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起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uqiangji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和客观公正义务,决定了其在“排非”程序中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防止法官被非法证据污染而产生偏见的风险,有利于保障庭审程序集中、高效进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程序运行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比例不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较低、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形式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强化检察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专题教育培训,纠正其认识误区,树立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赋予检察机关在“排非”程序中的权利告知义务,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程序保障;提高律师在“排非”程序中的参与率和辩护质量;设立以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的证据合法性调查核实模式。
  关键词 审查起诉 庭审中心主义 非法证据排除 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曾天,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21-02
  “庭审中心主义”不仅要求突出庭审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更要求庭审活动的实质化、诉讼化、制约化,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尽早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心主义”下,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被赋予更为紧迫的时代使命。但从实践运行来看,目前规定仍然不够明确、细化,导致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困惑与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完善。
  一、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意义
  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是查明事实、惩罚犯罪。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权和客观公正义务,决定了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意义:
  第一,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权和客观公正义务,决定了其在“排非程序”中的主动性和优越性。检察院所承担的法律监督权可以积极、主动地监督和查处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中的违法行为。正如有实务界人士所言:“公诉权不具有审判权的超然中立地位。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赋予其发现和纠正非法侦查行为的责任和使命,也为公诉权监督侦查权注入动力和积极性。公诉权的主动性以及公诉与侦查的亲密性,使它与审判权相比,更具有监督侦查权的优越性,更能主动发现和纠正非法的侦查行为。” 因此,检察机关公诉权的积极、主动性,决定其在“排非程序”中的优越性和便利性。
  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防止参与案件实体审理的法官被非法证据污染而产生偏见的风险。有学者认为:“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法官便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了解到案件事实,遭到不必要的污染,这对后续实体性审理而言是非常不利。”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排非”程序,则可避免非法证据进入审判阶段,有利于防止参与案件实体审理的法官被非法证据污染而产生偏见的风险,从而保证了审判阶段案件的公正裁判,也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的实现。
  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庭审程序集中高效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则可以让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进入庭审,从而有效避免上述困境,有利于法庭将主要时间和精力集中于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的处理,保障庭审集中高效开展,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二、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困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条款赋予检察機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第1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上述规定共同为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提供法律依据。不过,总体而言,上述规定仍不够具体、细化,由此导致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困惑与混乱。比如,J省C市N区检察院自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至2014年12月期间,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排非”程序案件共计50件。其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数量为23件,占比46%;启动“排非”程序而未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为27件,占比54%。因排除非法证据而导致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比例为4.3%。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中,依申请排除约占52.2%,依职权排除的比例约占47.8%。通过对J省C市N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比例并不高。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并不多。这主要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较为模糊,导致办案人员对“排非”程序的适用较为谨慎。比如在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有合适成年人在场, 但却缺乏合适成年人在场,所获的被害人陈述是否予以排除,办案人员一般比较谨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蕴含着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平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后,非法言词证据发生的概率已极少。而对实物证据排除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实体真实主义”的影响下,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则非常谨慎。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参与的比例很低,影响了辩护方在“排非”程序中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参与庭审的比例仅有30%左右,而审前程序中律师辩护率就更低。闵春雷教授认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在审前程序中更加侧重职权启动以及职权作用的发挥,这与其他法治国家主要依据诉权启动的模式有较大不同。这是由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力量比较薄弱,特别在审前程序中,律师参与更少。” 辩护律师参与率低,则影响了辩护方在“排非”程序中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
  第三,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的形式化,导致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的困难。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若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则需调查核实。但在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证明存在形式化和虚化的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程序实践中,检察官往往对侦查人员提供的卷宗材料、办案说明、讯问中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照单全收,而不予以实质性审查,导致不少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未被排除。   三、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出路
  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不仅是检察机关为确保其刑事指控获得成功而采取的程序措施,更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客观公正义务和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为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预期功能和立法目的,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以克服审查起诉阶段“排非”程序的实践困境和混乱状况。
  第一,强化检察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专题教育培训,纠正其认识误区,树立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如前所述,实践中在“实体真实主义”的影响下,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非常谨慎,或者仅仅通过对取证行为合法性形式化、虚无化的证明,就简单认为取证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为消除“实体真实主义”影响下的实践误区,需强化检察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专题教育培训,让检察官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理念与实质精神。
  当然如前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蕴含着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两种价值的冲突与平衡,而不仅仅追求人权保障单一价值目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在法定范围内追求客观真实。通过专题教育培训也可让检察官深入理解和掌握非法证据界定、程序启动、证明方式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制度。
  第二,赋予检察机关在“排非”程序中的权利告知义务,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程序保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其中包括对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的控告、举报权、请求司法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等。同时,应强化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义务,将讯问时间、地点以及讯问人员姓名等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以保证辩护方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
  第三,提高辩护律师在“排非”程序中的参与率和辩护质量。 “排非”程序要求辩护律师有效参与以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在“排非”程序中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辩护,在本质上属于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有别于定罪量刑辩护等传统的辩护形态,它针对的国家专门机关的不法行为对其权利造成侵害,而请求宣告取证、审判等行为无效,它是一种具有攻击性的法律辩护形态,即将侦查人员作为被审查的境地。 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程序中,辩护律师可申请对伤情或者讯问中录音录像予以鉴定、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专业性问题予以解释说明等等,围绕证据的合法性收集展开辩护,而这些工作无疑都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对于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应审查是否有律师提交的材料,及时与律师联系、沟通。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应告知其有權获得律师帮助。对于律师的提交意见,检察机关应认真调查核实,无论采纳与否,均应给予必要的答复说理。
  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程序中,设立以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的调查核实模式。听证程序可以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人员等利害关系人在“排非”程序中表达意见的机会,增强了审查起诉阶段“排非”程序中调查核实的正当性与权威性。但由于听证方式会耗费大量人物财,可区分适用“排非”程序的不同案件类型,采取不同的调查核实方式。对于案件简单、争议较小、明显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可采取书面调查核实的方式;而对于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涉及非法证据较多或者证据对案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可组织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证人等参与的听证程序。
  第五,依据高检院《刑诉规则》第379条关于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为排除非法言辞证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之规定,公诉人应重视和提高自行调查取证的意识和能力。改变“不想、不会、不敢”调查取证,陶醉于坐堂办案的传统作法,对于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难以确定、侦查机关(部门)又不愿配合的证据,尤其是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的证据,要穷尽对于甄别、判断的方法与手段,不能妄下结论,这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
  注释:
  陈伯新,等.公诉权与法律监督的关系.法学.2006(12).51-56.
  杨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研究——以庭审程序为核心的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9).51-57.
  谢登科.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学术交流.2014(1).82-86.
  闵春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2).70-79.
  高咏.程序性辩护的困境——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为切入点.当代法学.2012(1).18-23.
  陈瑞华.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现代法学.2005(2).45-54.
其他文献
摘 要 随着各类电视剧的量产及热播,涉及剧本等文学作品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认定文学作品侵权一直是知产界的一道难题,那更罔论影视作品抄袭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认定。琼瑶《梅》与于正《宫锁连城》诉讼一案在带来舆论报导的同时,其“抽象分级”和“比例分析”的认定方法也为影视作品抄袭文学作品的法律认定提供了明确思路。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疑问。  关键词 独创性 接触 实质性相似 抽象层级  作者简介:王媛媛,浙江
摘 要 我国商标的现状十分混乱,以及在法律的界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商标法》第47条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范围到底是什么,应当怎么样进行判断。本文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还有法理分析的方法,比较修改后的商标法的法理基础,意在进行完善相关的判断标准。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新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衔接的时候,一般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该原则的
摘 要 法治事业的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经之路,当代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宠儿,是法治事业建设的有力参与者,更是我国在从“法律体系建设”向“法治建设”转变过程中,全面落实法治的践行者。  关键词 中国梦 法治梦 法治事业 践行者  作者简介:冯鹏一,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29-02  一、法治梦的具体内涵  (一)“依
摘 要 目的:探讨交通事故致胫腓骨延迟愈合的相关问题。方法:将32例交通事故致胫腓骨延迟愈合伤者作为研究对象,对其性别、年龄、胫腓骨骨折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本组32例伤者经评残鉴定后的结果显示,28例为中伤残,占比为87.5%;鉴定等级为9-10级;活动度、功能以及疼痛等 Neer 评分均明显优于治疗前(P90分为优,80-90分为良,60-80分为可,<60分为差。  (五)统计
摘 要 标的与客体是在法学类教材与著作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的两个概念,但其使用却很混乱,二者到底有无各自特定的指向和使用范围,该如何区别和正确使用这两个概念,学界对此莫衷一是。因此,分析其差别、厘清其使用范畴,对规范其使用有重要意义。本文使用画图法、对比法来分析标的与客体在不同法律术语中的含义,旨在分清不同的法律学科中同一词的不同用法,以避免同一语词的滥用。  关键词 标的 客体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
摘 要 随着近期震惊全国的“呼格案”进入尾声,不禁让人深刻反思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依法治国的《决议》中提出“要做到司法公正,要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文章通过对“呼格案”的反思,进而探讨什么是司法正义,如何真正实现法治国家的司法正义,以此来避免再次出现“呼格案”一样的案件,迟来的正义。  关键词 呼格案 司法正义 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陈红,四川省社会科
摘 要 考试是衡量一个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检测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考生的成绩能准确反映出教学质量的高低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成败。因此,加强对考试的管理意义重大,同时,加强对考试的管理也有助于促进学校考风与学风的建设。本文以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为例,通过分析系统改革对英语AB级考试的管理,在改进考风、提高学风方面的具体成效,为今后高校改革考试管理,促进考风学风建设提供有益的探索。 
摘 要 在一般情况下, 知识产权人即使拒绝交易, 但是这样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产生冲突, 那么是会受到法律的尊重及保护。然而,在当前新的经济背景下, 某些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人,特别是那些存在互连、互通关系的行业,一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 就极有可能产生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的影响, 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应当是违法的, 并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关
摘 要 自1997 年刑法颁布至今,我国已对现行刑法典进行了九次修正,其中,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切合反腐形势以及现阶段社会稳定和谐的现实需求。本文试图通过对本次刑法修改进行分析,希望我国刑法在今后的改革中,能在保持刑法稳定的基础上,恪守刑法修正的理性。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宽严相济 犯罪圈 刑罚设置  作者简介:黄慧慧,广西政法管
摘 要 商法的分权理论和集权理论,给商法和民法的原有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社会的责任。集中财产权是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分权理论是企业社会责任得以实现的保障。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其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义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关键词 企业 社会责任 集中财产权 分权  作者简介:何益萍,浙江师范大学2010届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