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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省水路运输安全,流通领域畅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60号及省人民政府赣府字[1991]187号文件规定,现就我省设置水上检查站(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需在水上设置检查站(船)执行检查任务的单位,除港航监督和水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必须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