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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各国刑罚轻缓化趋势下,罚金刑得到了广泛适用。我国虽规定了多种罚金刑执行方式,但在实务中罚金仍难得到有效执行。应在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立法基础上,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罚金刑易科制度,保障罚金刑执更有效地执行。
关键词 罚金刑 易科 社会劳动 罚金缓刑
一、罚金刑执行现状
我国的罚金刑没有关于查明犯罪人财产或者执行时间、程序的法律规定,实务中缺乏法律依据,致使大量的罚金刑难以执行。据统计,人民法院所判决的罚金有一半以上未缴纳,而实际缴纳的罚金中,多半是判决前法院通过动员被告人或其亲属为获得酌定从轻处罚而预缴的罚金。
二、罚金刑易科在我国的适用价值
面对罚金执行难的问题, 国外和我国港澳地区分别通过将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易科社会劳动或者易科缓刑制度来完善罰金刑的执行效果。罚金刑易科应考虑犯罪人主观因素、经济条件以及所判罪的轻重。罚金刑易科为短期自由刑难免交叉感染的弊端,另设场所又耗费国家资源,结合国外立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罚金刑易科为社会劳动或缓刑,威慑有支付能力的犯罪人。为避免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执行影响其工作或生活,有能力的犯罪人在权衡利弊后一般会选择缴纳,对于无力缴纳的犯罪人也是一种替代措施。
第一,对于有能力缴纳但故意不缴纳和无力缴纳但有劳动能力者可易科为社会劳动。社会劳动可主刑执行完毕后,根据具体情况,按罪责刑相适应,通过强制性的社会社会劳动使其养成成良好劳动习惯,改善自己的行为;社会劳动可以弥补公益事业人的不足, 创造价值并补偿社会。不关押被易科社会劳动的人,可避免影响他们正常的家庭、社会生活,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社会劳动可以教育和改造犯罪人,在保留必要生活费用之余,犯罪人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以充抵罚金。
第二,对无劳动能力又无能力缴纳罚金者实行缓刑制度。经鉴定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宣告其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 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重新犯罪, 则不再执行原判的罚金刑。
三、我国设立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基本思路
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惩治犯罪、教育罪犯、实现社会福利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对罚金刑易科制度的配套措施和执行程序进行规定,确保正确合理地适用罚金刑易科。
(一)设置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
侦查机关对于法定刑规定有罚金的犯罪,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包括其本人财产在内的家庭基本财产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调查结果附卷移交。检察机关有权调查核实,并在必要时可对其财产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以查清其罚金缴付能力。对于规定有罚金的犯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在案件卷宗里附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使法院裁定罚金刑时能够对犯罪人的财产状况有所了解。在实际执行中,可以根据罚金不能执行的原因确定如何易科。同时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对于犯罪人的生活必需品则应当单列。针对上诉审判法官信息不充分这一弊端,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实行“财产状况随卷宗移送”制度,确保审判法官客观的做出判决。
(二)罚金刑易科社会劳动的执行程序
法官在考虑犯罪人的性格特征、人身危险性和对社会劳动的看法后作出合理评估,决定是否易科。对决定易科的,应安排与犯罪人身体素质、技能或特长相适宜的社会劳动;同时应当告知犯罪人在社会劳动期间犯罪或者不遵守社会劳动规定的后果。目前我国法院仍存在人力资源稀缺的情况,可由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协助管理,监督和指导犯罪人完成社会服务,记录犯罪人在社会劳动中的表现。
1、规定罚金刑转换为社会劳动时长的比例。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立法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比例标准,使其所创造的价值大抵相当于罚金数额,但应规定劳动的最高期限,一般履行劳动期间不得超过两年。只要被执行人劳动时间达到易科社会劳动所规定的时数要求,可以不严格限制被执行人每日社会劳动的具体时间点。应保障被执行人在进行社会劳动时的基本待遇,例如必要的休息时间,允许被执行人因合理事由的请假。
2、社会劳动的地点可以在养老院等任何公益单位,也可以为社会提供无偿的公共服务。期限界满由提供劳动地点的机构和督导人根据其表现写出意见,交予执行法院,若合理则认为罚金刑已执行完毕。如果犯罪人在社会劳动中表现优秀,可由其本人或督导人员向法庭提交申请,酌情减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
3、违反社会劳动规定的后果。如犯罪人在规定的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社会劳动, 可由督导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汇报,延长社会劳动时间。如犯罪人在社会劳动期间又犯罪的,可以由原判法院撤销社会服务令,将后犯罪行为与原犯罪行为一并审理并作出相应处罚。最后应赋予罪犯异议的权利,对督导员的工作不满或督导员侵犯了犯人的权益,犯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诉。
(三)罚金刑易科缓刑制度
罚金刑的缓刑可参照《刑法》第72、74条的规定,将罚金刑的缓刑条件拟为:一是罪犯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二是犯罪分子确无缴纳罚金的能力。同时,犯罪分子在宣告缓刑后5年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5年内未有前述现象则原罚金刑不再执行。
易科社会劳动或缓刑完毕的,罚金视为已执行。在易科劳动过程中,如果犯人具有缴纳能力的,允许其缴纳,并停止社会劳动;如果被判刑人有能力缴纳部分罚金,则按换算比例将所缴纳的罚金折算为劳动,从总劳动期限中扣除,只执行剩余的劳动。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罚金刑 易科 社会劳动 罚金缓刑
一、罚金刑执行现状
我国的罚金刑没有关于查明犯罪人财产或者执行时间、程序的法律规定,实务中缺乏法律依据,致使大量的罚金刑难以执行。据统计,人民法院所判决的罚金有一半以上未缴纳,而实际缴纳的罚金中,多半是判决前法院通过动员被告人或其亲属为获得酌定从轻处罚而预缴的罚金。
二、罚金刑易科在我国的适用价值
面对罚金执行难的问题, 国外和我国港澳地区分别通过将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易科社会劳动或者易科缓刑制度来完善罰金刑的执行效果。罚金刑易科应考虑犯罪人主观因素、经济条件以及所判罪的轻重。罚金刑易科为短期自由刑难免交叉感染的弊端,另设场所又耗费国家资源,结合国外立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罚金刑易科为社会劳动或缓刑,威慑有支付能力的犯罪人。为避免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执行影响其工作或生活,有能力的犯罪人在权衡利弊后一般会选择缴纳,对于无力缴纳的犯罪人也是一种替代措施。
第一,对于有能力缴纳但故意不缴纳和无力缴纳但有劳动能力者可易科为社会劳动。社会劳动可主刑执行完毕后,根据具体情况,按罪责刑相适应,通过强制性的社会社会劳动使其养成成良好劳动习惯,改善自己的行为;社会劳动可以弥补公益事业人的不足, 创造价值并补偿社会。不关押被易科社会劳动的人,可避免影响他们正常的家庭、社会生活,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社会劳动可以教育和改造犯罪人,在保留必要生活费用之余,犯罪人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以充抵罚金。
第二,对无劳动能力又无能力缴纳罚金者实行缓刑制度。经鉴定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宣告其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 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重新犯罪, 则不再执行原判的罚金刑。
三、我国设立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基本思路
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惩治犯罪、教育罪犯、实现社会福利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对罚金刑易科制度的配套措施和执行程序进行规定,确保正确合理地适用罚金刑易科。
(一)设置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
侦查机关对于法定刑规定有罚金的犯罪,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包括其本人财产在内的家庭基本财产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调查结果附卷移交。检察机关有权调查核实,并在必要时可对其财产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以查清其罚金缴付能力。对于规定有罚金的犯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在案件卷宗里附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使法院裁定罚金刑时能够对犯罪人的财产状况有所了解。在实际执行中,可以根据罚金不能执行的原因确定如何易科。同时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对于犯罪人的生活必需品则应当单列。针对上诉审判法官信息不充分这一弊端,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实行“财产状况随卷宗移送”制度,确保审判法官客观的做出判决。
(二)罚金刑易科社会劳动的执行程序
法官在考虑犯罪人的性格特征、人身危险性和对社会劳动的看法后作出合理评估,决定是否易科。对决定易科的,应安排与犯罪人身体素质、技能或特长相适宜的社会劳动;同时应当告知犯罪人在社会劳动期间犯罪或者不遵守社会劳动规定的后果。目前我国法院仍存在人力资源稀缺的情况,可由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协助管理,监督和指导犯罪人完成社会服务,记录犯罪人在社会劳动中的表现。
1、规定罚金刑转换为社会劳动时长的比例。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立法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比例标准,使其所创造的价值大抵相当于罚金数额,但应规定劳动的最高期限,一般履行劳动期间不得超过两年。只要被执行人劳动时间达到易科社会劳动所规定的时数要求,可以不严格限制被执行人每日社会劳动的具体时间点。应保障被执行人在进行社会劳动时的基本待遇,例如必要的休息时间,允许被执行人因合理事由的请假。
2、社会劳动的地点可以在养老院等任何公益单位,也可以为社会提供无偿的公共服务。期限界满由提供劳动地点的机构和督导人根据其表现写出意见,交予执行法院,若合理则认为罚金刑已执行完毕。如果犯罪人在社会劳动中表现优秀,可由其本人或督导人员向法庭提交申请,酌情减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
3、违反社会劳动规定的后果。如犯罪人在规定的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社会劳动, 可由督导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汇报,延长社会劳动时间。如犯罪人在社会劳动期间又犯罪的,可以由原判法院撤销社会服务令,将后犯罪行为与原犯罪行为一并审理并作出相应处罚。最后应赋予罪犯异议的权利,对督导员的工作不满或督导员侵犯了犯人的权益,犯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诉。
(三)罚金刑易科缓刑制度
罚金刑的缓刑可参照《刑法》第72、74条的规定,将罚金刑的缓刑条件拟为:一是罪犯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二是犯罪分子确无缴纳罚金的能力。同时,犯罪分子在宣告缓刑后5年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5年内未有前述现象则原罚金刑不再执行。
易科社会劳动或缓刑完毕的,罚金视为已执行。在易科劳动过程中,如果犯人具有缴纳能力的,允许其缴纳,并停止社会劳动;如果被判刑人有能力缴纳部分罚金,则按换算比例将所缴纳的罚金折算为劳动,从总劳动期限中扣除,只执行剩余的劳动。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