息并办理求职、找工登记以及办理养老金和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的申请登记。堪培拉中心有450人的软件开发队伍,中心每天晚上对系统改变一次,系统应变能力非常强。正是如此一套便捷的信息网络系统,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保障机构的运行效率,有效地节约了行政经费。
二、2004-2005年霍华德政府社会保障政策新动向
从2003-2004年,澳大利亚GDP增长率为4.1%,正是如此之高的经济增长率为霍华德政府的公共支出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2004年起,霍华德政府对中高收入阶层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并大幅度提高对中下收入阶层的家庭补助金,如:2004-2005年预算中明确提出,2004年7月,带有幼儿的母亲不管收入多少一律享受3000澳元的补贴;给儿童发放的最低为600澳元的家庭支援金提高到1695澳元;有两个孩子、只有一人工作且年收入不到40000澳元者,享受返还制度,等。与此同时,霍华德政府努力降低失业率,2004年11月澳大利亚失业率降低到5.3%,是1976年以来的最低失业率。另外,实行“就业网”政策,将市场机制引入了职业中介,所有参加职业中介的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通过资源共享,为求职者提供广泛的就业市场。
三﹑值得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就我国来说,科学发展观客观上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因为社会保障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它是一张安全网,它能够为不具有社会竞争力的弱者提供安全保障;而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它是一个稳定器,它能够为维护社会安全提供可靠的保证。同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稳健财政政策的立足点是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和维护公平,而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维护促进社会公平也要求建立一个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他山之石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模式与水平应与我国国情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此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澳大利亚全民型、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其国力、国情是基本适应的。人口少是澳大利亚的一大特征,但其却有很强的经济实力,这就为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我国的情况与澳大利亚反差极大,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是澳大利亚的66倍,并且老年人口比重大,老龄化进程快。同时,我国经济发展起点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模式应当是多层次、广覆盖、城乡有别的,是不同于澳大利亚福利型保障的温饱型保障。我国社会保障总体方案设计和保障水平一定要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社会保障支出是一项刚性支出,只能进不能退,因此社会保障水平要与财政、企业以及个人负担能力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做到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
(二)强化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的调控能力与投资力度,变“救火式”财政投入为经常性财政投入,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而使财政支出结构符合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要求。在澳大利亚,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到财务会计和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且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预算支出比重之高也是少有的。而在我国,目前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调控能力还不强,社会保障支出在政府预算中的比例也很低。并且我国在引入个人缴费机制的同时并没有将财政投入机制相应地建立起来,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中财政只扮演着最后出台的角色,这有非常明显的弊端:首先,在离退休人数较少的情况下,财政有能力投入而不投入,而到了离退休人数高峰时期,财政想投入却无力投入,对解决老龄化问题极为不利。其次,容易造成养老金增长失控,由于养老金发放不足时就由财政最后负担,使企业与职工不谋求社会保障待遇与缴费义务的平衡而过分依赖财政投入。公共财政要求财政职能应当由生产性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稳健的财政政策也要求财政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提高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因此,我们要借鉴澳大利亚的作法,废止财政最后出台的提法,充分行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改革中的预算与财务管理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社会保障统账结合制度顺利实施。
(三)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应借鉴澳大利亚的“政府基本保障、社会多方救助、个人自我保障”的运行机制,重视民间组织与个人组织的作用,对公众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支持与鼓励。如,养老保险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当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等。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党中央正在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社会保障工作也要进行法制化建设。我们应当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加强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立法,重视和强化地方性法规建设,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建立在可靠有效的法律基础之上,依法构建、依法实施、依法管理。
(五)要建立收入审查制度和信息网络。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资金的申请要经历复杂的收入审查且审查的程序非常严格,其优点是一方面可以保证社会保障供给给最需要得人,促进社会稳定公平,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社会保障支出,减轻财政负担。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项目只有少数与本人收入挂钩,今后应当把对保障对象进行收入审查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科学的收入审查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的行政经费开支仅占3.3%,这完全得益于它建立了全国联网的计算机通讯网络,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减低了管理成本,而且方便了被保障者。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也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才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健夫.财政学[M].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8).
[2]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1)
[5]森健,尤冬青.澳大利亚的长期景气与霍华德的长期政权[J].经济资料译丛,2005,(1).
[3]李文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工作的借鉴和启示[J].理论研究,2002,(4).
[4]丁宁宁.为了整个社会的尊严和稳定[J].管理世界,2001,(5).
[5]崔力夫.对澳大利亚财政与社会保障的考察(三)[J].吉林财税,19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