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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集中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了预防方法,创造出一个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环境。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串标;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1.1 工程招投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形式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2.2 投标者之间的串标行为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2.3串标给建筑市场带来了哪些影响 串标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串标是建立在功利基础之上的,以互惠的利益为纽带,在这种互惠双赢甚至多赢理念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约定的“格式合同”,按照这种特定的“格式合同”有序开展串标活动。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上:建立价格同盟。
设定差别待遇。招标人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招标人以种种理由确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以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人为地设置障碍。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故意设置某些不合理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量身招标”,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结果。招投标市场串标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的发挥,危害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市场竞争变成了人情、贿赂和关系网的博弈,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恶性竞争在建筑市场的一种花样翻新。 助长了腐败现象。二、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1.加大宣传力度。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 ) 进行市场管理
政府作为市场管理者,以治理市场秩序为己任,以法律为依据,以颁布法规、规章、命令及裁决为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的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或干预。
(四)加大对施工企业的培养
1.通过企业制度创新,确立企业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地位,健全企业法人制度.
2.切实有效的为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长期积累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3.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建筑市场进行整改,通过采取合并等手段做大做强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施工企业。
(五)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该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的限制,尤其可以对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进行防止。
2.评标。
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个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标准,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结论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在目前进行新一轮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浪潮中提供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机制,显然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取得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串标;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1.1 工程招投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形式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2.2 投标者之间的串标行为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2.3串标给建筑市场带来了哪些影响 串标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串标是建立在功利基础之上的,以互惠的利益为纽带,在这种互惠双赢甚至多赢理念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约定的“格式合同”,按照这种特定的“格式合同”有序开展串标活动。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上:建立价格同盟。
设定差别待遇。招标人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招标人以种种理由确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以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人为地设置障碍。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故意设置某些不合理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量身招标”,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结果。招投标市场串标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的发挥,危害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市场竞争变成了人情、贿赂和关系网的博弈,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恶性竞争在建筑市场的一种花样翻新。 助长了腐败现象。二、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1.加大宣传力度。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 ) 进行市场管理
政府作为市场管理者,以治理市场秩序为己任,以法律为依据,以颁布法规、规章、命令及裁决为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的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或干预。
(四)加大对施工企业的培养
1.通过企业制度创新,确立企业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地位,健全企业法人制度.
2.切实有效的为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长期积累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3.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建筑市场进行整改,通过采取合并等手段做大做强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施工企业。
(五)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该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的限制,尤其可以对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进行防止。
2.评标。
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个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标准,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结论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在目前进行新一轮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浪潮中提供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机制,显然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取得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