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规范化互动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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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舆论是公众的意见反映,其背后是公众价值评判体系的反映,舆论监督就是公众用舆论的威慑力来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在司法领域,则体现为对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监督。在新媒介环境下,舆论监督更是以其特有的个性影响着司法公正,这既推动着国家的进步,但也由于舆论监督力量的过于强大对司法也产生了干涉。如何让舆论监督与司法更好的互动,实现两者的双赢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媒介环境;规范化互动
  舆论自由与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国家的表现,同时,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又是一对矛盾,如何处理这对矛盾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无论是舆论监督还是司法公正,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但由于两者的立足点不同,导致两者矛盾频发。同时,新媒介环境之下,由于舆论监督的力量不断扩大,其话语上的威慑力前所未有,司法机关不得不面对如此强大的压力。另一方面还得严格遵守司法独立等司法原则。但是,诸如司法大众化等司法理念的树立,似乎给司法找到了一盏明灯。在分析这对矛盾时,我们不能一味的要求司法机关如何去适应社会舆论,而放纵舆论。在一对矛盾中,只有双方均有改变,才能让事物发展的更好,更何况,在新媒介环境下,这一对矛盾已经远不止媒介与司法这两个方面,受众正在以极其强劲的势头抢占着舆论制高点。面对这些,如何让去构建一个使这三方主体和谐、平等、发展的互动机制显得更加重要。一个完备的舆论监督体系促进的不仅是司法的进步和监督体系的完善,更是一个国家民主的反映。
  新媒介环境下,媒介的迅速发展让媒介更加重视受众的兴趣,媒介总是在寻找具有新闻性的事件来吸引受众。媒介报道社会事件,“侧重于讨论事实真相和道德层面的合理性”[1]。但是对于司法而言,其侧重点则在合法性上。于是,当出现的事件是合法但不合理时,媒介往往会调动出民众的情绪,激起社会的舆论,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甚至早于司法机关给案件下结论,影响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加之,如今没有一部具体的规范来调整媒介和民众的舆论自由。现实中,舆论的力量逐渐加强,其涉及面和涉及的深度也在不断加大,舆论正在以其极强的社会公共意志的压力影响着法官的独立审判。同时,司法机关崇尚司法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抵制着舆论。而新媒介环境下,司法机关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媒体所给的压力,大众已经加入进来,形成强大的舆论,给予司法强大的压力。舆论监督呈现出的新特点更是让司法机关面对舆论防不胜防。这时,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构架一个合理的、规范化的互动机制,促进两者的共同进步。
  目前,学界主要是基于新闻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如何去平衡的角度去探究舆论与司法的平衡。本文将从主体的角色定位为基础,构建一个较为完备的互动体系。这个互动体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①媒体称为司法对外的一个窗口
  ②媒体监督司法
  ③媒体称为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④民众监督媒体
  ⑤民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⑥司法的开放性,走大众化司法之路
  上图试图构建的是一个内部相互联系、相互监督、信息交流顺畅的体制,外部适当合理的规范来予以规制。
  一、新媒介环境下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良性互动所应遵循的原则
  在这个互动结构之中,原则是贯穿始终的,是每一个参与者均需遵循的准则,他也是这个构建体系价值的体现。新媒介环境下,舆论监督的权利扩张和司法开放性程度的加大。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寻找一个平衡的“公正”理念为标准
  新媒介时代,媒介的功能加大,推陈出新,新媒介可以满足民众的信息需求、自由表达的需求,同时也可以更方便的行使自己的话语权。这时,在行使话语权的时候,其标准就是其基于社会经验所形成的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或者是基于社会整体的道德标准和价值体系。而这个价值标准寻求的是事件的合理性,而对以合法性为断案基础的司法案件判决来说是行不通的,之所以,这个价值体系与法律正义也就存在着一定的偏差。
  新媒介时代,媒介“把关人”角色的淡化,媒介自身的话语权扩大。媒介相对于普通受众来说,其专业素养偏高,看问题的角度也更加的独到。媒介基于社会一般价值体系做出的评论,很能在大众中形成共鸣,影响着受众。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介依然起着舆论领袖的作用,他引导者社会舆论。此时媒介的价值观显得更加的重要。特别是如今媒介评论功能的放开,资深的媒评人通过自己的文字“让网友知道网媒关注什么、发布什么、欢迎什么、鼓励什么、抵制什么、反对什么,从而实现以网友声音告诉网友‘怎么想、怎么做’,并以此达到其引导舆论的有效传播”。[2]
  而司法机关遵循的是一种严格的法律正义,媒介,社会公众更多的是以社会的一般价值观来作为基本的评判标准。此时,我们需要在司法、媒体、受众中树立一种近似的价值观,一次来平复他们之间的矛盾。如果将严格的法律争议来作为构建互动体系的价值准则,明显不符合实际,因为不可能让每一个大众都去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可是,用一般的社会正义,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那么如何找到一个合理的契合点呢?
  笔者认为,法律最终的目的是作出一个公正的司法裁判,实现司法公正,并且追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的司法公正可能会忽视社会的普遍情感,无法实现一个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司法大众化理念的兴起,倡导司法要走群众路线,让民众可以接触到司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的架构中,我们遵循的应该是一种基于以职业化为基础的大众化,就是以司法公正理念为立足点,适当的考虑社会大众的普遍情感因素,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在不违反司法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吸纳舆论意见,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真实性既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司法开放性的基础
  在这个架构之中,媒介的作用既是上通下达的工具,也是监督的主体。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传播的最基本准则。我们认为在寻求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中,要遵循真实性的原则,不仅仅是媒介,司法机关、民众都应该遵循的原则。   在司法开放性不断加大的今天,媒介和舆论的力量也在不断的扩大,民众寻求案件的真实信息,以满足自身的知情权需求。而司法机关的信息发布是民众了解案情最权威的途径。但同时,新媒介环境之下,媒介、受众之间信息交流频繁,民众的权利意识逐渐提升。民众要求得到的是真实的信息,民众也会很容易在通过交流中得知信息的真假。舆论主体之所以对司法裁判的结果产生质疑,也是对司法机关所提供的信息的质疑。因为民众的朴素价值观认为,基于准备的事实不可能产生一个不公正的审判。所以司法机关在这一构建中如何提供真实的信息,提高舆论主体对于司法的信任也是良性互动的关键。
  二、良性互动中,民众、媒介、司法如何进行角色定位
  新媒介环境之下,舆论与司法的博弈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民众、媒介,司法。三者之间两两相联系,批次之间都有着信息的流通。在这个架构之中,他们分别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则成为舆论监督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基础。
  (一)民众:舆论源
  在传统媒介时代,民众在舆论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意见的表达渠道比较单一,而在新媒介环境下,民众的主动性增强,其舆论主体地位更加明显。舆论在监督中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主要是因为其是广大民众意愿的反映。而民众是社会意见的最初个体,这些个体意见汇集最终成为庞大的舆论。民众是舆论的源头和舆论监督主体的基本组成。在这个架构中,民众应该做到:
  1.主动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
  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冲突中,价值观的冲突成为主要因素。这里的价值观主要指两方主体看待问题的角度立场的不同,司法部门在对待问题时,立足法律,遵循司法公正,树立法律的权威。而民众更多是以社会的一般正义来做为标准。前文提到的,在良性互动的架构中,我们理应以维护法律权威为根本,适当的结合个案的特殊性,考虑社会大众的普遍情感。在这之中民众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
  2.理性的对待信息,敢于行使监督的权利
  新媒介环境下,给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的平台,也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人们发泄不满的场所。很多人基于“仇富”“仇官”心理,对媒介的信息很难做到理性的判断,反而是不假思索的“拍砖”“谩骂”。同时,新媒介环境中,特别是网络环境下,虚假信息泛滥。这就要求民众在对待信息时要有一个理性的判断。同时,如孟德斯坞所说的:“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3]同时,监督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所以民众如果遇见司法腐败,就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媒介:搭建平等交流的平台,保障通畅的舆论表达
  新媒介环境之下,媒介的功能提升,其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媒介更是作为信息传播的源头和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进行沟通的平台。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和谐互动中,媒介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
  1.提升记者的法律素养
  在新媒介功能日益扩大的今天,信息传播是媒介最基本的功能,而媒介信息来源与记者的采编。此时,记者的素养如何决定了新闻的质量。记者不同于普通的民众,他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其最本质的是坚持真实性的原则,不进行渲染性的报道。在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时,笔者认为,其更多的应该充当法律的普及者,把案件涉及的法律常识、司法理念向公众传达。这种方式,既是自己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同时也让民众更好的了解法律背景,更有效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此时,记者的法律素养就格外重要。新媒介环境下,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增强,可能并不允许记者事后翻查法律辞典,需要记者自身有一定的知识储备。这样,才能更好的充当传播者的角色。
  2.媒介要成为舆论监督中的正能量
  目前,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司法活动的客观报道,让广大公众知晓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权威性,树立一种公正价值;二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性的报道,此主要表现为媒体咋报道中发现司法活动有违公正理念时,将其呈现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同时也会提出意见,表达自己的立场、态度。“让受众在此基础上发言,并以此为蓝本构建社会舆论,实施舆论监督。”[4]
  可见,在舆论监督中,媒介俨然担当了舆论领袖,舆论发起人的角色。媒介所向公众传达的信息,可能会是公众接触案情的第一手信息。这样的信息也会在公众的脑海中产生先入为主的映像,也会成为公众发表意见的基础。之所以,媒介在舆论监督中的地位异常重要,其立场也影响受中国。如在“哈尔滨某警察打死学生一案”中,舆论之所以会出现立场的反复多变,就是因为媒体对信息的报道出现了反复。同时,媒介评论的兴起,直接向受众输出自己的价值观。这种情况下,媒介担负的已经不仅仅是对信息的准确播报,还承担着对社会积极价值观的传送。在舆论监督之中,也要正确的引导社会舆论,要成为舆论监督中的正能量。
  3.搭建司法与民众交流的平台
  媒介作为社会中大众传播的工具,其最基本的只能就是报道事实。现代性司法主张司法的大众化和开放性,主张司法要与民众交流。媒介在现代司法中已经成为对外传播的窗口。司法机关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及时更新信息,让民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在个案中,司法机关会借助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大众通报案件的情况。新媒介下,部分司法机关也会利用最新的传播方式,作为与民众交流的渠道。如众多的司法部门已经拥有自己的微博,作为及时发布信息的通道。可见,现代的司法中需要媒介作为自己的信息发布渠道。在民众知情权逐渐扩大的今天,民众的信息需求扩大。在民众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民众首先要知晓信息;其次,发表意见时,要有畅通的表达通道。媒介在民众层面,充当的就是信息源和表达通道。新媒介环境下,众多的表达通道,也充分保障了公民的表达自由。
  民众对司法的监督,需要司法的回应,司法也需要了解民众对司法裁判的评论,以此了解司法的社会效果。在民众与司法的交流中,媒介要构建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即使司法机关传达信息,普及法律的平台,也是民众自由表达的平台,还是司法与民众交流意见的平台。   (三)司法:转变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开化
  在民众行使监督权的时候,明年中要求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司法也需要在于民众的交流中,提升司法在民众中的权威性,要民众更多的了解司法过程和司法的理念。
  1.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传播者
  舆论监督司法形成对立的情况,民众肆意的攻击司法的裁判。与民众对法律不了解,对司法的不理解有很大关系。在新媒介环境下,传播方式多样,操作简便,此时,司法机关在不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时,应主动利用新媒介对外传播先进的司法价值理念和法律常识。司法工作人员本身就是法律的工作者和传播者。向大众传播法治理念,一方面,有利于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努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民众接触正确的司法价值理念,提高民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水平,同时也是增强对司法裁决的理解。从而更好的消除舆论与司法的冲突。
  2.司法机关应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司法工作的最后总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可见,司法与舆论监督在价值目标上具有同向性。同时,司法工作人员接受舆论的监督“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5]。
  司法机关在不违反司法相关理念的条件下,将司法裁判和相关案件信息,借助媒介公布出来,主动的接受民众的监督,民众再通过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既满足了民众知情权的需求,同时也是对司法裁判的一种社会检验,如果发现了错误,可以即时纠正,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理念。同时,也是对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检验。所以,司法机关应主动将相关信息公布于社会,接受大众舆论的监督。
  3.促进司法公开化,做到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所谓司法公开化,是指将国家有关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司法工作的职权、人物和工作程序、办事规范,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等公诸于众,让群众知晓。”司法公开,是满足民众知情权的需要。在司法与舆论的交流中,为避免两者产生冲突,必须的信息交流必不可少。现代司法理念,提倡司法的大众化,强调司法坚持走群众路线,突出“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6]。其目的也是为了让司法和民众可以很好的沟通,达到司法追求的社会效果。
  在新媒介环境下,舆论在不断扩张,隐秘的东西几乎都会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此时,司法如果选择回避将信息封锁,无疑会引起舆论的质疑和不满。从而加重司法与舆论的冲突。选择司法公开,让民众接触到司法,既可以让民众了解司法,也可以适当的吸纳民众的意见,最终既防止了民众对司法不满引起的舆论冲突,也让司法和舆论更好的互动。
  三、建立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外部规范
  在这个架构之中,三者角色的定位准确,最终还需要一个规范来予以调整。新媒介环境下,舆论的力量扩张,舆论与司法屡犯冲突。因为尚没有一个良好的制度来规范舆论监督。目前,我国民众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权、新闻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均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演变过来的。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由于推出了公民的监督权。而对这一权利的监督范围、监督的具体对象、具体的监督主体并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来规定。所以,在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同时,需建立一套法律规范来规制权利的行使。
  目前,我国度对舆论监督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和一些部门法之中。并且显得过于笼统,没有一部较为全面、合理的规范来对舆论监督予以规制或保障,也没有一部法律对妨碍司法活动的舆论如何进行合理的制裁。由于权利的规定过于宽泛,导致权利的边缘难以界定,舆论监督对司法的介入时间、介入的深度、介入的程序、权限等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舆论监督在现实中变得越来越强悍,让司法机关感觉到很大压力和无奈,对司法的有效运行也产生了影响。“传媒介入报道司法活动最理想的状态,是能够通过自身的客观报道行为,实现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与法院审判独立之间的平衡。”[7]
  所以,我们需要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舆论监督规范,既是规范舆论监督,也是更好的保障舆论监督。使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对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时间、权限也应有明确的规定。要在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性的基础上,尽可能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接受舆论监督,同时,对舆论监督主体,特别是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对过度越权的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也应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新闻媒体在做报道时,才不至于过度越权干涉司法活动,舆论监督权也才会有一个合理的权利边缘。民众进行舆论监督时,既有合法的保障,也会知道自己权利的边界,从而更好的行使监督权。司法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也才会有一个合法合理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利.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117-181.
  [2]荀德培.网媒时评:让舆论监督在网络腾涌[J∕OL]今传媒,2009(08):24-25.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54.
  [4]刘海贵,庹继光.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J].新闻传播,2011(12):7-11.
  [5]郑保卫.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J].当代传播,2008(6):50-52.
  [6]赵万一.我国司法必须走大众化的道路[N].人民法院报,2009 -01-14,005.
  [7]刘海贵,庹继光.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J].新闻传播,2011(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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