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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成为证券经纪人首先应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经纪人从业资格,尔后,还需经过证券公司提供的培训,并经证券公司考核合格后,由证券公司向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方可获得证券经纪人执业资格。对于那些获得从业资格后取得执业资格前的这一部分证券经纪人,我们暂称为“准证券经纪人”。在实务中,由于证券公司在提供培训时,已经投入较大物力、财力,为避免最后人财两空的尴尬局面,因此证券公司往往先与“准证券经纪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即合同自当事人取得证券经纪人执业资格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而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也应为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