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解读——构筑土地制度改革中集体建设用地的新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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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基调。因此,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均广受关注。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如何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重塑我国土地相关法制,应为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期约请关注土地制度的三位学者,就其中的若干重要制度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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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制度本身已暗含有疏解不同辩护主体意见冲突的基本思路———意见独立原则,即辩护人在经过充分沟通仍与被追诉人无法达成共识时,只要被追诉人不选择退出机制,就可坚持不同的辩护意见。意见独立原则同样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辩护人在认罪认罚等问题上提出不同意见,不仅不会侵犯被追诉人自主认罪认罚的权利,还更加有利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对于认罪、认罚、程序选择等不同议题,意见独立原则有不同的实施机制和法律效果。当前,意见独立原则的践行尚面临认罪认罚劝说失当、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立场异化、辩护效果失控等几种潜在
以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新刑诉法规定为标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审权力产生了一定的结构性冲突,直接体现在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断崖式”下降。检察院抗诉法院未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有关数据显示,控审双方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程序及内容存在分歧。为了充分尊重控辩双方“合作”后达成的协商合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的法检权力此消彼长,产生了“求刑权与量刑权”“实体性权力与程序性权力”“检察主导作用与以审判为中心”的三维冲突。控审双方应当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之上,加强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的双向沟通,以达到检察主导
《民法典》第160条承认当事人享有对法律行为附加期限的自由。期限具有未来性和必至性。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是我国实证法规定的期限类型。以期限事实是否于确定的时点发生为标准,期限还可以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行为、指定继承人的遗嘱、亲属法上的非财产性法律行为等,依其性质不得附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到来之前享有期待权。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当事人不得依其意思赋予期限到来以溯及力。
在理赔难这一保险行业顽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针对保险人在理赔中的恶意违约行为设置相应的责任规制,应当成为首要之策。多数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目的是经由保险赔付获得经济保障以及内心安宁,保险人所承担的不只是简单赔付的结果性义务,而是一个兼具主观善意和客观诚信之理赔的过程性义务。保险人恶意责任构成的核心——恶意不当理赔——也应分别从主观恶意与客观不当两个方面予以界定。在主观方面应将保险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及其归责性与我国现行的主观过错形态进行匹配;在客观方面需要结合我国保险人不当理赔的实际类型来对理赔的不当性予以界定
<正> 在计划经济的经济形式下,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调整,主要依赖的是行政管理手段,即以往我国经济法调整的重点,一般在国民经济的管理和计划方面,主要是经济管理的行政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而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形式下,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调整,则主要依赖于经济法律,因为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人们的经济生产活动主要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即物质资料生产的种类、数量、前景以及是否终止都取决于市场上是供大于求,还是求大于供,或者供求平衡。而一切参与经济生产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
期刊
The essence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visions, meanwhile the rational regulation is still contains "status" based on "virtues". is the governance based on rational choice and contractual pro- rooted in rules. Although in this context of the rule of law, i
2014年11月7日,以“转基因与食品安全治理”为主题的第二届亚太食品安全治理圆桌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本专题从参会论文中选取三篇,内容涉及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转基因种子专利保护、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制等。继本刊2013年第6期和2014年第1期连续以专题形式讨论“《食品安全法》修改”,获得各界广泛关注,本期再聚焦“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制”专题,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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