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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摘要: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种政治驱动型的转型,即政府作为组织力量在社会转型中居于支配地位。中国的社会转型客观上需要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政府来组织和领导,但是如此积极的行政行为在有力的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出现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的负面现象。本文作者立足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国情,试图通过对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制度的探讨,为更好地实现法治社会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 关键词 】社会转型;公权力;权力制约;法治社会
一、相关背景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进行制度变迁、结构调整、机制转换的过程。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的转型除了要经历西方国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外,还伴随着社会体制的转轨,即同时要实现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过程。
在转型过程中,各种观念发生碰撞,新旧体制产生摩擦,各种利益关系处于不稳定的格局中,而人们的传统交往方式也受着冲击。【1】正如吴钩先生所说:“以权力为运转中心的单轴社会中,社会的诸多资源都围绕着权利中轴转动,而单轴社会中的市场不是独立运作的,而是镶嵌在权力的磁力场上,受权力所左右。”逐渐地,在社会中出现了一些被政治经济边缘化的群体被排斥在财富分配之外。因此,如何在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的同时发挥其对社会变革主导性的积极作用是一个重大而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权利概述
权力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在一方面,它是一种被赋予的代表公共利益的名分、主体资格和行为的正当性条件;在另一方面,它是一种以组织系统及其辅助设施为载体的、可以展示为控制力、支配力和强制力的力量;对于掌权人来说讲,他又使其掌握公共资源、决定公共事务、支配他人行为的一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然而吴钩先生在《隐权力-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中说:“所谓权利,其实就是制定规则的力量。”其更多的是以游戏规则的角度来阐明权利的内涵。
法治的核心不是法律,而是权力。绝对的权力将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利必须要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体制的约束。同时应避免“改革陷阱”的出现,防止脆弱的崛起,避免城市贫民成为市场转型的社会性受害者。与此同时,更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权力平衡体制,进而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打下夯实的基础。
三、转型中国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权力异化是指一切不正当地运用公权力的行为,其中权力腐败是公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权力异化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如下:
(一)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今天的一切是昨天的结果。今天的我们是由昨天决定了的今天我们面对的一切社会现象都可以从我们走过来的昨天中找到原因。【3】
中国人深受宗法观念、特权思维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从政被看做是光宗耀祖和谋取私利的方式,古代的读书人也将”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作为支撑自己前进的不懈动力。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思想中积极的部分正渐渐失效或面临挑战,新的社会价值评判体系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会暂时出现迷茫,感到无所适从。同时文化媚俗于政治,公众文化潜力变得琐粹而平庸。正如宋代杨万里所说:“以人从法,则公道行而私欲止:依法从人,则公道止而私欲止。”
(二)从社会现实来看
1.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
在新旧体制长期并存的过渡阶段,在价格、收入分配和经济运行规则都存在所谓的“双轨制”。这种局面的存在,不仅给宏观调控带来难度,微观操作也难以进行。现如今,虽然市场对资源的调节作用加强,但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依然很强。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权力加市场的畸形过渡性体制,同时社会分配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社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财富积累机制。掌握审批等公权力者的收入相比商人收入很悬殊,官员的“心理失衡”异常突出,强烈的反差和权力滥用的便利性催生了官商勾结现象的大量出现。
2.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
现代国家普遍采用代议制民主,代议制在我国则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与授予,但是人民拥有的权利不可能由全体人民来行使,只能通过民主选举由人民所信赖的少数人行使。这样便造成了权利的所有者与行使着的分离。因此,公权力一旦与造就它的人民相分离,就天然的会有脱离人民的倾向与离心力,众所周知,一个没有粘合剂的任何社会都将无法继续存在的下去。
3.人性的原因
荀子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穷。”权力本身无所谓善恶,它本质上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的的工具。“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的多些活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程度上的差异”。【4】我们必须承认人有无限的利己性和有限的利他性,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人行为的根本动力。
四、对权力制约的路径探究
(一)、以权利制约权力
权力与权利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体,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行使的边界;权力是权利的保障和后盾。与此同时,两者也存在对立性,即前者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后者则属于政治国家的范畴。
首先,应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正如耶林所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这种维权意识凝聚着一个民族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它是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权利制约权力的前提。
再者,应切实有效地尊重和保障公民参与权。政治参与可以向政治体系输入公众的诉求,使权力行使者不仅能够了解到各利益群体的不同要求,体察到社会矛盾存在的广度和深度,而且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方面的失误,避免由于矛盾的长期积累所产生的严重后果。
最后,应加强权利主体间的权利联合,以抗衡强大的权力。制约既然是一种约束权力的活动,制约者本身就必须具有因制约所需的实力和法律地位,否则权力制约就不可能实现。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
权力具有支配性、相对性和权威性,因此必须有既定的规则作为它正常运行的保证 ,而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控器具有强制性、惩戒性和可预测性,所以它具有控制公权力的天然优势。但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正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治国而长治久安也。”
首先,通过立法可以明确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范围和限度。法律通过自身的强制性将权力的运行严格控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并为各种权力滥用行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它迫使权力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和程度来行使权力。
再者,应严格执法,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苏轼在《上皇帝书》中说:“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不能使法律成为蜘蛛网——捉住小苍蝇,至于大黄蜂却无可奈何。
但是用法律来制约权力也有许多缺陷,因为法律的运行不论是立法、司法、执法还是法律监督都要以权力为依托,即法律本身也是由权力所塑造的。换言之,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国家的权力状况决定这个国家的法律状况。【5】很难想象,在一个以权力为本位的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不会受的行政权和其它权力的干涉。
(三) 以社会制约权力
托克维尔指出:“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由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权力形成一种社会制衡。”社会是利益的结合体,任何单个公民的力量都是弱小的,他难以和强大的公权力抗衡,根据博弈论,当系统内各参与方实力显著不均时,系统就会被强势的一方所控制,根本不能形成博弈。
但是,以社会制约权力必须以社会的相对独立为前提。如果社会还不能从国家完全分离,那么社会就无法获得抗衡公权力的足够力量,制约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组织的力量虽然有所发展但是相比政府仍然显得过于弱小并且缺乏一定的独立性,一些社会组织 “官办”色彩较浓,不少社会团体以行政部门的业务工作为设立基础,“政社不分”、行政化运作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社团事实上成了行政权力的派生物。
(四) 以责任制约权力
如果把权力比喻为烈马,那么责任制度就是不可缺少的缰绳。没有责任控权,权力在运行中就会成为为所欲为的“脱缰野马”。没有责任的权力是特权,权力受其本性使然,若无责任的制约,就注定会恣意妄为。
一方面,通过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可以对权力主体施加压力,从而抑制权力滥用的行为。当公权力的行使有越界倾向时,责任就会成为权力运行的潜在压力
另一方面,通过切实有效的制度设计,明确责任主体,即所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同时要防止“一把手”依赖症,并使“一把手”成为高危岗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责任制约权力的关键制约在于违法必究。正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也就是说,对于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权力滥用的违法行为,必需要予以追究,绝对不能对某些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五) 以程序制约权力
中国人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往往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这种思想观念投射到权力行使的领域,就会导致许多问题,事实上,许多因为权力滥用导致的违法行为都是因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缺少程序的制约力量造成的。
首先,通过对具体问题程序的设计,可以对权力行使的过程、方式、范围提供统一、标准化的模式,这样可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同时,程序可以通过时空要素实现角色的分配,使主体在角色就位之后, 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 压缩权力恣意运作的空间。
再者,通过对重大特殊事件的程序设计,可以从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随机性,确保特殊事件的解决符合程序正义,进而来得到实体的正义。正如英国的法学家们普遍相信的那样,只要你遵守细致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就几乎有把握获得公正地解决办法。
五.总结
我国的社会转型除了要经历西方国家经历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还伴随着社会体制的转轨。而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政治驱动型的转型,这种以权力为运转中心的单轴社会中,社会的权力出现了失衡,“权利落差”和“权利优势”的存在使得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异常突出。比如,社会中的农工阶层实际被弱势化、边缘化了,成为了改革的“失利阶层”。实现“改革红利”在各阶层、各群体间分配的合理化,要让更多的人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成果,则更需要从源头入手——将权力纳入制度的铁笼之中,充分地运用各项措施,多管齐下,切实有效地将权力制约机制健全,更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权力平衡体制,为新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一个坚强的体制保证。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胡建淼.《公权力研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8.第一版,300.
[2] 魏宏.《权力论—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上 海三联书店 2011,3.第一版,29.
[3] 齐延平.《人权与法治》,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 第一版 351.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442.
[5] 喻中.《权力制约的中国语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7.第一版,8.
【 关键词 】社会转型;公权力;权力制约;法治社会
一、相关背景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进行制度变迁、结构调整、机制转换的过程。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的转型除了要经历西方国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外,还伴随着社会体制的转轨,即同时要实现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过程。
在转型过程中,各种观念发生碰撞,新旧体制产生摩擦,各种利益关系处于不稳定的格局中,而人们的传统交往方式也受着冲击。【1】正如吴钩先生所说:“以权力为运转中心的单轴社会中,社会的诸多资源都围绕着权利中轴转动,而单轴社会中的市场不是独立运作的,而是镶嵌在权力的磁力场上,受权力所左右。”逐渐地,在社会中出现了一些被政治经济边缘化的群体被排斥在财富分配之外。因此,如何在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的同时发挥其对社会变革主导性的积极作用是一个重大而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权利概述
权力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在一方面,它是一种被赋予的代表公共利益的名分、主体资格和行为的正当性条件;在另一方面,它是一种以组织系统及其辅助设施为载体的、可以展示为控制力、支配力和强制力的力量;对于掌权人来说讲,他又使其掌握公共资源、决定公共事务、支配他人行为的一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然而吴钩先生在《隐权力-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中说:“所谓权利,其实就是制定规则的力量。”其更多的是以游戏规则的角度来阐明权利的内涵。
法治的核心不是法律,而是权力。绝对的权力将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利必须要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体制的约束。同时应避免“改革陷阱”的出现,防止脆弱的崛起,避免城市贫民成为市场转型的社会性受害者。与此同时,更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权力平衡体制,进而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打下夯实的基础。
三、转型中国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权力异化是指一切不正当地运用公权力的行为,其中权力腐败是公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权力异化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如下:
(一)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今天的一切是昨天的结果。今天的我们是由昨天决定了的今天我们面对的一切社会现象都可以从我们走过来的昨天中找到原因。【3】
中国人深受宗法观念、特权思维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从政被看做是光宗耀祖和谋取私利的方式,古代的读书人也将”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作为支撑自己前进的不懈动力。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思想中积极的部分正渐渐失效或面临挑战,新的社会价值评判体系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会暂时出现迷茫,感到无所适从。同时文化媚俗于政治,公众文化潜力变得琐粹而平庸。正如宋代杨万里所说:“以人从法,则公道行而私欲止:依法从人,则公道止而私欲止。”
(二)从社会现实来看
1.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
在新旧体制长期并存的过渡阶段,在价格、收入分配和经济运行规则都存在所谓的“双轨制”。这种局面的存在,不仅给宏观调控带来难度,微观操作也难以进行。现如今,虽然市场对资源的调节作用加强,但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依然很强。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权力加市场的畸形过渡性体制,同时社会分配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社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财富积累机制。掌握审批等公权力者的收入相比商人收入很悬殊,官员的“心理失衡”异常突出,强烈的反差和权力滥用的便利性催生了官商勾结现象的大量出现。
2.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
现代国家普遍采用代议制民主,代议制在我国则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与授予,但是人民拥有的权利不可能由全体人民来行使,只能通过民主选举由人民所信赖的少数人行使。这样便造成了权利的所有者与行使着的分离。因此,公权力一旦与造就它的人民相分离,就天然的会有脱离人民的倾向与离心力,众所周知,一个没有粘合剂的任何社会都将无法继续存在的下去。
3.人性的原因
荀子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穷。”权力本身无所谓善恶,它本质上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的的工具。“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的多些活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程度上的差异”。【4】我们必须承认人有无限的利己性和有限的利他性,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人行为的根本动力。
四、对权力制约的路径探究
(一)、以权利制约权力
权力与权利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体,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行使的边界;权力是权利的保障和后盾。与此同时,两者也存在对立性,即前者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后者则属于政治国家的范畴。
首先,应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正如耶林所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这种维权意识凝聚着一个民族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它是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权利制约权力的前提。
再者,应切实有效地尊重和保障公民参与权。政治参与可以向政治体系输入公众的诉求,使权力行使者不仅能够了解到各利益群体的不同要求,体察到社会矛盾存在的广度和深度,而且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方面的失误,避免由于矛盾的长期积累所产生的严重后果。
最后,应加强权利主体间的权利联合,以抗衡强大的权力。制约既然是一种约束权力的活动,制约者本身就必须具有因制约所需的实力和法律地位,否则权力制约就不可能实现。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
权力具有支配性、相对性和权威性,因此必须有既定的规则作为它正常运行的保证 ,而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控器具有强制性、惩戒性和可预测性,所以它具有控制公权力的天然优势。但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正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治国而长治久安也。”
首先,通过立法可以明确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范围和限度。法律通过自身的强制性将权力的运行严格控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并为各种权力滥用行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它迫使权力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和程度来行使权力。
再者,应严格执法,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苏轼在《上皇帝书》中说:“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不能使法律成为蜘蛛网——捉住小苍蝇,至于大黄蜂却无可奈何。
但是用法律来制约权力也有许多缺陷,因为法律的运行不论是立法、司法、执法还是法律监督都要以权力为依托,即法律本身也是由权力所塑造的。换言之,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国家的权力状况决定这个国家的法律状况。【5】很难想象,在一个以权力为本位的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不会受的行政权和其它权力的干涉。
(三) 以社会制约权力
托克维尔指出:“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由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权力形成一种社会制衡。”社会是利益的结合体,任何单个公民的力量都是弱小的,他难以和强大的公权力抗衡,根据博弈论,当系统内各参与方实力显著不均时,系统就会被强势的一方所控制,根本不能形成博弈。
但是,以社会制约权力必须以社会的相对独立为前提。如果社会还不能从国家完全分离,那么社会就无法获得抗衡公权力的足够力量,制约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组织的力量虽然有所发展但是相比政府仍然显得过于弱小并且缺乏一定的独立性,一些社会组织 “官办”色彩较浓,不少社会团体以行政部门的业务工作为设立基础,“政社不分”、行政化运作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社团事实上成了行政权力的派生物。
(四) 以责任制约权力
如果把权力比喻为烈马,那么责任制度就是不可缺少的缰绳。没有责任控权,权力在运行中就会成为为所欲为的“脱缰野马”。没有责任的权力是特权,权力受其本性使然,若无责任的制约,就注定会恣意妄为。
一方面,通过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可以对权力主体施加压力,从而抑制权力滥用的行为。当公权力的行使有越界倾向时,责任就会成为权力运行的潜在压力
另一方面,通过切实有效的制度设计,明确责任主体,即所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同时要防止“一把手”依赖症,并使“一把手”成为高危岗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责任制约权力的关键制约在于违法必究。正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也就是说,对于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权力滥用的违法行为,必需要予以追究,绝对不能对某些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五) 以程序制约权力
中国人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往往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这种思想观念投射到权力行使的领域,就会导致许多问题,事实上,许多因为权力滥用导致的违法行为都是因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缺少程序的制约力量造成的。
首先,通过对具体问题程序的设计,可以对权力行使的过程、方式、范围提供统一、标准化的模式,这样可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同时,程序可以通过时空要素实现角色的分配,使主体在角色就位之后, 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 压缩权力恣意运作的空间。
再者,通过对重大特殊事件的程序设计,可以从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随机性,确保特殊事件的解决符合程序正义,进而来得到实体的正义。正如英国的法学家们普遍相信的那样,只要你遵守细致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就几乎有把握获得公正地解决办法。
五.总结
我国的社会转型除了要经历西方国家经历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还伴随着社会体制的转轨。而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政治驱动型的转型,这种以权力为运转中心的单轴社会中,社会的权力出现了失衡,“权利落差”和“权利优势”的存在使得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异常突出。比如,社会中的农工阶层实际被弱势化、边缘化了,成为了改革的“失利阶层”。实现“改革红利”在各阶层、各群体间分配的合理化,要让更多的人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成果,则更需要从源头入手——将权力纳入制度的铁笼之中,充分地运用各项措施,多管齐下,切实有效地将权力制约机制健全,更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权力平衡体制,为新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一个坚强的体制保证。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胡建淼.《公权力研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8.第一版,300.
[2] 魏宏.《权力论—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上 海三联书店 2011,3.第一版,29.
[3] 齐延平.《人权与法治》,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 第一版 351.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442.
[5] 喻中.《权力制约的中国语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7.第一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