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的法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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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是人类在漫长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各方面文明成果的总和。当今我国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深化和落实, 法律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发重要。伴随着“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命题的凝练,有关“现代文化”的理论日趋成熟。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系统中独特而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该如何应对呢?存在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观念至今已绵延数千年,在经历了中国社会的巨大变迁之后,在面临中国法律文化向何处去的困境之时,“法律文化现代化”以它深邃的蕴涵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本文中,笔者从三个方面就“法律文化现代化”这一命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现代化
  一、法律文化与法律文化现代化
  文化,泛指人们在改造自然界、社会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关于其定义,中外学者做出了许多不同的解释。如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或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一词限于法律意识领域,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对法的性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到法律生活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更窄,仅指法律意识领域中的比较稳定不变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参考学界的研究成果,本文关于法律文化的表述是: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成果,它既包括人类社会法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实践、法律设施和法律技术,还包括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前者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在法律生活中易于被人们所感知,而后者则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是隐性的,隐藏于社会深层,需要人们通过理性思维去把握。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保障一国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
  法律的现代化是当代国家和民族良好的文明形象的标志。实现法律现代化是国家和民族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法律现代化的程度越高,就越能在全球自然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共享和竞争中占有优势。那么,中国现阶段法律文化现代化指的是什么呢? 有学者认为“现代化”就是“西方化”,故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就是“法律文化西方化”。诚然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要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的某些精神和形式, 但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不是简单的西方化,它是一个国家广大民众的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的理性精神在法律文化领域的充分发挥,是民众对新变化了的社会的一种价值选择和为重新适应法律文化的进步发展持续不断地、自觉而理性地对各种型态的法律文化(包括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从内容到形式的择优劣汰的整合过程。通过整合, 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因素不断生成和增长,以自由、平等、民主、正义和人权价值为导向的法治理念广泛形成,传统“人治”社会逐步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简而言之, 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指为实现法律生活公平、正义、合理、科学的目标, 在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基础上,科学移植于我有用的西方法律文化, 更新法律文化结构, 建立一套规范严格、体系完整、司法程序化、法律实现效益化的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系统。
  二、中国法律文化现状分析
  我国今天的法律文化, 既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传, 也有近代以来输入中国的西方法律文化,又有新中国成立后移植、引进、吸收的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还有改革开放以来在以上几种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融合而形成的一些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都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相互冲突与整合, 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影响, 因此, 目前中国的法律文化实质上是一个多元混合、交织并存的法律文化。
  近三十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法律文化作为与政治经济联系更为密切的文化样式,也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迈进, 特别是外显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的进步, 基本上适应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与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差距日益缩小,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内隐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也在外显法律文化的作用之下, 加上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和全民普法活动, 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中國法律文化整体上正在不断地走向现代化。具体表现为:
  (一)法律文化从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的主导法律文化。新中国成立以后, 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前苏联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整合而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直接指导中国国家法的制定、实施和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技术的成熟与完善, 影响着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型主导的法律文化。因此,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根基的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现代法律文化的参照体系开始全面而深刻地影响和作用于中国社会,渗透到法律观念、政治法律体制、法律学术、法律教育等各个领域,与中国法律文化不断地冲突与整合,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了中国社会法律文化多元化的局面。这种状况自20 世纪70年代末始一直持续至今,西方法律文化的许多要素已经逐步内化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这三种法律文化互为异质,但在社会变革及法律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下彼此调适整合。经过这种长期的冲突与整合,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差距日益减少,一元化向多元化的发展演变基本适应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它必将不断促使法律文化走向现代化。
  (二)法律文化的模式从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古代中国崇尚等级特权和服从,强调义务为本位。新中国成立以后,受前苏联的影响,长期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治国模式,进一步强化了义务本位观念。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发生变化,使义务本位观念的经济政治根基发生动摇, 权利本位观逐渐生根发芽。它使人身占有和人身依附状态得以消除, 使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成为可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 我国在不断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同时, 也继承了由资本主义开创的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模式, 并使它上升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我国以权利观念为指导建立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参政权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程序性权利等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2、我国以权利本位精神为指导构建了近、现代民商法体系, 不仅保障了市场竞争的秩序,保护人们正当利益,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生产和交换提供了平等的机会,而且这种民商法文化还取代了原有的泛刑法文化, 成为法律文化的主导因素。3、在权利本位观的影响下,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在我国成为普遍的观念模式和行为模式。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力存在的基础和目的, 任何人( 包括国家机关在内) 以非法的形式实施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以权利本位为原则的法律文化, 是服务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先进法律文化, 它与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结合在一起,是一种新型的、更合理、更进步、更加趋向于现代化的权利本位。   (三)法律文化从单一公法文化发展为公法与私法文化共同繁荣。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就是公法优位主义。新中国成立后, 由于长期以来受“左”的教条主义观点的影响, 我国法学界普遍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并认为划分公法和私法, 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制和法学的特有现象。这种理论观点直接左右着中国国家法的立法实践, 改革开放以前对刑事立法的重视及改革开放以后对刑事立法、经济立法与组织立法的重视, 民商事立法的严重滞后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也极大阻碍了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进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从一元走向多元, 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 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要求,划分公法与私法, 建设现代化的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 并将这种划分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事实上,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一方面通过几次修改宪法和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以完善社会主义公法内容, 巩固公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另一方面, 充分重视私法文化, 并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制定了《合同法》、《劳动法》、《商标法》、《公司法》等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法规。同时, 迎合现代社会人的需求和科技进步的发展要求制定了一批新兴的法律法规, 如随着电脑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 法律文化进入网络文化领域并起到了规范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为此我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以保护网络交易安全, 维护网络信用等。这些都是法律文化走向现代化的重要表现。
  (四)法律文化从强化政策文化到提倡法治文化。长期以来,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的政策社会, 法律服从于政策、依赖于政策是建国初期就确立的一项法制建设原则。20 世纪70 年代末以来, 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孕育的社会巨变再一次证实了中国政策文化的强大力量。然而,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不断深化, 改革开放政策在推进中国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同时, 客观上也推进了中国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体现在: 政策对法律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但政策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而不能违反法律; 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 执行政策必须有利于实施法律, 有利于树立法制观念。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规律。因此, 现阶段我国明确了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政治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制约和导向, 并逐渐从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向主要依靠法律办事过渡, 强调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 提倡发扬法治文化, 这是法律文化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经过三十年的努力,中国的法律文化经过了一个从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化的变迁过程。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文化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保守性和落后性还依然存在:1、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群众中仍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传统的风俗、习惯、礼仪及价值观与国家法经常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着法律的运行。“臣民人治型”的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广泛市场;“草民自治型”的法律文化在落后地区和落后群体中还在滋长蔓延;宗教法在我国西部地区还有一定的影响。2、法律文化发展不平衡。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不同职业之间、不同学历者之间的法律文化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当代中国不同区域、不同阶层的法律文化发展水平如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倾向、行为趋向等存在较大差异。3、法律文化发展滞后。如法律至上、法律权威的观念在当代中国还没有完全确立,人们缺乏尚法精神,崇拜权力,漠视法律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所要求的现代法律文化的差距仍然很大,以致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制约和影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主政治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中国社会现实,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努力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从而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三、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建设初探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根基。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主政治目标, 必须首先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一)不斷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改革,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 是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社会制度基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首先,在经济方面,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创造法律文化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因此, 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也必须首先从中国经济的变革中寻找根本动力, 那就是实现经济的现代化, 即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促使市场经济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为外显法律文化和内隐法律文化的生成奠定物质基础。同时大力发展科学技术, 发展现代化的交通设施和通讯技术, 以实现法律操作和宣传技术的现代化。另外, 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发展区域经济, 加快中国落后的农村和西部地区从传统社会形态向现代社会形态的转变, 从而增加对深层法律文化的需求。
  其次,在制度方面, 要实现政治体制向民主政治制度的转变, 从政治结构的变革中寻找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动力。相对于经济因素来讲, 政治因素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更为具体和直接。执政者的治国理念直接影响法律的地位和权威;执政者的政治主张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化、条文化和固定化, 政治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因此, 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只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 实现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 才能真正体现“主权在民”这一国家本质, 才能保证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顺利实现。
  (二)要正确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移植西方法律文化, 以推进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本质上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价值体系。我们不能否认,以封建皇权专制政治和自然经济条件生长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其糟粕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仍然具有许多值得去发掘的历史遗产。如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重视制定法等等,这些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我们决不能全盘否定传统法律文化,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进取的一面,并在剔除其糟粕的同时对某些方面进行创造性的转换,建立新型的现代法律文化。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各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个趋势就是求同存异,在求同过程中,它要求各国能够相互学习及借鉴, 以便共同进步,这种趋势在法学领域也不例外。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先进的现代法律文化, 这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作为在整体上处于落后状态的中国, 必须大胆地借鉴其先进成果。当然, 在移植的过程中, 并非是完全地照抄、照搬, 而是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我们必须正确看待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别, 选择性地继承西方法律文化的精髓, 并充分借鉴其法律法规制度使之本土化,以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提高民众法制观念、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   (三)培育公民现代法律观及树立公民法律信仰, 是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关键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离不开法律文化观念的现代化,中国法律文化要走向现代化,必须在全社会树立现代法律文化观念。因此,要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强化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从而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 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我国法制教育成效不够显著,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比较薄弱, 在这样的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形式多样的学校法制教育、举办更多的公民听证会等等, 使公民懂法用法, 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 唤起公民对自由、平等的追求, 才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和法治社会这一终极目标。尤其是在我国的农村地区,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教育, 培养农民的现代化法治意识, 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同时要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的社会文化事业, 改善人文环境,引导和丰富农民健康的文化生活,从精神文明建设入手宣传法律文化,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与此同时,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还需要不断地树立民众的法律信仰。所谓法律信仰, 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 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 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国家、政党、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信仰危机严重威胁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国要走向法治化,那么我们就必须培养和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献身激情与热忱, 必须把法律当作被信仰的对象,只有这样, 法治化才有可能最终获得人们内心信念的支撑。
  (四)建立完备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核心
  巩固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和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制度建设是根本、是核心。没有完备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难以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还难以实现法律文化的创新。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法律制度建设是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建设现代法律制度,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完备和完善立法制度, 健全法律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社会关系日趋复杂, 传统的法律部门已不能涵盖, 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 并出现了一些难以用现有法律部门来归属的法律。当前,要根据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制定一些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如《电子商务法》等, 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 做到有法可依。2、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 保证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 我们需要一整套完备和完善的司法制度, 防治司法腐败, 使贪官污吏望法生畏, 望法却步。要使司法机关真正独立, 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敢于接受监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3、完备和完善监督制度,实现有效监督。在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建设若想进一步深入,法律监督制度则显得日益突出。我们不仅应该要完备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还要在制度的实效性上下工夫, 真正做到法律监督切实有效。
  总之,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是一个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既要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根基, 又要以法制教育和法制构建为依托,还要经历一个与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不断整合的过程。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生成。只有真正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現代化, 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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