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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声乐表演艺术的审美不单指向歌唱技术。在具体的审美过程中,一般从语言的美、音乐的美、歌唱的美和表演的美四个部分进行综合审美。声乐表演艺术中的音乐旋律与节奏、歌词内容与寓意、故事情节及张力、表演者的声腔造型及表演动作,以及由此形成的综合功能,共同构筑其审美内容。
关键词:声乐 表演 审美 观念 体验
中图分类号:J604.6 文献标识码:A
声乐表演艺术是一种“二度创作”行为,这种属性决定了它的审美原则必须是以事实性来拓展创造性、以技巧性来丰富表现性、以历史性来连接时代性。声乐表演艺术是人类最古老的文化形态之一,它阐释社会中人的文化心理与精神追求。声乐表演艺术是音乐表演艺术范畴中的一种样式,是以听觉为主、视觉为辅的音乐表演方式,包括歌剧声乐表演、歌曲声乐表演等,涉及音乐、文学、语言、历史、戏剧表演等各个领域,是一种综合艺术。声乐表演艺术中的音乐旋律与节奏、歌词内容与寓意、故事情节及张力、表演者的声腔造型及表演动作,以及由此形成的综合功能,共同构筑其审美内容。
一 声乐表演的审美观念
1 声乐表演的审美特征
声乐表演艺术集创作主体、创作工具、创作作品于一身,这种“三位一体”的艺术样式是声乐表演艺术的一大特质。
声乐表演艺术是审美的艺术,是通过审美实践活动而体现其存在价值的。艺术美作为生活美的反映,存在着如何反映客观内容,传达思想感情,采用何种审美态度等主客观因素。声乐表演艺术,把作家的创作变成有情感的语言和旋律,把作品的思想内涵通过艺术化的歌声表达出来,形成听觉表象与视觉形象,是演唱者心理感觉的深入体验和领会过程。作为声乐表演艺术审美主体的演唱者,在向审美客体传达思想与情感创意的同时,从理解歌曲到诠释歌曲,经历着声乐作品与歌唱本身诸如歌唱声音、音乐感觉、情感表现等多重审美感受。演唱者通过内在情感的外部表现,表现音乐形象的外形美,揭示音乐形象的内在美,唤起欣赏者的审美感受。演唱者所塑造的音乐形象生动感人,具有鲜明的典型性。典型形象具有更高的概括性,表现出艺术的共性特征。演唱者的审美感受越深刻,音乐形象越生动,美感越鲜明,就越富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在声乐表演活动中,审美主体的艺术修养越高,所体现的声乐艺术美就越丰富;审美客体获得视、听觉艺术美的感受越丰富,声乐表演的艺术价值也就越高。声乐表演艺术是演唱者全面素质、能力的展示,要求演唱者既要有精湛的歌唱技术,又要有良好的艺术修养以及优美的表演形态、健康的表演心理和创造性的表演实践经验,从而达到完美的艺术表现。
声乐表演艺术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与人类的其他文化活动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从事声乐表演艺术,需要具有较宽广的文化视野,较丰富的生活经验,才能具有较宽广的参照域,从而对声乐表演艺术所体现的文化内蕴有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才能有较独特的发现和体会。开阔的艺术视野既可丰富多元化文化修养的知识结构,又可从中受到艺术的感染和启示,激发自身对声乐艺术的理解与创作思路。
要进行声乐表演审美特征的研究,似乎不可绕开词作元素的分析。因为,对于词作的研究必须要了解“词情的产生过程”;对于曲作的研究要了解“曲情的产生过程”;对于作为二度创作的声乐表演来说,“声情之产生过程”,才是最终需要重视的。从而词情、曲情,声情构成了声乐艺术美的抒情结。因为声乐艺术美的魅力最终是通过抒情来达到的。声乐作为综合艺术美的特征的研究是否就可以用这种分解的和近乎机械的方式获得呢?很明显,声乐艺术是词、曲、唱的化合。我们知道一个最简单的化学原理:二分氢加一分氧就化合成水,一旦化成水,氢的自燃性和氧的助燃性就走向了反面。因此,词、曲、唱的化合固然不会走向音乐的消解,但要穷尽其中的奥妙是要歌唱者去充分领悟的。
所以,我们的前人在论述声乐问题时往往采取简约的诗意风格,如“声中无字,字中有声”,可以说,是建立在对声乐艺术审美把握的基础上的。从西方声乐史上一些著名声乐家留下的“嗓音遗训”,我们也能感受到这种对声乐表演审美规律精准把握的震撼,如意大利古谚“追求音质,音量自来”;巴基尼(米兰音乐学院前院长)说“艺术的目的不是惊人而是感人”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声乐表演者是在当众的情形下进行演唱的,因此,对一个歌者而言,建立良好的创作自我感觉,学会在当众的情形下积极思维,并对自身的演唱状态进行有机有效的控制和协调,显得异常重要,这也是声乐表演艺术的特性之一。
2 声乐表演的审美观念
声乐表演艺术遵循美的法则,通过审美实践活动而体现其价值。声乐表演艺术的审美观指导和制约着人们的审美实践活动,引领审美实践活动的方向。审美方向正确,审美实践活动就会按照美的规律,正确地创造美、认识美,科学地体现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辩证关系,揭示美与美感的本质。审美方向不正确,就会混淆美与丑、优与劣的界限,导致审美要求、审美标准、审美实践、审美感受的错位或扭曲。在声乐表演艺术中,不论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都要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正确审美观的培养离不开审美过程与审美体验的正确引导,健康审美能力的提高与发展是健康审美活动的直接结果。
声乐艺术作品及其表演所反映的境界有雅俗、高下之分,所宣扬的主题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各类人群的审美认识是不尽相同的,即使对同一声乐作品所采取的态度以及审美感受也是不同的。声乐表演艺术的自身规律与特性,对应着社会中人的心理需求和心灵结构。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審美活动中,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人要求和主张不同的声乐表现形式和内容,由此逐步形成了不同语言、不同音阶旋法、不同风格特点的带有民族、地域、时代色彩的声乐艺术。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带有各自属性的不同人群的声乐审美观。在社会历史生活中,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的改变,审美观也有可能被不同的审美因素异化和重新建构。
二 声乐表演的审美体验 声乐表演艺术的创作过程,渗透着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审美体验与感受。
1 审美主体
(1)歌唱声音的审美
声乐表演艺术是演唱者把作品蕴含的思想感情,通过具有美感而艺术化的歌声表达出来的过程。演唱者在歌唱学习与训练实践中调动各种感觉器官,通过心理的深入体验去领会感受歌唱声音的美,从而培养并感受到歌唱声音的美感。人们对形式的把握与领悟占据主要的成分,另外就是由此引发的对于人声所激起“自由”联想或对于人自身的“超越”产生的美感意义。艺术的审美特征是我们要从事审美活动时才会触及的范围。而真正的审美开始,应当是从对艺术作品有所感知算起。音乐也是如此,当听觉带给我们音乐感受与认知后,我们的联想与想象展开以后才能真正进入到审美实践中。
(2)音乐感觉的审美
声乐表演艺术主要通过音乐美的感觉而体现情感内涵。演唱者在声乐表演过程中对音乐美的自我审美感觉是最为直接的。在声乐训练与演唱实践中,演唱者的音乐感觉,常常被视为基本的审美指标与条件。演唱者的音乐感觉除天赋外,主要靠后天的培养和训练。要努力进行音准、节拍、节奏、速度、强弱等音乐基本功的训练,丰富和提高自身音乐感觉的美感体验。要加强声乐表演艺术演唱实践的锻炼,积累与总结经验,培养丰富的音乐感觉。
(3)内心情感的审美
在声乐表演实践中,演唱者以自己歌声所具有的强烈艺术感染力,以影响与感染欣赏者的审美心灵为目的。同时,在表演过程中以自己的生活情感为基础,焕发真情实感,体会作品内涵的喜、怒、哀、乐,传达着主体的心灵感受。中国传统唱论一贯主张唱歌兼唱情、声情并茂的审美思想。歌唱兼唱情,这就要求在唱歌时能够充分表达出歌曲的情感内涵,把歌曲中所蕴含的情感与灵魂通过歌声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声乐表演者最重要的使命就是能够对歌曲的情感进行正确充分的把握,能够对歌曲的情感内涵进行完美的表达与深刻的揭示,在歌唱中做到“声情并茂”。
(4)音乐形象的审美
声乐表演不同于其他表演艺术,以人物生理形象特征塑造为主要手段与目标。声乐作品以音乐形象为主要特征表现人的思想情感。音乐形象的表现,是人物内在思想感情的音乐化、艺术化。演唱者把自己被作品所激发的情感通过歌声倾注到所塑造的音乐形象之中,使音乐形象有血有肉,生动感人。作为审美主体的演唱者,对音乐形象的审美是身临其境的切身感受。
2 审美客体
声乐表演艺术的核心是表达思想感情。声乐表演是表演者内在情感和情绪的外部表现,是演唱者通过演唱,把词曲作家的创作变成活的、运动的、有情感的语言和旋律,不仅可以形成听觉表象,而且还可以转换为视觉形象。
声乐表演的力量是无穷的,它可以激发人类的情感,可以净化人类的心灵,可以陶冶人类的情操,而这一切的音乐功能都是通过音乐本身所实现的。在音乐中,我们可以展开丰富的联想和想象来体味人生的真谛。但这些必须通过声乐表演过程中情感的传达,我们才有可能激发联想和想象。任何一部毫无情感的音乐都不能呈现出音乐艺术独特的美,也不能满足人类在音乐中所希望获取的精神需要。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曾说过:“音乐来源于人类心灵的智慧和善良,所以能够深入人心,起着美化心灵的作用。音乐的节奏和曲调会渗透到灵魂里去,音乐性格的善恶使听者的灵魂变得优美或丑恶。”从这里可以看出,人们对音乐美的体验和态度实际上都是由音乐所传达的感情产生的。那么,我们可以说,音乐是抒情的,没有蕴含情感和情绪的音乐是不能成为高级艺术的,也不可能存在。音乐中的基本情绪纯粹是建立在感觉基础上的,听众无须经过任何理性化的判断,单凭音响对感官的刺激就能直接感受到。美学家玛克斯·德索将它称为“审美反射”,他认为:“当倾听某种歌声时,我们还没有听清歌词与旋律,便觉得已深受感动了。有些音色会使人立即兴奋或松弛,有时会使人狂怒,有时会像微风一样轻抚我。”这段描述形象地说明了人们在感受音乐中基本情绪时的心理特征,同时也暗示了音乐情绪本身的审美特征。而审美活动并非纯感性也并非纯理性的,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当人们的审美活动处在“审美反射”这一阶段的时候,理性并没有发挥作用,它是一种单纯的感性活动。进一步讲,当人们的理性开始作用于音乐审美时,情感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情绪和情感从来都是交织在一起的,它们不可能独立存在,既没有不带情绪的情感,也没有不表现情感的情绪。
演唱者表现喜、怒、哀、乐等情感的真实程度,直接感染欣赏者。演唱者在充分表达作品的思想感情中,打动欣赏者的心,唤起欣赏者产生与歌唱者同样的审美感受。声乐演唱可以使欣赏者在歌唱声音、音乐意境、内心情感等方面接受审美体验,把感性的冲动、欲望、情绪纳入审美的过程中。这种体验可以使欣赏者的审美受到理性的规范、引导和净化,从而得到有意识的控制与调节,把欣赏者进一步引向审美活动的更高境界,自觉完成审美观的塑造。欣赏者在声乐审美的心灵震荡和洗礼中,可以培养高尚的人生观,使人性得到提升与发展,并最终影响其精神境界培养与人格构建。
参考文献:
[1] [美]特里斯·沃尔克,田林译:《音乐教育与多元文化——基础与原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刘沛:《美国音乐教育概况》,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 尤静波:《流行音乐历史与风格》,湖南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
[4] 余笃刚:《声乐艺术美学》,人民音乐出版社,2005年版。
[5] 郑茂平:《声乐语音学》,湖南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6] 余笃刚:《声乐语言艺术》,湖南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7] 邹长海:《声乐艺术心理学》,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版。
[8] 石惟正:《聲乐学基础》,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版。
[9] 郭建民:《声乐文化学》,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年版。
[10] 管谨义:《西方声乐艺术史》,人民音乐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简介:冯翔祺,女,1981—,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声乐演唱与教学,工作单位:齐齐哈尔大学音乐与舞蹈学院。
关键词:声乐 表演 审美 观念 体验
中图分类号:J604.6 文献标识码:A
声乐表演艺术是一种“二度创作”行为,这种属性决定了它的审美原则必须是以事实性来拓展创造性、以技巧性来丰富表现性、以历史性来连接时代性。声乐表演艺术是人类最古老的文化形态之一,它阐释社会中人的文化心理与精神追求。声乐表演艺术是音乐表演艺术范畴中的一种样式,是以听觉为主、视觉为辅的音乐表演方式,包括歌剧声乐表演、歌曲声乐表演等,涉及音乐、文学、语言、历史、戏剧表演等各个领域,是一种综合艺术。声乐表演艺术中的音乐旋律与节奏、歌词内容与寓意、故事情节及张力、表演者的声腔造型及表演动作,以及由此形成的综合功能,共同构筑其审美内容。
一 声乐表演的审美观念
1 声乐表演的审美特征
声乐表演艺术集创作主体、创作工具、创作作品于一身,这种“三位一体”的艺术样式是声乐表演艺术的一大特质。
声乐表演艺术是审美的艺术,是通过审美实践活动而体现其存在价值的。艺术美作为生活美的反映,存在着如何反映客观内容,传达思想感情,采用何种审美态度等主客观因素。声乐表演艺术,把作家的创作变成有情感的语言和旋律,把作品的思想内涵通过艺术化的歌声表达出来,形成听觉表象与视觉形象,是演唱者心理感觉的深入体验和领会过程。作为声乐表演艺术审美主体的演唱者,在向审美客体传达思想与情感创意的同时,从理解歌曲到诠释歌曲,经历着声乐作品与歌唱本身诸如歌唱声音、音乐感觉、情感表现等多重审美感受。演唱者通过内在情感的外部表现,表现音乐形象的外形美,揭示音乐形象的内在美,唤起欣赏者的审美感受。演唱者所塑造的音乐形象生动感人,具有鲜明的典型性。典型形象具有更高的概括性,表现出艺术的共性特征。演唱者的审美感受越深刻,音乐形象越生动,美感越鲜明,就越富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在声乐表演活动中,审美主体的艺术修养越高,所体现的声乐艺术美就越丰富;审美客体获得视、听觉艺术美的感受越丰富,声乐表演的艺术价值也就越高。声乐表演艺术是演唱者全面素质、能力的展示,要求演唱者既要有精湛的歌唱技术,又要有良好的艺术修养以及优美的表演形态、健康的表演心理和创造性的表演实践经验,从而达到完美的艺术表现。
声乐表演艺术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与人类的其他文化活动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从事声乐表演艺术,需要具有较宽广的文化视野,较丰富的生活经验,才能具有较宽广的参照域,从而对声乐表演艺术所体现的文化内蕴有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才能有较独特的发现和体会。开阔的艺术视野既可丰富多元化文化修养的知识结构,又可从中受到艺术的感染和启示,激发自身对声乐艺术的理解与创作思路。
要进行声乐表演审美特征的研究,似乎不可绕开词作元素的分析。因为,对于词作的研究必须要了解“词情的产生过程”;对于曲作的研究要了解“曲情的产生过程”;对于作为二度创作的声乐表演来说,“声情之产生过程”,才是最终需要重视的。从而词情、曲情,声情构成了声乐艺术美的抒情结。因为声乐艺术美的魅力最终是通过抒情来达到的。声乐作为综合艺术美的特征的研究是否就可以用这种分解的和近乎机械的方式获得呢?很明显,声乐艺术是词、曲、唱的化合。我们知道一个最简单的化学原理:二分氢加一分氧就化合成水,一旦化成水,氢的自燃性和氧的助燃性就走向了反面。因此,词、曲、唱的化合固然不会走向音乐的消解,但要穷尽其中的奥妙是要歌唱者去充分领悟的。
所以,我们的前人在论述声乐问题时往往采取简约的诗意风格,如“声中无字,字中有声”,可以说,是建立在对声乐艺术审美把握的基础上的。从西方声乐史上一些著名声乐家留下的“嗓音遗训”,我们也能感受到这种对声乐表演审美规律精准把握的震撼,如意大利古谚“追求音质,音量自来”;巴基尼(米兰音乐学院前院长)说“艺术的目的不是惊人而是感人”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声乐表演者是在当众的情形下进行演唱的,因此,对一个歌者而言,建立良好的创作自我感觉,学会在当众的情形下积极思维,并对自身的演唱状态进行有机有效的控制和协调,显得异常重要,这也是声乐表演艺术的特性之一。
2 声乐表演的审美观念
声乐表演艺术遵循美的法则,通过审美实践活动而体现其价值。声乐表演艺术的审美观指导和制约着人们的审美实践活动,引领审美实践活动的方向。审美方向正确,审美实践活动就会按照美的规律,正确地创造美、认识美,科学地体现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辩证关系,揭示美与美感的本质。审美方向不正确,就会混淆美与丑、优与劣的界限,导致审美要求、审美标准、审美实践、审美感受的错位或扭曲。在声乐表演艺术中,不论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都要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正确审美观的培养离不开审美过程与审美体验的正确引导,健康审美能力的提高与发展是健康审美活动的直接结果。
声乐艺术作品及其表演所反映的境界有雅俗、高下之分,所宣扬的主题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各类人群的审美认识是不尽相同的,即使对同一声乐作品所采取的态度以及审美感受也是不同的。声乐表演艺术的自身规律与特性,对应着社会中人的心理需求和心灵结构。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審美活动中,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人要求和主张不同的声乐表现形式和内容,由此逐步形成了不同语言、不同音阶旋法、不同风格特点的带有民族、地域、时代色彩的声乐艺术。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带有各自属性的不同人群的声乐审美观。在社会历史生活中,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的改变,审美观也有可能被不同的审美因素异化和重新建构。
二 声乐表演的审美体验 声乐表演艺术的创作过程,渗透着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审美体验与感受。
1 审美主体
(1)歌唱声音的审美
声乐表演艺术是演唱者把作品蕴含的思想感情,通过具有美感而艺术化的歌声表达出来的过程。演唱者在歌唱学习与训练实践中调动各种感觉器官,通过心理的深入体验去领会感受歌唱声音的美,从而培养并感受到歌唱声音的美感。人们对形式的把握与领悟占据主要的成分,另外就是由此引发的对于人声所激起“自由”联想或对于人自身的“超越”产生的美感意义。艺术的审美特征是我们要从事审美活动时才会触及的范围。而真正的审美开始,应当是从对艺术作品有所感知算起。音乐也是如此,当听觉带给我们音乐感受与认知后,我们的联想与想象展开以后才能真正进入到审美实践中。
(2)音乐感觉的审美
声乐表演艺术主要通过音乐美的感觉而体现情感内涵。演唱者在声乐表演过程中对音乐美的自我审美感觉是最为直接的。在声乐训练与演唱实践中,演唱者的音乐感觉,常常被视为基本的审美指标与条件。演唱者的音乐感觉除天赋外,主要靠后天的培养和训练。要努力进行音准、节拍、节奏、速度、强弱等音乐基本功的训练,丰富和提高自身音乐感觉的美感体验。要加强声乐表演艺术演唱实践的锻炼,积累与总结经验,培养丰富的音乐感觉。
(3)内心情感的审美
在声乐表演实践中,演唱者以自己歌声所具有的强烈艺术感染力,以影响与感染欣赏者的审美心灵为目的。同时,在表演过程中以自己的生活情感为基础,焕发真情实感,体会作品内涵的喜、怒、哀、乐,传达着主体的心灵感受。中国传统唱论一贯主张唱歌兼唱情、声情并茂的审美思想。歌唱兼唱情,这就要求在唱歌时能够充分表达出歌曲的情感内涵,把歌曲中所蕴含的情感与灵魂通过歌声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声乐表演者最重要的使命就是能够对歌曲的情感进行正确充分的把握,能够对歌曲的情感内涵进行完美的表达与深刻的揭示,在歌唱中做到“声情并茂”。
(4)音乐形象的审美
声乐表演不同于其他表演艺术,以人物生理形象特征塑造为主要手段与目标。声乐作品以音乐形象为主要特征表现人的思想情感。音乐形象的表现,是人物内在思想感情的音乐化、艺术化。演唱者把自己被作品所激发的情感通过歌声倾注到所塑造的音乐形象之中,使音乐形象有血有肉,生动感人。作为审美主体的演唱者,对音乐形象的审美是身临其境的切身感受。
2 审美客体
声乐表演艺术的核心是表达思想感情。声乐表演是表演者内在情感和情绪的外部表现,是演唱者通过演唱,把词曲作家的创作变成活的、运动的、有情感的语言和旋律,不仅可以形成听觉表象,而且还可以转换为视觉形象。
声乐表演的力量是无穷的,它可以激发人类的情感,可以净化人类的心灵,可以陶冶人类的情操,而这一切的音乐功能都是通过音乐本身所实现的。在音乐中,我们可以展开丰富的联想和想象来体味人生的真谛。但这些必须通过声乐表演过程中情感的传达,我们才有可能激发联想和想象。任何一部毫无情感的音乐都不能呈现出音乐艺术独特的美,也不能满足人类在音乐中所希望获取的精神需要。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曾说过:“音乐来源于人类心灵的智慧和善良,所以能够深入人心,起着美化心灵的作用。音乐的节奏和曲调会渗透到灵魂里去,音乐性格的善恶使听者的灵魂变得优美或丑恶。”从这里可以看出,人们对音乐美的体验和态度实际上都是由音乐所传达的感情产生的。那么,我们可以说,音乐是抒情的,没有蕴含情感和情绪的音乐是不能成为高级艺术的,也不可能存在。音乐中的基本情绪纯粹是建立在感觉基础上的,听众无须经过任何理性化的判断,单凭音响对感官的刺激就能直接感受到。美学家玛克斯·德索将它称为“审美反射”,他认为:“当倾听某种歌声时,我们还没有听清歌词与旋律,便觉得已深受感动了。有些音色会使人立即兴奋或松弛,有时会使人狂怒,有时会像微风一样轻抚我。”这段描述形象地说明了人们在感受音乐中基本情绪时的心理特征,同时也暗示了音乐情绪本身的审美特征。而审美活动并非纯感性也并非纯理性的,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当人们的审美活动处在“审美反射”这一阶段的时候,理性并没有发挥作用,它是一种单纯的感性活动。进一步讲,当人们的理性开始作用于音乐审美时,情感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情绪和情感从来都是交织在一起的,它们不可能独立存在,既没有不带情绪的情感,也没有不表现情感的情绪。
演唱者表现喜、怒、哀、乐等情感的真实程度,直接感染欣赏者。演唱者在充分表达作品的思想感情中,打动欣赏者的心,唤起欣赏者产生与歌唱者同样的审美感受。声乐演唱可以使欣赏者在歌唱声音、音乐意境、内心情感等方面接受审美体验,把感性的冲动、欲望、情绪纳入审美的过程中。这种体验可以使欣赏者的审美受到理性的规范、引导和净化,从而得到有意识的控制与调节,把欣赏者进一步引向审美活动的更高境界,自觉完成审美观的塑造。欣赏者在声乐审美的心灵震荡和洗礼中,可以培养高尚的人生观,使人性得到提升与发展,并最终影响其精神境界培养与人格构建。
参考文献:
[1] [美]特里斯·沃尔克,田林译:《音乐教育与多元文化——基础与原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刘沛:《美国音乐教育概况》,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 尤静波:《流行音乐历史与风格》,湖南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
[4] 余笃刚:《声乐艺术美学》,人民音乐出版社,2005年版。
[5] 郑茂平:《声乐语音学》,湖南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6] 余笃刚:《声乐语言艺术》,湖南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7] 邹长海:《声乐艺术心理学》,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版。
[8] 石惟正:《聲乐学基础》,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版。
[9] 郭建民:《声乐文化学》,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年版。
[10] 管谨义:《西方声乐艺术史》,人民音乐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简介:冯翔祺,女,1981—,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声乐演唱与教学,工作单位:齐齐哈尔大学音乐与舞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