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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对于文化艺术产业的管理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政策的制定则体现出国家对文化整体方向的定位。结合国际艺术管理发展的现状,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艺术管理政策,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予以调整。政策保障是中国文化艺术发展,特别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艺术管理;政策;文化艺术产业
中图分类号:J0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115(2014)06-82-5
根据国内外文化方面的公共制度,公共文化产品可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是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如图书馆、博物馆等;第二类是代表国家文化安全的文化行业和基础设施,如党报、党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少数民族类报刊、电视台等;第三类,代表民族特色的艺术院团,如京剧院、民族歌舞团等。①政府根据该类文化艺术外部性程度采取相对应的介入方式与介入程度,通常对于外部性愈为强大的文化产品,政府在介入力度与补助程度上就会更大、更高,反之则更小。
在文化艺术管理政策中,财政补贴是重中之重。财政补贴涉及到文化艺术发展的资金来源、管理的模式,且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对文化范围和文化优先次序的界定等。“设计和出台文化政策或更新已有的文化政策,将它们当作可持续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世界文化发展报告》(1998年)所提及的。
文化艺术产业发展与国家财政政策有着密切关系,它与一般的工业产品相比较,其最重要的特点是精神性。它能够给消费者精神上的满足与喜悦,同时是环保、低消耗的产品,能够极好的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它的公共性可体现共同收益,如推动经济发展、创造劳动就业机会、促进区域发展、造福后代、增强民族认同与民族尊严、文化教育等。
2009年7月22日,在中国,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文化产业的专项规划。它标志着国家把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新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该规划的提出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原因。其首要目的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制定,同时这也是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延续与升华。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全文,提出了加快文化产业振兴重要性与紧迫性,以及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的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向:发展重点文化产业;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培养骨干文化企业;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扩大文化消费;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发展新兴文化业态;扩大对外文化贸易。②
早在“九五”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逐年加大对文化部门经费投入的力度,积极地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资方式,同时政府积极兴办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标志性文化设施。此外,对于能够反映国家与民族水平的精神性作品,代表国家水平的表演团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单位、艺术院校和代表性民族特色艺术团体,都要求各级的财政部门加大对其扶持力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文化艺术事业上所取得的成绩与政策方针的制定落实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中国家财政对文化的投资增加更是极大地推动了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与不断地壮大。但是,我们国家在财政投资的投入范围、效率与方式上仍有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的改进提升。在文化体制改革方面还有许多方面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改革发展,关于文化财政的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当下我国政府部门对资金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建造大型的文化基地设施、保护文化遗产与扶持相关艺术产业、扶助文化创意产业并鼓励对外文化交流、赞助公益性文化单位或活动等。
结合西方国家在文化艺术管理上所取得的经验,我们国家政府相关文化部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第一、国家文化财政政策需要确定文化艺术的范围和优先次序,尽可能避免财政投入造成的“缺位”或“越位”。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我国文化部门长期以一个特殊事业部门存在,从而在政府财政投入方面出现“缺位”与“越位”现象。因此,当前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分类指导,并依此调整政府文化艺术投资方式与范围,以此提高政府的文化投资绩效。
第二、创新国家文化财政的投入方式,设文化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国家财政投入杠杆作用,以此破解我国在文化创业长期发展领域存在的资金制约因素。我国近年相继出台若干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政策,诸如业内提出的江苏经验、云南经验、上海经验等。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财政政策对于地方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起到有效推动作用,但整体效果并不明显。其中主要表现在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困难和文化投资存在高风险,且在文化艺术产业领域投资存在投资严重不足的问题。体现出国内的现行财政政策的相对滞后性,包含其中采用传统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相关措施正对性模糊,导致效率有限。因此,提议以国家财政资金为先导,在财政的资金基础上组建一些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文化艺术投资公司,从而形成国有文化艺术资本成为投资、融资和运营的主体。
第三、提高财政投入的透明度与高效性,加大文化艺术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力度,落实政府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的三权分离。西方国家如英国所采取的“一臂之距”文化艺术管理模式,不但保证了文化财产管理的三权分离,还有效地保证了财政投入透明度与高效率。而我们国内与之相比,则是实行三权合一,政府主导包办一切,缺乏应有的专业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在这方面的成功突破,可参考荷兰对文化艺术的管理模式,强调政府在文化管理中的控制力,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新进导向,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专业优势,保证政府在决策方面的透明和高效。
第四、适当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好公平竞争的文化艺术产业资本市场环境。目前民间投资进入文化产业已经开始放松,但对于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对比上,显然对于相关的门槛要求还较高。为了将垄断打破,鼓励竞争机制,支持更多民间资本对文化艺术产业的积极投入,构建众多民间投资主体,政府可在相关竞争性文化艺术项目或领域逐渐减少投资力度,甚至有必要的话可以完全放手给民营资本。而政府的投资力度应偏重于文化艺术的公益性项目与大型基础性文化艺术设施方面。同时在税收政策方面,积极鼓励个人与团体对文化艺术事业和产业投资和捐赠等。 2009年全国“两会”上,广东画院院长许钦松提倡民间建美术馆、博物馆的议案就被采纳,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鼓励社会资本流向艺术品领域的行动。旅德艺术家滕斐认为:“在我看来,企业是未来投资艺术品的生力军。如果政府能出台艺术品市场的相关政策将艺术家、消费者、企业利益捆绑起来,实施给企业投资艺术品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那么未来这个市场繁荣的效果将是惊人的。”
第五、积极引导金融的介入,建立银行业对文化艺术产业投资信贷机制。金融对文化艺术事业与产业的大量介入与支持,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银行业对这方面的投资信贷机制,这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与要求。例如借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也可通过发行证券和股票的形式等等,甚至是直接的社会融资方式。因此,对于解决文化艺术管理中产生的资金短缺等问题,我们还有许多值得向国外模式借鉴与尝试之处。
第六、使政府成为桥梁媒介,加大对外资的引进力度。加大国外资金对本土文化艺术的投资建设,同时对其艺术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借鉴,而根据WTO(世界经贸组织)的原则,制定完善外资进入文化产品的法律与政策,积极做好牵线搭桥的工作,从而为外资的能够进入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例如从文化艺术产品流通、制造、服务等行业先行推进;谨慎进行中外合资项目试点;进行有项目、技术、期限的合资经营等。确定可首先尝试的领域行业,如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发行、音像制品、书刊、大型娱乐业领域以及相关艺术基金会等,以此带动发展国内文化艺术的管理模式推广与政策提供。
第七、建立政府主导关于文化艺术产业管理的风险投资基金。当前的文化艺术产业在国内外备受欢迎与追捧,首先在于其高利润、低污染,增加就业与科技结合,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然而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它存在着高风险。这样的风险来自文化艺术产品的特殊性,即其服务内容和人们价值观与意识形态有着密切关联,因此它受到政府政策与法律的制约与方向影响。在这方面,政府可借鉴国外有经验国家的模式,吸纳资金,建立文化艺术产业风险基金会,甚至成立文化产业相关的专业信托投资公司,同时必须保证这方面的风险投资基金在运作上严格的按照市场规律进行。
除了以上政策之外,对于其他的诸如广纳文化艺术创意人才、加大提供公共的基础服务力度、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成立相关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委员会或艺术基金会、加强文化艺术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文化艺术相关体制改革政策制定等,都有利于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和产业的推动与发展。
在国内,政府建立公共文化艺术事业财政补贴政策,仍旧有许多值得实践与尝试的地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艺术管理模式,近年已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政策。对于准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与提供而言,政府在放宽进入限制,容许更多社会资本提供更多的公共文化产品。对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兴办提供公共文化艺术产品机构,一经审核,凡符合政府所指定的公共事业组织标准的,政府将给予相应补助,从而支持国家文化艺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不至于对政府产生财政压力。该公共文化艺术事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制定,能够减轻国家与政府负担,同时相应的竞争机制设置,能够保证文化艺术事业的活力,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公共文化艺术精神产品。此外,需要注意考虑公共文化艺术产品供给者的收益和政府所承担的财政压力,在权衡各方面因素后,方可进行政策制定。最后,除了给予财政补贴之外,还可考虑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实施,这也是对文化艺术管理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关于艺术类慈善捐赠,鼓励支持国内艺术公益事业发展,可借鉴美国的政策方式。
美国法律有明确的税惠政策鼓励向艺术事业捐赠,税收体制是对艺术赞助最重要的保障之一。美国的税法通过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和机构捐助文化艺术、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调动了大批的慈善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公司和个人的积极性,使众多重要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机构与一些大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资助关系,扩展了文化艺术产业的生存发展空间。据统计,2003年美国对“艺术、文化和人文”类的捐款约122亿美元,其中个人捐赠约占50%,基金会占33%,企业占17%。
美国政府将其国内的艺术机构大致分为“营利”性艺术机构和“非营利”性艺术机构两类。在美国所有的艺术机构中,有89%的组织是“非营利”性的,主要致力于艺术作品的创新、面向社会的艺术教育、艺术作品的保存、对艺术家个人的资助等。这些“非营利”性艺术机构中有27%主要从事艺术作品的展览,如博物馆和画廊,其中博物馆占据了主导地位。其余73%致力于艺术作品和公众兴趣的开发工作,为艺术工作者和相关艺术机构提供资助服务。美国三分之二的“非营利”性艺术机构是通过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向艺术机构捐赠减免税法律而获得资助的。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就明文规定对“非营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等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直至今日,捐赠给“非营利”性艺术组织的款额仍然享有赋税的优惠。①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两个重要文件。在前者的规定中,对文化产业方面提出:第一,国家明确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等众多文化产业领域,并可在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文化公司中持有控股权;第二,在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等业务中,非公资本也可入股,但国有资本所持股份必须达到51%以上,具体规定可参看以下表格内容。
文化产业准入规制政策②:

通过《关于“在财政以及基础建设方面对文化艺术事业予以政策扶持”建议的答复》中的部分摘要内容,可让我们了解目前国家对于文化艺术事业政策扶持的内容和导向。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问题。“十一五”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财政文化投入逐年增长。“十一五”时期,全国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包括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支出,2010年为年初预算数,下同)5529亿元,年均递增20.8%。其中,中央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225亿元,年均递增25.72%。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努力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障了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农家书屋、农民体育健身、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等文化工程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文化硬件设施的投资问题。“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在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基本建设投资超过200亿元,支持了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建设了国家大剧院、国家博物馆、国家话剧院剧场、国家图书馆二期等一批重点文化设施,有力地改善了文化基础设施条件。“十二五”期间,根据文化领域发展规划,将继续实施公共文化领域相关专项建设,支持中国美术馆(二期)、中央歌剧院剧场、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等重大文化项目。
(三)关于给予中国有成就的当代艺术家以特殊荣誉的问题。国家给予当代艺术家特殊荣誉,既是对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艺术家的表彰,也是对广大文化工作者的激励,必将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文化艺术领域荣誉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要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待《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正式发布实施后,提出的关于国家给予当代艺术家特殊荣誉的建议将会得到解决。
(四)关于设立专项资金购买中国艺术家优秀作品的问题。为支持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的优秀美术作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同时也为增强创作者的荣誉感,国家从2006年开始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专项资金,2006-2009年共安排经费10156万元,支持中国优秀艺术家创作完成100余幅具有史诗性质的大型主题性美术作品。目前,全部作品已经完成,国家通过支付艺术家创作经费的方式购买,作品已由中国国家博物馆和中国美术馆永久收藏。另外,中央财政每年还安排文化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中国美术馆和国家博物馆征集经费,安排国家文物局重点文物征集经费,支持购买有价值的文化艺术作品。今后,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优秀艺术品保护和收藏的投入力度。①
为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政策,坚持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主要有:
(一)建立民族文艺团体和文艺研究机构。1952年,中央民族歌舞团在京成立,随后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和自治区、自治州建立了专业或业余的民族歌舞团,自治县(旗)还建立了乌兰牧骑演出队。民族歌舞团(队)的演职员主要由少数民族人员组成,演出的节目主要是以少数民族题材创作的作品,服务对象主要是民族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其任务就是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歌舞艺术,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活跃和丰富民族地区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在中央和有关地方成立了民族文学研究所和相应机构;1979年以后,还成立了全国性文艺学术团体,如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会、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中国少数民族舞蹈协会、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学会、中国少数民族美术促进会等;在中央和地方创办《民族文学》《民族文学研究》《草原》《天山》《西藏文艺》《宁夏艺术》《民族艺术》《民族艺术研究》《长白山》等一大批民族艺术刊物,为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创造和评论提供园地。
(二)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早在50年代初,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中央文学讲习班,就开始吸收一批少数民族文学工作者加以系统培养。之后,一些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和民族学院陆续开设了少数民族文学专业;有的地方还建立了艺术学校,注意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有关协会、学会还相继举办文艺理论班、创作研究班、表演艺术班,对少数民族文艺人才进行培训;北京、上海等地的一些高等院校,如中央民族大学设立音乐系、舞蹈系、美术系,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等,专门为少数民族学生开设培训班、专业班、进修班,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文艺骨干人才。
(三)举办全国性的文艺会演、评奖、比赛、展览、观摩活动。为繁荣民族文艺,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在六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先后举办了三次大规模的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每次会演的节目都多达数百个,包括了55个少数民族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艺形式。同时,国家民委和文化部还经常联合或分别将民族地区的优秀文艺节目调到北京进行汇报演出。通过会演、调演以及观摩、座谈等形式,交流了经验,进一步提高了艺术水平。进入80年代以后,有关方面多次召开少数民族文艺创作座谈会、笔会,举办全国性的少数民族文学创作评奖、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电影评奖和少数民族戏剧剧本评奖等活动,以及若干全国性的少数民族声乐、舞蹈、比赛和若干美术、摄影、工艺展览等。①
(四)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对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例如:从50年代初开始,中国科学院、国家民委、文化部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了数万计的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和文艺工作者,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调查、搜集流传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入80年代后,国家又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篡出版包括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十大文艺集成。同时,成立了我国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藏族英雄史诗)、《江格尔》(蒙古族英雄史诗)、《玛纳斯》(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的专门机构,对三大英雄史诗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出版了包括藏文、蒙古文、柯尔克孜文、汉文和多种外文版本的三大英雄史诗及一些研究专著,其中有关《格萨尔》的学术资料汇编《格萨尔集成》就达300多万字;成立了新疆《木卡姆》艺术团和《木卡姆》研究所,使《十二木卡姆》(维吾尔族大型音乐套曲)这一中华民族音乐瑰宝得到了发扬光大。近10年来,国家还投入巨资对西藏的布达拉宫、新疆的克孜尔千佛洞等民族地区的大批国家重点文物古迹进行维修,其中对布达拉宫维修的投入就达人民币5300万和黄金1000公斤。在民族地区还投资修建了一些博物馆,对少数民族民间文物进行搜集、保护。其中投资近亿元人民币的西藏博物馆已建成使用。
(五)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据统计,到1997年,民族自治地方已建立图书馆596个,博物馆134个,群众艺术馆80个,文化馆658个,文化站7129个,影剧院3472个,广播电台202座,广播站1260个,电视台189座,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6899座,电影制片厂5家(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天山电影制片厂、宁夏电影制片厂、广西电影制片厂、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在内蒙古、新疆、广西、云南、青海、四川、贵州、吉林等省自治区还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节目译制机构。此外,为加大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力度,中央有关部门还实施了“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创建文化先进县”、“知识工程”和“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等大型文化工程。其中,“万里边疆文化长廊”由20多个中央部委和人民团体共建,并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六)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为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展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成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仅国家民委自1980年以来就先后组派中央民族歌舞团、中央民族大学艺术团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艺团体约2000多人次分别赴南斯拉夫、罗马尼亚、马耳他、日本、朝鲜、马来西亚、蒙古、韩国、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西班牙、荷兰、瑞典、希腊、英国、德国、波兰、瑞士、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访问演出,或参加国际民间艺术节,进行商业演出;组派民族文化宫、中央民族大学等赴日本、加拿大、美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及香港、澳门地区举办《中国少数民族服饰展览》;组织少数民族画家和民间艺人到国外举办画展和传统工艺展览等。
作者简介:
郑小红,女,重庆北碚人,主要研究美术史与美术理论,现任教于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讲师;
耿纪朋,河北邯郸邱县人,副教授,曾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秘书长,现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教学科研处处长。研究方向:宗教美术史、艺术教育与管理、艺术经济学等;
龚珍旭,四川绵阳人,博士,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投资实业公司董事长、世界文化教育基金会执行会长、绵阳市政协委员、全国教育管理委员会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执行院长。
关键词:艺术管理;政策;文化艺术产业
中图分类号:J0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115(2014)06-82-5
根据国内外文化方面的公共制度,公共文化产品可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是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如图书馆、博物馆等;第二类是代表国家文化安全的文化行业和基础设施,如党报、党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少数民族类报刊、电视台等;第三类,代表民族特色的艺术院团,如京剧院、民族歌舞团等。①政府根据该类文化艺术外部性程度采取相对应的介入方式与介入程度,通常对于外部性愈为强大的文化产品,政府在介入力度与补助程度上就会更大、更高,反之则更小。
在文化艺术管理政策中,财政补贴是重中之重。财政补贴涉及到文化艺术发展的资金来源、管理的模式,且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对文化范围和文化优先次序的界定等。“设计和出台文化政策或更新已有的文化政策,将它们当作可持续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世界文化发展报告》(1998年)所提及的。
文化艺术产业发展与国家财政政策有着密切关系,它与一般的工业产品相比较,其最重要的特点是精神性。它能够给消费者精神上的满足与喜悦,同时是环保、低消耗的产品,能够极好的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它的公共性可体现共同收益,如推动经济发展、创造劳动就业机会、促进区域发展、造福后代、增强民族认同与民族尊严、文化教育等。
2009年7月22日,在中国,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文化产业的专项规划。它标志着国家把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新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该规划的提出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原因。其首要目的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制定,同时这也是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延续与升华。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全文,提出了加快文化产业振兴重要性与紧迫性,以及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的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向:发展重点文化产业;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培养骨干文化企业;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扩大文化消费;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发展新兴文化业态;扩大对外文化贸易。②
早在“九五”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逐年加大对文化部门经费投入的力度,积极地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资方式,同时政府积极兴办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标志性文化设施。此外,对于能够反映国家与民族水平的精神性作品,代表国家水平的表演团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单位、艺术院校和代表性民族特色艺术团体,都要求各级的财政部门加大对其扶持力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文化艺术事业上所取得的成绩与政策方针的制定落实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中国家财政对文化的投资增加更是极大地推动了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与不断地壮大。但是,我们国家在财政投资的投入范围、效率与方式上仍有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的改进提升。在文化体制改革方面还有许多方面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改革发展,关于文化财政的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当下我国政府部门对资金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建造大型的文化基地设施、保护文化遗产与扶持相关艺术产业、扶助文化创意产业并鼓励对外文化交流、赞助公益性文化单位或活动等。
结合西方国家在文化艺术管理上所取得的经验,我们国家政府相关文化部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第一、国家文化财政政策需要确定文化艺术的范围和优先次序,尽可能避免财政投入造成的“缺位”或“越位”。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我国文化部门长期以一个特殊事业部门存在,从而在政府财政投入方面出现“缺位”与“越位”现象。因此,当前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分类指导,并依此调整政府文化艺术投资方式与范围,以此提高政府的文化投资绩效。
第二、创新国家文化财政的投入方式,设文化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国家财政投入杠杆作用,以此破解我国在文化创业长期发展领域存在的资金制约因素。我国近年相继出台若干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政策,诸如业内提出的江苏经验、云南经验、上海经验等。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财政政策对于地方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起到有效推动作用,但整体效果并不明显。其中主要表现在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困难和文化投资存在高风险,且在文化艺术产业领域投资存在投资严重不足的问题。体现出国内的现行财政政策的相对滞后性,包含其中采用传统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相关措施正对性模糊,导致效率有限。因此,提议以国家财政资金为先导,在财政的资金基础上组建一些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文化艺术投资公司,从而形成国有文化艺术资本成为投资、融资和运营的主体。
第三、提高财政投入的透明度与高效性,加大文化艺术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力度,落实政府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的三权分离。西方国家如英国所采取的“一臂之距”文化艺术管理模式,不但保证了文化财产管理的三权分离,还有效地保证了财政投入透明度与高效率。而我们国内与之相比,则是实行三权合一,政府主导包办一切,缺乏应有的专业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在这方面的成功突破,可参考荷兰对文化艺术的管理模式,强调政府在文化管理中的控制力,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新进导向,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专业优势,保证政府在决策方面的透明和高效。
第四、适当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好公平竞争的文化艺术产业资本市场环境。目前民间投资进入文化产业已经开始放松,但对于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对比上,显然对于相关的门槛要求还较高。为了将垄断打破,鼓励竞争机制,支持更多民间资本对文化艺术产业的积极投入,构建众多民间投资主体,政府可在相关竞争性文化艺术项目或领域逐渐减少投资力度,甚至有必要的话可以完全放手给民营资本。而政府的投资力度应偏重于文化艺术的公益性项目与大型基础性文化艺术设施方面。同时在税收政策方面,积极鼓励个人与团体对文化艺术事业和产业投资和捐赠等。 2009年全国“两会”上,广东画院院长许钦松提倡民间建美术馆、博物馆的议案就被采纳,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鼓励社会资本流向艺术品领域的行动。旅德艺术家滕斐认为:“在我看来,企业是未来投资艺术品的生力军。如果政府能出台艺术品市场的相关政策将艺术家、消费者、企业利益捆绑起来,实施给企业投资艺术品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那么未来这个市场繁荣的效果将是惊人的。”
第五、积极引导金融的介入,建立银行业对文化艺术产业投资信贷机制。金融对文化艺术事业与产业的大量介入与支持,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银行业对这方面的投资信贷机制,这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与要求。例如借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也可通过发行证券和股票的形式等等,甚至是直接的社会融资方式。因此,对于解决文化艺术管理中产生的资金短缺等问题,我们还有许多值得向国外模式借鉴与尝试之处。
第六、使政府成为桥梁媒介,加大对外资的引进力度。加大国外资金对本土文化艺术的投资建设,同时对其艺术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借鉴,而根据WTO(世界经贸组织)的原则,制定完善外资进入文化产品的法律与政策,积极做好牵线搭桥的工作,从而为外资的能够进入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例如从文化艺术产品流通、制造、服务等行业先行推进;谨慎进行中外合资项目试点;进行有项目、技术、期限的合资经营等。确定可首先尝试的领域行业,如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发行、音像制品、书刊、大型娱乐业领域以及相关艺术基金会等,以此带动发展国内文化艺术的管理模式推广与政策提供。
第七、建立政府主导关于文化艺术产业管理的风险投资基金。当前的文化艺术产业在国内外备受欢迎与追捧,首先在于其高利润、低污染,增加就业与科技结合,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然而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它存在着高风险。这样的风险来自文化艺术产品的特殊性,即其服务内容和人们价值观与意识形态有着密切关联,因此它受到政府政策与法律的制约与方向影响。在这方面,政府可借鉴国外有经验国家的模式,吸纳资金,建立文化艺术产业风险基金会,甚至成立文化产业相关的专业信托投资公司,同时必须保证这方面的风险投资基金在运作上严格的按照市场规律进行。
除了以上政策之外,对于其他的诸如广纳文化艺术创意人才、加大提供公共的基础服务力度、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成立相关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委员会或艺术基金会、加强文化艺术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文化艺术相关体制改革政策制定等,都有利于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和产业的推动与发展。
在国内,政府建立公共文化艺术事业财政补贴政策,仍旧有许多值得实践与尝试的地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艺术管理模式,近年已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政策。对于准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与提供而言,政府在放宽进入限制,容许更多社会资本提供更多的公共文化产品。对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兴办提供公共文化艺术产品机构,一经审核,凡符合政府所指定的公共事业组织标准的,政府将给予相应补助,从而支持国家文化艺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不至于对政府产生财政压力。该公共文化艺术事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制定,能够减轻国家与政府负担,同时相应的竞争机制设置,能够保证文化艺术事业的活力,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公共文化艺术精神产品。此外,需要注意考虑公共文化艺术产品供给者的收益和政府所承担的财政压力,在权衡各方面因素后,方可进行政策制定。最后,除了给予财政补贴之外,还可考虑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实施,这也是对文化艺术管理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关于艺术类慈善捐赠,鼓励支持国内艺术公益事业发展,可借鉴美国的政策方式。
美国法律有明确的税惠政策鼓励向艺术事业捐赠,税收体制是对艺术赞助最重要的保障之一。美国的税法通过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和机构捐助文化艺术、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调动了大批的慈善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公司和个人的积极性,使众多重要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机构与一些大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资助关系,扩展了文化艺术产业的生存发展空间。据统计,2003年美国对“艺术、文化和人文”类的捐款约122亿美元,其中个人捐赠约占50%,基金会占33%,企业占17%。
美国政府将其国内的艺术机构大致分为“营利”性艺术机构和“非营利”性艺术机构两类。在美国所有的艺术机构中,有89%的组织是“非营利”性的,主要致力于艺术作品的创新、面向社会的艺术教育、艺术作品的保存、对艺术家个人的资助等。这些“非营利”性艺术机构中有27%主要从事艺术作品的展览,如博物馆和画廊,其中博物馆占据了主导地位。其余73%致力于艺术作品和公众兴趣的开发工作,为艺术工作者和相关艺术机构提供资助服务。美国三分之二的“非营利”性艺术机构是通过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向艺术机构捐赠减免税法律而获得资助的。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就明文规定对“非营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等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直至今日,捐赠给“非营利”性艺术组织的款额仍然享有赋税的优惠。①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两个重要文件。在前者的规定中,对文化产业方面提出:第一,国家明确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等众多文化产业领域,并可在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文化公司中持有控股权;第二,在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等业务中,非公资本也可入股,但国有资本所持股份必须达到51%以上,具体规定可参看以下表格内容。
文化产业准入规制政策②:

通过《关于“在财政以及基础建设方面对文化艺术事业予以政策扶持”建议的答复》中的部分摘要内容,可让我们了解目前国家对于文化艺术事业政策扶持的内容和导向。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问题。“十一五”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财政文化投入逐年增长。“十一五”时期,全国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包括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支出,2010年为年初预算数,下同)5529亿元,年均递增20.8%。其中,中央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225亿元,年均递增25.72%。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努力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障了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农家书屋、农民体育健身、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等文化工程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文化硬件设施的投资问题。“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在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基本建设投资超过200亿元,支持了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建设了国家大剧院、国家博物馆、国家话剧院剧场、国家图书馆二期等一批重点文化设施,有力地改善了文化基础设施条件。“十二五”期间,根据文化领域发展规划,将继续实施公共文化领域相关专项建设,支持中国美术馆(二期)、中央歌剧院剧场、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等重大文化项目。
(三)关于给予中国有成就的当代艺术家以特殊荣誉的问题。国家给予当代艺术家特殊荣誉,既是对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艺术家的表彰,也是对广大文化工作者的激励,必将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文化艺术领域荣誉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要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待《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正式发布实施后,提出的关于国家给予当代艺术家特殊荣誉的建议将会得到解决。
(四)关于设立专项资金购买中国艺术家优秀作品的问题。为支持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的优秀美术作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同时也为增强创作者的荣誉感,国家从2006年开始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专项资金,2006-2009年共安排经费10156万元,支持中国优秀艺术家创作完成100余幅具有史诗性质的大型主题性美术作品。目前,全部作品已经完成,国家通过支付艺术家创作经费的方式购买,作品已由中国国家博物馆和中国美术馆永久收藏。另外,中央财政每年还安排文化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中国美术馆和国家博物馆征集经费,安排国家文物局重点文物征集经费,支持购买有价值的文化艺术作品。今后,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优秀艺术品保护和收藏的投入力度。①
为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政策,坚持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主要有:
(一)建立民族文艺团体和文艺研究机构。1952年,中央民族歌舞团在京成立,随后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和自治区、自治州建立了专业或业余的民族歌舞团,自治县(旗)还建立了乌兰牧骑演出队。民族歌舞团(队)的演职员主要由少数民族人员组成,演出的节目主要是以少数民族题材创作的作品,服务对象主要是民族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其任务就是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歌舞艺术,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活跃和丰富民族地区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在中央和有关地方成立了民族文学研究所和相应机构;1979年以后,还成立了全国性文艺学术团体,如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会、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中国少数民族舞蹈协会、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学会、中国少数民族美术促进会等;在中央和地方创办《民族文学》《民族文学研究》《草原》《天山》《西藏文艺》《宁夏艺术》《民族艺术》《民族艺术研究》《长白山》等一大批民族艺术刊物,为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创造和评论提供园地。
(二)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早在50年代初,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中央文学讲习班,就开始吸收一批少数民族文学工作者加以系统培养。之后,一些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和民族学院陆续开设了少数民族文学专业;有的地方还建立了艺术学校,注意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有关协会、学会还相继举办文艺理论班、创作研究班、表演艺术班,对少数民族文艺人才进行培训;北京、上海等地的一些高等院校,如中央民族大学设立音乐系、舞蹈系、美术系,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等,专门为少数民族学生开设培训班、专业班、进修班,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文艺骨干人才。
(三)举办全国性的文艺会演、评奖、比赛、展览、观摩活动。为繁荣民族文艺,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在六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先后举办了三次大规模的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每次会演的节目都多达数百个,包括了55个少数民族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艺形式。同时,国家民委和文化部还经常联合或分别将民族地区的优秀文艺节目调到北京进行汇报演出。通过会演、调演以及观摩、座谈等形式,交流了经验,进一步提高了艺术水平。进入80年代以后,有关方面多次召开少数民族文艺创作座谈会、笔会,举办全国性的少数民族文学创作评奖、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电影评奖和少数民族戏剧剧本评奖等活动,以及若干全国性的少数民族声乐、舞蹈、比赛和若干美术、摄影、工艺展览等。①
(四)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对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例如:从50年代初开始,中国科学院、国家民委、文化部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了数万计的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和文艺工作者,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调查、搜集流传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入80年代后,国家又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篡出版包括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十大文艺集成。同时,成立了我国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藏族英雄史诗)、《江格尔》(蒙古族英雄史诗)、《玛纳斯》(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的专门机构,对三大英雄史诗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出版了包括藏文、蒙古文、柯尔克孜文、汉文和多种外文版本的三大英雄史诗及一些研究专著,其中有关《格萨尔》的学术资料汇编《格萨尔集成》就达300多万字;成立了新疆《木卡姆》艺术团和《木卡姆》研究所,使《十二木卡姆》(维吾尔族大型音乐套曲)这一中华民族音乐瑰宝得到了发扬光大。近10年来,国家还投入巨资对西藏的布达拉宫、新疆的克孜尔千佛洞等民族地区的大批国家重点文物古迹进行维修,其中对布达拉宫维修的投入就达人民币5300万和黄金1000公斤。在民族地区还投资修建了一些博物馆,对少数民族民间文物进行搜集、保护。其中投资近亿元人民币的西藏博物馆已建成使用。
(五)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据统计,到1997年,民族自治地方已建立图书馆596个,博物馆134个,群众艺术馆80个,文化馆658个,文化站7129个,影剧院3472个,广播电台202座,广播站1260个,电视台189座,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6899座,电影制片厂5家(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天山电影制片厂、宁夏电影制片厂、广西电影制片厂、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在内蒙古、新疆、广西、云南、青海、四川、贵州、吉林等省自治区还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节目译制机构。此外,为加大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力度,中央有关部门还实施了“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创建文化先进县”、“知识工程”和“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等大型文化工程。其中,“万里边疆文化长廊”由20多个中央部委和人民团体共建,并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六)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为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展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成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仅国家民委自1980年以来就先后组派中央民族歌舞团、中央民族大学艺术团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艺团体约2000多人次分别赴南斯拉夫、罗马尼亚、马耳他、日本、朝鲜、马来西亚、蒙古、韩国、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西班牙、荷兰、瑞典、希腊、英国、德国、波兰、瑞士、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访问演出,或参加国际民间艺术节,进行商业演出;组派民族文化宫、中央民族大学等赴日本、加拿大、美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及香港、澳门地区举办《中国少数民族服饰展览》;组织少数民族画家和民间艺人到国外举办画展和传统工艺展览等。
作者简介:
郑小红,女,重庆北碚人,主要研究美术史与美术理论,现任教于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讲师;
耿纪朋,河北邯郸邱县人,副教授,曾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秘书长,现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教学科研处处长。研究方向:宗教美术史、艺术教育与管理、艺术经济学等;
龚珍旭,四川绵阳人,博士,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投资实业公司董事长、世界文化教育基金会执行会长、绵阳市政协委员、全国教育管理委员会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