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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立了新民主义社会制度,我国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回顾这60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正在一步步走向成熟。
1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历史进程
(1)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宪政建设最早要追溯到新民主主义时期。1949年月由我党组织和领导召开的第一次人民政治协商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相应的政权机关和经济、文化、教育、民族等各项政策的基本原则。它作为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表现出一些过渡性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国家已有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更加完备的宪法。1954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共同纲领》是它的基础,但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
(2)1954年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起点始于1954年宪法的颁行。1954年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954年宪法在国家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开始了新中国的宪政建设。虽然1954年宪法在施行中对我国的政治和生活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也存在不足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都会先看看符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1954年宪法已越来越不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一场文化大革命给它带来的浩劫,我国的宪政道路不仅没有前进,反而退步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全面地修改。
(3)1978年宪政的理论和实践。邓小平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这次讲话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成为我国新时期宪政建设的指导方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掀开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新篇章。成为我国宪政建设改革道路上的转折点。促进了中国的宪政建设朝着社会主义的道路稳步前进。在邓小平同志的指导下,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几年之后,正式颁行了现行的宪法,为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4)1982年宪政的理论和实践。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就是从民主与法治被确定下来这一时期开始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成为了总的指导思想。其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突出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使公民享有更具体、更有保障的权利。明确了我国的政体和国体、国家的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也是最完善的宪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进程。
2加强宪政建设的几点建议
(1)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权、民主和法治等基本原则。但如果要真正建立起宪政,就要将宪法的功能加以充分实现。要不然,就算我们的宪法典规定得非常完善,人们的宪政意识已经很强,但宪法若得不到充分实施,宪政依然得不到实现。加强对违宪行为的规范,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宪法的充分使用体现在各级法院对宪法的适用,更体现在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的适用。如果违反了宪法规范却受不到制裁,宪法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只有对相应的违宪行为进行制裁,才能保障宪法的效力,才是对宪法的充分实施。所以,实现宪政的核心就是实现宪法的司法化。
(2)明确当前宪政建设的核心任务。要想建立完善的宪政制度。就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赋予各级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来的违宪审查申请进行审查,使宪法具有可诉性。要使宪法具有可诉性,就要有依据,要有宪法、法律、政策的依据。但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的效力又决定了解决宪法纠纷不应由一般的程序来解决,所以应该建立专门的诉讼制。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宪法纠纷时就按照专门的宪法程序来审理。规范对宪法的解释,要建立完善的宪法解释制度,确定人大、国务院对宪法解释的权限范围,明确其解释的效力范围,加强对宪政文化的建设。我国的宪政是对西方文化的一种移植,但我们的文化与西方的文化又有着根本的区别,那么,我们就要对我国的本土文化进行改造,使之适合宪政的发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文化。
1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历史进程
(1)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宪政建设最早要追溯到新民主主义时期。1949年月由我党组织和领导召开的第一次人民政治协商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相应的政权机关和经济、文化、教育、民族等各项政策的基本原则。它作为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表现出一些过渡性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国家已有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更加完备的宪法。1954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共同纲领》是它的基础,但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
(2)1954年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起点始于1954年宪法的颁行。1954年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954年宪法在国家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开始了新中国的宪政建设。虽然1954年宪法在施行中对我国的政治和生活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也存在不足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都会先看看符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1954年宪法已越来越不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一场文化大革命给它带来的浩劫,我国的宪政道路不仅没有前进,反而退步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全面地修改。
(3)1978年宪政的理论和实践。邓小平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这次讲话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成为我国新时期宪政建设的指导方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掀开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新篇章。成为我国宪政建设改革道路上的转折点。促进了中国的宪政建设朝着社会主义的道路稳步前进。在邓小平同志的指导下,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几年之后,正式颁行了现行的宪法,为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4)1982年宪政的理论和实践。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就是从民主与法治被确定下来这一时期开始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成为了总的指导思想。其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突出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使公民享有更具体、更有保障的权利。明确了我国的政体和国体、国家的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也是最完善的宪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进程。
2加强宪政建设的几点建议
(1)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权、民主和法治等基本原则。但如果要真正建立起宪政,就要将宪法的功能加以充分实现。要不然,就算我们的宪法典规定得非常完善,人们的宪政意识已经很强,但宪法若得不到充分实施,宪政依然得不到实现。加强对违宪行为的规范,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宪法的充分使用体现在各级法院对宪法的适用,更体现在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的适用。如果违反了宪法规范却受不到制裁,宪法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只有对相应的违宪行为进行制裁,才能保障宪法的效力,才是对宪法的充分实施。所以,实现宪政的核心就是实现宪法的司法化。
(2)明确当前宪政建设的核心任务。要想建立完善的宪政制度。就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赋予各级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来的违宪审查申请进行审查,使宪法具有可诉性。要使宪法具有可诉性,就要有依据,要有宪法、法律、政策的依据。但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的效力又决定了解决宪法纠纷不应由一般的程序来解决,所以应该建立专门的诉讼制。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宪法纠纷时就按照专门的宪法程序来审理。规范对宪法的解释,要建立完善的宪法解释制度,确定人大、国务院对宪法解释的权限范围,明确其解释的效力范围,加强对宪政文化的建设。我国的宪政是对西方文化的一种移植,但我们的文化与西方的文化又有着根本的区别,那么,我们就要对我国的本土文化进行改造,使之适合宪政的发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