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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前風光無限,身後奪産大戰,如此豪門恩怨輪番上演,公衆已經有些見怪不怪了。然而,香港「電器大王」、信興集團創辦人及董事長蒙民偉身後上演的大妻、二妻的家族爭産風波,還是波詭雲譎,頗爲受人關注。
2010年7月,蒙民偉因病逝世。此後,家族爲他留下的巨額遺産展開爭奪,官司一直進行至今。爭産案的根源在於,蒙民偉先後娶了兩位妻子,他分別在1989年和2007年設立了家族信託和遺囑,但家族信託和遺囑對遺産受益人、遺産範圍等並未做統一的描述。
「以上都增加了遺産分配的複雜性。」一位香港律師指出,家族信託成立的時候,受益人並不包括第二位妻子及其子女;但遺囑成立的時候,第二位妻子及其子女又享有遺産繼承權。資産和時間上的重複、模糊,都為日後的執行分配資産埋下了隱患。
誰是受益人?
1989年11月,蒙民偉在英屬處女島設立了一個名爲Huge Surplus Trust(下稱:HS Trust)的家族信託。HS Trust下持有的資産包括信興集團股份,這些股份此前被一家名爲Timmertin Company Inc.(下稱:TCI)的公司持有。TCI的控制人爲蒙民偉第一任妻子楊雪姬(下稱:楊女士)和他們的孩子。
就在這一年,蒙民偉認識了王蓓芬(下稱:王女士),兩人很快成爲戀人,並在1994年生下一個女兒。但HS Trust設立時受益人只有楊女士的幾個孩子。
2001年2月,楊女士向法院申請與蒙民偉離婚。當時,作爲離婚的附屬條件,楊女士向法院尋求兩項批準:第一,希望法院允許禁止信興集團股東向HS Trust繼續轉移股份;第二,希望獲得一份聲明,關於HS Trust是一個三人,即蒙民偉、楊女士和TCI的共同意願成立的信託,並非蒙民偉一人意志決定。
「這樣一來,一方面楊女士增加了王女士及其孩子加入HS Trust受益人的難度;另外,亦避免更多的股權資産繼續注入信託。」上述律師說。
以上申請後來不了了之,有關方面在庭外和解。楊女士與蒙民偉離婚時,HS Trust持有信興集團50%的已發行股份。
正如楊女士所預料,HS Trust成爲了王女士及其子女增加其作爲受益人的目標。王女士與蒙民偉於2005年8月登記結婚。王女士宣稱,根據2009年5月18日的一份受托人備忘錄,蒙民偉有意願讓王女士和其女兒分別享受HS Trust 15%及10%的受益權。
「單獨分開看,備忘錄本身並不具有法律制約作用。」香港及英國資深註册會計師、艾迪企業諮詢集團有限公司主席許夏雄認爲。
2007年6月,蒙民偉設立了遺囑,並在2008年4月增加了遺囑附錄。根據遺囑,楊女士的兩個孩子David和Cynthia享有某些「特定遺産」的繼承權,剩餘的部分則由王女士及其女兒繼承。2010年12月,李國寶和蔡奮强被指定爲遺囑執行人。
2010年10月,楊女士方面起訴HS Trust的受托人,要求其申明該信託的受益人,旨在將王女士方面的人士及公司排除在信託受益人之外。王女士方面律師則曾試圖爲其從受托人處尋找有利證據;但受托人稱,王女士及其女兒目前並不在該信託受益人範圍內。
此後,HS Trust受托人開始向英屬處女島法院方面尋求裁決:究竟受托人應如何回應楊女士在香港法院提起的申明要求,究竟關於「蒙民偉、楊女士和TCI的共同意願成立的信託」的訴求是否恰當,及究竟受托人能否執行受托人備忘錄內容,將信託的受益人更改。目前,王女士方面也向英屬處女島法院控訴,希望找到有利於判決的途徑。
7億外債侵蝕剩餘財産
除了將王女士排除在家族信託受益人之外,楊女士也欲爲信託之外的遺産上「一把鎖」。
法院資料顯示,TCI宣稱,蒙民偉在世期間,欠了該公司1.88億港元。信興集團同樣宣稱,蒙民偉生前欠下信興集團5.08億港元。
「如果這些控訴成立,王女士和其女兒在遺産中享有的『剩餘遺産繼承權』會被徹底抹去。」法院在一份判決書中稱。一旦上述申述成立,原本王女士及其女兒在蒙民偉遺産中擁有的「剩餘遺産」將會基本全部用作還債。
法律人士認爲,上述案件中,備忘錄、遺囑和家族信託,香港法律和BVI法律,這些條件都讓事情變得複雜,且牽扯多方,並在遺囑內容和家族信託契約條款出現矛盾時,讓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托人無法定奪。
「一般家族信託成立人在信託成立後至離世後可能會有一些資産,如股權分紅等不能及時進入信託,需要附加遺囑安排剩餘資産的處置方式。」上述人士續稱,這種情况下,成立人需要對遺囑內的資産和信託內的資産做嚴格的區分及通盤考慮,盡量避免交集。若其中有交集,則需要詳細清晰列明這些資産從屬哪些受益人、分配及處置方式,及全面深入考慮遺囑內容和信託契約條款的兼容性,和跨境不同地域法律的潛在影響,這幾點在信託和遺囑訂立時間前後相隔較久、後續情况發生變化時,顯得尤其重要。
2010年7月,蒙民偉因病逝世。此後,家族爲他留下的巨額遺産展開爭奪,官司一直進行至今。爭産案的根源在於,蒙民偉先後娶了兩位妻子,他分別在1989年和2007年設立了家族信託和遺囑,但家族信託和遺囑對遺産受益人、遺産範圍等並未做統一的描述。
「以上都增加了遺産分配的複雜性。」一位香港律師指出,家族信託成立的時候,受益人並不包括第二位妻子及其子女;但遺囑成立的時候,第二位妻子及其子女又享有遺産繼承權。資産和時間上的重複、模糊,都為日後的執行分配資産埋下了隱患。
誰是受益人?
1989年11月,蒙民偉在英屬處女島設立了一個名爲Huge Surplus Trust(下稱:HS Trust)的家族信託。HS Trust下持有的資産包括信興集團股份,這些股份此前被一家名爲Timmertin Company Inc.(下稱:TCI)的公司持有。TCI的控制人爲蒙民偉第一任妻子楊雪姬(下稱:楊女士)和他們的孩子。
就在這一年,蒙民偉認識了王蓓芬(下稱:王女士),兩人很快成爲戀人,並在1994年生下一個女兒。但HS Trust設立時受益人只有楊女士的幾個孩子。
2001年2月,楊女士向法院申請與蒙民偉離婚。當時,作爲離婚的附屬條件,楊女士向法院尋求兩項批準:第一,希望法院允許禁止信興集團股東向HS Trust繼續轉移股份;第二,希望獲得一份聲明,關於HS Trust是一個三人,即蒙民偉、楊女士和TCI的共同意願成立的信託,並非蒙民偉一人意志決定。
「這樣一來,一方面楊女士增加了王女士及其孩子加入HS Trust受益人的難度;另外,亦避免更多的股權資産繼續注入信託。」上述律師說。
以上申請後來不了了之,有關方面在庭外和解。楊女士與蒙民偉離婚時,HS Trust持有信興集團50%的已發行股份。
正如楊女士所預料,HS Trust成爲了王女士及其子女增加其作爲受益人的目標。王女士與蒙民偉於2005年8月登記結婚。王女士宣稱,根據2009年5月18日的一份受托人備忘錄,蒙民偉有意願讓王女士和其女兒分別享受HS Trust 15%及10%的受益權。
「單獨分開看,備忘錄本身並不具有法律制約作用。」香港及英國資深註册會計師、艾迪企業諮詢集團有限公司主席許夏雄認爲。
2007年6月,蒙民偉設立了遺囑,並在2008年4月增加了遺囑附錄。根據遺囑,楊女士的兩個孩子David和Cynthia享有某些「特定遺産」的繼承權,剩餘的部分則由王女士及其女兒繼承。2010年12月,李國寶和蔡奮强被指定爲遺囑執行人。
2010年10月,楊女士方面起訴HS Trust的受托人,要求其申明該信託的受益人,旨在將王女士方面的人士及公司排除在信託受益人之外。王女士方面律師則曾試圖爲其從受托人處尋找有利證據;但受托人稱,王女士及其女兒目前並不在該信託受益人範圍內。
此後,HS Trust受托人開始向英屬處女島法院方面尋求裁決:究竟受托人應如何回應楊女士在香港法院提起的申明要求,究竟關於「蒙民偉、楊女士和TCI的共同意願成立的信託」的訴求是否恰當,及究竟受托人能否執行受托人備忘錄內容,將信託的受益人更改。目前,王女士方面也向英屬處女島法院控訴,希望找到有利於判決的途徑。
7億外債侵蝕剩餘財産
除了將王女士排除在家族信託受益人之外,楊女士也欲爲信託之外的遺産上「一把鎖」。
法院資料顯示,TCI宣稱,蒙民偉在世期間,欠了該公司1.88億港元。信興集團同樣宣稱,蒙民偉生前欠下信興集團5.08億港元。
「如果這些控訴成立,王女士和其女兒在遺産中享有的『剩餘遺産繼承權』會被徹底抹去。」法院在一份判決書中稱。一旦上述申述成立,原本王女士及其女兒在蒙民偉遺産中擁有的「剩餘遺産」將會基本全部用作還債。
法律人士認爲,上述案件中,備忘錄、遺囑和家族信託,香港法律和BVI法律,這些條件都讓事情變得複雜,且牽扯多方,並在遺囑內容和家族信託契約條款出現矛盾時,讓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托人無法定奪。
「一般家族信託成立人在信託成立後至離世後可能會有一些資産,如股權分紅等不能及時進入信託,需要附加遺囑安排剩餘資産的處置方式。」上述人士續稱,這種情况下,成立人需要對遺囑內的資産和信託內的資産做嚴格的區分及通盤考慮,盡量避免交集。若其中有交集,則需要詳細清晰列明這些資産從屬哪些受益人、分配及處置方式,及全面深入考慮遺囑內容和信託契約條款的兼容性,和跨境不同地域法律的潛在影響,這幾點在信託和遺囑訂立時間前後相隔較久、後續情况發生變化時,顯得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