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修律运动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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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端的晚清修律运动,彻底动摇了封建中国社会的司法行政合一、礼教旧法杂糅的根基,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从修律运动的背景、内容着手进行分析,来讨论晚清修律运动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影响。
  关键词:修律运动;程序法改革;实体法改革;法律近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65-02
  作者简介:向标(1986-),男,湖南人,大学本科,汕头市公安局科员,研究方向:法学。
  “法行十年或数十年百年而必弊,弊而必更,天之道也。”[1]。梁启超先生精辟地概括了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亦是万事万物的客观发展规律。中国古代律学在更为先进的近代西方法学思想冲击下渐渐式微,最终被迫走上了苦涩的法律改革之路。
  早在1839年林则徐南下虎门禁烟时期,林则徐组织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法律文献——《各国律例》的翻译工作,并凭借《各国律例》打赢与英国人的官司,在不经意间开启了翻译外国法学著作的大幕。1902年2月,为应对风起云涌的紧急时势需要,清廷被迫最终下诏变法,设修订法律馆,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馆,开始大量翻译欧美各国法律并拟订中国的刑律、民商律、诉讼律等新型法律,自此正式拉开了十年晚晴修律的序幕,也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历程。
  一、修律运动的背景
  这场由清政府主导的修律运动本质上是一场自上而下的大规模法律移植运动。“中国法律近代化,既有法律自身发展的逻辑动因,也有列强各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形成的外部推动,而最终体现为由国家最高统治者发动、通过自上而下的由行政程序推行的全方位法律改革。”[2]。其背景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点:
  (一)社会经济背景
  随着鸦片战争的一声炮响,两千多年来的农耕社会发生了剧变,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培育了一定的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逐渐成为推动着晚清法律改革的有生力量。
  (二)社会政治背景
  晚清农民起义风起云涌,而镇压农民起义却导致以曾国藩为代表的地方势力尾大不掉,这种历史悖论致使清政府的中央集权统治遭到严重削弱,资产阶级的实力及影响力日益壮大,极大地动摇了清庭的封建专制统治。
  (三)晚清法治现状
  一方面晚清法律律例条目繁多、琐碎,毫无系统性,法律的适用混乱无序;另一方面清朝选拔官员仍推行以八股为核心的科举制度,官员大都缺乏法律素养,而晚清沿袭司法行政合一的古制,造成混乱的司法局面。
  (四)直接现实背景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以中国封建法律中刑制与罪制的落后为借口攫取了领事裁判权,中国司法审判权受到剥夺,名存实亡的会审公廨制度逐渐使清朝的司法权在租界内完全丧失,致使国家主权的沦丧。但给清廷震动最大的还是1904年在中国东北境内爆发的日俄战争,日本君主立宪小岛国战胜沙皇俄国专制封建大国,朝野上下罕见地认为日本以君主立宪而胜,俄国以封建专制而败。
  二、修律的基本内容
  晚清修律运动涵盖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程序法改革
  在中国古代传统律法里,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杂糅,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法制理念落后,法律效能低下。晚清的修律运动中包括有制定、实施与实体法相对应的程序法,先后颁行了《民事诉讼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等独立的诉讼法典,由此拉开了我国近代诉讼法立法的大幕。通过直接移植西方特别是日本的诉讼制度,大胆引用了体现人性化、公平公开甚至是人权保护等原则,其先进的法律理念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不遑多让。基本要点如下:
  1.引用了刑事案件公诉附带私诉制度和民诉案件自诉制度,甚至引入了陪审团和律师等诉讼制度;
  2.坚持公平公开、亲者回避等原则,首次确立检察权、四级三审等诉讼制度;
  3.进一步明确了管辖、诉讼的普通及特别程序,规范了预审复审合议复判等审判程序。
  (二)修律之实体法改革
  1.刑法典:1908年《大清新刑律》颁行,标志着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刑法典的诞生。形式上首次采取了总分则的架构,内涵上总则主要规定犯罪构成、效力范围等,分则主要明确具体犯罪和刑罚。这一经典的架构及内涵一直沿用发展至今。虽然这部刑法典保有诸多中华法系的封建余渣,但这部带有比较浓厚的近代资本主义色彩的刑法典,无论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还是对未来刑法典的发展都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2.民法:在民法上修律运动同样成就不凡,早在1907年就编纂好《大清民律草案》,该法直接引用了西方特别是日本的相关民法精粹,被论以“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3]。虽经过清廷数次激辩和反复修改直至清廷灭亡仍未颁行,但其一举打破了封建中国以往邢民不分、重刑轻民的落后法律旧制,作为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民法草案,它不仅是被动地适应社会形势需求,其开拓性意义更是启发了一代国民的民法和民权意识。
  3.商法:关于商法在中国历史历来只有只言片字,但在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颁行,主要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等组成。其中《商人通例》在法律上确认商人的合法地位,《公司律》首次在法律上肯定了公司的合法地位。虽然存有很多弊端,但是作为开荒性的商法,不仅填补了我国商事立法的真空,而且客观上大大地推动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加速了清廷的灭亡。
  三、修律运动的思考
  虽然晚清修律运动最终因辛亥革命的爆发而终止,但在学界关于晚清修律运动基本持积极态度。如徐忠明先生认为“晚清的那场轰轰烈烈的变法修律运动,之后的百年法制改革历程,恐怕只能说是‘继续’晚清的未竟事业”,“晚清的这段法制改革历史,对此后中国的法制改革实有定调的意义”[4]。可见,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晚清修律运动不可避免的带有一些缺陷和不足,但还是顺应了近代法学发展潮流。但是,“修律运动在立法理念上并未真正完成向法治主义的思想转变,清朝仅进行了西式法律的移植,并未完成由人治到法制的转变。”[5]
  晚清修律运动对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解体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理念的过程,更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运动的启动过程。晚清修律运动直接终结了古老的中华法系,初步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国从过去庞而杂的封建法律体系过渡到以仿效资产阶级体系而建立了近代化法律体系,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它修订了一系列的刑法典、民商法典、诉讼法典等法律文献,开启了中国法律法典化历程;它引进了并确立了先进的罪行法定、人道主义等原则,第一次用先进的法治思想洗礼中华大地,国民的法制观念开始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综观整个晚清修律运动,从法律观念的更新到法律原则的转变,再到具体法条内容的与时俱进,它“展示着一种新的法律文明的发展走向,并且构成了传统法律文化转型的历史起点。”[6],由此吹响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序曲,对今日中国的依法治国路线仍彰显着重要历史价值意义。时至今天,我国的法律改革依然存在着一些难点和热点,如何在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法律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一个人面前的一道既旧又新的历史考题。
  [ 参 考 文 献 ]
  [1]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9.7.
  [2]朱勇.中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29.
  [3]晚清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912.
  [4]徐忠明.中国法制改革认知取向的考述与评析[J].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5):102.
  [5]黄艳.试论晚清修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59.
  [6]公丕祥.中国的法制近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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