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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ssence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visions, meanwhile the rational regulation is still contains "status" based on "virtues". is the governance based on rational choice and contractual pro- rooted in rules. Although in this context of the rule of law, it In the sense of "rational regulation", the rule of law needs contracts, but it needs more "contractual status" in the sense of "virtue identity" . We can not replace status by contract only relying on the old path of "from status to contract" . Connecting with the mode of "absolute-true status relative-false status" built by contract and virtues, "contractual status" can pro, vide distinguishment, birthright and duty for th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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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核心问题,更是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要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依据现行宪法关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地位、职权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确定各自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理顺它们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相互关系:全国人大是独立的、最高的、拥有完全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独立的、日常性的合宪性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合宪性
美中分别作为守成大国和新兴大国,其就国际经济立法模式作出的选择,将对未来国际经济治理法律体系的演变产生重大影响。聚焦中美实力变迁,因循理性主义及认知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分析方法,以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则契约”谱系为分析工具,可以揭示中美对国际经济立法模式选择的脉络及成因,美国选择的国际经济立法模式对中国形成的压制状况,以及中美在国际经济立法模式选择上产生的竞争关系。
数据和历史使人们产生了对恐怖主义现存、直接的经验。这一感性认知驱动着刑法,加剧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制裁,因此产生了法律工具主义的风险。要遏制这种风险就需要在理性层面揭示出恐怖主义的概念。恐怖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思维,形成于本国的历史文化环境,在中国表现出分裂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的思维系统,于是在意志的实践层面体现出一种表演性暴力的现实。这种现实是揭示恐怖主义思维的关键,因此需要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进行表达。因为目的是思维的定在,所以构成要件将目的予以揭示才能将犯罪思维表征出来。唯有通过短缩二行为犯的立法模式
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做法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法制度。长期以来,法学界大都只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法院制度本身审视该制度的形成缘由及其影响。若要深刻理解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一制度,必须注意到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乃是执政党、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作用的结果,三者缺一不可。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引领作用,通过人大代表整合社会大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促使法院系统自觉地将自身的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紧密结合的特色制度。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应在
我国辩护制度本身已暗含有疏解不同辩护主体意见冲突的基本思路———意见独立原则,即辩护人在经过充分沟通仍与被追诉人无法达成共识时,只要被追诉人不选择退出机制,就可坚持不同的辩护意见。意见独立原则同样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辩护人在认罪认罚等问题上提出不同意见,不仅不会侵犯被追诉人自主认罪认罚的权利,还更加有利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对于认罪、认罚、程序选择等不同议题,意见独立原则有不同的实施机制和法律效果。当前,意见独立原则的践行尚面临认罪认罚劝说失当、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立场异化、辩护效果失控等几种潜在
以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新刑诉法规定为标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审权力产生了一定的结构性冲突,直接体现在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断崖式”下降。检察院抗诉法院未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有关数据显示,控审双方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程序及内容存在分歧。为了充分尊重控辩双方“合作”后达成的协商合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的法检权力此消彼长,产生了“求刑权与量刑权”“实体性权力与程序性权力”“检察主导作用与以审判为中心”的三维冲突。控审双方应当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之上,加强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的双向沟通,以达到检察主导
《民法典》第160条承认当事人享有对法律行为附加期限的自由。期限具有未来性和必至性。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是我国实证法规定的期限类型。以期限事实是否于确定的时点发生为标准,期限还可以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行为、指定继承人的遗嘱、亲属法上的非财产性法律行为等,依其性质不得附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到来之前享有期待权。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当事人不得依其意思赋予期限到来以溯及力。
在理赔难这一保险行业顽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针对保险人在理赔中的恶意违约行为设置相应的责任规制,应当成为首要之策。多数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目的是经由保险赔付获得经济保障以及内心安宁,保险人所承担的不只是简单赔付的结果性义务,而是一个兼具主观善意和客观诚信之理赔的过程性义务。保险人恶意责任构成的核心——恶意不当理赔——也应分别从主观恶意与客观不当两个方面予以界定。在主观方面应将保险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及其归责性与我国现行的主观过错形态进行匹配;在客观方面需要结合我国保险人不当理赔的实际类型来对理赔的不当性予以界定
<正> 在计划经济的经济形式下,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调整,主要依赖的是行政管理手段,即以往我国经济法调整的重点,一般在国民经济的管理和计划方面,主要是经济管理的行政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而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形式下,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调整,则主要依赖于经济法律,因为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人们的经济生产活动主要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即物质资料生产的种类、数量、前景以及是否终止都取决于市场上是供大于求,还是求大于供,或者供求平衡。而一切参与经济生产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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