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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管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中之重。近些年来,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频发折射出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不足。2016年2月的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在曝光后引发了民众极大的恐慌情绪,同时也将大众视野集中于我国对药品监管的力度上。本文基于对此次事件的思考和分析,反思总结我国在药品监管方面的不足及其原因,并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药品安全;药品监管;山东“问题疫苗”
中图分类号:R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02
一、事件回顾
2016年2月,山东济南某母女涉嫌非法经营二类疫苗被查出,涉案金额达5.7亿元,流入了北京、内蒙古、新疆等全国24个省市。经调查,涉案庞某曾是某医院的药剂师,为获取利益违法经营人用疫苗,2009年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然而就在缓刑期间,庞某非但没有收敛反而不知悔改变本加厉,还带上刚从医学院毕业的女儿一起继续违法经营,在二人均没有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多地。事件轰动全国,引发舆论海啸。
4月13日,根据已查明情况,卫计委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4月25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查实45家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有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对上述企业依法予以查处。[1]此外,4月23日公布并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删除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條款,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溯。”[2]
二、反思我国药品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问责机制不健全,惩处力度不够
山东疫苗事件其实并非首例,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不断,如2009年的大连狂犬疫苗事件、2010年山西疫苗事件、2013年的乙肝疫苗事件等,都暴露出我国在药品监管方面的不足和缺憾,究其原因,除了上述的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之外,药品监督管理的问责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警示威慑作用也是原因之一。制度政策的惩处力度不足,使得某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而肆意妄为,甚至做出违法违纪、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事情。就山东疫苗事件来看,早在事件曝光之前,庞某就因为非法贩卖疫苗受到过处罚,然而缓刑期还未过,庞某非但没有吸取教训还变本加厉,甚至愈来愈肆无忌惮,将“问题疫苗”的生意越做越大。可见,在利益的驱使下,缺乏强有力的监管、问责及处罚机制,很多利欲熏心的人会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蔑视法律的存在而做出违法甚至严重威胁民众生命健康的事情。
2.各部门监管职能界定不清,缺乏沟通和配合
学术界认为“职责同构”是我国现行体制下职能配置中存在的的重要问题,在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内,这个问题仍然存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也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或重叠等问题,包括工商、卫生、公安、质量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都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但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生产链条的某个环节,看起来似乎是“各司其职”的,但实际情况是各部门缺乏沟通配合,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督体系。这种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和行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的执法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执法漏洞,使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大大削弱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监督人员数量不足且缺乏专业性
对比于其他行业,药品监管的专业化要求更高,需要监管者具备一定的医学、药学及公共管理、法律的知识。但就目前情况来看,药监机构的人员不论是从数量上还是知识结构方面,都无法满足药品监管的需要。目前,我国有5 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1.2万家药品批发企业、40多万家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对象数量多。然而全国有药品检查资质的人员不足500人[3],任何工作都是以人为中心开展的,人力资源不充足,再完备的规章制度都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监管工作就会存在盲区和死角。
4.行业自律性及社会责任感低,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缺乏责任感,见利忘义,罔视法律、道德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缺乏在生产、运输及销售等多个环节的管理,只一味追求利润和效益。部分企业仅仅将社会责任对等于慈善捐助,更有甚者利用慈善公益事业来宣传推销自己。这样的企业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社会责任的履行停留在表面文章上,忽视从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由上可知,山东疫苗事件涉及企业数量之多令人咂舌,如此数量的企业竟就这样和庞某等人互相勾结谋取利益,不仅无视法律规章的权威,全然不按照法定程序保障疫苗的安全与效用,更是将道德和良知摆在利益之后,社会责任感全无。
5.忽视基层人员的力量,缺乏对基层工作人员的管理
基层人员这一群体掌握的资源和权限不多,看似毫不起眼,但往往极易成为监管的漏洞和盲区,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极易难抵诱惑与不法分子串通一气非法经营。在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中,民警了解到给庞某供货的人多事一些医药公司的业务员或疫苗贩子,收到货物后她再分装后发给约300余名下线,且几乎都是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将疫苗加价卖给疫苗非法经营人员,甚至是部分疾控部门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这种非法的经营过程几乎是个人对个人的,且多是最基层的工作人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及规章制度的问责力度不够,没有发挥到其应有的威慑警示作用,导致其知法犯法;另一方面,是对基层人员的疏于管理和监督。 此外,在类似事件中,我们不能忽视大众传播媒体的存在及其发挥的作用。对于大众媒体来说,曝光此类事件进、引发民众及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从而推动相关行业的良性发展是媒体自身职责所在,作为社会监督的一支重要队伍,大众媒体应用好自己手中的资源和工具,客观报道新闻事件,切勿出现不严谨不科学的为吸引大众眼球的夸大事实的报道,甚至是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随意将自己的监督权变成不负责任的审判权,这极易误导公众、引起过大的恐慌。在此次的疫苗事件中,媒体在报道这起案件时多用“毒疫苗”“致死疫苗”等字眼,夸大了这些疫苗带来的危害性和不良影响,造成了民众的巨大恐慌情绪。
三、完善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建议
1.实施更强有力的问责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对于违法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屡教不改者更要从严、从重处罚。提高罚款金额、禁止相关责任人在一定年限内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对于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提高违法代价才能警示到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才能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人员从严从重处罚,只有加强问责才能使相关监管人员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2.加强各机构协作治理,强调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
药品安全问题涉及全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民心的重要问题。药品安全体系全国统一,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和做法,将过去分散和碎片化的体系集中统一到联邦政府,扩大增强两帮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执法监管权。因此,我国可以在统一专管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主管机构与辅助机构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权责,并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和合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形成完整统一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3.充实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的建设
在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发布的《有效药品监管》研究报告中,认为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建设构成了监管能力的必备要素,这包括监管机构人员数量、监管机构人员的资质与能力、监管机构人员对一般性工作和专项工作的态度,以及相应的薪资水平、职位升迁结构及监管机构文化。[4]我国的药品监管体系也应从这些方面着手,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性,逐步建立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疫苗产业界遴选监管人员的机制,培育以法律为依据,以科学为导向的监管风格和文化,形成一支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疫苗监管和技术支撑队伍。
此外,要注重基层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一方面要重视和鼓励基层工作人员在监管中的作用和贡献;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育和管控,防止基层人员利用手中权限与不发分子进行违法交易。
4.加强企业自律性建设,要求企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但前提应是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有最基本的道德和良知,视产品质量如生命。尤其是关系到国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行业,更不能把获取利润作为唯一的目标,更需将药品质量和公众健康作为最重要的前提和价值取向。除了完善的制度保障外,行业对企业的的道德建设必不可少。政府可以选择出台政策积极鼓励企业的诚信自律行为,对诚信自律进行褒奖,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理,使企业坚定走诚信自律的道路。
5.重视媒体的监管力量,尤其是要积极倡导科学客观的舆论环境
报纸、杂志、电视及网络的媒介传播作用不可忽视,尤其是当下网络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使得网络成为最受民众青睐的表达自己意愿和需求的工具,而且这种方式简单高效,能够迅速广泛的传播信息,借助网络形成的巨大舆情压力,可以使事件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例如此次的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就是通过微博转载和讨论得以大众关注和相关部门甚至是中央的重视,涉案人员和企业得以迅速落网和相应处罚。
但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应该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的科学素养,有作为新闻媒体人的自觉,追求报道的客观、全面和科学,不应出现存在情况不实、态度偏颇的报道,积极倡导和弘扬科学的舆论环境。
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民众参与,推进药品的多元化监管
我国医药行业协会的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经费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没有实现真正的自治和自立,更缺乏话语权无法充当一个公正的中介人角色,虽心有余而力不足。我国政府应加快对“非营利组织”的放松管制,使其真正脱离政府机构成为有自主权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应发挥的、能发挥的作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摆托非营利组织的官僚化倾向。
通过立法保证医药行业协会的合法地位和权力,给其一定的权限,使其能够和高层领导对话,将社会问题及时的反映给当局,为制定医药政策建言献策。
总之,药品安全和食品安全同样重要,都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安全与否更是直接影响民心所向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具有深层次的经济和社会意义。药品质量问题重在监督。最近几十年来,我国的药品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和进展,但是仍然有重大甚至特大的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这就说明我国药品监管工作依旧任重道远。但能够确信的是,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监管技术和专业性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我国的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也会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匿名(新华社).食药监总局:已查实45家山东非法疫苗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严重违法行为[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6-04/25/c-1118732050.htm,2016-04-25.
[2]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3]李国庆.三部委联合通报非法经营疫苗案调查处置进展情况[EB/OL]. http://www.china.com.cn/zhibo/2016-03/24/content-38104875.htm.
[4]宋华琳.推进我国疫苗监管制度的法律改革[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05):74-76.
[5]唐昕莹,周东明.“山东疫苗事件”評析[J].中国科学:生命科学,2016(06):779-781.
[6]肖敏,李英英.浅议山东疫苗事件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及建议[J].中国药房,2016(16):2161-2163.
[7]徐景和.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若干思考[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6(04):16-22.
作者简介:刘硕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4号内蒙古大学南校区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药品安全;药品监管;山东“问题疫苗”
中图分类号:R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02
一、事件回顾
2016年2月,山东济南某母女涉嫌非法经营二类疫苗被查出,涉案金额达5.7亿元,流入了北京、内蒙古、新疆等全国24个省市。经调查,涉案庞某曾是某医院的药剂师,为获取利益违法经营人用疫苗,2009年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然而就在缓刑期间,庞某非但没有收敛反而不知悔改变本加厉,还带上刚从医学院毕业的女儿一起继续违法经营,在二人均没有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多地。事件轰动全国,引发舆论海啸。
4月13日,根据已查明情况,卫计委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4月25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查实45家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有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对上述企业依法予以查处。[1]此外,4月23日公布并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删除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條款,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溯。”[2]
二、反思我国药品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问责机制不健全,惩处力度不够
山东疫苗事件其实并非首例,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不断,如2009年的大连狂犬疫苗事件、2010年山西疫苗事件、2013年的乙肝疫苗事件等,都暴露出我国在药品监管方面的不足和缺憾,究其原因,除了上述的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之外,药品监督管理的问责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警示威慑作用也是原因之一。制度政策的惩处力度不足,使得某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而肆意妄为,甚至做出违法违纪、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事情。就山东疫苗事件来看,早在事件曝光之前,庞某就因为非法贩卖疫苗受到过处罚,然而缓刑期还未过,庞某非但没有吸取教训还变本加厉,甚至愈来愈肆无忌惮,将“问题疫苗”的生意越做越大。可见,在利益的驱使下,缺乏强有力的监管、问责及处罚机制,很多利欲熏心的人会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蔑视法律的存在而做出违法甚至严重威胁民众生命健康的事情。
2.各部门监管职能界定不清,缺乏沟通和配合
学术界认为“职责同构”是我国现行体制下职能配置中存在的的重要问题,在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内,这个问题仍然存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也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或重叠等问题,包括工商、卫生、公安、质量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都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但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生产链条的某个环节,看起来似乎是“各司其职”的,但实际情况是各部门缺乏沟通配合,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督体系。这种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和行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的执法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执法漏洞,使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大大削弱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监督人员数量不足且缺乏专业性
对比于其他行业,药品监管的专业化要求更高,需要监管者具备一定的医学、药学及公共管理、法律的知识。但就目前情况来看,药监机构的人员不论是从数量上还是知识结构方面,都无法满足药品监管的需要。目前,我国有5 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1.2万家药品批发企业、40多万家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对象数量多。然而全国有药品检查资质的人员不足500人[3],任何工作都是以人为中心开展的,人力资源不充足,再完备的规章制度都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监管工作就会存在盲区和死角。
4.行业自律性及社会责任感低,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缺乏责任感,见利忘义,罔视法律、道德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缺乏在生产、运输及销售等多个环节的管理,只一味追求利润和效益。部分企业仅仅将社会责任对等于慈善捐助,更有甚者利用慈善公益事业来宣传推销自己。这样的企业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社会责任的履行停留在表面文章上,忽视从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由上可知,山东疫苗事件涉及企业数量之多令人咂舌,如此数量的企业竟就这样和庞某等人互相勾结谋取利益,不仅无视法律规章的权威,全然不按照法定程序保障疫苗的安全与效用,更是将道德和良知摆在利益之后,社会责任感全无。
5.忽视基层人员的力量,缺乏对基层工作人员的管理
基层人员这一群体掌握的资源和权限不多,看似毫不起眼,但往往极易成为监管的漏洞和盲区,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极易难抵诱惑与不法分子串通一气非法经营。在山东“问题疫苗”事件中,民警了解到给庞某供货的人多事一些医药公司的业务员或疫苗贩子,收到货物后她再分装后发给约300余名下线,且几乎都是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将疫苗加价卖给疫苗非法经营人员,甚至是部分疾控部门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这种非法的经营过程几乎是个人对个人的,且多是最基层的工作人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及规章制度的问责力度不够,没有发挥到其应有的威慑警示作用,导致其知法犯法;另一方面,是对基层人员的疏于管理和监督。 此外,在类似事件中,我们不能忽视大众传播媒体的存在及其发挥的作用。对于大众媒体来说,曝光此类事件进、引发民众及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从而推动相关行业的良性发展是媒体自身职责所在,作为社会监督的一支重要队伍,大众媒体应用好自己手中的资源和工具,客观报道新闻事件,切勿出现不严谨不科学的为吸引大众眼球的夸大事实的报道,甚至是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随意将自己的监督权变成不负责任的审判权,这极易误导公众、引起过大的恐慌。在此次的疫苗事件中,媒体在报道这起案件时多用“毒疫苗”“致死疫苗”等字眼,夸大了这些疫苗带来的危害性和不良影响,造成了民众的巨大恐慌情绪。
三、完善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建议
1.实施更强有力的问责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对于违法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屡教不改者更要从严、从重处罚。提高罚款金额、禁止相关责任人在一定年限内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对于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提高违法代价才能警示到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才能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人员从严从重处罚,只有加强问责才能使相关监管人员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2.加强各机构协作治理,强调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
药品安全问题涉及全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民心的重要问题。药品安全体系全国统一,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和做法,将过去分散和碎片化的体系集中统一到联邦政府,扩大增强两帮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执法监管权。因此,我国可以在统一专管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主管机构与辅助机构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权责,并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和合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形成完整统一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3.充实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的建设
在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发布的《有效药品监管》研究报告中,认为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建设构成了监管能力的必备要素,这包括监管机构人员数量、监管机构人员的资质与能力、监管机构人员对一般性工作和专项工作的态度,以及相应的薪资水平、职位升迁结构及监管机构文化。[4]我国的药品监管体系也应从这些方面着手,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性,逐步建立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疫苗产业界遴选监管人员的机制,培育以法律为依据,以科学为导向的监管风格和文化,形成一支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疫苗监管和技术支撑队伍。
此外,要注重基层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一方面要重视和鼓励基层工作人员在监管中的作用和贡献;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育和管控,防止基层人员利用手中权限与不发分子进行违法交易。
4.加强企业自律性建设,要求企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但前提应是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有最基本的道德和良知,视产品质量如生命。尤其是关系到国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行业,更不能把获取利润作为唯一的目标,更需将药品质量和公众健康作为最重要的前提和价值取向。除了完善的制度保障外,行业对企业的的道德建设必不可少。政府可以选择出台政策积极鼓励企业的诚信自律行为,对诚信自律进行褒奖,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理,使企业坚定走诚信自律的道路。
5.重视媒体的监管力量,尤其是要积极倡导科学客观的舆论环境
报纸、杂志、电视及网络的媒介传播作用不可忽视,尤其是当下网络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使得网络成为最受民众青睐的表达自己意愿和需求的工具,而且这种方式简单高效,能够迅速广泛的传播信息,借助网络形成的巨大舆情压力,可以使事件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例如此次的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就是通过微博转载和讨论得以大众关注和相关部门甚至是中央的重视,涉案人员和企业得以迅速落网和相应处罚。
但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应该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的科学素养,有作为新闻媒体人的自觉,追求报道的客观、全面和科学,不应出现存在情况不实、态度偏颇的报道,积极倡导和弘扬科学的舆论环境。
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民众参与,推进药品的多元化监管
我国医药行业协会的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经费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没有实现真正的自治和自立,更缺乏话语权无法充当一个公正的中介人角色,虽心有余而力不足。我国政府应加快对“非营利组织”的放松管制,使其真正脱离政府机构成为有自主权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应发挥的、能发挥的作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摆托非营利组织的官僚化倾向。
通过立法保证医药行业协会的合法地位和权力,给其一定的权限,使其能够和高层领导对话,将社会问题及时的反映给当局,为制定医药政策建言献策。
总之,药品安全和食品安全同样重要,都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安全与否更是直接影响民心所向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具有深层次的经济和社会意义。药品质量问题重在监督。最近几十年来,我国的药品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和进展,但是仍然有重大甚至特大的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这就说明我国药品监管工作依旧任重道远。但能够确信的是,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监管技术和专业性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我国的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也会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匿名(新华社).食药监总局:已查实45家山东非法疫苗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严重违法行为[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6-04/25/c-1118732050.htm,2016-04-25.
[2]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3]李国庆.三部委联合通报非法经营疫苗案调查处置进展情况[EB/OL]. http://www.china.com.cn/zhibo/2016-03/24/content-38104875.htm.
[4]宋华琳.推进我国疫苗监管制度的法律改革[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05):74-76.
[5]唐昕莹,周东明.“山东疫苗事件”評析[J].中国科学:生命科学,2016(06):779-781.
[6]肖敏,李英英.浅议山东疫苗事件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及建议[J].中国药房,2016(16):2161-2163.
[7]徐景和.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若干思考[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6(04):16-22.
作者简介:刘硕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4号内蒙古大学南校区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