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实践探索r——以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uisong5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机关在办理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要从明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确定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是否依法履职等方面进行细致调查和充分论证.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注重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与行政机关就公益保护达成共识,并通过建立工作机制等方式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其他文献
印度和巴基斯坦两国警察建立的历史悠久,通过结合两国的历史把其警察建立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进行阐述,深入阐述印巴警察的发展历史,尤其是英国殖民期间通过颁布《1861年警察法》所建立的现代警察制度,进而分析两国现代警察制度之间的相似之处.
12月6日,周祖翼同志主持召开中央编办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研讨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定历史自信、把握历史规律、增强历史自觉,激发奋进新征程的使命担当.党史学习教育中央第十三指导组、驻部纪检监察组有关同志到会指导.办领导及部分局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rn周祖翼指出,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作出重大政治决议,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中央编办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贯穿到党史学习教育各方面,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
走私犯罪往往与资金的往来支付、跨境流通紧密相连,对走私犯罪中伴有的涉及洗钱罪列明的行为形式,应从涉及的资金性质是否改变、资金是否可被溯源追缴、资金的流转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等三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属于洗钱罪范畴,并以此判别走私共犯、间接走私与洗钱罪.对于在走私犯罪中产生的犯罪所得,应按照走私的不同类型和手法予以认定.
打击洗钱犯罪旨在及时切断上游犯罪资金链,剥夺非法获益以及再犯可能性.作为洗钱罪对象的走私犯罪所得,采用不扣除成本的广义犯罪所得概念更合理,符合司法实际和人们的一般认识.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系犯罪所得.销售、代为销售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向非直接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可以构成洗钱罪.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货物和物品有不同的规定,行为人走私进口货物既遂后再销售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理;走私进口物品既遂后另起犯意销售的,以走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聚合支付开发的初衷,是为解决电子支付渠道多样化与便捷性之间的矛盾,其虽然属于第四方支付,但本身并不违法.违规开展的聚合支付不一定就属于资金支付结算.在认定其是否属于资金支付结算时,要从资金结算流转的本质特征来判断.另外,违规提供聚合支付服务的行为虽然不触及资金支付结算,但本质上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建议从完善平台未尽管理义务的责任追究和现行法律适用等方面,对上述行为作出规制.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刑法单独评价,因走私犯罪的复杂性,辨析不同走私犯罪情形的犯罪所得,更能准确评价针对犯罪所得的后续处置行为.应全面评价上游走私犯罪行为,以厘清上下游犯罪边界.目前,在没有特别规定将上游走私犯罪和下游洗钱犯罪原本应数罪并罚的情形拟制为“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对二者应数罪并罚.
洗钱罪犯罪对象的认定需要结合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侵犯法益以及事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区分.伪报价格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所得应以走私偷逃税额为限.违禁品走私、绕关型走私,犯罪所得应以走私货物认定.对于上游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上游犯罪既遂后的自然延伸行为及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不宜认定自洗钱犯罪并数罪并罚.
网络赌博因上手快、支付方便、隐蔽性强等特点让部分参赌人员深陷其中,同时也衍生出专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黑灰产业.犯罪分子借助第三方、第四方等支付平台,将赌资“化整为零”转入境外赌博网站控制的账户,并从中赚取佣金非法获利,形成集第四方支付、境外赌博网站、“码商”团队等上下游为一体的犯罪链条.该类案件参赌人员分布广、涉案金额大、风险隐患大,亟需综合施策斩断网络赌博犯罪的链条.对此,可提高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加大对赌博性质网站的规制;严格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参与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治
在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适用空间,关于如何适用存在争议.二者并非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能机械适用,更不能人为增设法条适用障碍;即使认为二者在某些情形下构成法条竞合关系,如果特别法不能成立时,不能当然排除普通法的适用,否则违反了司法办案的基本逻辑.在认定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基础上,如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交通肇事罪法条,此时的优于并非排除.如果认为公共交通领域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不应受刑罚处
一、基本案情rn2020年4月4日13时许,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的王某某(案发时14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居民庄村路段时,与陈某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大中型拖拉机(车载暖气钢管,钢管超出车厢1米左右)追尾相撞.事发后,陈某某下车查看,发现王某某没有明显伤情后驾车离开现场.王某某于案发当晚23时20分,因肝脏破裂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不按规定装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