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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一则实际案例为分析视角,就建筑施工企业商业贿赂犯罪新动向作了简要的论述,以期对贿赂犯罪预防有所助益。
关键词商业贿赂 回扣 受贿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12-01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
2008年3月,我院精心组织,运用谋略,成功侦结了界首市污水处理厂厂长潘某涉嫌受贿、贪污50多万元的特大案件,该案件向我们传达一个非常明确的信息,那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商业贿赂犯罪又有新花样。
该案件始于群众举报潘某某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过程中有收受“红包”、购物卡(券)等受贿情况,但举报线索不具体、不明确,没有实质性内容。外围调查显示承建该厂工程的施工企业有二、三十家,且大部分都是外地企业。在对其任职几年来所建管网、绿化等工程进行排查后,初步掌握了本市的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污水管网工程中,为催要工程款于春节前送给潘某某3000元购物卡的事实。据次线索,院领导果断决定将潘某其传至办案点接受询问。潘某到案后碟喋不休,一再声称自己如何廉洁,从没有收受过礼金,并多次拒收购物卡。当潘某自己提到购物卡时,办案人员随即发问:“你个人购买过购物卡没有?”,潘某回答:“我从没有买过,别人多次给我也没有要。”办案人员发现潘某虽然表面镇定,但双手一直紧握住随身携带的手包。这一细节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眼晴,在让其打开包后,发现了里面有3张购物卡。由此潘某吞吞吐吐地交待了在春节前后收受他人购物卡、烟酒等问题,并主动提出家中还有2万元的购物卡(券),愿意交出。
案件虽然有了突破,但办案人员经过分析认为虽然潘某某表面态度老实,实际上是在避重就轻,潘某在任期间经手拔付的工程款、设备款等多大2000多万元,是否还有更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继续深度挖掘。该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潘某交待了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16个单位和个人30多次贿赂共计30多万元人民币(购物卡)以及伙同该厂办公室主任段某采取虚开发票骗取公款10多万元的共同贪污事实。
通过该案件的查处,我们不难看出建筑施工企业商业贿赂犯罪又有了新动向。以往的商业贿赂大多是发生在建筑工程发包阶段,该阶段施工企业为了拿到工程建设项目,想法设法贿赂有发包决定权的“核心”人物。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设单位有发包决定权的“核心”人物也就不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签订前公关的重点。但这不意味着建设单位负责人的商业犯罪失去了基础,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款的支付、经济签证的审批、设计变更的审核以及新增工程的不招标发包等等,不打通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想达到非法的目的是很困难的。于是,为了“及时”拿到工程款,施工单位要行贿建设单位有决定权的“核心”人物;为了把不合理的经济签证合法化,施工单位要行贿建设单位有决定权的“核心”人物;更有甚者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为了改变投标文件中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更是不惜重金贿赂建设单位有决定权的“核心”人物,以达到获取高额利益的非法目的。潘某收受16个单位和个人30多次贿赂共计30多万元人民币(购物卡)无一例外,施工单位行贿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工程款。潘某的案件中有一行贿人在2003年春节时到其家中送一箱酒(内装2万元人民币)经过调阅污水处理厂往来帐目发现,潘拔付工程款是分期分批拔付,本次行贿后施工单位获取的工程款是20万元,按潘某受贿的2万元折算,收受贿赂与拔款之比为1:10。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该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还是相当严重的。
建筑施工企业商业贿赂犯罪的新花样以及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和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因此,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为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1.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2.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三,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商业贿赂 回扣 受贿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12-01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
2008年3月,我院精心组织,运用谋略,成功侦结了界首市污水处理厂厂长潘某涉嫌受贿、贪污50多万元的特大案件,该案件向我们传达一个非常明确的信息,那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商业贿赂犯罪又有新花样。
该案件始于群众举报潘某某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过程中有收受“红包”、购物卡(券)等受贿情况,但举报线索不具体、不明确,没有实质性内容。外围调查显示承建该厂工程的施工企业有二、三十家,且大部分都是外地企业。在对其任职几年来所建管网、绿化等工程进行排查后,初步掌握了本市的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污水管网工程中,为催要工程款于春节前送给潘某某3000元购物卡的事实。据次线索,院领导果断决定将潘某其传至办案点接受询问。潘某到案后碟喋不休,一再声称自己如何廉洁,从没有收受过礼金,并多次拒收购物卡。当潘某自己提到购物卡时,办案人员随即发问:“你个人购买过购物卡没有?”,潘某回答:“我从没有买过,别人多次给我也没有要。”办案人员发现潘某虽然表面镇定,但双手一直紧握住随身携带的手包。这一细节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眼晴,在让其打开包后,发现了里面有3张购物卡。由此潘某吞吞吐吐地交待了在春节前后收受他人购物卡、烟酒等问题,并主动提出家中还有2万元的购物卡(券),愿意交出。
案件虽然有了突破,但办案人员经过分析认为虽然潘某某表面态度老实,实际上是在避重就轻,潘某在任期间经手拔付的工程款、设备款等多大2000多万元,是否还有更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继续深度挖掘。该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潘某交待了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16个单位和个人30多次贿赂共计30多万元人民币(购物卡)以及伙同该厂办公室主任段某采取虚开发票骗取公款10多万元的共同贪污事实。
通过该案件的查处,我们不难看出建筑施工企业商业贿赂犯罪又有了新动向。以往的商业贿赂大多是发生在建筑工程发包阶段,该阶段施工企业为了拿到工程建设项目,想法设法贿赂有发包决定权的“核心”人物。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设单位有发包决定权的“核心”人物也就不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签订前公关的重点。但这不意味着建设单位负责人的商业犯罪失去了基础,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款的支付、经济签证的审批、设计变更的审核以及新增工程的不招标发包等等,不打通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想达到非法的目的是很困难的。于是,为了“及时”拿到工程款,施工单位要行贿建设单位有决定权的“核心”人物;为了把不合理的经济签证合法化,施工单位要行贿建设单位有决定权的“核心”人物;更有甚者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为了改变投标文件中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更是不惜重金贿赂建设单位有决定权的“核心”人物,以达到获取高额利益的非法目的。潘某收受16个单位和个人30多次贿赂共计30多万元人民币(购物卡)无一例外,施工单位行贿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工程款。潘某的案件中有一行贿人在2003年春节时到其家中送一箱酒(内装2万元人民币)经过调阅污水处理厂往来帐目发现,潘拔付工程款是分期分批拔付,本次行贿后施工单位获取的工程款是20万元,按潘某受贿的2万元折算,收受贿赂与拔款之比为1:10。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该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还是相当严重的。
建筑施工企业商业贿赂犯罪的新花样以及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和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因此,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为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1.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2.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三,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