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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渊源于人本身的切身需要;制度创新的原因在于既定制度安排的动态趋向阻碍新的获利机会。在微观层次,制度创新具有两种类型,一是自发创新,二是强制创新。由于制度创新本身在特定条件下是一种公益物品,存在着外部经济和搭便车现象,所以自发性的制度创新并不能形成充分的制度均衡。补充的办法就是由政府实施强制性的制度创新,补充自发制度创新的不足,使制度的供给达到最优水平。宏观层次的制度创新与微观层次具有很大的差别。在宏观层次,制度创新是集体选择的结果,它符合集体选择的原理,在一定情况下,它还可能使微观理性的制度创新导致宏观非理性的制度创新效果。这时,政府的功能就是借助其作为宏观经济组织的优势,调节宏观制度创新的非理性现象,使宏观水平的制度创新进入经济效益的轨道。但不幸的是,政府作为宏观创新力量,也面临着微观力量的牵扯。其结果就是政府并不总是能够依照制度创新的理性逻辑在宏观层次补充自发的制度创新。这说明,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力量也存在着特有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