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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讼和解同中国法院调解相比,不仅存在着制度设计、政治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更重要的是美国诉讼和解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以及与法治背离的倾向。诉讼和解同传统审判程序之间的互相影响既可能是趋同、同化,也可能是分歧或改革。只有深入理解它们彼此间的影响,才真正有助于对它的借鉴或改造、吸收。因此,应慎言对美国诉讼和解的硬性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