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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李金华审计长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2003年第一份审计结果公告公布。李金华审计长在2004年更明确指出:今后的审计工作要逐步做到“以公告为原则,以不公告为例外”。《2006~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到: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10年,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一、审计结果公告基本情况
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就是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
国家法规中关于审计结果及审计结果公告有一系列的规定。《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002年8月1日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中第二条提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形式;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报批;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审批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保密原则。2002年3月19日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2003年12月第01号——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审计署审计公告制度的正式实施。截止到2007年第6号——49个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我国一共发布了24个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于2007年9月发布49个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查出各类违规问题,有的虚报多领预算资金,有的转移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还有的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审计署对审计发现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另行出具了审计建议函。
二、从受托责任的角度看审计结果公告制
(一)国家审计受托责任
审计是因“两权”分离所形成的,在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下,由于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审计的目标就是评价受托经济责任。一个国家的审计机关无论是哪种设置模式,从根本上说都是受托于社会公众。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审计史学家理查德·布朗(Richard·Brown)说:“审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与会计起源相距不远的时代……当文明的发展产生了需要某人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时候,显然就要求对前者的诚实性进行某种检查。”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的前提下,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潜在的利益冲突成为审计产生的直接动力。彼得·伯德教授在其名著《受托责任:编制财务报告的准则》中,将受托责任按资源委托的主体不同分作公共受托责任和非公共受托责任,伦敦大学的功克斯教授也坚持这一观点。公共受托责任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民通过议会将资源委托给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去管理,另一部分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又将资源或决策权委托给社会公务员或地方政府官员。美国审计总署(GAO)解释,经济责任是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政府和机构有向公众说明他们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审计机关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独立认定后,最终必须向托付人报告,再由人民据此决定是否解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受托责任。
从受托责任的角度来看,审计机关是为了完成受托责任的。在关于审计服务主体方面,社会公众成为审计的终极服务对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和资源为人民所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是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将其公有资源通过各级人代会委托给人民选举出来的政府工作人员,按照由该级人代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去经营管理。这就使各级人代会和其同级政府发生了委托受托关系。政府肩负着受托责任,就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成人民的托付,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人民报告。在当代国家政治中,政府与其他公共组织具有相等的社会地位,都有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义务,都是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者。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该向委托者报告,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人民据此来决定是否解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受托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受托责任履行职责,为了表明自己受托责任的高质量履行,必须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自身组织运作的情况和审计结果等信息全部向全社会公布,以显示自己的工作业绩,接受人民的考核,以此来赢得人民的信赖与支持。
(二)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符合受托责任理论的要求
国家审计是接受人民的委托,肩负着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公共责任履行状况信息的公共审计服务。审计服务就是以谁的需求为主直接提供审计报告,社会公众是审计的终端服务对象,因此,社会公众有权知道审计结果,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办法。随着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信息存在着巨大的需求,审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政府受托责任的不断拓展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社会公众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状况的关注是国家审计结果公开机制产生的基础。
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符合受托责任理论的要求。从受托责任的角度来看,社会公众是受托者,政府机关是委托者,审计机关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后,最终应向受托人报告。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透明,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知情权。
三、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的意义
从受托责任的角度来看,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必要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全社会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2003年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就是要把政府放在阳光下,才能杜绝腐败。治理腐败,必须赋予公民充分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公开行政活动过程。公民的知情权不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家迫切需要了解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政府机关的运作情况,要求拥有知情权,这对促进政务公开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审计结果公告,使社会公众了解一些热点问题,如社会保障资金、救灾资金、捐赠资金、三农资金等的审计结果,一方面有利于监督政府机关,提高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2、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可以强化审计效果,扩大审计效应。政治制度约束理论认为审计制度是对政府活动施加有效规范和约束的重要制度。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制,发挥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社会影响,有效预防腐败,降低审计风险,扩大审计影响力,对促进审计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可以加强审计机关建设,提高审计质量。使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大大增强,可以促进审计队伍的廉政建设和加强审计机关建设。审计机关将工作成果置于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增强审计透明度,提高审计质量。
4、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有利于国际趋同。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已很普遍,在美国、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除了向议会报告外,也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公众很容易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上了解到自己关心的社会热点,信息透明度比较高。目前,为在国家民主与法制化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都普遍实施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行成为必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有效工具。它通过揭示和向社会公众反映受托责任者(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履行职责的总体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约束机制的合力作用,促进受托责任者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完善国家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商学院)
一、审计结果公告基本情况
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就是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
国家法规中关于审计结果及审计结果公告有一系列的规定。《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002年8月1日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中第二条提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形式;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报批;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审批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保密原则。2002年3月19日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2003年12月第01号——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审计署审计公告制度的正式实施。截止到2007年第6号——49个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我国一共发布了24个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于2007年9月发布49个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查出各类违规问题,有的虚报多领预算资金,有的转移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还有的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审计署对审计发现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另行出具了审计建议函。
二、从受托责任的角度看审计结果公告制
(一)国家审计受托责任
审计是因“两权”分离所形成的,在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下,由于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审计的目标就是评价受托经济责任。一个国家的审计机关无论是哪种设置模式,从根本上说都是受托于社会公众。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审计史学家理查德·布朗(Richard·Brown)说:“审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与会计起源相距不远的时代……当文明的发展产生了需要某人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时候,显然就要求对前者的诚实性进行某种检查。”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的前提下,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潜在的利益冲突成为审计产生的直接动力。彼得·伯德教授在其名著《受托责任:编制财务报告的准则》中,将受托责任按资源委托的主体不同分作公共受托责任和非公共受托责任,伦敦大学的功克斯教授也坚持这一观点。公共受托责任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民通过议会将资源委托给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去管理,另一部分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又将资源或决策权委托给社会公务员或地方政府官员。美国审计总署(GAO)解释,经济责任是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政府和机构有向公众说明他们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审计机关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独立认定后,最终必须向托付人报告,再由人民据此决定是否解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受托责任。
从受托责任的角度来看,审计机关是为了完成受托责任的。在关于审计服务主体方面,社会公众成为审计的终极服务对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和资源为人民所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是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将其公有资源通过各级人代会委托给人民选举出来的政府工作人员,按照由该级人代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去经营管理。这就使各级人代会和其同级政府发生了委托受托关系。政府肩负着受托责任,就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成人民的托付,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人民报告。在当代国家政治中,政府与其他公共组织具有相等的社会地位,都有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义务,都是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者。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该向委托者报告,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人民据此来决定是否解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受托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受托责任履行职责,为了表明自己受托责任的高质量履行,必须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自身组织运作的情况和审计结果等信息全部向全社会公布,以显示自己的工作业绩,接受人民的考核,以此来赢得人民的信赖与支持。
(二)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符合受托责任理论的要求
国家审计是接受人民的委托,肩负着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公共责任履行状况信息的公共审计服务。审计服务就是以谁的需求为主直接提供审计报告,社会公众是审计的终端服务对象,因此,社会公众有权知道审计结果,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办法。随着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信息存在着巨大的需求,审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政府受托责任的不断拓展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社会公众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状况的关注是国家审计结果公开机制产生的基础。
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符合受托责任理论的要求。从受托责任的角度来看,社会公众是受托者,政府机关是委托者,审计机关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后,最终应向受托人报告。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透明,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知情权。
三、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的意义
从受托责任的角度来看,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必要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全社会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2003年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就是要把政府放在阳光下,才能杜绝腐败。治理腐败,必须赋予公民充分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公开行政活动过程。公民的知情权不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家迫切需要了解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政府机关的运作情况,要求拥有知情权,这对促进政务公开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审计结果公告,使社会公众了解一些热点问题,如社会保障资金、救灾资金、捐赠资金、三农资金等的审计结果,一方面有利于监督政府机关,提高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2、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可以强化审计效果,扩大审计效应。政治制度约束理论认为审计制度是对政府活动施加有效规范和约束的重要制度。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制,发挥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社会影响,有效预防腐败,降低审计风险,扩大审计影响力,对促进审计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可以加强审计机关建设,提高审计质量。使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大大增强,可以促进审计队伍的廉政建设和加强审计机关建设。审计机关将工作成果置于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增强审计透明度,提高审计质量。
4、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有利于国际趋同。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已很普遍,在美国、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除了向议会报告外,也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公众很容易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上了解到自己关心的社会热点,信息透明度比较高。目前,为在国家民主与法制化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都普遍实施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行成为必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有效工具。它通过揭示和向社会公众反映受托责任者(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履行职责的总体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约束机制的合力作用,促进受托责任者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完善国家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