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执行引入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EN_LO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各级都作出了积极的努力,近年来,这方面的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一些探析,但笔者深切感受到,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监督,虽然取得了积极的作用,但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有效规范的制度和程序远未建立,尚不能真正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力,需要根据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民事执行的运行规律加以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思考建议
   近年来,各级法院每年都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目的在于解决大量执行积案。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往往是风头过去,问题依旧。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活动缺少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监督是造成执行积案的原因之一。
   一、当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存在的突出问题
   1、人情关系干扰。一些当事人或代理人往往不惜动用各种人情关系,千方百计通过法院内部的熟人、外部单位的领导、执行人员的亲戚或朋友“打招呼”、“递条子”,干扰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2、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有些极个别的执行人员出现不给好处不执行、给了好处乱执行的现象,把执行权当做牟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
   3、地方保护主义较为严重。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
   二、造成执行中突出问题原因探析
   (一)内部监督失灵。民事执行内部监督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的。一是通过法院内部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分离,形成执行机构的内部权力运行中的监督制约机制。事实上这种分权只是一种系统内部制约,虽然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这种监督只是一种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二是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的方式。根据《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系统是按上下级之间监督关系构建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有一定监督权力。但审判机关往往会考虑维护自身形象以及利益等因素,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监管主体对违法现象的“心慈手软,也无法消除人们对在系统内部的处理是否能够依法处理的合理怀疑,而且在事实上对违法执行的人员的处理结果存在具体操作上确实存在避重就轻,大事化小的行为。
   (二)外部监督有限。民事执行的外部监督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政首长、新闻媒体等以批示、情况反映、检举信、新闻报道、媒体曝光等形式对个案进行的监督。体制外监督主体在对司法公正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相当明显。首先,各类监督主体在职能和性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其所秉持的标准也必然有所差异。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的多元化,容易對司法本身造成混乱;其次,各种监督主体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经常对执行中的案件作出批示,有的内容可能对当事人造成误导。这种状况, 会影响公众对执行工作的认同和遵守,促使人们把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来。
   (三)法律监督缺席。一是检察机关监督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此处未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作出相应规定,且在后面民事执行的章节里也没有相应的监督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排斥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非常明朗 “对于强制执行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 此外,最高法院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可见,在对执行裁判权的监督方面,由于最高法院排斥检察机关监督的态度,使得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判权监督无论在力度还是深度上,与审判程序的监督相比都存有一定的差距。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加强法院执行工作外部监督是法院执行工作性质和规律的特殊性的要求。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执行权作为一种运用国家强制力通过对义务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进行干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执行权具有主动性、单向性等特征。由于执行活动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执行权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呈现出相当的灵活性。现代社会权力架构理论认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受执行权上述特征所决定,执行权更易于滥用、失控乃至异化,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制约和制衡执行权,防止其被滥用和失控成为必然。但执行当事人占有的信息、资源以及能量都无法对执行权形成制约。在当事人的权利无法抗衡权力的情况下,“以权力制约权力”成为唯一选项。因此,选择专业化程度较高、有严格程序保障的检察监督进行制约应当是一种较为合理的选择。
   (二)可行性
   导致民事执行行为失范严重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缺乏对民事执行主体的外部法律监督。在我国现有的宪法框架内,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有利于规范民事执行主体的执行行为,从而在制度上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状况。我国检察机关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对上述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我国检察机关所具有的真正独立性和法律监督性,决定了其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地位,可以避免法院的“自己监督自己”的逻辑悖论,这是法院系统内部监督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必然要由外部机关来监督。其次,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地位,可以避免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充分发挥外部的监督作用。再次,检察机关具有的专业化、程序化优势,可以建立起舆论监督等方式无法形成的制度化和长效性机制。因此,创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能够对执行主体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从而规范民事执行主体的执行行为。
   四、民事执行引入检查监督的立法构想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也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有效规范的制度和程序远未建立,尚不能真正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力,需要根据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民事执行的运行规律加以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
   (一)在立法上对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予以确认
   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依法享有监督权,避免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条文规定的不严密。从而在总则部分将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外延扩展为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同时相应地在“执行程序”一编中增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规定,明确监督的范围、方式、条件和具体程序,使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确立当事人及时提起民事执行申诉的权利
   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不同于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它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作出时就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要求所有受到侵害的人在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后再通过其他方式寻求救济是不公平、不经济的。因此,提起民事执行申诉的时机应确定为当相对人的权利受到影响时即可申诉;同时还要赋予检察机关暂缓执行、确认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违法或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立即提出检察抗议、改变或建议法院改变不当行为的权力。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正当权益免遭侵害,而非仅仅是被侵害权利得到救济。当然这种法律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和处分权。
   (三)从制度层面对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特别是民事执行监督一定程度持“消极”态度。而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这种“消极”态度,缺乏相应的有效制约机制。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更为详细的“办案规则”,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审理行为和执行行为的监督力度,有效制约人民法院的各种“消极”行为和违法行为,并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通过,使“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解释,以达到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预期效果。同时,避免法院和检察院单方面作出相互冲突的司法解释,以促进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的实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消除法院的审判权与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之间的不协调,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宝应 225800)
其他文献
摘 要: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取证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进行阐述,较为平实,对实际执法具有一定的促进和帮助作用。   查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在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许多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成多发态势,但渎职侵权案件查办难点很多,比如线索来源渠道不畅、初查
期刊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明、张潜原系A市丽辉旅游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2011年5月,被告人孙明、张潜经预谋后,利用该公司的门票和门票的电子样本伪造丽辉旅游有限公司128元面值门票1000张,票面金额128000元,138元门票5000张,票面金额690000元。   201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明、张潜利用淘宝网站等渠道,销售128元面值假门票616张,非法获利46012元;20
期刊
摘 要:交通肇事后由于行为人逃逸带来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刑事诉讼中常常以逃逸事实推定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为此通过分析刑事推定的内涵、意义、要求及局限,来论证上述推定不能成立。   关键词:肇事逃逸;刑事推定;全部责任;常态联系   案例:有一起交通事故:死者驾驶的摩托车追尾撞上王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致摩托车上的夫妻二人死亡而王某逃逸。王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证实:1、经鉴定王某驾
期刊
摘 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三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促使诉讼中的违法情况得到纠正,有利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这些作用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法律监督;
期刊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醉酒驾驶予以刑事处罚。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驶的每个案例具体情况却不尽相同,在定罪判刑时法官应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就成了问题,但从总体来说我们应该贯彻落实传统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就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解释入手,阐述其作用,并运用实际案例与之相结合,总结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考虑的三个方面。论述其应适用宽严相济政策之必要性及其意义。  关键词:宽严相济;定罪量
期刊
摘 要:处于羁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犯新罪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阶段所产生孤独、紧张、张扬、仇恨、绝望、报复等心理是促使其再犯罪的主观因素;羁押场所管理力量薄弱、监管工作有漏洞、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客观因素也使这种现象屡禁不止。本文提出司法机关加强对司法人员综合素质培养、真正把握和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在押未决人员设置专项考核制度,加大对在
期刊
摘 要:近期不断出现的“ 地沟油”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公众的身体健康,要想有效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就必须制定强有力的对策措施。但是由于对地沟油的鉴定、查处存在不一,以致相关部门在检查查处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就地沟油的处理存在问题及如何让定性进行浅谈,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打击处理寻求合理解决方法。  关键词:地沟油检测标准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期刊
解放思想,必须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这是时代的主旋律。改革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侦查监督工作改革,切实担负起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保证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使命。   一、建立完善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我们要按照高检院关于“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的要求,坚决、巩固和完善这一机制。   1、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把对证据的
期刊
摘 要:贯彻刑事和解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政策之一。近几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刑事和解;实践;规范   检察机关贯彻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和价值取向,符合世界潮流,大势所需,人心所向,有利于树立我国保障人权的良好国际形
期刊
摘 要:公民的财产权是人的一项重要的人权之一,是其他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其他权利的保障和工具。而紧急状态,相对于正常状态而言是一种非正常的、特殊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行政机关拥有特殊的行政权力,如果不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加以约束势必会对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因此,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了解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