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郝经传》札记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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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局标点本《元史》卷一五七《郝经传》载:郝经“撰《续后汉书》、《易春秋外传》、《太极演》、《原古录》、《通鉴书法》、《玉衡贞观》等书及文集,凡数百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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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甲骨文中有一些字所表示的含义不是和语词相对应,而是和句子或复杂词组相对应。从这种甲骨文和语言句子成分的关系看,这种现象可称之为"字符—句子文字"或"字符—复杂词组文字",有一些更早期的还可能是"字符—句群文字",应为前汉字时代的孑遗。而从它们在文字产生的历史过程看,这种现象可称之为"文字画"。"文字画"这种现象的分析既有利于我们认识文字产生的中间环节,也有利于我们深化甲骨文的释读工作。
自陈梦家先生以来,学界多认为卜辞中已有"隹夷"之词,并读作"淮夷",因此将淮夷的历史上溯商代。事实上,所谓"隹夷"之"夷",应该是"匕"字,当读作"比",其词性为动词,表会同之义。所"比"之对象,则为卜辞中习见之人物"失"。商代是否已有淮夷之族,目前尚缺乏明确的史料依据,须谨慎对待。
汉代以来的墨家学说,常被学界称为"绝学",认为其势凋零衰颓已甚。本文考察魏晋墨学流传之况,提出四个问题:一是其时学者仍多读《墨》用墨,《墨子》和墨学谈不上衰歇。二是魏晋玄学崛起而形名、名理学甚盛,其既与墨渊源甚深,构成了当时出现名、墨新著的基础。三是墨子被道教收入神谱,墨学部分成份在道教中承续和变迁,构成墨学发展又一分支。四是魏晋墨学的生态,说明其非因儒学独尊而衰,反映了当时子学传播和发展的某些共同问题。
《水经·江水注》载"江水迳汉安县北"。同卷洛水条下又载"(洛水)东迳资中县,又迳汉安县"。细读这两处文献,发现前者既说了江水经汉安县北,则汉安县治当在长江之南岸;而后文洛水条又载洛水经汉安县,洛水即今沱江,本为长江北岸的一条支流,
《水经·江水注》(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杨、熊《注疏》本)曰:洛水"又东迳资中县,又迳汉安县……"又曰:"江水迳汉安县北。"如此,则有两汉安县。一在洛水岸边,一在江水南岸。此当何解?有人以为,
“不阑奚”又作“孛阑奚”,同为中世纪蒙古语一个词的汉字音译。其对音词在蒙古文里的具体形式是什么,以往学者们只能利用蒙古语文历史知识和外籍文献记载做出自己的解释,但因为这些分析不是建立在可靠材料的基础之上,所以拟出的意见缺乏科学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这一问题一直拖延下来。现在,终究可以改变这种窘境:在黑城出土回鹘式蒙古文文献中出现了这一词:既有蒙古文形式——buralqi,又有其汉文音译——“不兰奚”。
“三形态说”相对于“五形态说”虽然都属于历史发展阶段性理论,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的历史层面反映了马克思关于历史发展阶段的观点,但是,“三形态说”是根据“人的精神自由度”对历史发展阶段所做的划分,而“五形态说”则是根据生产方式的变革对历史阶段所做的划分。由于两说的理论根据不同,因此,不能互相取代,更不能用“三形态说”取代“五形态说”。相反地,由于“三形态说”所根据的“人的精神自由度”,归根到底,是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为转移的,因此,最终仍然必须以“五形态说”的理论根据为依归。正确的态度是坚持历史发展阶段的“五形态
李志敏先生《嘎仙洞的发现与拓跋鲜卑发祥地问题》关于宣帝推寅南迁大泽在今河套一带,诘汾所居之匈奴故地是今鄂尔多斯高原大部或全部的论证过程和结论都是错误的。该地在东汉的有效管辖之下,是汉人和南匈奴人的居住区,魏初拓跋鲜卑也没有到达这里,魏末则力微已定都盛乐。李文论拓跋鲜卑为赀虏,宣帝推寅与秃发氏同由漠北迁河西走廊,再迁"河东西",同样是错误的,因为拓跋鲜卑不是赀虏,秃发始祖匹孤乃诘汾之长子。李文否定嘎仙洞为拓跋鲜卑旧居石室,也是凭借杜撰的概念、曲解的史料和混乱的逻辑演绎出来的。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中华书局点校本,第3782页)云:(六院官)淳熙初,班寺监、丞之上。绍熙二年,诏六院官复入杂压,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随所隶。此段文字涉及南宋“六院”长吏在官职杂压中的位置。杂压系条令规定的立班仪制。“寺监”通常指九寺五监的长吏;“丞”则指九寺五监丞。照标点本《宋史》的理解,则淳熙初六院长官班在九寺五监长吏、丞之上,而至绍熙时则在九寺主簿之下。
据有关史料记载,清康熙朝重臣鄂海曾任“陕西总督”一职,但《清史稿·鄂海传》、《八旗通志》、《清史列传》、《满名臣传》、《国朝耆献类征》等鄂海传记均载:鄂海,温都氏,满洲镶白旗人。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鄂海由云贵总督移督川陕。六十年(公元1721年)五月,鄂海办理军前粮饷而以四川巡抚年羹尧代为总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