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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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计算机技术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促使全球电子商务的蓬勃与繁盛,然而,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虚假交易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也随之出现并迅速发展。其中如何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及各国反洗钱有关部门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防控网络洗钱应全面地设计、完善监管机制,从技术监测方面,搭建符合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特点的反洗钱监测预警系统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从法律监管方面,我国更须尽快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补充、修正现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应对网络交易快速增长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的新型网络洗钱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新挑战,取得更好的反洗钱监管成效。
  关键词:互联网 第三方支付平台 虚假交易 洗钱 算法系统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163-05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8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其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中国现有网民规模达7.1亿人,互联网购物用户规模达4.48亿人。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于2016年5月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18.3万亿元。由此可见,中国的电子商务规模正随着互联网的普遍运用而蓬勃发展。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当互联网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利用互联网的快捷性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支付系统实施洗钱,且方式越来越隐蔽。为应对上述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以防范现代互联网交易环境下的各类新型金融犯罪风险。但是,我国目前对借互联网环境实施洗钱的监管举措明显是滞后的,对于通过电子商务中互联网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令人遗憾。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互联网虚假交易制造虚假盈利数额,将“黑钱”注入其中并且“洗白”,而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又使得这种操作十分便捷、高效,难以被察觉,实践中存在一些利用互联网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犯罪的风险。倘若这种趋势不及时遏制,将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有必要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入手,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防范假以互联网交易为名,实则达到洗钱目的之违法犯罪行为。
  二、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阐释
  (一)相关重要概念
  1.互联网虚假交易。虚假交易即不真实的买卖行为,小部分市场参与者为了某些不正当的利益或目的故意制作虚假的买卖行为,这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存在的一种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而互联网虚假交易则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不真实的买卖行为。随着电子商务即互联网经济的出现与发展,这种虚假交易也随之被应用至互联网经济中成为互联网虚假交易,而又因为互联网的即时性、便捷性、隐秘性,这种互联网虚假交易的危害更加严重,成为更加严重的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
  2.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1990年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行为》为基础,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以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为洗钱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谓之洗钱,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国际上普遍认可洗钱的步骤为放置(Placement)、离析(Laying}、融合(Integration)三个阶段,即“洗、晾干、折叠”。放置阶段,消除非法资金与上游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离析阶段,使税务机关无法根据留下的痕迹追踪到资金源头的目的或即使能够成功追踪到,罪犯亦可能逃避起诉;融合阶段,原本非法的资金被洗为表面合法的资金。
  洗钱行为通常追求便捷性、效率性、隐蔽性。便捷性:洗钱活动的操作方便,流程简易。高效性:洗钱活动的数额与时间之比追求最大值,即每次洗钱的数额尽量大,同等洗钱数额所花时间尽量少。隐蔽性:洗钱活动尽量不易被发现。然而,便捷性、高效性、隐蔽性三者之间通常也是相互矛盾的。
  3.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即通过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不真实的买卖行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与传统洗钱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唯一特征即利用互联网虚假交易这一途径进行放置、离析、融合,其也追求便捷性、高效性、隐蔽性。
  (二)借互联网虚假交易的洗钱行为分类
  通常,我们将以借助互联网第三方工具的互联网交易称为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交易,例如通过京东或天猫这些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借助支付宝这种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等。反之则为不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交易。本文所称的互联网第三方工具特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工具。而我们又根据是否需要非互联网操作将互联网交易分为完全互联网交易与不完全互联网交易,常见的完全互联网交易,如游戏币充值、付费观看视频、有偿下载资料等,这些交易完全在线上进行,而常见的不完全互联网交易如网购书籍线下收货、于美团购买服务并于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等。
  同上,我们可根据是否以借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工具与是否需要非互联网操作进行交易,将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分为四种:基于第三方的不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不基于第三方的不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基于第三方的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不基于第三方的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洗钱行为由于经过第三方进行即其流程更加复杂,但是由于其经过第三方更容易到达离析的效果,并且第三方有特定流程,因此互联网洗钱行为是否基于第三方对于其快捷性、高效性与隐秘性不能一概而论。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由于不需要线下操作,相較不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更加快捷、高效与隐蔽。   (三)借互联网虚假交易的洗钱流程
  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的一般流程为(如图1所示):洗钱者将“黑钱”即犯罪所得交付虚假的买家(放置),随后指示买家于互联网交易中使用“黑钱”购买充当卖家的洗钱者的商品或服务(离析),再使用注“黑钱”的资金再次进行虚假交易(融合)。
  如果是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在离析与融合过程的资金流动必然经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此时虚假买家与洗钱者的互联网交易必然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留下数据痕迹(如图2所示)。
  (四)借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的常见方式
  近年来,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已经出现了各类通过互联网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的方式:
  1.虚拟货币虚假交易洗钱方式。“自由储备银行”(Liberty Reserve)、“丝绸之路”(Silk Road)等案件都是通过虚拟货币虚假交易洗钱的案例。其本质是洗钱者创造或利用虚拟货币,并且虚造虚假货币的交易进行洗钱。由于此类行为属于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不需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隐蔽性、效率性、便捷性极高,故迅速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此类活动进行防范,但是并未有效遏制这种行为的产生。
  2.P2P网贷虚假交易洗钱方式。P2P网贷伴随互联网金融热兴起,而P2P网贷洗钱的案例也有出现。洗钱者指示他人与其进行借贷并且使用“黑钱”进行还贷,从而进行洗钱。而P2P网贷一般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因此属于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其与一般借贷行为在形式上仅仅区别于现金交易或银行系统转账与网络转账,由于其不通过银行系统,故通过已有反洗钱监测系统难以查实。
  3.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虚假交易洗钱方式。2016年以来,安徽及北京、山西、四川、河北、广东等多地公安机关相继发布电信互联网诈骗团伙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赃款的预警,而公安部刑侦局认为存在大量通过利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的案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一直是反洗钱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是传统支付的优化,对于洗钱活动的效率性与便捷性起到增强作用。由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行为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因此是典型的第三方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是我们应当重点防范的对象。
  4.其他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方式。除上述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方式,还有证券洗钱、保险洗钱、理财洗钱或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洗钱方式,各类洗钱方式新颖并相比传统方式更加隐蔽、快捷、高效,逐渐成为洗钱的新途径。
  我国为促进经济发展与互联网创新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这为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提供了土壤,而由于洗钱本身属于下游犯罪难以侦查与我国反洗钱工作面临诸多技术上与制度上的挑战,我国出现的通过互联网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的案件数量及其涉案金额并不多,然而互联网技术与经济发展具有全球性,我国互联网技术与经济发展并不亚于西方发达国家,我们有理由怀疑我国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问题严重,并且随着互联网经济与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种趋势将越发明显,这个问题将更加严重,我们必须正视。
  三、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原因剖析
  (一)我国大量的互联网虚假交易中存在网络洗钱的可能
  美国调研团队曾对淘宝网的虚假交易现象进行研究,他们抽样调查研究显示,监控期间淘宝网中有11000家网店存在刷单现象,但在所调查的4000多家存在虚假交易的淘宝网店中,只有89家即占2.2%的网店受到惩罚。而在我国的一个调查研究表明,我国刷单即虚假交易已经形成一条有组织、有规则的完整的产业链。另一个数据也表明,我国存在大大小小的刷单公司1000多家,分布在全国各地。艾瑞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互联网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3.8万亿元,从已有各类互联网交易平台运营模式上看,各卖家必须通过大量交易来提升其信用度与好评量,而其中就可能存在大量虚假交易,这为通过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提供了可能。
  (二)互联网交易的特点为不法分子实施网络洗钱提供了便利
  洗钱犯罪所利用的途径或工具需要流程简易或操作简单、洗钱速度快且资金量大、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即便捷性、效率性与隐蔽性,并且尽量达到三性之间的最高和,而互联网虚假交易正好满足了上述特征。
  1.便捷性。所谓“便捷性”是指洗钱活动的操作方便,流程简易。互联网虚假交易是通过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进行的。计算机技术便捷性体现在,所有互联网虚假交易都可以通过设定特定的程序反复适用,极大减少人工介入,流程更加简易,操作方便,而其中电子货币更是克服了现金不易携带等缺点,理论上“一键操作”即可在极短时间内实现货币流转。而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体现在跨越空间与时间:理论上互联网技术将全世界练成一个整体,无论双方于任何地点都可以实时进行交易,而同时也可以单方設定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世界上所有人都可以进行进行承诺,从而超越时间进行交易。其中,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由于不需要线下操作,其便捷性更加彻底,而第三方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的便捷性却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第三方平台具体情况进行讨论。因此,基于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比传统洗钱方式,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具有便捷性。
  2.效率性。效率性是指洗钱活动的数额与时间之比追求最大值,即每次洗钱的数额尽量大,同等洗钱数额所花时间尽量少。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的效率性与互联网技术本身的效率性密不可分。首先,互联网服务器终端取代了柜台服务,使用户即便足不出门,在短短的几分钟乃至几秒也能够实现资金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的交易流程。其次,与有时间限制的柜台服务相比,互联网服务器终端能够全天候地为交易主体提供服务,使用户在任何时间段都能够在其需要时完成交易,完美地解决时间限制问题。除此之外,柜台服务人员的有限,也使得金融机构处理的交易业务项目成交额的有效提高,而互联网服务器终端则可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的数据,这在大大减少人工成本的同时,也在明显提高交易完成额,进而提高交易的成本和整体效率。正是基于互联网交易的这些特点,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交易进行洗钱的活动提供了犯罪的温床。   3.隐蔽性。所谓“隐蔽性”是指洗钱活动不易被发现。互联网本身具有匿名性,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交易进行洗钱提供了保护网。在互联网交易中,C2C等模式并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完全可以通过输入与自己身份不符的信息实现账户注册,这就能够为犯罪分子大量地注册不记名的账号提供了渠道,正如网上调侃所言,你的电子设备所连接的另一端,很有可能是一条狗;即便是在像B2C这样的交易模式中,要求网店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才能够进行線上交易,但犯罪分子却也还是可以通过花费低廉的价格购买他人的信息资料进行冒名注册从而开展犯罪活动。一旦完成交易便可以轻松销号,然后又重新开一个账户或者多个账户,完美地摆脱监管人员的监视,实现完美匿名交易。这就是为什么犯罪分子近年来倾向于利用互联网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三)互联网反洗钱监管滞后与缺位让网络洗钱有机可乘
  目前,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治路径主要是由具有法定反洗钱义务的法人或组织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国内协调机制、国际合作机制与单位或个人举报机制等进行反洗钱监管。然而,互联网经济方兴未艾,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传统反洗钱制度难以覆盖于有效监管这些领域,例如类型金融服务的互联网虚假交易,其承担着金融服务的特征,却披着互联网创新的外衣进行洗钱活动。这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是一致的:法律对于洗钱行为的定性与理论研究同样适用于互联网洗钱活动,然而其防范制度构建与运作的细节却无法应对这些新兴事物,我国只能出现情况后进行即时反应,出台各类文件或者相应措施进行解决,没有前瞻性,这为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被发现创造了难度。
  反洗钱主体即我国具有法定反洗钱义务的法人或组织机构。反洗钱的主体包括具有类似金融性质或者提供类似金融服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也具有相应的反洗钱义务。所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具有反洗钱义务。然而,已有算法的仅仅建立于银行系统,无法有效适用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此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客观上没有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四、构建针对互联网交易的反洗钱监测系统之基本设想
  为有效防范利用第三方互联网虚假交易实施互联网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应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健全互联网反洗钱监测系统。
  (一)构建针对互联网交易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可行性分析
  1.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技术防范可能性分析。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是否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意味着是否留下可控的交易痕迹,不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互联网虚假交易其交易记录仅仅存在于互联网这一媒介中,其本质为数据代码的创造,以现有技术对其进行防范较为困难,而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互联网虚假交易留存于特定并可控的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对其防范打击具有可行性与效率性。因此,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是否需要非互联网操作意味着是否留下线下线索,不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会留下线下线索因此更加容易被发现,而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其本质是数据创造,对其防范更加重要。
  综上所述,对不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仅仅通过技术难以防范,而对于不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并非如此必要,因此我们能够进行有效技术性的防范的是基于第三方的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活动。因此应当建立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的反洗钱监测体系。
  2.交易大数据监测系统是有效的互联网洗钱风险防控方式之一。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设计资金反洗钱监测系统并应用于下属金融机构中,资金反洗钱监测系统通过收集资金信息并将这些资金信息进行函数计算分析并将可能涉及洗钱的交易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筛选调查,从而达到反洗钱的目的。根据《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报告》显示,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2014年度接收可疑交易报告约1772.53万份,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接收可疑交易报告4940份,筛选后对604份开展了反洗钱行政调查,而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只有5277起。可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特别是其反洗钱监测这种系统在反洗钱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这种反洗钱监测系统的运算原理为:系统将已有洗钱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其参数,然后对其进行回归分析从而总结出一条紧密而复杂的函数算法。此函数能够便能够在数据代入后分析其数据“涉及洗钱”的可疑性,从而有效仅凭数据分析出可疑数据并上报。当然这个函数算法也就是交易大数据监测系统并非一成不变,再运作过程中又定期根据上述原理进行更新,从而提高其运作效率。
  这种反洗钱监测系统专门针对银行,其作用显而易见,虽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与银行运作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其具体运作流程有所差异,故完全适用已有函数无法有效进行反洗钱监管,但是如果可以将其模式移植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来,从而创造出适合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洗钱函数算法有效进行反洗钱。
  3.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技术能力与经济能力建立此系统。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18674.5亿元,同比增长46.9%。此数据说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经济效应良好,且处于蓬勃发展的趋势,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并且此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其运作模式完全可以照搬我国于银行系统的反洗钱监测系统,不需要研发成本,只需将有限的资金运作数据代入已有反洗钱监测系统,从而得到一个适用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函数算法,达到有效反洗钱监测目的,这种经济成本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同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的公司皆为科技公司,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在反洗钱系统设置中能够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4.建立监测系统有利于高效利用司法资源反洗钱。洗钱犯罪是下游犯罪并且本身追求隐蔽性,难以被发现,而实践中往往也是司法机关先发现上游犯罪后根据上游犯罪的情况查证洗钱犯罪的情况,单独的反洗钱难以进行,即使是根据举报进行查证也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而通过反洗钱监测这种系统进行反洗钱却是高效的方法。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一次性建立反洗钱系统并应用,从而全天候地进行检测,即时有效反馈可疑信息,从而全面有效达到反洗钱的目的。   (二)互联网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具体运作机制设计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进行防范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工作的具体运作分为内部阶段与外部阶段。
  内部阶段: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有关部门帮助下建立适合本平台的有效的反洗钱监测系统,此系统可以通过收集所有通过本平台数据并且对这些数据进行函数计算,发现可疑从而得出可疑交易与其可疑值。对于可疑值较低的交易,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对其可疑性进行排查与判断,将其中可疑的交易上报反洗钱部门。而可疑值较高的交易系统将直接上报反洗钱部门。(图3,见上页)
  外部阶段:在反洗钱部门收到可疑值较高的交易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上报的可疑值较低的交易的信息,反洗钱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三)构建互联网交易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制度设想
  1.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互联网交易具有即时性、隐蔽性,因此,互联网交易犯罪的危害相比传统犯罪也更加严重与难以察觉,如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懈于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对于打击洗钱工作无疑是一项严重的问题。我们认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反洗钱义务上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社会责任,诸如针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建立的监测系统的标准应当提高、对于未依法建立或所建系统无法达标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更加严格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应引入激励机制,鼓勵积极参与互联网反洗钱监测平台建设,对查处重大互联网洗钱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奖励,奖惩结合,促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积极性。
  2.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分类、分层管理,制定与其相适用的反洗钱监测系统标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差异直接体现在经济与技术的差异,统一适用反洗钱系统标准是不公平不合理也是不高效的。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反洗钱系统时,应当根据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水平与状况进行,这种标准通过税收情况、客户量、交易额、使用率等显著特征进行有标准地适用,从而有效公平合理地开展反洗钱工作。
  3.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合理的帮助。反洗钱工作本身就是综合性的工作,要求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独立履行义务是不合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帮助。首先,立法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观实际制定合理的要求与标准,从而良性引导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反洗钱义务。其次,宣传部门应当积极有效开展反洗钱宣传,使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工作人员正确认识洗钱犯罪的危害,使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接着,技术部门应当积极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反洗钱系统提供技术指导与帮助,使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有效反洗钱系统。最后,反洗钱部门应当严格检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系统建立情况,对其反洗钱工作进行考核,从而引导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反洗钱义务。
  五、展望: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上世纪20年代美国黑帮将大量来源非法的现金混入其开设的洗衣店的营业额中,从而达到将隐匿资金来源的目的,后来人们将这种隐匿资金非法来源的犯罪行为称之为“洗钱”,50年代后这种犯罪行为逐渐被重视起来,而21世纪全球反恐怖主义任务越发严峻,其后,通过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是各国防恐的重要途径。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反洗钱监管制度还属于探索阶段,反洗钱工作经验依旧不足,反洗钱技术发展程度较低,反洗钱人才短缺,反洗钱研究教育宣传不到位,但是相信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优化,反洗钱监管制度也将随之完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中国的反洗钱监管任重而道远,对内应当加大对反洗钱力度与支持、树立反洗钱意识、充分进行反洗钱调查研究与宣传教育、培养反洗钱人才、不断创新反洗钱监管技术与优化反洗钱监管体系,形成联动一体的反洗钱体系;对外应当深入开展国际反洗钱合作、相互学习借鉴反洗钱工作、共同研究反洗钱课题、联合培养反洗钱人才、反洗钱技术信息共享与监管体系相兼容,形成全球化高效反洗钱监管联动系统。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广东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号:CX2015013,项目指导老师:陈微微,项目负责人:戴泽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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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广州 510520)
  (作者简介:戴泽昶,广东金融学院品牌建设与创新战略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经济法;黄文其,马云宁,张锐林,广东金融学院法学本科三年级在读学生。)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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