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打击地沟油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1156487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期不断出现的“ 地沟油”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公众的身体健康,要想有效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就必须制定强有力的对策措施。但是由于对地沟油的鉴定、查处存在不一,以致相关部门在检查查处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就地沟油的处理存在问题及如何让定性进行浅谈,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打击处理寻求合理解决方法。
  关键词:地沟油检测标准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该法建立了诸如取消食品免检、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行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与规范供给,其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这无疑是近年来司法层面对地沟油打出的一记重拳。地沟油犯罪可判死刑,既是食品安全领域“重典治乱”思维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政府的决心,也符合许多人的治理期待。但在打击“地沟油”犯罪中仍存在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为了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机关应及时通过立法、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打击生产、销售地沟油需要。
   一、打击地沟油犯罪存在问题
   (一)鉴定检测标准很尴尬
   一系列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的破获,有效遏制了“地沟油”犯罪。但查办此类案件的民警普遍反映,打击“地沟油”犯罪产业链还存在不少立法空白和司法盲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但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技术检测标准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超越立法权限,也有违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首先是我国食用油鉴定检测标准不够详尽。目前,“地沟油”犯罪从所使用的原料来分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用餐厨垃圾,即将油腻漂浮物或者宾馆、酒店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粗炼出的油。第二种是用废弃油脂,即用于油炸食品的油多次反复使用后,又非法加工后以新的食用油名义销售。第三种是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包括用不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猪、牛、羊、鸡、鸭、鹅等动物内脏、下水等,加工提炼的所谓“食用油”。而我国现行食用油检测主要包括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几项,而在重庆“地沟油”系列案中,明明是用餐厨垃圾炼成的“地沟油”,按这些常规检测,几乎全部合格。这是因为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鉴定检测,然而,检测不出“地沟油”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就很难定性,也达不到打击目的。 虽然不能过分依赖检测结论,但是如果有这个标准,就可以清楚“地沟油”的危害。另外,有些案件不是从上游环节暴露的,而是在粮油市场勾兑时发案,确实无法查到生产源头,无法证明是用“地沟油”提炼的,对这类案件定性就需要鉴定检测结论的支持。因此,对地沟油的鉴定检测亟需解决。
   (二)国家监管不到位,有关部门互相推诿
   目前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实际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卫生监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环保、市政、城管、公安等。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地沟油”在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进入餐饮店则由食品药品、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因其有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权力;流通环节属工商部门管辖;餐厨垃圾回收归口市政部门。然而从多次“地沟油”案件过程公开报道中,从初期掏捞、粗炼到倒卖和加工,再到最后的批发和零售等一系列环节,几乎没有看到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身影!本受多头监管的“地沟油”犯罪实际成为监管的“盲区”。甚至当群众举报“地沟油”犯罪案件时,个别地方城管、工商、质检等监督部门皆互相推诿,找各种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更可怕的是,在不少食品安全事件中,监管者不仅不严格履职,甚至与制售者沆瀣一气。政府监管失职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部门之间存在权力交叉或者空挡,在现实中分工变成了分家,由谁都有责变成了谁都无责,导致互相推诿,长期处在“无政府”状态;二是很多地方没有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和政府官员的奖惩体制,因此缺乏治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三是地方政府基于地方经济利益考虑,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因而对这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四是没有强有力的立法规范予以制约,或者未做具体规定,缺少可操作性,这就给某些不法商贩提供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灰色产业”空间。
   二、对解决地沟油问题的途径
   (一)及时制定新的地沟油鉴定标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首次明确了地沟油犯罪的7种情况及定罪量刑标准。通知强调,对于具有累犯、前科、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重典”之下,罪重者将付出生命代价,但能否借此把地沟油也逼向“死期”,恐怕还不能过于乐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由于地沟油鉴定检测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尚缺少统一的鉴定检测标准,基层办案部门在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方面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既让拳头真正落地,又能体现打击的正义和精确。这次打击风暴过后,地沟油治理形势依然严峻。在加大刑罚力度、摧毁地沟油利益链条的同时,政府部门还需疏堵并用,出台政策引导、扶持和促进地沟油回收业和能源化的发展,重造一个无害化的地沟油产业。相比大快人心的案件破获,这将是更为艰巨、更加考验责任和决心的系统工程。
   为了顺利打击地沟油犯罪,相关部门应迅速研制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建立科学鉴定“地沟油”检測技术规范,完善专门针对“地沟油”的检测标准,填补“地沟油”在技术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
   (二)制定强有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重权出击。各职能部门应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用关注民生的政治责任感,重视对“地沟油”的综合治理工作。对非法贩运、生产、销售“地沟油”窝点,加大打击的力度,依法从重处理。二是出台科学的管理办法。责成相关部门抓紧出台对非法制做“地沟油”食品处罚的检测标准;迅速研制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同时完善餐饮业食用油进货台账,切实把好食用油进货关。三是针对“地沟油”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全国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如何追责等,同时,扶持生物柴油等行业,从制度上彻底堵住“地沟油”流向餐桌的渠道。另外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就办理“地沟油”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用“地沟油”炼制的,不管其最终成品品质如何,都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目前国家针对打击地沟油犯罪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地沟油”供应链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首先,现在仍然没有形成一套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以解决法律与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两个具体措施不可能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单靠一两部法也无法完全解决,而必须由多部法律构筑一个体系。比如,在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犯罪过程中,仅仅收购“地沟油”原料一般不构成犯罪;对“地沟油”进行深加工也不一定是犯罪,因为它可能是用于正当目的;只有把“地沟油”当作食用油制售才涉嫌犯罪。其次,政府采取上述事后“立法”的办法来惩罚“地沟油”犯罪是不得已的办法,但也是很不严谨的,是典型的“重典治乱”的思维模式,严格来说并不是一种“法治”手段,而是一种“政治”手段。从预防犯罪的功能看,“法治”手段注重事先防范,“政治”手段注重事后处理,两者的优劣界限是非常明显的。
   笔者认为,防止“地沟油”犯罪最好的方法是重视过程监管、重视事先防范。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3)
其他文献
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始终是司法领域中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特征   笔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正确裁判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法官和由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 2、
期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决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
期刊
逮捕证明标准,是指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代表着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当提出的证据未达到证明标准,就不符合批捕条件;只有当提出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才能予以批捕。   一、逮捕的证明标准的研究必要性   逮捕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严厉程度的位阶体系中处于顶端的位置。对于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既要保证
期刊
2011年大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践行科学发展观,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扎实开展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预防工作,为地方工作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服务,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2011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经验   1、积极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总结2010年开展查办
期刊
摘 要: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取证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进行阐述,较为平实,对实际执法具有一定的促进和帮助作用。   查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在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许多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成多发态势,但渎职侵权案件查办难点很多,比如线索来源渠道不畅、初查
期刊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明、张潜原系A市丽辉旅游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2011年5月,被告人孙明、张潜经预谋后,利用该公司的门票和门票的电子样本伪造丽辉旅游有限公司128元面值门票1000张,票面金额128000元,138元门票5000张,票面金额690000元。   201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明、张潜利用淘宝网站等渠道,销售128元面值假门票616张,非法获利46012元;20
期刊
摘 要:交通肇事后由于行为人逃逸带来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刑事诉讼中常常以逃逸事实推定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为此通过分析刑事推定的内涵、意义、要求及局限,来论证上述推定不能成立。   关键词:肇事逃逸;刑事推定;全部责任;常态联系   案例:有一起交通事故:死者驾驶的摩托车追尾撞上王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致摩托车上的夫妻二人死亡而王某逃逸。王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证实:1、经鉴定王某驾
期刊
摘 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三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促使诉讼中的违法情况得到纠正,有利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这些作用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法律监督;
期刊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醉酒驾驶予以刑事处罚。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驶的每个案例具体情况却不尽相同,在定罪判刑时法官应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就成了问题,但从总体来说我们应该贯彻落实传统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就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解释入手,阐述其作用,并运用实际案例与之相结合,总结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考虑的三个方面。论述其应适用宽严相济政策之必要性及其意义。  关键词:宽严相济;定罪量
期刊
摘 要:处于羁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犯新罪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阶段所产生孤独、紧张、张扬、仇恨、绝望、报复等心理是促使其再犯罪的主观因素;羁押场所管理力量薄弱、监管工作有漏洞、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客观因素也使这种现象屡禁不止。本文提出司法机关加强对司法人员综合素质培养、真正把握和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在押未决人员设置专项考核制度,加大对在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