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东南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细化征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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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罗航(1990-),女,汉族,湖北天门市人,公共管理硕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专业,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摘要:文章根据“湖北省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和尾矿资源补偿费精细化征收与减免缴政策标准”的调研情况,围绕鄂东南地区当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视角,对鄂东南地区矿产资源征补偿费细化征收与管理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策建议
  一、鄂东南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鄂东南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及冶炼历史悠久,是湖北省重要的矿产资源输出产地。区内现有大冶铁矿、金山店铁矿、铜绿山铜铁金矿等在内的多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矿山,是湖北省乃至全国重要的铜、铁原料生产基地。以这些矿山企业为依托发展建设起来的铁山镇、铜绿山镇等,在吸引地区劳动力就业,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以及带动湖北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所选取的共伴生矿种,结合“湖北省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和尾矿资源补偿费精细化征收与减免缴政策标准”的调研情况,将重点选取鄂东南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下属大冶铁矿及谷城县银洞山铁矿区兴隆观铁矿作为样本对象,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展开调研。
  二、鄂东南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特点
  1.补偿费征收额逐年递增
  湖北省通过完善矿产资源征收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征收措施,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使湖北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逐年递增,有效推动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维护,加快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强化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也为当地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手段和保障。
  2.补偿费征收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额度主要受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影响,而企业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又受到销售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额度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较大。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受当前国际市场矿产品价格整体下跌影响,国内市场上的矿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严重影响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额度。
  三、鄂东南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存在的问题
  1.计征对象有待进一步确认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中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根据调研,鄂东南地区矿山企业包括采选、采选冶一体两种类型,矿产品类型可为原矿类、选矿类和初级产品加工类。国务院150号令关于不同矿种矿产品的概念到现在为止尚未完全界定清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细化的操作。关于矿产品概念界定不同,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差别较大。例如,对于像大冶铁矿及谷城兴隆观铁矿这类铁采选一体企业,分别按原矿及铁精矿等不同的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差距相对较大。
  2.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根据调研,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下属矿山企业内选出的铁精矿产品,企业内部无销售权,由其所属的武汉钢铁集团统一定价,进行内部调拨,未直接面向市场进行销售。此外,铁精矿等初级产品价格受市场环境因素影响波动较大,尤其受到当前国际市场铁矿价格持续走低的形势影响,国内市场铁矿价格持续下跌,铁矿价格波动剧烈,有时甚至会出现“有价无市”的状况。因此,核定内部铁精矿销售价格的参考标准、申报时限的跨度不同,可能会导致铁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差别较大。
  3.费率相对较高且提加快、降价慢
  根据调研,目前鄂东南地区在执行国家关于资源补偿费的相关标准问题上大多按照精矿价格来征收资源补偿费,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价存在“提价快、降价慢”的现象,这就给矿山企业开采低品位磁铁矿带来消极影响。根据矿山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2014年的资源补偿费费率是4.7元/吨,而在此之前2013年的资源补偿费是2.4元/吨,较之前价格上涨近一倍。
  4.开采回采率系数较难核定
  根据调研,目前矿山的开采回采率系数较难确定,真实性难以保证。核定开采回采率一般以设计为准,但设计指标是随设计时间,设计者的水平,设计矿体的特征的变化而变化的。有些矿床,采用露天开采还是地下开采是显而易见的。如谷城兴隆观铁矿是一座很明显的露采矿山;还有些矿床,既可采用露天开采,也可采用地下开采,如大冶铁矿,但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的回采率及采出矿石量相差甚远。
  四、鄂东南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建议
  1.以原矿为计征标准,按消耗的储量来收费
  根据调研我们发现,由于当前鄂东南地区在资源补偿费征收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和问题,由此造成的矿山企业“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主弃副(伴生)”现象较为普遍,加剧了资源浪费及资源紧张局面的形成。
  针对此种状况,我们建议鄂东南地区本地矿山开采的矿石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过程中,不再区分按原矿或精矿价格征收即按照矿山企业的销售收入从价计征,而是以国土部门对矿山企业核定的实际工业储量为依据,根据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的资源消耗储量即实际消耗了多少资源,进行一次性征收。考虑到矿山企业消耗资源储量一次性征收资源补偿费涉及金额数目会相对较大,会给各矿山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不利于矿山企业的良好发展。对此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根据矿山企业实际的生产运营情况拟定,按年度分期足额支付缴清。
  此外,这种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能帮助减轻矿山企业的资金流转压力,年度余留资金还能更好的用在找矿、选矿及对非传统矿石开发利用的科研攻关项目上,从而真正帮助企业提质增效。
  2.调整资源补偿费费率,实行有差别的浮动费率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下,矿产品价格整体较低,矿山企业负担较重,鄂东南地区现行的资源补偿费费率相对较高,而各个矿山的资源利用水平和资源储量消耗水平有所差异,对此我们建议应结合市场行情,适当调整资源补偿费费率,实行差别浮动费率,逐步推动与矿产资源储量消耗相挂钩。对国家鼓励开釆难度较大的矿产资源,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可设定低一些;对国家限制开发的矿产资源,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可设定高一些;矿产资源开釆过程中低品位的矿产可适当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以避免矿山企业因无利可图而放弃开采,浪费资源,以实现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
  3.规范回采率系数的核定
  建议把开采回采率系数调整为计算采选综合回收率系数,考核矿山企业的采选综合回收率,以便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杠杆作用。一方面,采选综合回收率核定与中介组织资质审核、管理相挂钩;另一方面,明确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进行核定。
  4.发挥资源补偿费杠杆作用,鼓励非传统矿石的开发
  对低品位、共伴生、尾矿等非传统矿石的开发利用是提高矿石自给率的一项承诺,通过此类非传统矿产品在资源补偿费上实行减免缴政策,鼓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因此,我们还建议鄂东南地区设立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和尾矿等非传统优势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基金,鼓励矿山企业对此进行科研攻关和应用研究,激励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进以实现鄂东南地区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参考文献:
  [1]吕宾.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及征收细化——以稀土、铜等矿种为例[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12
  [2]许大纯.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象的研究[J].矿业研究与开发.2010(5):100-102
  [3]蒲伟芬.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D].武汉:中国地质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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