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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期不断出现的“ 地沟油”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公众的身体健康,要想有效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就必须制定强有力的对策措施。但是由于对地沟油的鉴定、查处存在不一,以致相关部门在检查查处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就地沟油的处理存在问题及如何让定性进行浅谈,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打击处理寻求合理解决方法。
关键词:地沟油检测标准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该法建立了诸如取消食品免检、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行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与规范供给,其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这无疑是近年来司法层面对地沟油打出的一记重拳。地沟油犯罪可判死刑,既是食品安全领域“重典治乱”思维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政府的决心,也符合许多人的治理期待。但在打击“地沟油”犯罪中仍存在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为了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机关应及时通过立法、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打击生产、销售地沟油需要。
一、打击地沟油犯罪存在问题
(一)鉴定检测标准很尴尬
一系列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的破获,有效遏制了“地沟油”犯罪。但查办此类案件的民警普遍反映,打击“地沟油”犯罪产业链还存在不少立法空白和司法盲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但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技术检测标准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超越立法权限,也有违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首先是我国食用油鉴定检测标准不够详尽。目前,“地沟油”犯罪从所使用的原料来分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用餐厨垃圾,即将油腻漂浮物或者宾馆、酒店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粗炼出的油。第二种是用废弃油脂,即用于油炸食品的油多次反复使用后,又非法加工后以新的食用油名义销售。第三种是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包括用不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猪、牛、羊、鸡、鸭、鹅等动物内脏、下水等,加工提炼的所谓“食用油”。而我国现行食用油检测主要包括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几项,而在重庆“地沟油”系列案中,明明是用餐厨垃圾炼成的“地沟油”,按这些常规检测,几乎全部合格。这是因为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鉴定检测,然而,检测不出“地沟油”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就很难定性,也达不到打击目的。 虽然不能过分依赖检测结论,但是如果有这个标准,就可以清楚“地沟油”的危害。另外,有些案件不是从上游环节暴露的,而是在粮油市场勾兑时发案,确实无法查到生产源头,无法证明是用“地沟油”提炼的,对这类案件定性就需要鉴定检测结论的支持。因此,对地沟油的鉴定检测亟需解决。
(二)国家监管不到位,有关部门互相推诿
目前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实际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卫生监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环保、市政、城管、公安等。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地沟油”在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进入餐饮店则由食品药品、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因其有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权力;流通环节属工商部门管辖;餐厨垃圾回收归口市政部门。然而从多次“地沟油”案件过程公开报道中,从初期掏捞、粗炼到倒卖和加工,再到最后的批发和零售等一系列环节,几乎没有看到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身影!本受多头监管的“地沟油”犯罪实际成为监管的“盲区”。甚至当群众举报“地沟油”犯罪案件时,个别地方城管、工商、质检等监督部门皆互相推诿,找各种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更可怕的是,在不少食品安全事件中,监管者不仅不严格履职,甚至与制售者沆瀣一气。政府监管失职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部门之间存在权力交叉或者空挡,在现实中分工变成了分家,由谁都有责变成了谁都无责,导致互相推诿,长期处在“无政府”状态;二是很多地方没有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和政府官员的奖惩体制,因此缺乏治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三是地方政府基于地方经济利益考虑,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因而对这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四是没有强有力的立法规范予以制约,或者未做具体规定,缺少可操作性,这就给某些不法商贩提供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灰色产业”空间。
二、对解决地沟油问题的途径
(一)及时制定新的地沟油鉴定标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首次明确了地沟油犯罪的7种情况及定罪量刑标准。通知强调,对于具有累犯、前科、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重典”之下,罪重者将付出生命代价,但能否借此把地沟油也逼向“死期”,恐怕还不能过于乐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由于地沟油鉴定检测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尚缺少统一的鉴定检测标准,基层办案部门在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方面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既让拳头真正落地,又能体现打击的正义和精确。这次打击风暴过后,地沟油治理形势依然严峻。在加大刑罚力度、摧毁地沟油利益链条的同时,政府部门还需疏堵并用,出台政策引导、扶持和促进地沟油回收业和能源化的发展,重造一个无害化的地沟油产业。相比大快人心的案件破获,这将是更为艰巨、更加考验责任和决心的系统工程。
为了顺利打击地沟油犯罪,相关部门应迅速研制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建立科学鉴定“地沟油”检測技术规范,完善专门针对“地沟油”的检测标准,填补“地沟油”在技术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
(二)制定强有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重权出击。各职能部门应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用关注民生的政治责任感,重视对“地沟油”的综合治理工作。对非法贩运、生产、销售“地沟油”窝点,加大打击的力度,依法从重处理。二是出台科学的管理办法。责成相关部门抓紧出台对非法制做“地沟油”食品处罚的检测标准;迅速研制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同时完善餐饮业食用油进货台账,切实把好食用油进货关。三是针对“地沟油”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全国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如何追责等,同时,扶持生物柴油等行业,从制度上彻底堵住“地沟油”流向餐桌的渠道。另外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就办理“地沟油”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用“地沟油”炼制的,不管其最终成品品质如何,都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目前国家针对打击地沟油犯罪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地沟油”供应链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首先,现在仍然没有形成一套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以解决法律与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两个具体措施不可能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单靠一两部法也无法完全解决,而必须由多部法律构筑一个体系。比如,在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犯罪过程中,仅仅收购“地沟油”原料一般不构成犯罪;对“地沟油”进行深加工也不一定是犯罪,因为它可能是用于正当目的;只有把“地沟油”当作食用油制售才涉嫌犯罪。其次,政府采取上述事后“立法”的办法来惩罚“地沟油”犯罪是不得已的办法,但也是很不严谨的,是典型的“重典治乱”的思维模式,严格来说并不是一种“法治”手段,而是一种“政治”手段。从预防犯罪的功能看,“法治”手段注重事先防范,“政治”手段注重事后处理,两者的优劣界限是非常明显的。
笔者认为,防止“地沟油”犯罪最好的方法是重视过程监管、重视事先防范。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3)
关键词:地沟油检测标准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该法建立了诸如取消食品免检、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行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与规范供给,其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这无疑是近年来司法层面对地沟油打出的一记重拳。地沟油犯罪可判死刑,既是食品安全领域“重典治乱”思维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政府的决心,也符合许多人的治理期待。但在打击“地沟油”犯罪中仍存在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为了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机关应及时通过立法、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打击生产、销售地沟油需要。
一、打击地沟油犯罪存在问题
(一)鉴定检测标准很尴尬
一系列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的破获,有效遏制了“地沟油”犯罪。但查办此类案件的民警普遍反映,打击“地沟油”犯罪产业链还存在不少立法空白和司法盲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但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技术检测标准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超越立法权限,也有违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首先是我国食用油鉴定检测标准不够详尽。目前,“地沟油”犯罪从所使用的原料来分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用餐厨垃圾,即将油腻漂浮物或者宾馆、酒店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粗炼出的油。第二种是用废弃油脂,即用于油炸食品的油多次反复使用后,又非法加工后以新的食用油名义销售。第三种是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包括用不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猪、牛、羊、鸡、鸭、鹅等动物内脏、下水等,加工提炼的所谓“食用油”。而我国现行食用油检测主要包括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几项,而在重庆“地沟油”系列案中,明明是用餐厨垃圾炼成的“地沟油”,按这些常规检测,几乎全部合格。这是因为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鉴定检测,然而,检测不出“地沟油”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就很难定性,也达不到打击目的。 虽然不能过分依赖检测结论,但是如果有这个标准,就可以清楚“地沟油”的危害。另外,有些案件不是从上游环节暴露的,而是在粮油市场勾兑时发案,确实无法查到生产源头,无法证明是用“地沟油”提炼的,对这类案件定性就需要鉴定检测结论的支持。因此,对地沟油的鉴定检测亟需解决。
(二)国家监管不到位,有关部门互相推诿
目前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实际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卫生监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环保、市政、城管、公安等。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地沟油”在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进入餐饮店则由食品药品、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因其有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权力;流通环节属工商部门管辖;餐厨垃圾回收归口市政部门。然而从多次“地沟油”案件过程公开报道中,从初期掏捞、粗炼到倒卖和加工,再到最后的批发和零售等一系列环节,几乎没有看到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身影!本受多头监管的“地沟油”犯罪实际成为监管的“盲区”。甚至当群众举报“地沟油”犯罪案件时,个别地方城管、工商、质检等监督部门皆互相推诿,找各种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更可怕的是,在不少食品安全事件中,监管者不仅不严格履职,甚至与制售者沆瀣一气。政府监管失职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部门之间存在权力交叉或者空挡,在现实中分工变成了分家,由谁都有责变成了谁都无责,导致互相推诿,长期处在“无政府”状态;二是很多地方没有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和政府官员的奖惩体制,因此缺乏治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三是地方政府基于地方经济利益考虑,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因而对这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四是没有强有力的立法规范予以制约,或者未做具体规定,缺少可操作性,这就给某些不法商贩提供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灰色产业”空间。
二、对解决地沟油问题的途径
(一)及时制定新的地沟油鉴定标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首次明确了地沟油犯罪的7种情况及定罪量刑标准。通知强调,对于具有累犯、前科、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重典”之下,罪重者将付出生命代价,但能否借此把地沟油也逼向“死期”,恐怕还不能过于乐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由于地沟油鉴定检测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尚缺少统一的鉴定检测标准,基层办案部门在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方面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既让拳头真正落地,又能体现打击的正义和精确。这次打击风暴过后,地沟油治理形势依然严峻。在加大刑罚力度、摧毁地沟油利益链条的同时,政府部门还需疏堵并用,出台政策引导、扶持和促进地沟油回收业和能源化的发展,重造一个无害化的地沟油产业。相比大快人心的案件破获,这将是更为艰巨、更加考验责任和决心的系统工程。
为了顺利打击地沟油犯罪,相关部门应迅速研制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建立科学鉴定“地沟油”检測技术规范,完善专门针对“地沟油”的检测标准,填补“地沟油”在技术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
(二)制定强有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重权出击。各职能部门应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用关注民生的政治责任感,重视对“地沟油”的综合治理工作。对非法贩运、生产、销售“地沟油”窝点,加大打击的力度,依法从重处理。二是出台科学的管理办法。责成相关部门抓紧出台对非法制做“地沟油”食品处罚的检测标准;迅速研制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同时完善餐饮业食用油进货台账,切实把好食用油进货关。三是针对“地沟油”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全国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如何追责等,同时,扶持生物柴油等行业,从制度上彻底堵住“地沟油”流向餐桌的渠道。另外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就办理“地沟油”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用“地沟油”炼制的,不管其最终成品品质如何,都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目前国家针对打击地沟油犯罪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地沟油”供应链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首先,现在仍然没有形成一套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以解决法律与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两个具体措施不可能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单靠一两部法也无法完全解决,而必须由多部法律构筑一个体系。比如,在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犯罪过程中,仅仅收购“地沟油”原料一般不构成犯罪;对“地沟油”进行深加工也不一定是犯罪,因为它可能是用于正当目的;只有把“地沟油”当作食用油制售才涉嫌犯罪。其次,政府采取上述事后“立法”的办法来惩罚“地沟油”犯罪是不得已的办法,但也是很不严谨的,是典型的“重典治乱”的思维模式,严格来说并不是一种“法治”手段,而是一种“政治”手段。从预防犯罪的功能看,“法治”手段注重事先防范,“政治”手段注重事后处理,两者的优劣界限是非常明显的。
笔者认为,防止“地沟油”犯罪最好的方法是重视过程监管、重视事先防范。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