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与浙江实践》丛书简介

来源 :浙江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jiakou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共浙江省委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开展的“中国梦与浙江实践”重大课题研究于近日完成,这一重大课题的最终成果——《中国梦与浙江实践》系列丛书已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出版,中共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中国社科院院长、党组书记王伟光为系列丛书作序。全书共分七卷,即总报告卷、经济卷、政治卷、文化卷、社会卷、生态卷和党建卷,合计200多万字。
其他文献
王侃,1972年出生,浙江杭州萧山区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马研院教授、副院长,主要从事中特理论与党的建设研究。近五年来,主持过中宣部暨国家社科重大委托课题子课题一项、省社科规划课题两项,在《新华文摘》、《求是内参》、《红旗文稿》、《浙江学刊》、《浙江社会科学》发表论文十余篇,所撰写的关于浙江党建的多个调研报告数次获省委及中央领导批示,多篇文章被转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在以经济、财富和资本为核心的多元分层标准已经取代单一的政治标准,身份制逐渐式微,职业结构高层化和白领化,新社会阶层与新社会群体开始出现,成为中间阶层和中上层的新来源,社会流动率提高,向上社会流动的机会和空间增加,说明40年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推动着中国社会的传统结构向现代社会结构转变,中国社会变得更加开放了。
阶段分期是指研究者将一个历史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的分析方法。它在经济发展研究中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且其应用存在不足。推理性分期、目的论分期、同质性分期和异质性分期是主要类型,这些分期或忽视经济发展的真实过程,或未曾揭示发展过程中行动者和制度的实质性变化,使得研究者在探索因果机制时倒向单一决定论。本文主张在经济发展研究中采用异质性分期并将其揭示的阶段间变异纳入因果机制分析之中。以台州肥药经销市场为例,本文阐释了异质性分期对阐明经济发展形态和探索经济发展动力的特殊价值。
中国饮食文化历史悠久,内容宏富,内涵极其丰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中国饮食史的探究,是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然而,与中国饮食文化在世界上的地位和作用极不协调、极不相称的是,21世纪前国内尚无一部这样的专著。有鉴于此,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徐吉军研究员策划了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阐述中国饮食文化发展过程及其历史地位和作用的通史类的大型学术专著《中国饮食史》,1999年由华夏出版社首次推出,填补了这一空白。
“神经伦理学”是今日伦理学中异军突起的一个强势潮流。如何理解和定位其意义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它的宗旨究竟是借助科学新发现来力挽“道德危机”的狂澜,抑或是推波助澜,加重危机?仔细分析可以看出,神经伦理学确实有一部分可以视为是在捍卫传统伦理学,但是其更有“创意”的大部分内容却应当被归入“减法型治疗哲学”而非“伦理学”,因为它所诊断出来的人类“病因”主要就是文明道德。减法治疗哲学源远流长;神经伦理学作为其最新一支,特色在于将技术上,即在治疗或改造人类大脑上拥有日益惊人的先进技术手段。所以,人类正在面临重大的时代变
中国古代的海防主要在明、清两代,明代以防倭为主.其重点区域在浙江一带。从明初开始,倭寇就繁入犯东南沿海一带,朝廷为此在沿海设立军事卫所,以防备倭寇,到了嘉靖初年,由于“人贡事件”发生,导致市舶司废止,海禁政策也更加严格,使得一度以来比较活跃的沿海走私贸易转变为武装走私、武装抢劫。
如何认识庄子思想中“丧我”、“无己”的实质内涵,特别是其超越精神与安命顺世之道之间的关系?文章通过对《人间世》中的“心斋”思想及其由此提出的具体语境的分析,指出庄子所谓“丧我”、“无己”的真谛在于“虚己”,而“虚己”的出发点与归结点恰恰在于存己全生。有鉴于此,文章对庄子思想的内在矛盾趋向及其政治哲学意蕴进行了新的阐发。
2013年11月23日至2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室、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浙江学刊》杂志社联合举办的“出土资料与战国秦汉社会转型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浙江杭州召开。开幕式由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秦汉室副主任邬文玲主持,《浙江学刊》杂志主编徐吉军、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秦汉室主任杨振红先后致辞。杨振红在致辞中介绍了会议筹备情况,阐明了会议的主题及预期目标,指出:从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发端,至秦汉建立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官僚制国家体制,对此后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受中央与地方、豪族关系影响,秦汉四百年间朝廷不断调整郡县长官任免升迁属吏之权。郡县长官任免升迁属吏权的变化虽是制度史问题,但与当时的社会变迁、政治波动有极密切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央与豪族关系、国家地方政策变化的晴雨表。
《公务员法》第54条没有彻底破除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所面临的困境。由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出罪功能的虚化、行政行为无效理论的非制度化和“明显违法”标准的多元化等制度因素,第54条就上级错误命令执行后的责任分配设计无法有效遏制上级错误命令付诸执行这一问题。第54条的异议程序即使经改进也受制于责任机制、行政成本、考核制度等深层因素,无法发挥激励公务员主动审查上级命令的功能。相对于针对该问题的直接规制措施而言,政府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内部检举制度、现代绩效考核制度、公正委员会制度等间接规制措施更能有效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