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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哈萨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兹别克斯坦分别独立后,两国为吸引外国投资,发展本国经济,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于外国投资的法律。本文对两国的投资立法做了梳理,对两国的投资立法指导思想进行总结并加以比较。
关键词 投资立法 指导思想 比较
基金项目:伊犁师范学院中国新疆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研究中心开放课题“中亚五国与中国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012ZYYB008)。
作者简介:富新梅,伊犁师范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31-02
任何国家如果要利用外国投资来发展本国经济,就必须在国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给予外国投资鼓励与保护,并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与安全。同时,还要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就要消除外国投资的进入对本国经济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要对外国投资进行合理引导,实行合理限制和严格管理,如要实现上述内容,只有通过立法来调整外国投资关系。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自独立后,先后制定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 哈萨克斯坦投资立法概述
(一)哈萨克斯坦投资立法概况
哈萨克斯坦宣布独立后随即颁布了调整对外经济活动的《对外经济活动基本法》,规范外商在哈国境内投资行为的《外商投资法》,规定自由经济区行为的《自由经济区法》和调节外汇行为的《外汇调节法》等几部法律,上述法律在哈国建国初期,对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1994年颁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代替《外商投资法》,随后颁布一系列总统令用来细化对外贸经济活动的调控,如细化规范外汇市场的《关于调整和发展哈萨克斯坦外汇市场的总统令》、调整对外经济活动的《关于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命令》、设立经济特区的《关于经济特区的总统令》、认定外国人在哈国法律地位的《关于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法律地位的命令》和引导外国投资在本国投资领域的《总统关于确定吸引国外直接投资的重点经济部门名单的命令》。 2003年,哈萨克斯坦颁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随即废止了94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到2012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修订案颁布,该修订案主要增加了对某些原材料免征关税的规定,其他并无过多变化。
(二)哈萨克斯坦投资立法指导思想
对于哈萨克斯坦经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理论观点,在哈总统努·纳扎尔巴耶夫发表的著作和文章中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哈萨克斯坦要建设成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繁荣发展的公民社会的主权国家;哈萨克斯坦要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上迅速进行经济改革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让人民享受到社会经济改革的成果;哈萨克斯坦要实行市场经济,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循序渐进,不可盲目跨越,在不照搬照抄的原则下可以借鉴其他转型国家的成功经验;哈萨克斯坦在经济过渡期,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健全的法律基础和其他条件,要积极参加各种国际经济组织来为国内改革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哈萨克斯坦要大力吸引外国投资投向国家鼓励投资的领域来发展本国经济,努力使本国产业适应国际市场的严格要求,面对国际挑战。
以上述理论为原则哈萨克斯坦确定了本国的投资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阶段,哈萨克斯坦独立初期,百废待兴,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此阶段投资立法指导思想为:为有效吸引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开放型经济提供法律指引;为有效发展本国经济,改善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条件提供法律保障;为保障外国投资提供法律依据。
经过一个时期的发展,社会发展经济好转,国民经济恢复繁荣,此时旧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然不能满足当前的立法现状,政府对立法指导思想做了调整。第二阶段将先前通过大力吸引外国投资来发展本国经济的思想调整为现在的重视改善本国整体的投资环境,健全本国法律对投资的保障体系,通过颁布实施的法律来确定国家支持投资的具体措施、涉及投资商争议的解决程序,达到保障投资双方的利益;国家要通过制定实施对外国投资的特惠政策引导外国投资流向本国的优先投资领域,控制外资在本国的投资方向,实现发展本国经济的终极目标。
二、 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立法概述
(一)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立法概况
乌兹别克斯坦同哈萨克斯坦一样,独立后随即就颁布了《涉外经济活动法》,来调整涉外经贸活动。随后又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关于外资企业、国际公司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在乌成立与活动和进行国家登记的办法条例》、《自由经济区法》、《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关于刺激外国投资并向其提供优惠补充规定的总统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总统令来细化对外国投资活动的调控。 为了加大吸引外国投资力度,1996年发布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并沿用至今。从1997年的《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关于外商投资创建、注册和撤消的规定》,1998年的《外资法》和《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及保护措施法》,2005年的《关于鼓励吸引私人外商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可以看出乌兹别克斯坦在逐步加大改善本国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力度。 其他涉及投资的法律还颁布了很多,如《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等。除了颁布法律规范调整之外在实际操作中总统令和内阁规定也是调节外国商人和外国投资在乌兹别克斯坦活动的重要手段,如《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内阁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等。
(二)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立法指导思想
曾担任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伊·卡里莫夫在他发表的著作中对乌国经济改革的思想理论进行过全面论述。理论观点可以归纳为:乌兹别克斯坦要建设成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开放的对外政策的民主法治国家;乌兹别克斯坦社会经济改革目标是将计划经济采取渐进的分阶段方式过渡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乌兹别克斯坦经济的发展取决于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要尽快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乌兹别克斯坦在社会政治经济改革过程中加强国家职能,选择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立法指导思想,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初期面临的情况同哈萨克斯坦一样,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吸引外国投资来恢复发展本国经济。所以此阶段投资立法指导思想确定为:为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使乌兹别克斯坦经济更深入的参与世界经济体系提供法律支持;为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国投资,合理高效地使用引进的外国资源提供法律依据与保障。
第二阶段,到1994年时,乌兹别克斯坦经过几年的发展,社会经济恢复发展,国民经济得到很大提升,现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无法满足当前的经济形势,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其做了相应调整:将投资立法中心由大力吸引外国投资发展本国经济调整为首要侧重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为外国投资者和外资项目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外商投资保护措施,来吸引外国投资、知识、其它资源以及现代化工艺和管理经验,进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使乌兹别克斯坦更快更深入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
三、两国投资立法指导思想比较
从两国投资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两国在独立初期为发展本国经济制定的指导思想大致相同。两国都迅速制定一套有利于快速恢复本国的国民经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尽力建立本国完整的经济体系,打开国门,吸引外国投资及先进工艺和管理经验,参与世界经济的路线作为本国的投资立法指导思想。 随着各自国民经济的恢复,两国随后又都同时将指导思想调整为:侧重国内,积极改善本国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保障力度,通过国家制定实施特惠政策,引导外国投资在国内的投资方向。综上所述,哈萨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两国投资立法指导思想整体上相似性较强。
同时,两国也因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同等具体国情的差异导致投资立法指导思想在相似的基础上还是存有差异。例如,两国在独立初期对待外国投资态度不同,哈萨克斯坦在对外国投资的态度是仅仅提供必要的保障,而乌兹别克斯坦对外国投资的态度则更为热情,对外国投资法律规定的是提供充分保障。两国在对外国投资给予的保护力度也存有差别,乌兹别克斯坦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力度相对哈萨克斯坦来说是比较高的。同时值得大家关注的是,在哈萨克斯坦的立法指导思想描述中明确提出要让人民生活得到改善,体现出哈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对本国人民物质、精神生活条件的改善,重视对本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保护,这一点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指导思想中并没有明确体现。在第二阶段的投资立法指导思想中显示,两国选择了不同制度对外国投资加大保障力度,哈萨克斯坦制定特惠政策确定国家支持投资的措施;而乌兹别克斯坦则建立了一整套外商投资保障措施,对外国投资建立了较完善的保障体系。
注释:
邢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王晓峰.中亚国家投资立法比较研究.新疆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凌凌.构筑中国与中亚国家相互投资法律机制研究.新疆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段秀芳.中亚国家投资共性与差异.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1(3).
参考文献:
[1]叶芳芳.乌兹别克斯坦兹别克斯坦投资法律环境的利弊分析.新疆财经.2014(31).
[2]白莉.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的新近发展和基本内容.新疆社会科学.2008(2).
关键词 投资立法 指导思想 比较
基金项目:伊犁师范学院中国新疆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研究中心开放课题“中亚五国与中国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012ZYYB008)。
作者简介:富新梅,伊犁师范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31-02
任何国家如果要利用外国投资来发展本国经济,就必须在国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给予外国投资鼓励与保护,并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与安全。同时,还要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就要消除外国投资的进入对本国经济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要对外国投资进行合理引导,实行合理限制和严格管理,如要实现上述内容,只有通过立法来调整外国投资关系。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自独立后,先后制定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 哈萨克斯坦投资立法概述
(一)哈萨克斯坦投资立法概况
哈萨克斯坦宣布独立后随即颁布了调整对外经济活动的《对外经济活动基本法》,规范外商在哈国境内投资行为的《外商投资法》,规定自由经济区行为的《自由经济区法》和调节外汇行为的《外汇调节法》等几部法律,上述法律在哈国建国初期,对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1994年颁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代替《外商投资法》,随后颁布一系列总统令用来细化对外贸经济活动的调控,如细化规范外汇市场的《关于调整和发展哈萨克斯坦外汇市场的总统令》、调整对外经济活动的《关于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命令》、设立经济特区的《关于经济特区的总统令》、认定外国人在哈国法律地位的《关于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法律地位的命令》和引导外国投资在本国投资领域的《总统关于确定吸引国外直接投资的重点经济部门名单的命令》。 2003年,哈萨克斯坦颁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随即废止了94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到2012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修订案颁布,该修订案主要增加了对某些原材料免征关税的规定,其他并无过多变化。
(二)哈萨克斯坦投资立法指导思想
对于哈萨克斯坦经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理论观点,在哈总统努·纳扎尔巴耶夫发表的著作和文章中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哈萨克斯坦要建设成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繁荣发展的公民社会的主权国家;哈萨克斯坦要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上迅速进行经济改革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让人民享受到社会经济改革的成果;哈萨克斯坦要实行市场经济,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循序渐进,不可盲目跨越,在不照搬照抄的原则下可以借鉴其他转型国家的成功经验;哈萨克斯坦在经济过渡期,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健全的法律基础和其他条件,要积极参加各种国际经济组织来为国内改革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哈萨克斯坦要大力吸引外国投资投向国家鼓励投资的领域来发展本国经济,努力使本国产业适应国际市场的严格要求,面对国际挑战。
以上述理论为原则哈萨克斯坦确定了本国的投资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阶段,哈萨克斯坦独立初期,百废待兴,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此阶段投资立法指导思想为:为有效吸引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开放型经济提供法律指引;为有效发展本国经济,改善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条件提供法律保障;为保障外国投资提供法律依据。
经过一个时期的发展,社会发展经济好转,国民经济恢复繁荣,此时旧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然不能满足当前的立法现状,政府对立法指导思想做了调整。第二阶段将先前通过大力吸引外国投资来发展本国经济的思想调整为现在的重视改善本国整体的投资环境,健全本国法律对投资的保障体系,通过颁布实施的法律来确定国家支持投资的具体措施、涉及投资商争议的解决程序,达到保障投资双方的利益;国家要通过制定实施对外国投资的特惠政策引导外国投资流向本国的优先投资领域,控制外资在本国的投资方向,实现发展本国经济的终极目标。
二、 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立法概述
(一)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立法概况
乌兹别克斯坦同哈萨克斯坦一样,独立后随即就颁布了《涉外经济活动法》,来调整涉外经贸活动。随后又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关于外资企业、国际公司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在乌成立与活动和进行国家登记的办法条例》、《自由经济区法》、《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关于刺激外国投资并向其提供优惠补充规定的总统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总统令来细化对外国投资活动的调控。 为了加大吸引外国投资力度,1996年发布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并沿用至今。从1997年的《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关于外商投资创建、注册和撤消的规定》,1998年的《外资法》和《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及保护措施法》,2005年的《关于鼓励吸引私人外商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可以看出乌兹别克斯坦在逐步加大改善本国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力度。 其他涉及投资的法律还颁布了很多,如《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等。除了颁布法律规范调整之外在实际操作中总统令和内阁规定也是调节外国商人和外国投资在乌兹别克斯坦活动的重要手段,如《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内阁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等。
(二)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立法指导思想
曾担任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伊·卡里莫夫在他发表的著作中对乌国经济改革的思想理论进行过全面论述。理论观点可以归纳为:乌兹别克斯坦要建设成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开放的对外政策的民主法治国家;乌兹别克斯坦社会经济改革目标是将计划经济采取渐进的分阶段方式过渡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乌兹别克斯坦经济的发展取决于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要尽快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乌兹别克斯坦在社会政治经济改革过程中加强国家职能,选择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立法指导思想,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初期面临的情况同哈萨克斯坦一样,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吸引外国投资来恢复发展本国经济。所以此阶段投资立法指导思想确定为:为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使乌兹别克斯坦经济更深入的参与世界经济体系提供法律支持;为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国投资,合理高效地使用引进的外国资源提供法律依据与保障。
第二阶段,到1994年时,乌兹别克斯坦经过几年的发展,社会经济恢复发展,国民经济得到很大提升,现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无法满足当前的经济形势,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其做了相应调整:将投资立法中心由大力吸引外国投资发展本国经济调整为首要侧重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为外国投资者和外资项目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外商投资保护措施,来吸引外国投资、知识、其它资源以及现代化工艺和管理经验,进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使乌兹别克斯坦更快更深入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
三、两国投资立法指导思想比较
从两国投资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两国在独立初期为发展本国经济制定的指导思想大致相同。两国都迅速制定一套有利于快速恢复本国的国民经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尽力建立本国完整的经济体系,打开国门,吸引外国投资及先进工艺和管理经验,参与世界经济的路线作为本国的投资立法指导思想。 随着各自国民经济的恢复,两国随后又都同时将指导思想调整为:侧重国内,积极改善本国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保障力度,通过国家制定实施特惠政策,引导外国投资在国内的投资方向。综上所述,哈萨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两国投资立法指导思想整体上相似性较强。
同时,两国也因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同等具体国情的差异导致投资立法指导思想在相似的基础上还是存有差异。例如,两国在独立初期对待外国投资态度不同,哈萨克斯坦在对外国投资的态度是仅仅提供必要的保障,而乌兹别克斯坦对外国投资的态度则更为热情,对外国投资法律规定的是提供充分保障。两国在对外国投资给予的保护力度也存有差别,乌兹别克斯坦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力度相对哈萨克斯坦来说是比较高的。同时值得大家关注的是,在哈萨克斯坦的立法指导思想描述中明确提出要让人民生活得到改善,体现出哈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对本国人民物质、精神生活条件的改善,重视对本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保护,这一点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指导思想中并没有明确体现。在第二阶段的投资立法指导思想中显示,两国选择了不同制度对外国投资加大保障力度,哈萨克斯坦制定特惠政策确定国家支持投资的措施;而乌兹别克斯坦则建立了一整套外商投资保障措施,对外国投资建立了较完善的保障体系。
注释:
邢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王晓峰.中亚国家投资立法比较研究.新疆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凌凌.构筑中国与中亚国家相互投资法律机制研究.新疆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段秀芳.中亚国家投资共性与差异.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1(3).
参考文献:
[1]叶芳芳.乌兹别克斯坦兹别克斯坦投资法律环境的利弊分析.新疆财经.2014(31).
[2]白莉.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的新近发展和基本内容.新疆社会科学.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