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徽州汪公人黔考——兼论贵州屯堡移民社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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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州安顺屯堡地区,人们大多以明初屯军后裔自居,始于徽州、随后移入贵州的正月十八抬汪公的古风犹存,对汪公的信仰远远超过了祖先崇拜的范畴,汪公成为屯堡的保护神。本文在对屯堡进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从家族入手,追寻徽州汪氏家族一支与汪公入黔的关系,探讨作为社会文化现象的抬汪公仪式在屯堡移植和保存的意蕴,并以此作为探究文化与国家、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一个视角,说明明初大规模军事移民的国家行为,伴随着文化移植和文化认同的过程,国家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深入民间社会,同时民间信仰起了社会整合作用。文化在国家和社会二者之间架起了沟通之桥,不仅参与了移民社会的建构,而且产生了一种令人震撼的力量,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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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经·江水注》(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杨、熊《注疏》本)曰:洛水"又东迳资中县,又迳汉安县……"又曰:"江水迳汉安县北。"如此,则有两汉安县。一在洛水岸边,一在江水南岸。此当何解?有人以为,
“不阑奚”又作“孛阑奚”,同为中世纪蒙古语一个词的汉字音译。其对音词在蒙古文里的具体形式是什么,以往学者们只能利用蒙古语文历史知识和外籍文献记载做出自己的解释,但因为这些分析不是建立在可靠材料的基础之上,所以拟出的意见缺乏科学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这一问题一直拖延下来。现在,终究可以改变这种窘境:在黑城出土回鹘式蒙古文文献中出现了这一词:既有蒙古文形式——buralqi,又有其汉文音译——“不兰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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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中华书局点校本,第3782页)云:(六院官)淳熙初,班寺监、丞之上。绍熙二年,诏六院官复入杂压,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随所隶。此段文字涉及南宋“六院”长吏在官职杂压中的位置。杂压系条令规定的立班仪制。“寺监”通常指九寺五监的长吏;“丞”则指九寺五监丞。照标点本《宋史》的理解,则淳熙初六院长官班在九寺五监长吏、丞之上,而至绍熙时则在九寺主簿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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