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uibiz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原因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以侵权行为形态为标准可以归入第三人侵权行为,故其应当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匹配.在该条规定中,可解读为导致该损害发生的危险源可全部归责于第三人过错行为.尽管在表面上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是直接责任人,但实质上其与损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其与动物之间存在客体上的关联,因而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过错第三人追偿.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条时,要注意其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至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之间的关联.
其他文献
提升大学生网络法治意识是培养新时代大学生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研究大学生网络法治意识,要把握其自主性、潜隐性、差异性和动态性的特点.针对分析在提升大学生法治意识过程中面临的大学生网络法治观念淡薄、高校网络法治教育缺失和虚拟网络环境复杂多变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通过培养大学生网络法治自律意识、加强高校网络法治教育实效性和构建和谐健康的绿色网络环境,提升大学生网络法治意识.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一部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基本原则,这也意味着《企业破产法》要体现出基本价值取向.从破产程序的角度进行分析,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两大利益主体.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研究,可知破产程序扮演着新增社会主体这一角色,社会利益逐步被立法者重视,能否有效平衡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我国新修订《企业破产法》过程中应该注重体现的价值.通过明确债权人利益至上原则、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破产有限免责原则、破产债权最低清偿原则之后,保证这四项原则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为后续
授权行为无因性与表见代理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功能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授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范围与功能显著大于表见代理.但表见代理仍然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二者在适用范围、功能及路径上所存在的显著区别,使二者具有并存之必要.
目前,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对行政诉讼审理有很大的作用,所以我国行政诉讼中对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必要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并没有明确划分,使得在法院进行二审时,认为所有第三人都要参加诉讼.一旦法院没有依权通知第三人参加法院审理,这属于落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时就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不仅仅浪费很多司法资源,还为行政诉讼人员增添了经济成本.故此,分析和完善诉讼审理中必要到场的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赌博是我国公安机关长期以来严厉打击的一项犯罪,其极易引起抢劫等其他财产性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对社会经济和秩序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以信息技术与传统犯罪结合的网络赌博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很容易接触到这类赌博犯罪,其日益猖獗给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但凭借现有的相关法律和侦查手段难以解决网络赌博的问题,对于目前在定罪量刑上的诸多不足和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该如何解决,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上进行协同推进,尽可能早日将网络赌博这一危害社会经济和干扰社会和谐的“毒瘤”拔除.
法律的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一直是目的解释这一方法之中的两个重要却相互对立的组成部分.本文对二者各自的利弊与二者在实践中的互补之处进行了分析,着重关注了价值追求的冲突与二者各自价值追求的局限之处,并通过对二者在实践中适用时所受限制的对比,针对性地对二者适用时所需遵循的次序与应有限制提出了建议.
行政诉讼类型化对行政诉讼价值的发挥具有鲜明的积极作用,在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实现、监督行政权、规范司法权方面大有裨益.本文通过探寻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化模式,发现非法定化的模式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行政诉讼类型可划分为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三大基本类型,在此之下可以再划分下等级的诉讼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且两者之间的交集与分割一直都是法学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大众创新,进而推进社会进步等则是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之一,但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难以适应当下不断变化的市场与法制环境,难以有效发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功能.而随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逐步修订,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来保障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功能,这就使得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本文则主要对两者的概念、立法目的以及保护客体作出论述,并于此基础上探究
笔迹检验是确保文件真实性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切实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鉴定者经常会碰到书写人为实现某种特殊的目的,而在笔迹上采用多种的伪装手段.假如鉴定者难以明确或理解笔迹伪装所涉及的各种手段,将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准确性、有效性方面的偏差,给案件审理带来阻碍.因此本文结合笔迹检验的概念、过程及任务,探究司法鉴定文件中经常出现的伪装类型,提出笔迹检验鉴别的基本方法,以期提高司法鉴定文件笔迹检验的质量,推动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针对行政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的通知后,若行政违法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1]的情形时,行政机关不应囿于“瞻前顾后”“趋利避害”的执法考量,而应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下,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责令改正”才会真正具有实质性效果,“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理念,才会真正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