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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外地朋友来景德镇游玩,临行前总习惯买一两件瓷器。但对于景德镇陶瓷所指的“件”,并不是特别理解;有时记者陪朋友逛陶瓷市场,也常听见有些游客或顾客,对一些“个大”的花瓶标价远高于“个小”花瓶发出不解的疑问:“为什么这些制作了“三百件”的花瓶,价钱还要贵过制作“一百件”的花瓶呢?”显然,他们把瓷器的“件”的涵义误解了。
记者翻阅资料了解到,瓷器的“件”,并不是数量单位,即不是我们对瓷器所称的多少个、多少只的意思(如一个碗,一只瓶),而是指瓷器的大小规格。《景德镇陶录》注:“陶瓷有以‘圾’称者(俗称‘件’),自五圾起以至百圾、五百圾、千圾”。在古时,“圾以前,人们常把“圾”与“件”同时混用,到了清末民初以后,“圾”逐渐被人淡忘,“件”被广而用之。
由瓷器“件”的由来,记者还听一位祖窑址传承人罗先生提过有两则有趣的传说:一说是以手工制作一百只瓷汤匙的时间作为参照标准,在这一时间内,用手工制作而成的瓷胎的大小被称为一百件。另一传说是指用一只瓷汤匙舀水一百匙所用的时间,手工制成的瓷胎的大小称为一百件。
罗先生称这两则传说虽然都无从考证。但“件”是衡量瓷器的大小规格的称谓是不容置疑的。它是传统手工瓷业的一种特有产物,是专指瓶、缸、坛、钵、罐、盆、壶、箭筒、孟、皮灯、水浅、文具等特定“琢器”的规格而言的。并不是所有瓷器品种都用“件”衡量大小的,如碗、盘、瓷板、茶杯等圆器都有其各自的规格名称。
对于“琢器”这个大门类产品,大家最熟悉的只是碗、瓶等日常生活用具,但琢器历来用手工生产,不用模制,品种多,器型也复杂。如果仅从高度、口径、腹径或容量等其中一方面来说明它的规格都感到困难,因而能够估量上述多种因素的特殊计量单位的名称-沿用下来直到现在。
用“件”估量瓷器琢器品种大小的尺度,是因应不同的器型来衡量的。凡腹径不大的直身瓶,如鱼尾瓶、花兰瓶等的件数,是用其高度来衡量的。腹径大的品种,如天球瓶、大肚花兰瓶,是用其腹径来衡量;缸类产品的件数,主要是从其口径大小来衡量;营业类产品的件数,主要是从其容量来衡量的。
据资料记录,本世纪四十年代做一夫坯为一银元,而每夫坯的个数,则是随着“件”的大小而增减。如瓶类30“件”每夫坯420只,50“件”每夫坯320只,300“件”每夫坯36只。利坯(粗坯加工)则直接以“件”数的大小论价,利一只“中造”件瓶为8厘银子,50“件”则为1分2厘,100“件”1分8厘。1952年以后,国营企业逐步实行包月工资,在制定生产定额和工资政策时也作为依据之一,但“件”在工资方面的作用明显降低。所以,为了充分调动技艺人员的积极性,切实实行按劳分配的政策,以“件”制定生产定额和计算工资,对景德镇陶瓷生产的发展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作为琢器规格标准的“件”,是作为商品瓷确定价格和税收的依据之一。一般说来,质量等级相同,同一品种,“件”大的,它所耗费的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也越多,所以景德镇的瓶、缸、壶等均以“件”论价。历史上,该类商品销售税,正如向焯在《景德窑业纪事》中所述“瓶盖以圾数为准”。
“件”作为琢器计量单位,有它的合理性,按“件”计算,简便了生产定额的制定,商品瓷成本核算和价格的拟订。这正是它产生、沿用的根本原因,在景德镇瓷业经济活动中,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一些厂家等生产琢器的瓷厂中,仍然是制定生产定额的依据。(来源:景德镇日报)
记者翻阅资料了解到,瓷器的“件”,并不是数量单位,即不是我们对瓷器所称的多少个、多少只的意思(如一个碗,一只瓶),而是指瓷器的大小规格。《景德镇陶录》注:“陶瓷有以‘圾’称者(俗称‘件’),自五圾起以至百圾、五百圾、千圾”。在古时,“圾以前,人们常把“圾”与“件”同时混用,到了清末民初以后,“圾”逐渐被人淡忘,“件”被广而用之。
由瓷器“件”的由来,记者还听一位祖窑址传承人罗先生提过有两则有趣的传说:一说是以手工制作一百只瓷汤匙的时间作为参照标准,在这一时间内,用手工制作而成的瓷胎的大小被称为一百件。另一传说是指用一只瓷汤匙舀水一百匙所用的时间,手工制成的瓷胎的大小称为一百件。
罗先生称这两则传说虽然都无从考证。但“件”是衡量瓷器的大小规格的称谓是不容置疑的。它是传统手工瓷业的一种特有产物,是专指瓶、缸、坛、钵、罐、盆、壶、箭筒、孟、皮灯、水浅、文具等特定“琢器”的规格而言的。并不是所有瓷器品种都用“件”衡量大小的,如碗、盘、瓷板、茶杯等圆器都有其各自的规格名称。
对于“琢器”这个大门类产品,大家最熟悉的只是碗、瓶等日常生活用具,但琢器历来用手工生产,不用模制,品种多,器型也复杂。如果仅从高度、口径、腹径或容量等其中一方面来说明它的规格都感到困难,因而能够估量上述多种因素的特殊计量单位的名称-沿用下来直到现在。
用“件”估量瓷器琢器品种大小的尺度,是因应不同的器型来衡量的。凡腹径不大的直身瓶,如鱼尾瓶、花兰瓶等的件数,是用其高度来衡量的。腹径大的品种,如天球瓶、大肚花兰瓶,是用其腹径来衡量;缸类产品的件数,主要是从其口径大小来衡量;营业类产品的件数,主要是从其容量来衡量的。
据资料记录,本世纪四十年代做一夫坯为一银元,而每夫坯的个数,则是随着“件”的大小而增减。如瓶类30“件”每夫坯420只,50“件”每夫坯320只,300“件”每夫坯36只。利坯(粗坯加工)则直接以“件”数的大小论价,利一只“中造”件瓶为8厘银子,50“件”则为1分2厘,100“件”1分8厘。1952年以后,国营企业逐步实行包月工资,在制定生产定额和工资政策时也作为依据之一,但“件”在工资方面的作用明显降低。所以,为了充分调动技艺人员的积极性,切实实行按劳分配的政策,以“件”制定生产定额和计算工资,对景德镇陶瓷生产的发展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作为琢器规格标准的“件”,是作为商品瓷确定价格和税收的依据之一。一般说来,质量等级相同,同一品种,“件”大的,它所耗费的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也越多,所以景德镇的瓶、缸、壶等均以“件”论价。历史上,该类商品销售税,正如向焯在《景德窑业纪事》中所述“瓶盖以圾数为准”。
“件”作为琢器计量单位,有它的合理性,按“件”计算,简便了生产定额的制定,商品瓷成本核算和价格的拟订。这正是它产生、沿用的根本原因,在景德镇瓷业经济活动中,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一些厂家等生产琢器的瓷厂中,仍然是制定生产定额的依据。(来源:景德镇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