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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政府论(下篇)》的第七章、第八章和第九章这三章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洛克认为的政治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把他们对自然法的执行权交给共同裁判者,通过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或有政府的状态,这就是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中,人们把自己置于最高统治权政府之下,对于立法机关基于社会公共福利制定的法律,他们有义务去遵守。
关键词:政治社会;洛克政治;公民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人们之间和平相处,但其缺少了某种明确的法律、公正的裁判者和执行机关,因此需要订立契约建立政府。“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①。
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主要是把自己的执行权及立法权交付出来了,在政治社会中,人们把他们的执行权交给了国家或者政府,就会由国家或者政府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国家具有权力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不同的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这就是制定法律的权力),也有权处罚不属于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对于这个社会的任何成员所造成的损害(这就是关于战争和和平的权力);凡此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所有成员的财产”②。
与自然状态相比,政治社会更加保护个人的财产。在自然状态中,人人平等和自由,但人们却选择进入政治社会,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自然状态没有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这样他们对是非的标准和裁判纠纷的承认和接受缺少共同的尺度;第二,没有一个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依照自然法裁判一切争执;第三,对于正确的裁决,没有权力去执行。“在这种状态中,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③这也正是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在开头指出“夫妻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主仆社会”,将每种社会的目的关系和范围加以考虑可以看出这些社会都不能够形成政治社会。“夫妻社会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构成的。”④夫妻之间的结合不仅仅是繁衍子嗣,他们还负有对共同子女保育扶持的义务,在夫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但是在做最后的决定时这种权力就落在了能干和强健的男子分内了;“但是这只限于有关他们的共同利益和财产的事情,妻子仍然充分和自由的保有由契约规定为她的特有权利的事项。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处理财产的权力、互相扶养和帮助以及其他夫妻社会的事情,夫妻之间可以基于契约进行调整。在夫妻社会中,双方之间如果就这些目的发生争执时,政府可以对其进行裁判,这说明夫妻社会不是独立的社会,他们也受政府或国家的管辖。
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中,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有教养儿女和管理其财产的义务 。在父亲控制子女期间,他并没有绝对的权力,他的权力“不能推及于子女的生命或靠他们自己的劳动或他人所赠与所得的财产”⑤。父母对于子女没有立法权,他们不能对子女实行死刑,因为这是法官的权力,这也表明“父母与子女的社会”也并不是独立的社会,同样受到政府的约束。同时,未成年的子女的财产同样受到保护,父亲不能支配子女的财产。
在“主仆社会”,仆人有两种,一是有一定期间的仆人,而是奴隶。自由人在一定期间内出卖自己的劳动来获取工资,就使自己成为另一人的仆人。而另外一种人——奴隶,他们受到主人的完全支配,他们没有自由,没有自己的财产。虽然一个家庭的主人对于奴隶有生杀大权,但对家庭中的其他任何成员都没有生杀予夺的立法权,他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他所具有的权力女主人也同样具有。
通过对“夫妻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主仆社会”的论述,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三种社会不是政治社会。这三种社会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无论是谁都没有立法权;而“从政治社会和其他性质的社会的内在关系来看,政治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独立性”,在这个层面上讲,政治社会与国家是一样的。”⑥从第十章中我们可以得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附属体,因为洛克指出,“一个政府之下可以附属有各种共同体”⑦。
在第七章中,洛克提到了君主专制政体,他认为君主专制政体和公民社会是不相调和的。在君主专制社会中,君主独揽全部立法权和执行权。而在政治社会,“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⑧,公民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通过与“夫妻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主仆社会”、君主专制社会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政治社会的优越性。“虽然,洛克所构筑的有限政府在一方面克服了专制政府的缺陷,而且也从另一方面加强了我们对政治社会的“合法”与“美好”的理解,但是这种有限政府的政治社会会导致人们对财产欲望的无限膨胀从而无止境地追求以及国家目的的单一化”。⑨虽然洛克的政治社会理论有些缺陷,但对我们现在来说仍然具有重大影响。
注释:
①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24段。
②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3页第88段。
③洛克.《政府论(下篇)》第78页第127段。
④洛克.《政府论(下篇)》第48页第78段。
⑤洛克.《政府论(下篇)》第40页第65段。
⑥王涛.《洛克政治社会概念与自然法学说》。
⑦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2页第133段。
⑧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5页第91段。
⑨林海燕 《兩种自然状态与两种自由理论——霍布斯与洛克思想之比较》。
参考文献:
[1][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刷馆,1964.
[2]伍俊斌.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契合与分殊[J].福建论坛,2011(7).
[3]王涛.洛克的政治社会概念与自然法学说[J].清华法学,2011(6).
[4]林海燕.两种自然状态与两种自由理论——霍布斯与洛克思想之比较[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6).
关键词:政治社会;洛克政治;公民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人们之间和平相处,但其缺少了某种明确的法律、公正的裁判者和执行机关,因此需要订立契约建立政府。“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①。
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主要是把自己的执行权及立法权交付出来了,在政治社会中,人们把他们的执行权交给了国家或者政府,就会由国家或者政府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国家具有权力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不同的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这就是制定法律的权力),也有权处罚不属于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对于这个社会的任何成员所造成的损害(这就是关于战争和和平的权力);凡此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所有成员的财产”②。
与自然状态相比,政治社会更加保护个人的财产。在自然状态中,人人平等和自由,但人们却选择进入政治社会,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自然状态没有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这样他们对是非的标准和裁判纠纷的承认和接受缺少共同的尺度;第二,没有一个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依照自然法裁判一切争执;第三,对于正确的裁决,没有权力去执行。“在这种状态中,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③这也正是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在开头指出“夫妻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主仆社会”,将每种社会的目的关系和范围加以考虑可以看出这些社会都不能够形成政治社会。“夫妻社会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构成的。”④夫妻之间的结合不仅仅是繁衍子嗣,他们还负有对共同子女保育扶持的义务,在夫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但是在做最后的决定时这种权力就落在了能干和强健的男子分内了;“但是这只限于有关他们的共同利益和财产的事情,妻子仍然充分和自由的保有由契约规定为她的特有权利的事项。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处理财产的权力、互相扶养和帮助以及其他夫妻社会的事情,夫妻之间可以基于契约进行调整。在夫妻社会中,双方之间如果就这些目的发生争执时,政府可以对其进行裁判,这说明夫妻社会不是独立的社会,他们也受政府或国家的管辖。
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中,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有教养儿女和管理其财产的义务 。在父亲控制子女期间,他并没有绝对的权力,他的权力“不能推及于子女的生命或靠他们自己的劳动或他人所赠与所得的财产”⑤。父母对于子女没有立法权,他们不能对子女实行死刑,因为这是法官的权力,这也表明“父母与子女的社会”也并不是独立的社会,同样受到政府的约束。同时,未成年的子女的财产同样受到保护,父亲不能支配子女的财产。
在“主仆社会”,仆人有两种,一是有一定期间的仆人,而是奴隶。自由人在一定期间内出卖自己的劳动来获取工资,就使自己成为另一人的仆人。而另外一种人——奴隶,他们受到主人的完全支配,他们没有自由,没有自己的财产。虽然一个家庭的主人对于奴隶有生杀大权,但对家庭中的其他任何成员都没有生杀予夺的立法权,他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他所具有的权力女主人也同样具有。
通过对“夫妻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主仆社会”的论述,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三种社会不是政治社会。这三种社会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无论是谁都没有立法权;而“从政治社会和其他性质的社会的内在关系来看,政治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独立性”,在这个层面上讲,政治社会与国家是一样的。”⑥从第十章中我们可以得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附属体,因为洛克指出,“一个政府之下可以附属有各种共同体”⑦。
在第七章中,洛克提到了君主专制政体,他认为君主专制政体和公民社会是不相调和的。在君主专制社会中,君主独揽全部立法权和执行权。而在政治社会,“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⑧,公民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通过与“夫妻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主仆社会”、君主专制社会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政治社会的优越性。“虽然,洛克所构筑的有限政府在一方面克服了专制政府的缺陷,而且也从另一方面加强了我们对政治社会的“合法”与“美好”的理解,但是这种有限政府的政治社会会导致人们对财产欲望的无限膨胀从而无止境地追求以及国家目的的单一化”。⑨虽然洛克的政治社会理论有些缺陷,但对我们现在来说仍然具有重大影响。
注释:
①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24段。
②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3页第88段。
③洛克.《政府论(下篇)》第78页第127段。
④洛克.《政府论(下篇)》第48页第78段。
⑤洛克.《政府论(下篇)》第40页第65段。
⑥王涛.《洛克政治社会概念与自然法学说》。
⑦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2页第133段。
⑧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5页第91段。
⑨林海燕 《兩种自然状态与两种自由理论——霍布斯与洛克思想之比较》。
参考文献:
[1][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刷馆,1964.
[2]伍俊斌.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契合与分殊[J].福建论坛,2011(7).
[3]王涛.洛克的政治社会概念与自然法学说[J].清华法学,2011(6).
[4]林海燕.两种自然状态与两种自由理论——霍布斯与洛克思想之比较[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